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章总则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 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 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
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一、引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申报增值税和抵扣税额的重要凭证,是一种有特定金额和编码的国家税务局认可的发票。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关法规,本文旨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服务企业等,涉及到发票的开具、领用、管理、存档、销毁等环节。
三、发票的开具与领用1. 开具发票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确认以下信息:•发票抬头:必须按照被开具发票的客户名称填写,发票抬头格式不得有误,发票开具人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发票抬头信息;•发票金额:必须精确无误地填写发票金额,不得更改或虚报发票金额;•业务类型:必须准确填写业务类型,符合税务总局的规定要求;•发票号码:必须按照纳税人开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开票,以保证发票号码的连续性和准确性;•税率:必须按照税务总局规定要求准确填写税率;•开票日期:必须按照税务总局规定要求及时开具。
2. 领用发票的规定要求企业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确认以下信息:•领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领用单位名称,并确保其真实、有效;•领用范围和期限:必须按照纳税人预设的范围和期限进行领用;•发票数量:领用数量应符合实际需要,不得随意浪费或超出范围;•领用人签章:在领用发票时,领用人必须在相应处签字或盖章并在领用清单上注明相关信息。
四、发票的管理与存档1. 发票管理的规定要求•发票记录: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同时记录发票编号、金额、收款人名称、业务类型、税率、开票日期等基本信息;•发票标识:发票上应有企业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发票保管:企业应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得当,加强保管和监督,避免遗失和被侵犯;•发票存档:企业应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时间顺序归档,并在每年末前将自然年度的发票归档至相关部门,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出示归档清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文档旨在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办法,保障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和打击偷漏税行为,维护税收安全。
二、发票种类
1. 普通发票:用于纳税人向购买者开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 电子发票:电子数据形式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统一颁发。
三、发票开具
1. 发票开具须严格按照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方式等。
2. 应当准确填写发票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不得虚报或漏报。
四、发票认证
1. 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需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后方可生效。
2. 购买方在接收发票后,应当认真核对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情况是否相符,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五、发票保管
1.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开具的发票及相关备案材料,按时进行归档。
2. 发票保管期限根据税法规定执行,逾期需及时销毁或提交给税务机关。
六、违规处理
1. 凡有偷漏税、伪造发票等违规行为的纳税人,将按照税法规定受到处罚,最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2. 税务机关将定期开展发票管理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七、其他事项
1. 纳税人应加强对发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税务机关将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鼓励纳税人主动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税收秩序。
以上即为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能够共同遵守,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要求和公司管理需要,为规范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在进出口和内销业务中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及公司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程序,现制定管理办法以下:1、销货给国内企业,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业务部门需要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由财务部专门人员据实开票。
防伪税控金税卡和专用发票由专人负责保管,开票后要逐一登记备查。
开出的发票要在当月如实做销售入账,负责税务申报工作的人员,应核实当月的销售数据,据实申报纳税,要做到申报数据与销项税金的账面数据一致。
每个月的申报资料要由财务专门人员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2、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当月发现差误的,在相关发票联齐全的情况下,当月可以直接作废,但相关发票联须收齐后交税务专人保管;跨月发现差误需要作废原有发票的,须凭购货企业提供的当地税务局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有关业务人员收到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首先对包括购销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以及货物名称数量等票面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应及时将发票交财务核算人员签收,根据国家税务规定,发票开具后90天(自然日且自开票日期起计算,下同)内,必须交财务部并由财务部按税务局规定进行发票认证。
财务核算员在收到发票后,应在核对票面信息无误后交相关人员进行发票认证,超过法定时效不能认证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4、出口业务,自海关报关之日起90天内,业务员必须提供与出口报关单信息一致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过认证,发票人民币金额与报关单上外币金额的换汇成本要在税务部门的规定范围内,逾期不予办理退税;如果出现逾期未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或不符合出口退税申报要求(包括有报关单无购货发票、有购货发票无报关单等情况)无法申报退税或出口报关单上的海关编码的法定退税率为零的情况,须按出口报关单的折算金额全额计提销项税,按章缴纳进、销项的差额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减少无谓的经济纠纷,避免企业的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向本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开具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本公司),及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向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销项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销货单位为本公司)。
第三条税务机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长有效抵扣期为90天,超过90天不论何种原因都不能进行抵扣。
第二章进项税发票处理第四条公司采购员采购商品(原主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委毛坯、产成品、固定资产)时,原则上应该先对供应商送来的商品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固定资产如含包安装条款的,应该在安装结束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通知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购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30天内将发票、合同和《物资验收单》第三、四联送交财务部审核。
第五条检修、维修工程、运输任务应该在工程、任务完工后,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确认。
合格后,经办人员(采购员、设备员、调度员)才能通知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办人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10天内将发票、合同等相关材料送交财务部。
第六条经办人员与材料会计办理交接时必须有清楚的签收记录,否则视同未办理交接。
第七条材料会计在月底之前将所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进行整理,编制明细表并以文本和电子文档形式向税务会计移交。
第八条税务会计在收到材料会计移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立即到税务局办理进项税抵扣手续。
如果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有问题不能抵扣,应及时向材料会计反映。
第九条材料会计在收到税务会计反馈的信息后应立即与送交发票的采购员、设备员、调度员沟通,要求他们及时与开具发票的供应商联系并更换发票。
第三章销项税发票处理第十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人员、废旧处理人员必须将购货单位详细税务资料(第一次)送交财务部税务会计。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一、概述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依照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用于纳税人开具和领取的用于增值税税款申报、退税和决算结算的特定发票。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二、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普通票和电子票两种形式。
普通票是指印制的纸质发票,电子票是指通过电子方式生成的发票。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款的申报、退税和决算结算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1.开具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包括发票的格式、内容、计算方式和开票人的资格要求。
2.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保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得虚假开票或伪造发票。
3.企业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税务系统,并保存相关的票据和记录,以备税务部门查询和核实。
4.企业在收到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及时核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入账和处理。
四、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归档1.企业应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包括发票的存储、保管、审计和归档程序。
2.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归档,保存时间为五年,归档期满后应及时销毁。
3.企业应定期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盘点和核对,确保存储的发票数量和金额的准确性。
4.如发现发票遗失、破损或异常情况,企业应及时报告税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五、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规和处罚对于企业违规开具、使用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开票、伪造发票、私自销毁发票、擅自转让或挪用发票、不按规定进行入账和处理等。
处罚的形式和程度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裁定,包括罚款、吊销发票领用资格、列入黑名单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还可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税收管理的日益完善,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于近期发布并正式实施。
这一新的管理办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保管、注销等环节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税收资金的安全。
一、发票的开具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开具环节进行了规范。
发票的开具应当符合发票开具审查的规定,开票人要对开具的发票进行仔细核实,确保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上标注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等必要信息,并对开票金额进行正确的填写。
发票的开具人还需要将发票信息及时报送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和备案。
二、发票的使用根据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的使用必须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
购买方在收到发票后,应当仔细核对发票的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并及时将发票报送给税务机关备案。
发票的使用人员在使用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并将发票加盖公章或贴上税务机关指定的电子发票章。
发票的使用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发票内容,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的纳税处罚。
三、发票的保管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保管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发票的开具人应当依法保管好开具的发票,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发票的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发票库存的盘点和清查,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发票的保管人员还需妥善保管好发票使用所需的印章、软件及密码等相关材料,确保发票的安全。
四、发票的注销根据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的注销应当进行相应的手续和登记。
当发票过期或者被撤销时,发票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发票及相关材料报送给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发票的注销人员应当对注销的发票进行核查,以防止发票被重复使用或用于非法的商业交易。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防范税务风险,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工作,领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和税务法规知识,并经过税务机关的培训和认可。
2、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领购人员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IC 卡等相关证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领购手续。
3、领购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登记入库,并妥善保管。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1、只有在发生真实的增值税应税业务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发票的内容必须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不得虚开、代开、错开。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确保发票的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包括购货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3、发票开具后,应加盖本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确保印章清晰、完整。
4、对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联次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存放在安全、防潮、防火、防盗的专用库房或保险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点,确保发票的数量与登记簿相符。
3、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销毁记录。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1、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公司内部传递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发票丢失。
2、向购货方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如挂号信、快递等,并保留相关的邮寄凭证。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1、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以确保税款的及时抵扣。
2、认证工作由专人负责,认证人员应认真核对发票的各项信息,确保认证通过。
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办法一、概述增值税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使用,保障税收的征收和监管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范围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开具、收取、抵扣。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来开具、收取。
但是,对于购买固定资产或者购买办公用品等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的情况,应当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领用、备案1. 开具发票的程序:(1)税控机器生成增值税发票;(2)填写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的相关内容;(3)打印发票联;(4)在发票上盖章、签名;(5)分发给购货方。
2. 发票的领用和备案:(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2)领用发票后,应当及时备案,并及时进行使用。
四、增值税发票的保存与归档1. 增值税发票的保存:(1)企业应当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2)发票保存期限为10年。
2. 增值税发票的归档:(1)开具发票后,应当将发票归入归档系统;(2)归档系统应当按照年份、月份进行分类,并设置索引。
五、增值税发票的报送和核对1. 发票报送:(1)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周期将发票进行报送;(2)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发票进行报送。
2. 发票核对:(1)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报送的发票进行核对;(2)发票核对是对企业开具的发票和销售方开具的发票进行比对,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增值税发票的作废和换开1. 发票作废:(1)发票被错误开具或者发票上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作废;(2)发票作废后,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章,注明作废原因。
2. 发票换开:(1)发票由于纳税人主观原因丢失或者损毁,可以申请换开;(2)发票换开时应当注明原发票的发票号码和金额。
七、违反规定的处罚和责任1. 违反规定的处罚:(1)对于故意进行发票造假或者使用伪造发票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2)对于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及时备案、报送等行为,将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其中,增值税是一种重要的税种,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国家税务部门陆续出台了许多管理办法。
以下是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最新版本,旨在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一、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在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和其使用范围。
目前,主要有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三种类型。
普通发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交易,电子发票则是通过电子方式开具和传递的发票。
不同类型的发票在使用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开票管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纳税人的一项重要义务。
根据最新版的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在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相应的开票资格。
然后,在每笔交易完成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开票信息,并加盖单位章或个人签名。
最后,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登记备案并存档,以备税务部门的查验和核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业或交易的发票类型,其管理也有着相应的规定。
根据最新版的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需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具体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由经过授权的开票人员进行,并在开票系统中进行记录。
同时,企业也需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相应的发票管理台账,以便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此外,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销售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和管理,以防止发票的非法流通和使用。
四、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管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增值税电子发票逐渐成为新的发票管理方式。
根据最新版的管理办法,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
在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时,企业需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发票系统,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进行开具和传递。
公司增值税专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的管理,规范发票开具、使用、保管等环节,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岗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专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专票开具、使用、保管等环节合法合规。
2. 安全保密:加强专票安全管理,确保专票信息不被泄露。
3. 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岗位和个人在专票管理中的责任,确保专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4. 便捷高效:优化专票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发票开具第四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开具专票时,应确保以下内容真实、完整、准确:1. 发票代码和号码;2. 开票日期;3. 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4. 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5. 商品或劳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6. 专用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等信息。
第六条开具专票时,应使用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和防伪专用品。
第三章发票使用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岗位和个人在使用专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专票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2. 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买卖、销毁专票;3. 不得将专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 不得利用专票进行虚假交易、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发票保管第八条公司应建立专票保管制度,确保专票安全。
第九条专票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专票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的专用保险柜中;2. 专票保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24小时值班看守;3. 专票保管人员应定期对专票进行清点、核对,确保专票数量与账目相符;4. 专票保管人员应按规定办理专票领用、开具、缴销等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治理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用治理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治理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的治理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操作治理方法第七章损掉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治理第八章附则增值税专用发票治理轨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样纳税人领购应用,增值税的小范畴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应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治理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治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应用和刊出专用发票情形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局和内容由国度税务总局制订。
实施运算机治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局由省级国税局确信。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按以下法度榜样核发领购簿:(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治理部分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挂号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实(居平易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分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须要变革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版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治理部分变革领购簿中的相干内容。
对须要变革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从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产生闭幕、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刊出税务挂号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抗专用发票应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应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治理部分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流程,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控制,特制定此制度。
一、范围本制度规定了财务部增值税发票的购买、开具、保管、取得等要求和规定。
二、内容1、发票的购买1.1增值税发票由票据管理人员购买,票据管理人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1.2购买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上办理签收手续。
1.3票据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完公司库存最后一份发票后购买且在月底前1天,特别注意公司当月开票金额,预留时间购买发票。
2、发票的开具2.1增值税发票由票据管理人员开具,其他人员不得开具,因特殊原因需代理开具时,须经财务经理批准。
2.2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管理规定,不得虚开,不得开具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完整填写客户名称,不应简化填写或留空不填,必须注明开票人名称。
2.3商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详细的开票信息(包含发票类型、购买方名称、货物名称、型号、数量、金额等)、合同等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4开具任何发票时均不应涂改;因错填发票信息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作废,应将包含发票联在内的所有联次发票全部收回整齐粘贴在存根联后,并在各联加盖“作废”印章。
2.5增值税发票开具后,联系商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取票并登记已开发票登记簿。
2.6发票寄出后,商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需及时跟催发票签收回执单,发票签收回执单按序装订成册。
3、发票的保管3.1应按发票类别分别登记各种发票出入库数据,并定期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3.2完全未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由票据管理人员保管,且必须锁入保险柜内,视同现金妥善保管。
3.3已作废的增值税发票由出纳保管,按照时间顺序装订成册。
3.4对于当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当月及时完成认证,不应遗漏或丢失。
将认证通知书与当月已认证专票按序装订成册。
4、发票的取得4.1公司采购各种资产或报销均应取得有效发票。
4.2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发票内容开具是否合规,并负责对其接受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直接审核,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136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6.07.30【实施日期】1996.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0日国税发[1996]136号)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现印发,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将专用发票票样及时下发各地。
(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制定1.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2.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1)县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次年3月20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机关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国税局;应于次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于每年的9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应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省级国税局上报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进行审定汇总,送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安排印制,并下发各省级国税局。
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怎样写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篇1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
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
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篇2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
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
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概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代表纳税人报销或扣除增值税税款的专用票据,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并针对办法中的细节问题制定了实施细则,以便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落实管理规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1.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后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缴纳相应税款的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明确标注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税率、税额等相关信息。
3.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完整、真实、准确的,不得存在涂改、删改等违规行为。
4.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务必遵守《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和管理要求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存储在安全、防火、防潮、防盗的地方,以保证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2.纳税人应当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准确、详细的登记和备案,确保发票数量和金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发票号码顺序配发,每张发票应当依次使用;如遇到正常使用的发票缺失或发票号码连续使用错误等情况,应当立即报告税务部门。
4.纳税人应该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报送税务部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和报废要求1.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操作错误等原因,不能按规定使用时,可以提交税务部门审核后进行作废处理,作废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注销和报废,不得再次使用。
2.当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使用或者已经失效时,纳税人应当及时作废和报废,并提交税务部门审核,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非法行为。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和报废的时间应当及时、准确,作废和报废的登记应当详细、完整。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注意事项1.对于适用税率不同的商品或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一、概述增值专用发票是由税务机关颁发给纳税人的用于扣除应纳税额或者退税的凭证,主要用于购买需要报销的商品和服务。
为了规范增值专用发票管理,加强税收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下面对该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发票领用1.纳税人应当与税务机关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协议,方可领用增值专用发票。
领用协议的内容包括增值专用发票的形式、数量、领用地点和期限、保管责任等事项。
2.纳税人应当按照协议要求领用增值专用发票,并保管妥善。
如有遗失、盗窃或损毁,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补领新的增值专用发票。
3.纳税人领用增值专用发票后应当及时在开票系统中验证增值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发票金额等信息的真实性。
三、发票使用1.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向销售方索取增值专用发票。
销售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真实、准确的发票。
2.纳税人应当及时将发票信息登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中,并按照规定使用增值专用发票扣除应纳税额或退税。
3.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增值专用发票,不得用于虚开、重复、冒用、转让等行为。
四、发票保管1.纳税人领用的增值专用发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更改、毁损或丢失。
2.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增值专用发票保管期限内的发票及时报送税务机关进行验真、验伪,并妥善保管。
3.纳税人因业务需要将增值专用发票交付第三方代存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发票作废1.发票内容有误或者需要作废的,应当及时在开票系统中申请作废,经销售方确认后方可作废。
2.发票作废后,应当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记账凭证,不得擅自销毁或丢失。
六、违法行为处罚1.纳税人违反增值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虚开、重复、冒用、转让增值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增值专用发票报送税务机关或者不当使用增值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增值专用发票领用证、处以暂扣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根据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内容,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和保管1、财务部设增值税发票专职操作员,操作员应经过税务机关培训,方可负责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保管及开具等有关事项。
2、操作员应按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的领购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3、公司应配置保险柜等安全设施,操作员应对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做到安全保险,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应及时放入保险柜保存。
4、操作员要保管好增值税发票领购簿、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读卡器和发票专用章,维护好增值税发票的开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5、有关当事人在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使用、作废、传递、保管、缴销等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发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1、操作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部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增值税发票申请单》,并详细填写相关资料,以保证正确开票。
3、《增值税发票申请单》经销售部经理及总经办签字后,公司财务部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相关人员出差时,可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同意。
4、操作员应根据审批后的《增值税发票申请单》认真开具发票,操作员应将《增值税发票申请单》妥善保管以便查询。
5、原则上发票的开具时间为每月25日之前,26日至月底公司停止开票。
三、增值税发票的传递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账务处理。
2、开具后的增值税发票经申请人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移交登记薄上签字确认。
3、申请人应及时将增值税发票转交购买方业务员或其财务部人员,以便及时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同时要取得对方接收发票人员的签收单。
4、对于路程较远的客户,需邮寄增值税发票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中间放置空白纸,以防止无意中的复写,而影响密码区字迹的清晰。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销项发票的管理(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
记账联,作为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的原始凭证留存,而抵扣联与发票联则应交付对方单位。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完整的开票信息,即:公司名称、税号、地址与电话、开户银行与账号。
发票管理员应根据对应合同上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将抵扣联和发票联都加盖发票专用章后,通知相关业务员领取抵扣联与发票联并签字确认,记账联则应装订成册。
此外发票管理员还应将开具的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录入《发票备查簿》的EXCEL表中以备查。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税局要求,目前我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必须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公司名称与税号。
发票管理员应根据对应合同上的金额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通知业务员运用开票软件自行推送电子发票给对方单位。
发票管理员应将每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信息录入《发票备查簿》的EXCEL表中以备查。
(三)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由公司指定的发票管理员负责,其他人员无权购买。
发票管理员应当根据业务用量申请发票购买的种类和数量。
发票管理员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和其个人身份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纸票发票。
电子发票由发票管理员在金税盘中操作申购认领程序。
(四)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发票管理员加强增值税发票的安全保管,对领购的尚未开具的增值税空白发票,应及时存放于保险柜中;已装订成册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应存放于档案柜中。
(五)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根据公司目前的业务模式,开具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依以下情形而定:1.保理融资费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引言增值税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合规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准确、安全地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等交易活动。
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是企业进行增值税申报和抵扣的重要依据。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使用。
普通发票不能用于抵扣税款,但仍需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三、增值税发票的领用(一)资格申请企业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增值税发票领用资格。
(二)核定数量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纳税情况等因素,核定企业每次可领用的发票数量。
(三)领用手续企业办税人员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到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窗口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一)真实合法原则开具发票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活动,不得虚开、代开。
(二)信息完整准确发票上的购货方、销货方信息、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无误。
(三)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开具后,必须加盖企业的发票专用章,印章清晰、完整。
(四)开具时限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开具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五、增值税发票的保管(一)专人保管设立专门的发票保管人员,负责发票的存放、保管工作。
(二)保管场所设置安全的发票保管场所,具备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
(三)分类存放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分类存放,便于管理和查找。
(四)定期盘点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点,确保发票数量与账册记录一致。
六、增值税发票的传递(一)内部传递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涉及发票传递的,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二)外部传递向客户邮寄发票时,应选择可靠的邮寄方式,并留存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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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第八章附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 ,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 •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 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 •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 •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 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 ,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① 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 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 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 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 ,增值税,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
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 .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 •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销售免税项目;(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
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十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X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