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刑诉法传唤、拘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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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刑诉法传唤、拘传的规定
摘要: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新刑诉法关于传唤与拘传的新增部分规定是检察院自侦部门所要应对的一个新挑战。本文拟对传唤、拘传修改部分进行分析,并结合检察实践,提出拙见,以期对正确适用新刑诉法第117条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新刑诉法;传唤;拘传;理解
新刑诉法第117条规定是对现行刑诉法第92条规定的修改。通过两者的比较,可以明显地发现新刑诉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改变:一是增加了口头传唤的规定;二是在一定条件下,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限;三是新增了保证嫌疑人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的保障人权规定,起到规范传唤、拘传的作用。
1.关于口头传唤
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书面传唤的形式,而新刑诉法增加的口头传唤,是对传唤犯罪嫌疑人方式的一种必要补充。与书面传唤不同的是,口头传唤有紧迫性、简易性、规范性的特点。口头传唤按照条款的规定理解,应该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后,由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当场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地点,在法定时限内接受讯问并在制作笔录时予以注明。
法条的题中之义是,口头传唤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二是出示工作证件。缺少其中的一个,即不能适用。口头传唤中的出示工作证件易于理解。但是,对于”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中”中的”现场”当理解为:无论犯罪现场还是犯罪
现场之外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与地点都可以成为”现场”,都不影响口头传唤的适用。否则,获取证据的有利时机就要错过,背离了设立口头传唤的立法初衷。
作为书面传唤的必要补充,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与书面传唤是否一致?法律未作详细规定与解释。笔者认为,书面传唤与口头传唤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书面传唤的条件对于口头传唤也同样适用。因此,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在现场发现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2.传唤、拘传时限的规定
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新刑诉法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拘传时间的适度延长,无疑有利于有效的惩治犯罪。检察实践中,侦查人员在12小时的硬性规定时限内很难有效地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立法机关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限恰恰适应了检察实践的需要。但是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两点,一是传唤、拘传时间的延长适用,应当处理好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二是要明确适用24小时的条件。
2.1. 12小时与24小时,原则与例外
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原则上是不超过12个小时的。至于24小时的适用则是例外规定。在实践中绝不能将例外规定当作原则规定,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比原则上的12小时适用范围要小很多,必须要符合”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的条件时才能适用。因此,对一般案件超过12小时传唤、拘传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理好例外与原则之间的关系,防止例外规定被随意乱用、滥用是我们在适用新刑诉法时必须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原则与例外两者关系的着力点就在于如何明确”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2.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理解“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与刑诉法中的”重大、复杂”、”严重疾病”等规定一样,十分笼统和模棱两可,极易造成侦查人员无标准可依,在查办任何案件时都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为由,随意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间。为此,笔者趋向于严格限制适用例外规定的范围,建议”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结合涉案金额、涉案人数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和”复杂”的考量,仍需依靠侦查人员的主观判断。对此,笔者认为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和”复杂”的考量,应当是在”重大、复杂的案件”的标准基础上,涉案人数众多、在本地区范围为众人所熟知、备受主流新闻媒体的关注等方面综合考量,进而提高”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适用门槛。如此,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例外规定不会被滥用。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是传唤、拘传例外规定的又一要
件,要理解该要件就先要明确拘留、逮捕的具体条件。以逮捕的适用条件为例,新刑诉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做了细化规定,包括将逮捕的必要性因素”社会危险性”具体规定为5种情形、对特殊案件迳行逮捕的情形和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逮捕。根据新刑诉法所规定的拘留和逮捕的条件,那么从拘留和逮捕条件的反面进行考察便能够判断不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情形。如此,侦查人员在适用传唤、拘传例外规定时就能以拘留、逮捕的具体条件为参照,辨明何种情形属于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同时在满足”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条件下,正确适用例外规定,防止司法恣意。
3.必要的饮食与休息时间
3.1饮食与办案安全
新刑诉法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提供食物的种类与标准因各地饮食习惯不同,不便做出硬性规定。笔者认为,只要提供的食物卫生、安全且能够保证犯罪嫌疑人维持基本生存便可,至于提供给犯罪嫌疑人的食物种类则在所不问。应值得注意的是须保证所提供食物的安全以免发生办案安全事故。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安全可以参照纪检部门的相关规定,但凡包含硬物、骨刺、不易于消化的食物等不宜提供给犯罪嫌疑人,且餐具等以软壳塑料制品为宜。同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情况,适时调整食物供给,确保办案安全,例如遇到患高血压、糖尿病的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期间供给他们的食物应以清淡为宜。
3.2休息时间以多长为必要?
新刑诉法为了防止疲劳审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的规定。它明确要求司法机关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但却没有对”必要休息时间”作进一步的说明,导致实务部门在该条规定的实务操作上无所适从。为此,笔者建议对于”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不妨参照一些学者的观点,以日常生活的经验准则为准。一般说来,成年人的一天正常休息时间为7或8个小时。”必要的休息时间”要根据办案实践灵活运用,在适用传唤、拘传例外规定时,原则上保证休息时间应不低于8小时。此处的8小时应是在夜间的连续休息的时间,而非间断性休息时间的总和。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并经多次修改的《实施细则》规定:在任何24小时之内必须要保证在押嫌疑人8小时的休息,不受讯问、旅行或者来自警察的打扰,而且除非被拘留者本人或者其适当的成年或法律代理人要求或符合法律现代的特殊理由外,休息应在夜间,不得被干扰或被迟延。如此,扣除保障犯罪嫌疑人8小时的休息时间,侦查人员在适用例外规定时仍有16个小时可用。在遇到犯罪嫌疑人患有重病影响办案安全时,可以在8小时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休息时间。上述办法既满足检察实践需要,也符合新刑诉法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精神。
参考文献:
[1]王尚新,李寿伟.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释解与适用[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