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刑诉法传唤、拘传规定
刑诉法传唤时间是多久?
刑诉法传唤时间是多久?一般刑诉法传唤的时间是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案情比较复杂的话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将刑事传唤内容修改为三款,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刑事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诉法传唤时间是多久?一、刑事传唤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
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
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三、刑事传唤有没有强制力《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
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刑事诉讼法传唤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传唤的规定是什么?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个人对于刑事诉讼法是比较熟悉的,因为在解决生活中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刑事诉讼法,通常在解决行善见的时候都会有一个传唤的过程,传唤就是给被告人一个通知书,约定一个时间地点接受询问,那刑事诉讼法传唤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刑事诉讼法传唤的规定是什么?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需要注意的是,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公安机关在传唤询问的最长的时间是多久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我国刑诉法对公安机关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没有具体规定。
第九十二条只是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同时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持续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没有被羁押的的犯罪嫌疑人。
▲三、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的区别:1、性质不同: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传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机关的刑事传唤的适用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警办案须知》;。
拘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拘传作为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滥用拘传或不当使用拘传,都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拘传的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拘传的法律后果概述1.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人身自由受限。
拘传意味着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需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2)名誉受损。
被拘传人在社会上可能会受到误解和歧视,导致名誉受损。
(3)财产损失。
被拘传人可能因无法正常工作而造成经济损失。
2. 对司法机关的法律后果(1)滥用职权。
滥用拘传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司法机关及相关人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侵犯人权。
不当使用拘传可能侵犯被拘传人的人权,引发诉讼。
(3)司法公信力下降。
滥用或不当使用拘传可能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拘传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人身自由受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拘传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要求被拘传人签字确认。
拘传期间,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需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2)名誉受损被拘传人在社会中可能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而遭受他人的误解和歧视。
这种名誉受损可能对被拘传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和人际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3)财产损失被拘传人可能因无法正常工作而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如果被拘传人因涉嫌犯罪而被迫辞去工作,其经济状况可能会进一步恶化。
2. 对司法机关的法律后果(1)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滥用拘传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司法机关及相关人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二十四小时等时间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二十四小时等时间规定有哪些?一旦涉及到比较重大的案件,很多适用的是刑事法律,其中进行诉讼活动就要依照刑事诉讼法,包括审判、辩论、查证等各方面的规定,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也确保了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中有很多关于时间期限的规定,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二十四小时等时间规定吧。
▲一、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时间的归纳▲(1)期限为12小时刑诉法第92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期限为24小时刑诉法第64条: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71条: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解释》第78条: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将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
第7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解释》第79条: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拘传与传唤的区别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诉讼行为。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审理,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不愿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强制到案接受讯问,在其抗拒到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戒具。
具体来说,拘传和传唤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强制力不同。
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2)适用的对象不同。
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
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刑事诉讼法传讯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传讯条款的规定是什么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案件在侦办的时候,肯定会因为案件的需要,对案件的相关人员进行传讯。
不管是在办理案件和审判的时候,都会涉及到传讯的问题。
但是,传讯在行驶的时候,对我国的执法机关是有严格的要求的,不能随便对我国的公民进行传讯。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传讯条款的规定是什么?▲一、刑事诉讼法传讯条款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这一类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规则》第139条第2款,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根据《规则》第142条,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上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①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②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③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对传唤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传唤有什么规定?1.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书面传唤的形式,而新刑诉法增加的口头传唤,是对传唤犯罪嫌疑人方式的一种必要补充。
2.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新刑诉法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其他。
侦查案件的时候国家机关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通知嫌疑人到某个地点开始审讯工作,这个程序就是传唤,但是传唤往往都会出现嫌疑人不配合或者审讯机关出现成程序违法的情况,此时就需要利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规范。
那么,刑事诉讼法对传唤有什么规定?▲一、刑事诉讼法对传唤有什么规定?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需要注意的是,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公安机关在传唤询问的最长的时间是多久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我国刑诉法对公安机关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没有具体规定。
第九十二条只是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同时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持续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没有被羁押的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拘传的名词解释
拘传的名词解释拘传,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强制措施,将其限制在特定地点,以确保审判程序的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维持。
这一程序是我国刑事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手段,具有保护社会安全、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拘传的定义往往涉及到两个核心概念:强制措施和特定地点。
强制措施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包括羁押、监视居住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防止被拘传的人员逃避司法追究或继续从事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特定地点则是指法院或其他执法机关指定的具体场所,一般为看守所、拘留所等。
拘传程序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拘传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拘传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一般由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具拘传许可证。
拘传许可证应明确载明拘传的理由、期限和地点,确保被拘传人员的知情权和诉讼权。
同时,被拘传人员拥有提出抗辩的权利,可以就拘传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拘传地点是否适当等问题提出申诉。
此外,对于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拘传程序还有额外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拘传作为一项司法措施,目的是确保刑事案件的正常进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拘传能够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司法追究,确保其出庭接受审判。
这对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来说至关重要,能够保障司法程序正当性,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拘传还可以防止犯罪分子继续从事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保护公众安全。
不拘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导致更多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此外,拘传还能够确保控辩双方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辩论,维护诉讼的公正性。
然而,拘传作为对个人自由权的一种限制,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考量。
在拘传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应该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不滥用拘传权力,保护被拘传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拘传期限也应当合理,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避免对被拘传人员的权益造成过度侵犯。
综上所述,拘传作为一项司法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于刑事传唤,你应该知道的一切
关于刑事传唤,你应该知道的一切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朱洁清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
从我国当前的立法体系中看来,并没有对传唤的性质作出直接规定的法条,导致许多人甚至包括法律工作者,对传唤的理解存在误区。
笔者以列举问题的形式入手,分析与传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传唤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
一、xx传唤与刑事传唤有什么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权采取传唤措施,而公安机关除了有刑事传唤权之外还有治安传唤权。
本文对传唤的研究,除注明为治安传唤外,一概指刑事传唤。
以下对治安传唤与刑事传唤的区别进行列举说明:1.性质不同: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传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机关的刑事传唤的适用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警办案须知》;3.适用对象:治安传唤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而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4.适用程序不同:治安传唤不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传唤要求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5.适用时限不同:治安传唤时限为24小时,而刑事传唤时限采取以12小时为一般,24小时为例外的原则。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6.是否可以强制传唤的规定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由此可见,治安传唤可以强制传唤。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
刑事诉讼法拘传法条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拘传法条有什么?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
因此,拘传与传唤不同。
在我国,拘传不以是否已经传唤为必要条件。
拘传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在公安机关处理案情时,如果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怀疑需要犯罪嫌疑人配合调查时。
可以通过拘传的方式来进行。
那么在刑事诉讼法拘传法条有什么?下面跟着小编的思路一起来了解一下拘传的内容含义都有些什么?一、刑事诉讼法拘传法条有什么?刑事诉讼法对拘传的规定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
因此,拘传与传唤不同。
在我国,拘传不以是否已经传唤为必要条件。
拘传由侦查人员或者司法警察不少于两人执行。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强制其到案。
传唤、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拘传的注意问题有哪些1.强化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拘传。
在执行工作中,表面上无财产可执行的单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常以躲避执行人员作为逃债手段,其他人也借口不了解情况,不配合调查,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对此,拘传无疑是很有效的强制手段,让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身感受法律的强制措施,并通过这一措施的多次适用,威慑其嚣张气焰,震慑其蔑视法律的心态,并通过降低其形象,使其无所遁其行,必将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2.多用拘传,慎用拘留。
由于拘传的效果要好于拘留,因此在执行中,要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适用拘留。
只有在反复适用拘传失效后,才能适用拘留。
3.充分发挥拘传作用。
拘传时可以通知新闻媒体参加,将其藐视法庭、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予以曝光,增强拘传的效果。
在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后,要让其如实陈述其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作出履行计划,可以通过开庭,让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拥有财产的线索,可以让被执行人质证,如果被执行人不予质证,或者其反驳不能成立,就可以根据证据规则认定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履行,从而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拘传、传唤、协助调查
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拘传与传唤的区别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国家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也在紧张进行中,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
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诉讼行为。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审理,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不愿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强制到案接受讯问,在其抗拒到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戒具。
具体来说,拘传和传唤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强制力不同。
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2)适用的对象不同。
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
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关于协助调查的法律探析( 2012 年3 月12 日)摘要:“协助调查”因其没有法律规定,对被协助调查人也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而导致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从它产生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开始入手分析,试图厘清它存在的价值和完善的途径。
关键词协助调查2009年11月上旬,有一个词像当初的周老虎、躲猫猫、俯卧撑一样迅速蹿红,这个词就是“协助调查”。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各家媒体上,到处是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的人。
传唤时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传唤,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时到案接受讯问,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传唤时间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传唤的定义、传唤时间的法律规定、传唤的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传唤的定义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传唤,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传唤时间的法律规定1. 传唤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2. 特殊情况下的传唤期限(1)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2)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至七十二小时。
(3)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至九十六小时。
3. 传唤期间的休息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应当保证其在传唤期间有必要的休息时间。
4. 传唤期限的计算(1)传唤期限从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时间开始计算。
(2)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案的,传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四、传唤的适用条件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
3. 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合法、充分。
五、传唤的程序1. 传唤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应当制作传唤决定书。
2. 传唤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传唤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到案接受讯问的时间和地点。
3. 传唤执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执行传唤,并出示传唤决定书。
传唤与强制传唤(拘传)的法律规定
传唤与强制传唤(拘传)的法律规定传唤是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通知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时所采取的措施。
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传唤当事人需要使用传唤证或者传票。
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口头传唤;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强制传唤(拘传)。
此篇对于各种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中的传唤及拘传规定作一梳理。
一、行政案件中的传唤和强制传唤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五十二条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十三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几小时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几小时传唤是司法机关上用来通知诉讼的人一种措施,司法规定上对待传唤的时间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到达的话那么就可以视作无效放弃来处理。
那么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几小时呢?赢了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传唤持续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的程序(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
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传唤的相关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传唤时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传唤,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或者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传唤时间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传唤时间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传唤时间的概念与分类1. 概念传唤时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传唤的时间范围。
传唤时间包括传唤的起始时间、持续时间以及传唤间隔时间。
2. 分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传唤时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一般传唤时间:一般传唤时间为24小时。
在24小时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完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的询问或者诉讼活动。
(2)紧急传唤时间: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传唤时间。
紧急传唤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3)持续传唤时间: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需要接受连续询问或者参加连续诉讼活动的情况下,可以延长传唤时间。
持续传唤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4)传唤间隔时间: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需要接受连续询问或者参加连续诉讼活动的情况下,传唤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传唤时间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传唤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传唤时间的规定(1)一般传唤时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应当使用传唤证。
传唤证应当载明传唤的原因、依据、时间、地点、被传唤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
传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2)紧急传唤时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延长传唤时间,但不得超过48小时。
紧急情况包括:①犯罪嫌疑人在逃的;②有重大作案嫌疑,可能被列为在逃人员的;③有其他紧急情况的。
传唤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程序-
传唤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程序?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传唤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五大强制措施之一,但这也是诉讼过程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措施,此时传唤的对象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其他的诉讼当事人,包括证人等等。
那么大家知道传唤是什么意思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传唤是什么意思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
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
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
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
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传唤的性质:1.不具有强制性;2.不属于强制措施。
▲三、传唤有什么程序(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什么是传唤,公安机关传唤期限是多久
什么是传唤,公安机关传唤期限是多久所谓传唤呢,就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种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第⼆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相信⼤家在平时⽣活中都看了不少的法制节⽬,通过观看法制栏⽬能够了解⼀些基本的法律问题,今天⼩编要给⼤家⼤家讲的问题就是有关公安机关期限的问题,不知道⼤家对这个问题了解多少呢,那么下⾯就跟⼩编来⼀起看看吧。
1、什么是传唤所谓传唤,就是指司法机关通知当事⼈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种措施。
2、公安机关传唤期限的时间是多久传唤期限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中华⼈民共和国》第⼀百⼀⼗九条第⼆款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第⼋⼗三条第⼀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情况复杂,依照本定可能适⽤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3、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款: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
传唤后必须使⽤讯问笔录、⽽不能使⽤询问笔录。
对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的不能适⽤刑事传唤。
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
但犯罪嫌疑⼈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时。
4、刑事传唤是否具有强制⼒《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不在强制措施类。
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由的效⼒,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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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刑诉法传唤、拘传的规定
摘要: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新刑诉法关于传唤与拘传的新增部分规定是检察院自侦部门所要应对的一个新挑战。
本文拟对传唤、拘传修改部分进行分析,并结合检察实践,提出拙见,以期对正确适用新刑诉法第117条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新刑诉法;传唤;拘传;理解
新刑诉法第117条规定是对现行刑诉法第92条规定的修改。
通过两者的比较,可以明显地发现新刑诉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改变:一是增加了口头传唤的规定;二是在一定条件下,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限;三是新增了保证嫌疑人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的保障人权规定,起到规范传唤、拘传的作用。
1.关于口头传唤
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书面传唤的形式,而新刑诉法增加的口头传唤,是对传唤犯罪嫌疑人方式的一种必要补充。
与书面传唤不同的是,口头传唤有紧迫性、简易性、规范性的特点。
口头传唤按照条款的规定理解,应该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后,由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当场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地点,在法定时限内接受讯问并在制作笔录时予以注明。
法条的题中之义是,口头传唤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二是出示工作证件。
缺少其中的一个,即不能适用。
口头传唤中的出示工作证件易于理解。
但是,对于”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中”中的”现场”当理解为:无论犯罪现场还是犯罪
现场之外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与地点都可以成为”现场”,都不影响口头传唤的适用。
否则,获取证据的有利时机就要错过,背离了设立口头传唤的立法初衷。
作为书面传唤的必要补充,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与书面传唤是否一致?法律未作详细规定与解释。
笔者认为,书面传唤与口头传唤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书面传唤的条件对于口头传唤也同样适用。
因此,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在现场发现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2.传唤、拘传时限的规定
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新刑诉法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拘传时间的适度延长,无疑有利于有效的惩治犯罪。
检察实践中,侦查人员在12小时的硬性规定时限内很难有效地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立法机关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限恰恰适应了检察实践的需要。
但是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两点,一是传唤、拘传时间的延长适用,应当处理好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二是要明确适用24小时的条件。
2.1. 12小时与24小时,原则与例外
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原则上是不超过12个小时的。
至于24小时的适用则是例外规定。
在实践中绝不能将例外规定当作原则规定,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比原则上的12小时适用范围要小很多,必须要符合”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的条件时才能适用。
因此,对一般案件超过12小时传唤、拘传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处理好例外与原则之间的关系,防止例外规定被随意乱用、滥用是我们在适用新刑诉法时必须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原则与例外两者关系的着力点就在于如何明确”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2.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理解“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与刑诉法中的”重大、复杂”、”严重疾病”等规定一样,十分笼统和模棱两可,极易造成侦查人员无标准可依,在查办任何案件时都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为由,随意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间。
为此,笔者趋向于严格限制适用例外规定的范围,建议”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结合涉案金额、涉案人数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和”复杂”的考量,仍需依靠侦查人员的主观判断。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和”复杂”的考量,应当是在”重大、复杂的案件”的标准基础上,涉案人数众多、在本地区范围为众人所熟知、备受主流新闻媒体的关注等方面综合考量,进而提高”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适用门槛。
如此,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例外规定不会被滥用。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是传唤、拘传例外规定的又一要
件,要理解该要件就先要明确拘留、逮捕的具体条件。
以逮捕的适用条件为例,新刑诉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做了细化规定,包括将逮捕的必要性因素”社会危险性”具体规定为5种情形、对特殊案件迳行逮捕的情形和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逮捕。
根据新刑诉法所规定的拘留和逮捕的条件,那么从拘留和逮捕条件的反面进行考察便能够判断不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情形。
如此,侦查人员在适用传唤、拘传例外规定时就能以拘留、逮捕的具体条件为参照,辨明何种情形属于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同时在满足”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条件下,正确适用例外规定,防止司法恣意。
3.必要的饮食与休息时间
3.1饮食与办案安全
新刑诉法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提供食物的种类与标准因各地饮食习惯不同,不便做出硬性规定。
笔者认为,只要提供的食物卫生、安全且能够保证犯罪嫌疑人维持基本生存便可,至于提供给犯罪嫌疑人的食物种类则在所不问。
应值得注意的是须保证所提供食物的安全以免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安全可以参照纪检部门的相关规定,但凡包含硬物、骨刺、不易于消化的食物等不宜提供给犯罪嫌疑人,且餐具等以软壳塑料制品为宜。
同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情况,适时调整食物供给,确保办案安全,例如遇到患高血压、糖尿病的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期间供给他们的食物应以清淡为宜。
3.2休息时间以多长为必要?
新刑诉法为了防止疲劳审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的规定。
它明确要求司法机关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但却没有对”必要休息时间”作进一步的说明,导致实务部门在该条规定的实务操作上无所适从。
为此,笔者建议对于”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不妨参照一些学者的观点,以日常生活的经验准则为准。
一般说来,成年人的一天正常休息时间为7或8个小时。
”必要的休息时间”要根据办案实践灵活运用,在适用传唤、拘传例外规定时,原则上保证休息时间应不低于8小时。
此处的8小时应是在夜间的连续休息的时间,而非间断性休息时间的总和。
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并经多次修改的《实施细则》规定:在任何24小时之内必须要保证在押嫌疑人8小时的休息,不受讯问、旅行或者来自警察的打扰,而且除非被拘留者本人或者其适当的成年或法律代理人要求或符合法律现代的特殊理由外,休息应在夜间,不得被干扰或被迟延。
如此,扣除保障犯罪嫌疑人8小时的休息时间,侦查人员在适用例外规定时仍有16个小时可用。
在遇到犯罪嫌疑人患有重病影响办案安全时,可以在8小时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休息时间。
上述办法既满足检察实践需要,也符合新刑诉法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精神。
参考文献:
[1]王尚新,李寿伟.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释解与适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2]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j].人民检察,2012(05).
[3]樊崇义.2012刑事诉讼法:解读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吴祯董(1986- ),男,福建福州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