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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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

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经查,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作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员的身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编造在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的事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925760元,数额巨大,后将诈骗的资金肆意挥霍,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徐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3.王某某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犯罪分子利用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打着保险公司旗号,采用以

下手法集资诈骗。一是谎称保险公司开展高息存款业务,按存期长短每1万元月返还300至900元;二是鼓动购买“分红保险”获得高额返利并享受分红。视买保年度长短,每一万元每月可以获得600至800元返利;三是首次帮助客户购买正规保险取得其信任后,于次年将投保金据为己有。而在客户交纳保金时,他们往往开具白条或涂改他人保单收据,所投资金无任何保障。

2003年到2007年间,王某某曾担任某保险公司泰州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此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从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投入个人开办的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此后,他调离原岗位后,仍擅自使用私刻的公司用章,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

在此期间,王某某以泰州公司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有4609万余元。调查显示,在2007年-2009年期间,王付荣作案涉及金额共计达3亿元左右。长达6年多的截留和挪用保费造成了巨大的资金窟窿。据保监会通报,案发时该案件资金缺口约达1.89亿元。被告人王某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

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平、周军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

6年骗走5万多人34亿元存款

在淮安,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个大公司,可自2003年起,该公司资金就出现了短缺。董事长王某决定采取“商铺认购”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乐园公司以高额利润和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变相在淮安市、南京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除了王某外,公司其他主管人员,也多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工作。

案发后,22名被告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经查,从2003年到2008年12月,乐园公司向5.26万人次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至案发时,已退存款23.92亿元,仍有7000余户的9.93亿元未能兑付,案发后退款3.78亿余元。

最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而其他被告也获得了一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年内挽回经济损失15亿

自2010年到今年10月,全省法院审结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542件,生效判决人数635人,其中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案件434件,生效判决人数498人;审结集资诈骗罪一审案件108

件,生效判决人数137人。

全省法院审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8125.6万元,判决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余元。

案情简介

2003年三四月间, 阜阳市旺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阜阳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从某村庄租用4 亩土地, 作为仙人掌种植基地示范园, 又从另一村庄租用土地40余亩作为种植仙人掌生产基地, 从此开始了疯狂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王某某以旺达公司与客户“联合种植”仙人掌的名义, 先后以投资金额30%和50%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募集资金。截至2006年7月, 旺达公司非法集资6500多万元, 涉及2600余名参与者, 案发时未归还集资户本金2700余万元。为了以更快的速度圈钱, 2005年下半年, 王某某又与申某、马某某商议网上销售产品, 并请谢某某为旺达公司设计了网上销售软件, 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销售活动, 由何某某负责销售款项管理。从2006年3月底到6月底, 实现非法销售额15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1.以“公司+ 客户”联合种植为伎俩。在集资过程中, 王某某等人经常带领群众到仙人掌种植基地参观, 夸大种植基地面积, 宣传种植仙人掌高产利丰, 引诱客户购买公司的仙人掌种片, 并承诺在第一年、第二年以一定价格回收。2003年, 王某某租用了厂房和仓库, 建立了仙人掌加工厂, 将种植基地生产出来的仙人掌和从自种客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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