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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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律规范的补充适用: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 后,对于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的处理,需要补充 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 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漏洞填补:在道路交通 安全法施行后,对于道 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 需要填补法律规范的漏 洞,以保障案件的公正 处理。
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 后,对于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的处理,需要明确 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
法律解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和解释,包括对法条的解释、适用范 围、法律原则等
法律推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推理和 分析,包括因果关系、责任认定、赔偿责任等
法律适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适用, 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
法律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原则性 处理,包括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等
预防和减少道 路交通事故的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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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道路交通 管理的效率和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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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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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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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事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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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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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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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确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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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确定车辆状况
事故发生后, 立即报警
保护现场,防 止破坏
协助警方调查, 提供证据

法院工作人员交通事故案件处理

法院工作人员交通事故案件处理

法院工作人员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件,当事人往往需要法院的介入来解决纠纷。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他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角色。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职责、挑战以及应对策略。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职责是确保公正和公平。

他们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

这包括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等。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交通事故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例如,他们需要了解交通法规、车辆行驶规则以及事故现场勘察等方面的知识。

其次,交通事故案件常常引发当事人的情绪和争议,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沟通和调解能力,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和诉求。

此外,由于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庞大,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荷也较大,需要高效地处理大量的案件。

针对这些挑战,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一些应对策略。

首先,他们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例如,参加交通法规和车辆行驶规则的培训,学习现场勘察和证据收集等技巧。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共同推进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工作。

例如,与交警部门合作,共同开展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可以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和利用信息化技术等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除了职责、挑战和应对策略,法院工作人员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还需要注重一些伦理和法律原则。

首先,他们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意愿和隐私。

例如,在调解交通事故案件时,法院工作人员应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鼓励他们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保守案件的机密性,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细节。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

交通事故在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车辆造成的事故。

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你对交通事故了解多少?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一、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标准是不是我开车撞伤人了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并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只有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那么,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注:事故责任由交警大队根据事故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此,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概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一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民法理论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受害人扶养的人、受害人的近亲属都可能成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损失,但是各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内容是不同的。

如: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者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或者死亡的,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可以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及受害人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存在的问题1.诉讼形式问题。

诉讼形式有单一诉讼和共同诉讼之分,所谓的单一诉讼就是原告、被告各方均是一人的诉讼,而共同诉讼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中至少有一方是二人以上的诉讼。

前文已经述及,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及其生前扶养的人、近亲属都可能成为权利主体,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有这么多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这些人大多又是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因而这些人就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解决其纠纷。

一起起诉到法院,就只交一份起诉状,多位原告都在起诉状的具状人栏处签名。

这样,所有原告的起诉就成了共同起诉,其诉讼形式就成了共同诉讼,而且还是必要共同诉讼。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共同诉讼有两类,一类是必要共同诉讼,一类是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如共有人一同起诉要求侵害其共有物的侵权人赔偿其损失。

公路管理机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

公路管理机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

公路管理机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观点:1、对公路上的障碍物进⾏巡查、养护是公路管理机构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且应作更⼴义的解释。

不能仅理解为只是对路障的清理责任,还应理解为当公路管理机构⾃⾝⽆法⽆⼒清理路障时,其对路障存在负有采⽤科技⽅式远程发现、提⽰、标记、围挡及请求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帮助清理路障等义务。

2、公安机关具有治理查处打场晒粮⾏为的权利,但并不因此⽽免除公路管理机构保障路⾯安全、畅通的义务。

3、⽆论我国的公路交通管理体制如何变化,但对于公路管理机构在服务管理过程中发⽣的公众损害赔偿问题已统⼀法律适⽤,不会因为政府部门内部权⼒的设置争议⽽影响公众权利的保护。

4、保险公司代位诉讼中对公路管理机构主张的民事赔偿包括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5、因动物窜⾏⾼速公路造成车辆受损事故的先前⾏为,致使车辆驾驶员因道路管理瑕疵坠亡,公路管理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

6、路产损坏案件应按照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案例1:2008年8⽉5⽇,陈某驾车从武汉市黄陂区⽯门店收费站缴费进⼊熊长线(黄陂区到黄冈市封闭公路),⾏驶⾄红安县觅⼉寺镇普安桥村袁家畈路段时,车辆起⽕燃烧致整车报废。

经公安局消防⼤队及交通⼤队认定,事故⽕灾原因系道路上晒粮的稻草卷⼊底盘起⽕所致。

此前车辆所有⼈胡某已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额为258124元。

此之后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限额内赔偿胡某244282元。

因事发路段系黄陂公路局、黄陂养护中⼼、红安县公路段(以下简称三公路管理机构)的共管路段,故我们于2009年代理保险公司向三公路管理机构提出244282元的代位诉讼。

2011年,红安县⼈民法院⼀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请,保险公司不服遂向黄冈市中级⼈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黄冈市中级⼈民法院⼆审维持了红安县⼈民法院的⼀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服遂向湖北省⾼级⼈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湖北省⾼级⼈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三公路管理机构向保险公司⽀付244282元。

交通事故常见30个问题的解答

交通事故常见30个问题的解答

18、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责险的情况,责任如何承担?
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损失,也是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损失。
19、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是否应该支持?
21、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2、机动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交通事故处理常见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常见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常见错误近年来,随着车辆数量的急剧增加,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已成为一个社会难题。

而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很多人常常因为一些错误的处理方式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交通事故处理错误并提供正确的解决方案,以帮助大家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能够正确应对,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错误处理之逃逸现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一些驾驶员往往出于恐惧、紧张或其他原因,选择逃离现场。

然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并且严重损害其他受害者的权益。

逃逸现场将使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变得复杂,也可能导致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

正确的做法是,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停车,并确保自己和其他受伤的人得到及时的救治。

随后,应当与其他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提供必要的资料如驾驶证、保险信息,并等待交警的到来。

及时报告交通事故是维护自身利益和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一环。

二、错误处理之不与对方保持良好沟通在事故发生后,一些人由于情绪激动或不理智,往往直接责怪对方或争吵,使得交通事故的解决变得更加复杂化。

这种处理方式可能会导致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延长解决时间。

正确的做法是,保持冷静,与对方保持良好的沟通。

相互交流事故发生的经过,了解对方的情况以及对方的要求。

只有通过友好沟通,双方才能够积极解决问题,寻找合理的赔偿方式。

三、错误处理之不主动寻求目击证人有时候,交通事故发生时,双方之间争议较大,难以确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目击证人的证词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很多人在事故发生后,往往不主动寻找目击证人,导致无法取得有效的证词。

正确的做法是,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尽可能地寻找目击证人并记录他们的联系方式。

对于已经了解到的目击证人,可以要求他们提供书面或录音证词。

这不仅能够为案件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还能够帮助确定责任。

四、错误处理之违规处理保险理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多人会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

然而,一些人由于对保险规定的不了解或遗忘,往往会采取一些违规的处理方式,导致理赔申请被拒绝。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是指在车辆交通事故中,由于双方对于事故责任和赔偿的分配存在分歧,双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是比较常见的一类法律案件,涉及范围广泛,由于每起交通事故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处理赔偿争议案件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案例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争议小明开车在城市的主干道上行驶,突然一辆私家车从辅路冲出并与其发生碰撞,导致小明车辆受损。

双方对于事故责任存在分歧,私家车驾驶员认为是小明违反交通规则,小明认为是私家车违反规定。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因此需要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事故现场的照片、监控录像等。

其次,需要对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判断事故责任。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交通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专业人员出具书面鉴定报告,作为裁判的参考依据。

最终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

二、案例二: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争议小红驾驶电动车在市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腿骨折,治疗费用及误工损失共计20万元。

小红认为对方全责,要求对方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但对方只愿意赔偿一部分费用。

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因此需要法律途径解决。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需要对受伤方的伤情进行鉴定,由专业医生出具伤情鉴定报告,确定伤残等级和治疗费用。

其次,需要梳理受害方的医疗记录和治疗费用,进行核实和计算。

如果双方对于具体费用存在分歧,可以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费用鉴定,由专业人员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最终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赔偿金额。

三、案例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争议小李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和人身伤害。

小李购买了车辆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但保险公司认为小李存在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常见问题解析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常见问题解析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常见问题解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正确的了解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学习一下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交通事故处理流程的有关知识。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在北京,交通事故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具体在北京市的情况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辖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个交通支队分别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延庆、门头沟、大兴、机场、亦庄开发区等9个区县由各区(县)公安分(县)局下属的交通(巡)支(大)队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

具体处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队的事故科或者执勤队的事故组负责。

三、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步应当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损失大小,首先必须要停车,保护现场。

然后根据损失的大小确定下一步应当做什么。

四、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交通事故案件调解难问题的分析

对交通事故案件调解难问题的分析

对交通事故案件调解难问题的分析随着交通工具的不断发展,交通事故已成为我们现代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每年都会发生数以万计的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我们必须采取更加合适的方式来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其中最有前途和希望的方式是调解。

然而,调解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从经验和现实角度探讨交通事故案件调解难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定义交通事故调解是指通过调解员的调解,以尽可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协商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的一种非诉讼化解纷争的方式。

它具有快速、简便、灵活的优点,避免了律师费高、诉讼周期长及产生的法律费用高的缺陷。

通过调解,不仅可以解决纠纷,而且最终可以达到双方和谐稳定的目的。

二、交通事故调解存在的问题虽然交通事故调解具有很多优势,但是在实际进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经验不足交通事故调解员除了需要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外,还需要掌握扎实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才能更好地处理影响赔偿金额的各种细节问题。

目前很多地区调解员仅仅具备了最基本的调解知识技巧,没有太多实践经验,导致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无法费更好地解决各种情况下的争议。

2.交通诉讼繁琐在处理事故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尤其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不希望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而是通过诉讼进行处理。

同时,诉讼程序较繁琐,花费时间较长,成本较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交通事故裁决不公当涉及到诉讼时,对案件详情的披露、完全了解的程度和选择合适的律师都可以影响结果的裁决。

在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过程中,双方的律师会通过各种法律手段互相斗法,最终导致甚至不公判决的产生。

此外,双方或许是在满心不满意的情况下接受了最终的判决。

三、解决交通事故调解难的问题为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

1.调解员经验加强可以通过培养具备扎实法律基础及丰富实践经验的调解员,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和解决约难度。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交通事故纠纷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交通事故纠纷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在法律服务工作中,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问题。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律师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公正、合法的解决纠纷。

下面将从事故报案、证据收集、协商谈判和诉讼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在法律服务工作中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

一、事故报案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首先需要确保当事人及时报案。

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拨打电话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处理。

交警将制作事故认定书,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和责任认定等重要信息。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求助后,应要求当事人提供事故认定书和相关证据,以便进一步处理纠纷。

二、证据收集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律师需要积极收集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保险合同等。

律师应向当事人了解详尽的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受伤情况、医疗费用等。

律师还可以调取监控录像、询问目击证人等方式获取更多证据。

正确而完整地收集证据对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至关重要。

三、协商谈判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协商谈判是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

律师应首先与对方律师进行沟通,就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等问题展开协商。

如果律师可以与对方律师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和解协议,达成和解。

如果协商不成功,律师可以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由交通管理部门履行调解职责,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四、诉讼如果协商谈判无法达成和解,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律师应根据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法院将根据事故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判决。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并采取有效的辩护策略,以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在整个交通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律师要秉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同时,律师还应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确保交通事故纠纷的公正处理。

关于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处理工作的建议_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标准

关于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处理工作的建议_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标准

关于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处理工作的建议_交通肇事逃逸赔
偿标准
关于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处理工作的建议交通肇事案件,一般不涉及我局业务工作,仅是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交调委)的调解工作中涉及到一些协调处理工作内容。

因此我局仅在依法维护受害者权益方面给予三点建议:一、建议依法及时保护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者合法权益。

发生交通肇事案件后,一般肇事者都是在该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肇事者很可能转移财产、逃避和推卸责任或者拖延负担责任,极不利于受害者依法获得赔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调查确证、采取证据、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措施,依法有力地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

二、建议及时通知交调委,依法开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在最短时间内保障受害者获赔。

交通肇事案件按照司法正常程序,一般要3个月到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处理好,而受害者往往需要及时治疗,治疗费用额度往往也比较大,很多时候受害者都无法承担,因此,及时获得赔款对受害者治疗至关重要,通过及时调解就可以很快解决赔款问题。

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工作中要注重依法调解,特别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法律解释来调解处理赔偿纠纷,及时将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充分保障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及时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三、建议及时执行肇事者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肇事者往往在交通肇事后转移财产、逃避和推卸责任或者拖延负担责任,因此,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和冻结肇事者的相关财产,待案件处理结果出来后,及时执行肇事者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最大限度维护好受害者合法权益。

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常见的问题解答

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常见的问题解答

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常见的问题解答交管部门表示,事故发生后,如果双方都未带《协议书》,可以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要求记录,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问题1.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不知道事故发生地的名称怎么办?答: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获取地点信息,如询问过路人、选取周围指路标志或公里桩,如果还是无法确定,可拨打“122”咨询,然后记录事故地点。

问题2.外埠司机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也是外地牌照,保险公司在外地,此类情况适用该《办法》吗?如何处理? 答:按照《办法》规定,对在外埠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应当先标划现场然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外埠司机驾驶的车辆如果在北京投保交强险,并符合《办法》规定情形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撤离事故现场自行协商解决,并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问题3.取《协议书》的渠道除了网上下载还有其他渠道吗?如果司机没有携带《协议书》出事故后,如何处理?答:机动车驾驶人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对外办公窗口和各财产保险公司营业网点领取。

如果双方都未带《协议书》,可以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要求记录事故事实、事故责任和协议内容,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问题4.一方肇事逃逸,另一方如何先向自家保险公司理赔?答:根据《办法》规定,逃逸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

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问题5.自行填写《协议书》时,如果当事人为外籍人士,不会书写汉字该如何处理?答: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可由会填写一方代为填写或聘请翻译帮助填写。

问题6.轻微伤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名词,百姓如何界定?答:轻微伤是指身体受到轻微磕碰或表皮擦伤。

问题7.如果事故中有些伤员表面上是轻微伤,但事故处理后伤情加重了甚至致命时,如何处理?之前的《协议书》是否还有效?答:对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伤情加重的,应由民警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并将之前所填写《协议书》作为基本证据,进一步调查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及常见疑问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及常见疑问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及常见疑问回答注:1、本文主要参考广东法律实务,其他地区不一定适用,仅供参考。

2、本文参考的规定主要为广东省高院等《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8】39号)。

其他参考,诸如《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15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第2号)等等,需要的可以自行搜索查看。

一、损失认定。

1、医疗费项下(交强险,交强险大致分为医疗、伤残/死亡、财产三部分限额,广东医疗费项下有4个项目,并非必须发生,仅是可能发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1)医疗费。

以实际发生为准。

此处需注意,如医生要求院外购买药品(血红蛋白等)、物品(轮椅等),一定要医生在医嘱中注明,可以是病例中的医疗诊断记录,最好是《出院记录/小结》的“医嘱”部分进行注明。

(2)后续治疗费。

以医嘱或者司法鉴定为准,譬如后续取出内固定、补牙、瘢痕修复等,因为此部分费用在请求费用时(报保险理赔或诉讼时),大概率是并非已实际发生,而是将来可能发生的费用,为了有个文件说明发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最起码要有医嘱注明费用。

(3)营养费。

5000元*伤残系数(10级伤残系数为0.1,9级伤残为0.2,直至1级伤残为1.0,死亡的也是1.0。

多处伤残的,计算方式为“最高的+较低的*0.1”),不构成伤残的一般以500元为限。

【广东地区的标准,其实各赔偿项目全国各地都是计算模式大同小异,但标准不太一样,下文注明广东的就是广东地区标准,就不再一一解释了】(4)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元/天*住院天数。

此处是住院天数,不含门诊天数。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贵州省⾼级⼈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步规范执法⾏为,依法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事故处理阶段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作规范》要求,告知各⽅当事⼈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指导当事⼈通过相关途径正确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查明机动车所有⼈、实际⽀配⼈、驾驶⼈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式以及机动车保险等有关详细情况,并依法及时扣留肇事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实际⽀配⼈、驾驶⼈书⾯申请缴纳事故责任保证⾦的,可予准许。

在其缴纳了相当于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保证⾦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将检验、鉴定完毕后的机动车予以返还,但⽆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合法来源的机动车除外。

3、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员伤亡,需⽀付抢救或⼫体处理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管理机构垫付,也可通知机动车⼀⽅垫付。

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管理机构、机动车⼀⽅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垫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并告知其可向⼈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

⼈民法院应依法及时⽴案,并裁定先予执⾏。

4、对扣留的机动车进⾏技术检验鉴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告知各⽅当事⼈返还机动车的时限,对于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可向⼈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3篇)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案件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民事纠纷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实务出发,分析交通事故案件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等方面,以期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交通事故案件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交通事故案件的核心在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行为表现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3.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货物等财产损失。

4. 行为人具有过错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为人具有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过错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范围1. 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3)护理费:根据受害人护理需求、护理人数等因素确定。

(4)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就医的交通费用、陪护人员交通费用等。

(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住院时间、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身体状况、营养需求等因素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残疾程度、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8)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2. 财产损害赔偿(1)车辆损失赔偿:根据车辆损失程度、维修费用等因素确定。

(2)货物损失赔偿:根据货物损失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3)其他财产损失赔偿:根据其他财产损失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处理无法找到对方责任人的情况

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处理无法找到对方责任人的情况

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处理无法找到对方责任人的情况在处理交通事故索赔案件时,有时候可能会面临无法找到对方责任人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为大家介绍针对这种情况的索赔处理方法。

1. 保留证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是否找到对方责任人,我们都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首先,拍摄现场照片,包括车辆损坏、事故地点等。

其次,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能的目击证人,这些都将有助于日后的索赔过程。

2. 报警与索赔申请如果无法找到对方责任人,我们应立即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会安排专业的理赔人员进行调查,他们会核实车辆保险情况、保险理赔责任等,并帮助你进行索赔申请的相关事宜。

3. 寻求法律援助当无法找到对方责任人时,我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可以帮助我们解决索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例如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等。

同时,律师还可以帮助我们提供法律意见和指导,确保我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4. 申请无责偿付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无责偿付。

无责偿付是指车辆被非承保责任方损害或被不明身份、找不到或者死亡的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向被损害方提供救济。

如果索赔条件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申请无责偿付来获得相应赔偿。

5. 寻求调解与仲裁当无法找到对方责任人时,我们还可以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解决索赔纠纷。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第三方调解人的协助,达成和解并解决纠纷。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裁决。

这些方法在无法找到对方责任人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地解决索赔问题。

6. 提升自身保险保障为了应对无法找到对方责任人的情况,我们可以考虑提升自身的保险保障。

例如,购买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司机责任险等,这些险种能够在无法找到对方责任人时,为我们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总结起来,处理交通事故索赔案件无法找到对方责任人的情况时,我们需要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寻求法律援助,申请无责偿付,并考虑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纠纷。

公交企业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注意问题浅议

公交企业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注意问题浅议

须购买伤者确需补充的营养食品所支付 的合理费用。
营养 费应 当参考 医疗 机构 的意见及据 此购买 相 关 营养品的发票 。医疗机构 的意见 .其 内容应 明确 指 出是 否需要额外 增加营养 .需 要加强 营养 的期 限
认为伤者要求 的护理 级别和期 限明显 与实际不 符 。可以申请 有资质 的司法鉴定 机构对护理依 赖程 度和护理期限进行鉴定。
务人 员的职称和鉴 定内容进行确认 ,以增强 意见 的

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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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7 城市公共交麓》 R N “ T N O 0 20 《 uA B 8 A F T eRSR

些 审 期 较 长 的 案件 ,代 理 人 在 摸 清 基 本 事 实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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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倍计算 ;伤者无 固定收入或 除固定收入外 还有其
他不 固定 正当收入 的 ,应 参照受伤前 一年至 三年 的
平 均 收 入 计 算 ;伤 者 不 能举 证 证 明其 最 近 一 年 至 三 年 的 平 均 收 入 的 ,参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同 行 业 或 相
因此应特别注意对原告 提供 的伤残鉴定 书法 律效力 的审查 :1 )审查作 出该伤残鉴定书的鉴定 机构 是否 具有法定 的鉴 定资格 。如作 出该伤残 鉴定书 的鉴定 机构不具 有法定 的鉴定 资格 ,则该 鉴定 书不具 有法 律效力 ;2 )审查 出具该鉴定书的程序有无暇疵 ?是 否 由法院委托鉴定 ?鉴 定之前 ,伤者 的病历 、拍 片 报告等资料是否全 部交 由被告质证认可 ?鉴定人 员 是否具备鉴定 资格?该 鉴定书 出具 的鉴定结论 所依 据 的事实是否系伤者全部病历档案?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3•【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1.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查明哪些事实?答: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围绕以下十个方面查明事实:一是事故发生及造成人员、财产损害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案涉车辆概况,如是否系营运车辆或特种车辆、车辆行使路线;3.事故造成何种后果,如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等。

二是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认定及申请复核情况;2.是否涉嫌酒驾、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及交警部门认定的具体表述。

三是车辆权属、使用及投保情况。

1.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应查明驾驶人使用该车辆的来源(如借用、出租、挂靠、职务行为等);2.车辆所投保险情况,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时间、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

3.对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存在争议的,应列明保险合同中争议免责条款的约定内容。

四是受害人概况。

受害人年龄、职业、社保及家庭成员情况等。

如事故还造成其他人受伤,需查明其他受害人是否提起诉讼及诉讼结果、保险赔付情况等。

五是受害人治疗及医疗费支出情况。

1.住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2.入院及出院伤情诊断情况;3.支出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情况;4.外购药情况,长(短)期医嘱单就该药物医嘱情况;5.医嘱载明的陪护情况;6.出院时医嘱情况。

六是人身伤残或财产损失鉴定/评估情况。

1.鉴定/评估申请人、申请事项;2.委托人或单位、鉴定/评估机构名称;3.委托鉴定/评估时间;4.鉴定/评估报告作出日期、鉴定/评估结论;5.鉴定/评估费支出情况;6.鉴定/评估中检查费支出情况;7.重新鉴定/评估情况,包括对鉴定/评估意见书面异议、补充鉴定/评估、鉴定人或评估人出庭情况、停运损失的评估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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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晖(广州、佛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注意事项
一、责任复核
1、对于责任复核,应坚定不移地去办理,并告知当事人除了复核这一关外,在诉讼中还有机会更改过来。

2、认为交警划分没有过错,而不进行责任复核是不对的,我们的目的就是要用尽一切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赢得市场。

二、主体问题
1、起诉状最好能囊括所有责任方,连带责任的一定要起诉全部有责任人。

若有责任一方为死者,则起诉死者方全部近亲属。

2、赔偿款有可能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一定要起诉被保险人,以便将来的商业险理赔和代位诉讼。

一定要注意车主与被保险人常常不一致。

3、原告方为小孩的,一定要父、母在起诉状上签字,父或母在起诉状上可相互代签。

4、植物人案件授权委托书与起诉状上的签字应注意符合受诉案件法院的要求。

5、佛山地区案件应注意将被抚养人列为原告。

6、死亡案件一定要提交结婚证、出生证等法律文件。

7、为避免案件复杂化,不可提交当事人电话给法院,除非特殊情况。

8、被告地址尽量从资料中寻找广州、佛山的地址,一定要有被告的电话,以便送达。

三、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
1、居住证明
如暂住证、居住证、派出所、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公司宿舍证明等,居住证明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已有一年以上。

2、收入证明
农转非须提供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如工资表、工资卡交易清单、存折)等。

3、工作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4、常见错误有:工商注册时间不够(注意工作单位的注册时间,一定要在事故发生前一年以上),与合同有矛盾;合同与收入证明明显粗制滥造,与形式要件不符。

四、诉讼请求
1、事故责任是否有意见,理由是否有事实和证据支持。

如案件较大,可按当事人的意见起诉,但应告知当事人我们将尽力而为,并申请调卷。

2、医疗费总额(自付?,车方付?,保险公司付?,当事人是否有写收条给对方)。

写诉讼请求时,只写原告方自己支付医疗费,医疗费在起诉状时不要分责。

3、是否需要复诊(一般预留,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预算金额),为预留原告的复诊费,诉讼请求医疗费部分一般多写3000元左右。

4、后续医疗费(拆内固定物,见医院材料或鉴定报告)。

若资料中未有体现,可告知当事人实际发生后再起诉,这样更有保障。

5、在医院的出院材料或诊断证明书上是否有营养,陪护,后续,全休方面的记载。

6、住院伙食补助费(需问清车方有没支付,是否有写收条)。

如收条没有注明伙食费字样的,一定要起诉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它费用同理。

7、护理费(需问清车方有没支付,是否有写收条,一般50元/天计算,若医院材料上有注明特殊或具体的陪护人员,并且该人员有误工损失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以按实际损失计算,相关证明如: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及事发后没有收入的证明)。

一般法院只支持50元/天,最好劝说当事人放弃按自己收入计算护理费的尝试。

8、伤残等级、鉴定费用(一般是我们委托鉴定,见鉴定报告和发票)。

无论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要取回证据原件,都需要汇报。

伤残鉴定报告尤其不可给当事人。

9、交通费用(一般情况下1000元,由法庭酌定,若由当事人提供则需告知用A4纸粘好,注明时间、地点、乘坐人、原因)。

10、被扶养人情况(①截止事故发生时,父母的年龄,兄弟姐妹情况,亲属关系的必须派出所出具证明,无收入来源的可由基层组织出具证明;注意老人一定要无收入来源证明。

②自已本人是否已有子女,截止事故发生时年龄情况,需注意是否单亲。

一般在广州只要原告本人是城镇或农转非,被扶养人均以城镇标准计算)。

11、是否购买残疾辅助器具(如拐杖、轮椅等,必须是原告姓名抬头的正规发票,是否由车方支付)。

12、财产损失(一般为车辆损失,需为原告本人所有,并且要有价格损失评诂报告、购买发票、维修发票等材料)。

非车辆损失须有交警部门证明。

13、是否产生误工费用,单位是否可以出具误工费证明(超过2000元/月或行业标准的,需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保清单予以证明)。

若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则无需提供任何资料,误工费仍然有赔。

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误工费必须有误工证明才行。

14、车方交强险是否在有效期内(看保单或打保险客服咨询);只能提供商业险保单的,注意交强险与商业险可能不一致。

15、注意鉴定报告的诊断是否与医院的诊断一致。

16、若医院材料上有记载原告本身有其它疾病的,需提供费用清单;
17、当事人处是否已有对方的身份证或驾驶证、保险单等资料,立案时最好注明车方联系电话,以便加快送达。

18、与当事人讨论起诉状时,当事人一定要坚持其自己的诉讼请求时,可按其要求,但须书面告知其风险。

19、重点看车辆有无交强险;若赔偿款高于交强险的,则重点看有无商业险,并及时汇报。

除大巴车和出租车的乘客外,没有保险的案件一定要汇报后才能起诉。

五、其它
1、做完伤残鉴定后应在7天内立案;不能立案应作出说明。

2、开庭时要提前通知,并告知当事人最好不要参加;如当事人一定要参加,需告知要带上身份证。

3、对久拖不能判决的案件,应常常打电话催促。

当事人催的很急的,可与当事人一起去见法官。

4、案件和解时只能陈述当事人意见,不能陈述律师意见,不能让代理律师成为对立的一面,承担不必要的个人风险。

5、重大案件和解须当事人自己签字,律师不可主动代表伤者与肇事车方谈和解。

6、和解案件须告知当事人律师费按合同收取。

7、一审判决书下来后判决书未生效前,须告知当事人不可去找肇事车方私聊,以免谈话不愉快,从而导致对方上诉,认为拖长办案时间。

8、对当事人纠缠的误工费等小问题,谈话引导他们往残疾赔偿金等大处问题看。

9、案件有不明白的,先与办案业务助理联系。

10、在当事人面前,要有信心,展现自信的一面;对于专业问题,要有专业素质,能够引导当事人的谈话走向;最为重要的,要给当事人以希望的感觉。

具备一个专业律师的基本要求。

11、对于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尽量使用曲折的方法解释,不要一口回绝。

千万不要生硬拒绝,让当事人明白法律是什么;实在不能拒绝,可指引另一条路,让当事人去求证。

一口回绝不仅不解决问题,反而把问题弄僵。

讲话时
应三思。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
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
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
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
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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