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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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创卫标准

市容环境创卫标准

市容环境创卫标准市容环境创卫标准包括以下方面:1. 主次干道功能和容貌完好:主次干道、人行道及街巷全面硬化,路面平整、无破损、无坑凹,路牙完好,路面无暴露性垃圾杂物,市容环境整洁、干净。

2. 街巷功能和容貌完好:街巷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完好、畅通,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无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一旦出现破损、缺失及时限期修复。

街巷名称规范、完整、具有意义。

3. 建成运行数字化城管系统良好:全覆盖有市、区全覆盖的市数字化城管系统,管理规范、运行正常、资料完整。

4. 垃圾收集容器容貌完好、数量充足:环卫设施(包括废物箱、垃圾站、房、箱及果壳箱、筒等)布局合理,配置足量,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设施整洁完好,无破损并定期清洗消毒,无蝇蛆孳生。

垃圾收容器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不同颜色。

5. 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定期粉刷、修饰,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

6. 无乱设摊点乱占道堆放杂物情况:城区主要街道两侧无乱设的摊点、无店外设摊、无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等现象。

7. 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8.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

9. 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10. 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11. 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12. 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1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淮,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建城(1997]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的依据.1.0.2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适用江苏省内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1.0.4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生活垃圾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生活垃圾等.2.0.2 道路清扫垃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及废物箱中清扫与清除的垃圾.2.0.3 粪便从人类和动物消化系统与泌尿系统排出的生理排泄物,包括人类粪便和禽畜粪便.2.0.4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洁,在责任区范围内所从事的清扫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2.0.5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2.0.6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2.0.7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2.0.8 废物箱设置于道路两侧人行道,公交站台、车站、广场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体积较小废弃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2.0.9 特种垃圾产生源特殊,成分特别,具有挥发性、腐蚀性、病毒(菌),对人类和环境有较大危害,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收集、清运、储存和处理的垃圾.2.0.10 建筑垃圾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2.0.11 工业垃圾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2.0.12 粗大垃圾人类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些体积较大的耐用消费品.2.0.13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2.0.14 垃圾站在较小的收集范围内,将分散的垃圾集中后由较大运输工具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2.0.15 垃圾转运站将垃圾由小型收集车转载到大型运输工具的中转设施.可以具有分选、压缩、打包等功能.2.0.16 公共厕所设置在街、巷(里弄)、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等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2.0.17 水冲厕所连接由供水系统供水冲洗的厕所.2.0.18 旱厕末配备粪便冲洗设施的厕所.2.0.19 移动厕所设置在人口稠密或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可移动的厕所.3道路清扫和保洁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含公共敞开地)、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3.2 道路清扫和保洁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3.2.1.2 降雪天气.应及时组织铲雪作业.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3.2.1.3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警示信号;路面冲洗应在23:00-l:00之间进行;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3.2.1.4 每日的清扫作业,应避开上下班交通高峰,一、二级道路第一遍清扫作业应于每日7:30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3.2.1.5 道路清扫工在作业时应统一着具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装.3.2.2 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2.1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每天巡回保洁应不少于16小时,路面应见本色.3.2.2.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3-5次.3.2.2.3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2.4 全路段清扫无死角,垃圾无漏收;雨水窨井盖无阻塞;街巷交界处清扫保洁应各延伸5米.3.2.2.5 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3.2.3 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3.1 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3.2.3.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3.3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3.4 清扫无死角,路面基本无杂物,垃圾无漏收;雨后基本无积水,雨水窨井盖无阻塞;街巷交界处扫通.3.2.4 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4.1 应及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3.2.4.2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3.2.4.3 路面基本无漏收垃圾.3.2.5 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5.1 每天应清扫1—2次.3.2.5.2 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3.2.5.3 清扫垃圾及时收集干净,不得往道路两侧倾倒或直扫,也不得扫入河道或下水道.3.2.6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3.2.7 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3.2.8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在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3.3 其他设施的保洁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3:;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箱体应一日清洗两次.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3.3.3 道路隔离设施应整洁,并定期擦洗,无明显灰尘污物;道路隔离设施底部应无散落垃圾和明显尘土.3.3.4 道路两侧的各类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邮政箱(筒)、电话亭、宣传栏、画廊、垃圾桶(箱)、果皮箱、路灯杆、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3.3.6 公交候车站(台)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4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运输4.1 垃圾收集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 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4.1.1.2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垃圾收集构筑物内外墙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4.1.1.3 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4.1.1.4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使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4.1.1.5 居民生活垃圾应投放密闭的垃圾收集房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城市应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逐步开展分类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投放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4.1.1.6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沿街无垃圾包;道路两侧无裸露垃圾堆.4.1.1.7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垃圾站、垃圾转运站或处理(置)场.4.1.1.8 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4.1.1.9 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4.1.1.10 飞机、火车上产生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负责收集,并按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排放.4.1.1.11 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以及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船舶上应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4.1.1.12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漂浮垃圾,其水面漂浮物控制如下表所示:4.2 垃圾运输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1.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4.2.1.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4.2.1.3 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4.2.1.4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4.2.1.5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4.2.1.6 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一般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应导入污水排放渠道.4.2.1.7 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4.2.1.8 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4.2.1.9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4.2.1.10 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4.2.1.11 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作业场地应设置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污水不得流入水体.有条件的,应将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4.2.1.12 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4.2.1.13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4.2.2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2.1 车容应整洁,标志应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4.2.2.2 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4.2.2.3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4.2.2.4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4.2.2.5 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4.2.3 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3.1 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4.2.3.2 装运垃圾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4.2.3.3 蚊蝇孳生季节,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4.2.3.4 船舶上的粪便,应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粪便收集点,为此,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粪便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粪便,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4.2.4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4.2.4.1 对于机械化保洁的水域,在岸边设置水域垃圾收集点和上岸点,水域保洁垃圾依靠保洁船只运往指定的上岸点,上岸后进入水域垃圾收集点,经过滤水后进入就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4.2.4.2 对于人工保洁的水域,人工打捞后的水域垃圾依靠人力车运往附近的生活垃圾收集点,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4.2.4.3 水域垃圾上岸点应根据专业部门规划,靠近生活垃圾转运站附近设置.5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5.1 粪便收集5,1.1 居民粪便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1.1 在规定时间内,居民应将粪便倒入专门设置的粪便收集设施内,不得随意倾倒.5.1.1.2 粪便收集设施应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沟、管不应堵塞.5.1.1.3 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5.1,1.4 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5.1.1,5 收集设施应有防蝇、防臭措施,环境整洁,无恶臭.在可视范围内,收集站苍蝇应少于3只/次.5.1.1.6 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5.1.2 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2.1 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粉刷应无剥落.5.1.2.2 一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5.1.2.3 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厕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2)收费公厕按规定收费,开放时间为每天6:00—22:00;(3)非收费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4)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5)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6)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7)座便器、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8)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味;沟眼、管道保持畅通;(9)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10)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11)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12)公厕周围地面应硬化或绿化(周边1米,门前2米) ;(13)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无破损凸陷;(14)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和沟(渠),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厂的应建造化粪池或其他有效处理设施.(15)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16)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5.1.3.1 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粪便,粪水不外溢. 5.1.3.2 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收运粪便时,容器应加盖密闭.5.1.3.3 严寒地区在结冰期前,应将所有公厕贮(化)粪池深掏见底.结冰期清掏的冰冻粪类,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堆在院内和路旁.5.1.3.4 清掏作业场地应保持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洗场地和清掏工具.5.1.4 水域船舶粪便和污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4.1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各类船舶,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粪污水的容器,不得将粪污水排入水域.5.1.4.2 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5.1.4.3 收集粪污水的容器和船舶应密闭,无渗漏,船容整洁.5.1.5 飞机、火车上和移动厕所的粪污水应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5.2 粪便运输5.2.1 粪便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1.1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设施应完好、整洁.转运的粪污水应密闭贮存于贮粪池内.贮粪池应符合防渗漏、防臭气扩散和防蝇的要求,并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设施.5.2.1.2 贮粪池内的粪便应及时转运,不得外溢.5.2.1.3 输粪管道应完好、畅通,闸阀应严密,无破损、滴漏.5.2.1.4 转运作业时,粪便不得污染水体和作业场地.冲洗作业场地的污水应经适当处理,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体.5.2.1.5 将人力收集车的粪便转运到机动车时,应保持转运作业的紧密衔接,不得任意将粪罐、粪桶、手推粪车停放在主要道路上.5.2.1.6 卸粪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卸粪口及作业场地.5.2.1.7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应有灭蝇措施.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无蛆,臭味不超过4级.5.2.2 车辆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2.1 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5.2.2.2 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5.2.2.3 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5.2.2.4 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5.2.2.5 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5.2.3 船舶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3.1 船舶应完好、整洁.贮粪舱与工作室、生活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5.2.3.2 贮粪舱应密闭,有良好防漏性能.5.2.3.3 装载量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荷载.运输途中,粪水不得外泼.5.2.3.4 应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卸容器和装卸设施;装卸作业时,粪水不得外泄.5.2.3.5 应定时向贮粪舱喷洒灭蝇药物,做到无蝇无蛆.5.3 粪便处理5.3.1 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5.3.1.1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的有关规定.5.3.1.2 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5.3.1.3 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5.3.1.4 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5.3.1.5 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5.3.1.6 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规定.5.3.2 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3.2.1 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5.3.2.2 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5.3.2.3 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无恶臭.5.3.2.4 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5.3.2.5 粪便处理厂(场)的运行管理应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FF30-99)执行.5.3.3 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7959-87)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5.3.4 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3.4.1 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5.3.4.2 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小时为宜.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应不小于36小时.5.3.4.3 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5.3.4.4 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5.3.5 处理粪便的贮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5.3.5.1 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5.3.5.2 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5.3.5.3 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6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6.1 公共卫生设施6.1.1 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1)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等;(2)游览活动场所:公园、景区、景点等;(3)公共交通等集散场所: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地铁站台、停车场等;(4)体育活动场所: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5)购物、贸易活动场所:菜市场、农贸集市、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6.1.2 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6.1.2.1 废物箱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6.1.2.2 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6.1.3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主要景区(景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和商场等公厕等级标准,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l4—87) 中的一类标准;一般景区、体育场的公厕,不得低于二类标准.6.1.4 公共场所的公厕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6.2 垃圾收集与运输6.2.1 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6.2.2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馆、游乐场、文化娱乐场所、商场的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收集、清运作业中,应无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6.3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6.3.1 公共场所的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的第5.1节、第5.2节和笫5.3节的规定.6.4公共场所清扫和保洁6.4.1 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1.1 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6.4.1.2 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6.4.1.3 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6.4.1.4 各类经营摊点应自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应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6.4.2 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元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6.4.3 公共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6.4.4 游览风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6.4.5 公共广场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5.1广场、停车场、停机坪,火车站前广场等地面应干净,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6.4.5.2 夏秋季节,应定时洒水降温、除尘.6.4.5.3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5的规定.6.4.5.4 广场雕塑、广告、宣传画廊、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无明显污迹.6.4.6 公共场所的室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6.1 室内地面应清洁,候机室、候车(船)室、文化娱乐场馆和商场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6的规定.6.4.6.2 室内门窗、墙壁、顶棚应无积灰、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6.4.6.3 室内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娱乐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干净卫生.6.4.6.4 室内工作台、商品柜应干净卫生,表面无积灰、污物.6.4.7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6.4.7.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6.4.7.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6.4.7.3 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6.4.7.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他悬挂、张贴.6.4.7.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21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21

il l 51 Y r()ckMar xicp nd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7 ] 21号1997年2 \\ 3 H发布)1总则1.0.1为丁清洁、优L 2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去卫生水平,统介国城市环境卫生潢fit标准.制定彳、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坏境卫生工作.1.0.3城山环垃卫牛!业应做到文咏消洁、卫生和佇序,最大RUtMM少对环境:mm艮牛活的影响.城市外境I!生管理部门应負贪將怦木标准的实适.片対辖区内久•則、境卫生丁件的单位和个人遇彳】折导和监僭。

1.0.4城市环境卫生质昴除W符介木标准外.亦应符合阖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馬2.0.1保沽为了维护城帀颐和公共场所整沽血从W的苗打和环境卫生加浦丁作.般分为道删沽和公共场所保洁.2.0.2绿化陌离帶由树木、北勒组成的沿迪路纵向设占•用以分隔厅车逍或儿机动车逋Sf车坦的带状屛障.2.0.3道將人池昴单位IM间内通过道路臬斯而的行人数杲,2.0.4机动工液眾屮位対间内通过道路臬斯面的机劝纭的数笊.2.0.5需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I:存放生活垃圾的帘外垃圾转运场地.3道路清扫和保沽3.1道賂保沾范围及尊级3.1.1逍路保洁范用应为Ti.逍、人行道、们r隧逍、人行过芍地下通道' 地松站.髙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英他设薩等.3.1.2道对保淸夺级期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3.2道路清扫和保洁3.2.1逍賂消切、保洁的通用质址耍求,3.2.1.1 至艸级ifi路帰面废弃物揑制拒标应符合衣3.2.1屁定.但血同诩位长度内.不得超过鸟单坝废弃物总数的50% .农3.2.1路面废弃输捋制捋标3.2.1.2逍賂逊爼后•路甬滋洽、灰沙及此它废弃物应及时沽打「汛3.2.1.3对面冲沈、洒水fl业时应眄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孤下水「I不应站来.没有下水HIM 路刖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

干早、严娥缺水城市的珞面冲洗,川根枇具体怙况决定:3.2.1.4毎II的稼扫作业应在清晨前结束・人疔道、幽面、边沟、F水口&树穴*2绍3.2.2 级逍垢保洁质诣喪求:3.2.2.1刘人淹晟大的来华路4 尿全天巡阿保沽•賂血应见本色。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21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21
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4.1.1.8 企、事业等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4.1.1.9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 4.1.1.10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
表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1) 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 70% 的繁华闹市地段 (2) 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 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 平均人流量为 100 人次 / 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 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垃圾。 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3.3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3.3.4 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 3.3.6 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4.1 垃圾收集 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 2 ~ 3m 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
2
泊星石
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
面应无乱贴、乱画。 3.2.10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0.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 3.2.10.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 3.2.10.3 站台的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 3.2.10.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它张贴。 3.2.10.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 3.3 其他设施的保洁 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 98% ;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是衡量一个城市环境卫生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一个城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高低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健康状况。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垃圾处理、噪音污染等多个方面。

空气质量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健康。

合理的空气质量标准应包括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等多个指标,以全面评估城市空气质量。

水质是另一个重要方面,城市的供水质量、水体污染状况都应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考量范围。

此外,垃圾处理、噪音污染等也是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重要内容,这些方面的标准制定应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并且与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以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全面提升。

其次,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城市的特点和发展阶段。

不同的城市由于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其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在制定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的发展阶段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

同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制定还应考虑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目标,与城市的整体发展战略相衔接,以实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与城市发展水平的协调发展。

最后,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一旦确定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城市环境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此外,还应加强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卫生习惯的培养,让每个市民都成为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守护者。

综上所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成都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与质量标准

成都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与质量标准

<<成都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与质量标准>>成都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与质量标准(试行)出台,让成都的清洁工有了自己的行业标准。

居民院落及住宅小区、单位每日定时收运;临街店铺全天24小时循环收运,每小时循环收运1次……昨天,本报独家公布了《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全区域全时段作业的实施意见》,我市从今日开始实行“24小时无缝隙保洁制”。

昨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全面解析了这一成都环境卫生管理历程中重要的标志性文件,还公布了《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全区域全时段作业的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成都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与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作为成都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重要标尺,《标准》对一级、二级、三级道路的清扫保洁内容作了详细说明,在实现24小时无缝隙全时段全区域保洁的同时,还为未来成都环境保洁质量,框定走向。

提高标准机动车道全部机械化清扫“目前,中心城区有环卫工人约2万名,机械化程度正在提高。

按照《标准》要求,除道路实行3班清扫24小时保洁全区域全时段作业外,机动车道要求全部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

”昨日,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提升机械化作业水平是一座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努力方向。

不仅如此,依据《标准》,还要同时实施道路冲洗除尘作业;生活垃圾实行全时段循环不落地收运转运。

“果屑箱也要定人定时按标准、流程清洗和清掏;人行道定期冲刷除尘除污渍;路沿石定期冲洗除尘。

”一级道路每小时清掏果屑箱垃圾1次中心城区道路实施三级分级作业,因此作业标准也按照道路级别的不同,分类考核。

例如,在包括天府广场、人民南路、红星路等一级道路中,《标准》提出,扫地车机械清扫,作业时行驶速度不超过20公里/小时,“要达到路面无堆积物、无砖瓦土石、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蒂痰迹、无积泥积尘、无污水、无灰带的作业标准。

”其中,每1000平方米果皮数、纸屑及塑膜数、烟蒂数分别少于4个(片)、痰迹数少于4处且无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1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淮,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建城(1997]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的依据.1.0.2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适用江苏省内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1.0.4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生活垃圾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生活垃圾等.2.0.2 道路清扫垃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及废物箱中清扫与清除的垃圾.2.0.3 粪便从人类和动物消化系统与泌尿系统排出的生理排泄物,包括人类粪便和禽畜粪便.2.0.4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洁,在责任区范围内所从事的清扫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2.0.5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2.0.6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2.0.7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2.0.8 废物箱设置于道路两侧人行道,公交站台、车站、广场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体积较小废弃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2.0.9 特种垃圾产生源特殊,成分特别,具有挥发性、腐蚀性、病毒(菌),对人类和环境有较大危害,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收集、清运、储存和处理的垃圾.2.0.10 建筑垃圾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2.0.11 工业垃圾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2.0.12 粗大垃圾人类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些体积较大的耐用消费品.2.0.13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2.0.14 垃圾站在较小的收集范围内,将分散的垃圾集中后由较大运输工具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2.0.15 垃圾转运站将垃圾由小型收集车转载到大型运输工具的中转设施.可以具有分选、压缩、打包等功能.2.0.16 公共厕所设置在街、巷(里弄)、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等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2.0.17 水冲厕所连接由供水系统供水冲洗的厕所.2.0.18 旱厕末配备粪便冲洗设施的厕所.2.0.19 移动厕所设置在人口稠密或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可移动的厕所.3道路清扫和保洁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含公共敞开地)、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3.2 道路清扫和保洁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3.2.1.2 降雪天气.应及时组织铲雪作业.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3.2.1.3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警示信号;路面冲洗应在23:00-l:00之间进行;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3.2.1.4 每日的清扫作业,应避开上下班交通高峰,一、二级道路第一遍清扫作业应于每日7:30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3.2.1.5 道路清扫工在作业时应统一着具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装.3.2.2 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2.1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每天巡回保洁应不少于16小时,路面应见本色.3.2.2.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3-5次.3.2.2.3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2.4 全路段清扫无死角,垃圾无漏收;雨水窨井盖无阻塞;街巷交界处清扫保洁应各延伸5米.3.2.2.5 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3.2.3 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3.1 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3.2.3.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3.3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3.4 清扫无死角,路面基本无杂物,垃圾无漏收;雨后基本无积水,雨水窨井盖无阻塞;街巷交界处扫通.3.2.4 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4.1 应及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3.2.4.2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3.2.4.3 路面基本无漏收垃圾.3.2.5 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5.1 每天应清扫1—2次.3.2.5.2 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3.2.5.3 清扫垃圾及时收集干净,不得往道路两侧倾倒或直扫,也不得扫入河道或下水道.3.2.6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3.2.7 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3.2.8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在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3.3 其他设施的保洁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3:;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箱体应一日清洗两次.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3.3.3 道路隔离设施应整洁,并定期擦洗,无明显灰尘污物;道路隔离设施底部应无散落垃圾和明显尘土.3.3.4 道路两侧的各类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邮政箱(筒)、电话亭、宣传栏、画廊、垃圾桶(箱)、果皮箱、路灯杆、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3.3.6 公交候车站(台)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4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运输4.1 垃圾收集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 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4.1.1.2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垃圾收集构筑物内外墙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4.1.1.3 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4.1.1.4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使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4.1.1.5 居民生活垃圾应投放密闭的垃圾收集房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城市应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逐步开展分类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投放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4.1.1.6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沿街无垃圾包;道路两侧无裸露垃圾堆.4.1.1.7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垃圾站、垃圾转运站或处理(置)场.4.1.1.8 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4.1.1.9 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4.1.1.10 飞机、火车上产生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负责收集,并按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排放.4.1.1.11 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以及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船舶上应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4.1.1.12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漂浮垃圾,其水面漂浮物控制如下表所示:4.2 垃圾运输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1.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4.2.1.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4.2.1.3 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4.2.1.4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4.2.1.5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4.2.1.6 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一般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应导入污水排放渠道.4.2.1.7 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4.2.1.8 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4.2.1.9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4.2.1.10 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4.2.1.11 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作业场地应设置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污水不得流入水体.有条件的,应将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4.2.1.12 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4.2.1.13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4.2.2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2.1 车容应整洁,标志应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4.2.2.2 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4.2.2.3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4.2.2.4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4.2.2.5 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4.2.3 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3.1 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4.2.3.2 装运垃圾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4.2.3.3 蚊蝇孳生季节,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4.2.3.4 船舶上的粪便,应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粪便收集点,为此,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粪便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粪便,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4.2.4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4.2.4.1 对于机械化保洁的水域,在岸边设置水域垃圾收集点和上岸点,水域保洁垃圾依靠保洁船只运往指定的上岸点,上岸后进入水域垃圾收集点,经过滤水后进入就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4.2.4.2 对于人工保洁的水域,人工打捞后的水域垃圾依靠人力车运往附近的生活垃圾收集点,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4.2.4.3 水域垃圾上岸点应根据专业部门规划,靠近生活垃圾转运站附近设置.5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5.1 粪便收集5,1.1 居民粪便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1.1 在规定时间内,居民应将粪便倒入专门设置的粪便收集设施内,不得随意倾倒.5.1.1.2 粪便收集设施应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沟、管不应堵塞.5.1.1.3 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5.1,1.4 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5.1.1,5 收集设施应有防蝇、防臭措施,环境整洁,无恶臭.在可视范围内,收集站苍蝇应少于3只/次.5.1.1.6 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5.1.2 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2.1 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粉刷应无剥落.5.1.2.2 一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5.1.2.3 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厕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2)收费公厕按规定收费,开放时间为每天6:00—22:00;(3)非收费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4)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5)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6)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7)座便器、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8)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味;沟眼、管道保持畅通;(9)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10)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11)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12)公厕周围地面应硬化或绿化(周边1米,门前2米) ;(13)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无破损凸陷;(14)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和沟(渠),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厂的应建造化粪池或其他有效处理设施.(15)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16)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5.1.3.1 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粪便,粪水不外溢. 5.1.3.2 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收运粪便时,容器应加盖密闭.5.1.3.3 严寒地区在结冰期前,应将所有公厕贮(化)粪池深掏见底.结冰期清掏的冰冻粪类,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堆在院内和路旁.5.1.3.4 清掏作业场地应保持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洗场地和清掏工具.5.1.4 水域船舶粪便和污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4.1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各类船舶,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粪污水的容器,不得将粪污水排入水域.5.1.4.2 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5.1.4.3 收集粪污水的容器和船舶应密闭,无渗漏,船容整洁.5.1.5 飞机、火车上和移动厕所的粪污水应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5.2 粪便运输5.2.1 粪便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1.1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设施应完好、整洁.转运的粪污水应密闭贮存于贮粪池内.贮粪池应符合防渗漏、防臭气扩散和防蝇的要求,并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设施.5.2.1.2 贮粪池内的粪便应及时转运,不得外溢.5.2.1.3 输粪管道应完好、畅通,闸阀应严密,无破损、滴漏.5.2.1.4 转运作业时,粪便不得污染水体和作业场地.冲洗作业场地的污水应经适当处理,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体.5.2.1.5 将人力收集车的粪便转运到机动车时,应保持转运作业的紧密衔接,不得任意将粪罐、粪桶、手推粪车停放在主要道路上.5.2.1.6 卸粪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卸粪口及作业场地.5.2.1.7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应有灭蝇措施.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无蛆,臭味不超过4级.5.2.2 车辆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2.1 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5.2.2.2 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5.2.2.3 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5.2.2.4 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5.2.2.5 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5.2.3 船舶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3.1 船舶应完好、整洁.贮粪舱与工作室、生活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5.2.3.2 贮粪舱应密闭,有良好防漏性能.5.2.3.3 装载量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荷载.运输途中,粪水不得外泼.5.2.3.4 应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卸容器和装卸设施;装卸作业时,粪水不得外泄.5.2.3.5 应定时向贮粪舱喷洒灭蝇药物,做到无蝇无蛆.5.3 粪便处理5.3.1 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5.3.1.1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的有关规定.5.3.1.2 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5.3.1.3 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5.3.1.4 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5.3.1.5 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5.3.1.6 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规定.5.3.2 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3.2.1 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5.3.2.2 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5.3.2.3 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无恶臭.5.3.2.4 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5.3.2.5 粪便处理厂(场)的运行管理应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FF30-99)执行.5.3.3 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7959-87)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5.3.4 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3.4.1 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5.3.4.2 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小时为宜.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应不小于36小时.5.3.4.3 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5.3.4.4 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5.3.5 处理粪便的贮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5.3.5.1 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5.3.5.2 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5.3.5.3 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6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6.1 公共卫生设施6.1.1 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1)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等;(2)游览活动场所:公园、景区、景点等;(3)公共交通等集散场所: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地铁站台、停车场等;(4)体育活动场所: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5)购物、贸易活动场所:菜市场、农贸集市、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6.1.2 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6.1.2.1 废物箱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6.1.2.2 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6.1.3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主要景区(景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和商场等公厕等级标准,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l4—87) 中的一类标准;一般景区、体育场的公厕,不得低于二类标准.6.1.4 公共场所的公厕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6.2 垃圾收集与运输6.2.1 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6.2.2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馆、游乐场、文化娱乐场所、商场的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收集、清运作业中,应无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6.3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6.3.1 公共场所的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的第5.1节、第5.2节和笫5.3节的规定.6.4公共场所清扫和保洁6.4.1 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1.1 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6.4.1.2 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6.4.1.3 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6.4.1.4 各类经营摊点应自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应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6.4.2 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元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6.4.3 公共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6.4.4 游览风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6.4.5 公共广场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5.1广场、停车场、停机坪,火车站前广场等地面应干净,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6.4.5.2 夏秋季节,应定时洒水降温、除尘.6.4.5.3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5的规定.6.4.5.4 广场雕塑、广告、宣传画廊、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无明显污迹.6.4.6 公共场所的室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6.1 室内地面应清洁,候机室、候车(船)室、文化娱乐场馆和商场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6的规定.6.4.6.2 室内门窗、墙壁、顶棚应无积灰、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6.4.6.3 室内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娱乐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干净卫生.6.4.6.4 室内工作台、商品柜应干净卫生,表面无积灰、污物.6.4.7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6.4.7.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6.4.7.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6.4.7.3 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6.4.7.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他悬挂、张贴.6.4.7.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是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建设的需要,结合国内外卫生城市建设的经验和实践,通过广泛调研和专家论证而制定的。

该标准的实施,旨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对城市环境卫生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完善,包括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保障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覆盖率和服务水平。

其次,要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再次,要求城市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到位,通过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卫生素质。

二、城市居民生活卫生标准。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对城市居民生活卫生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要求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整洁,包括居民区、公共场所等,保持整洁卫生,防止各类疾病的传播。

其次,要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卫生安全,加强对饮用水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的卫生安全。

再次,要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三、城市公共卫生标准。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还对城市公共卫生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要求城市公共卫生服务全面覆盖,包括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服务等,保障城市居民的健康权益。

其次,要求城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强,建立健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城市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再次,要求城市公共卫生信息公开透明,加强对公共卫生信息的公开和传播,提高城市居民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四、城市卫生城市标准的落实。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和促进城市各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标准要求。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实施,共同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健康权益。

环境卫生质量标准2

环境卫生质量标准2

附件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一、道路1、保洁范围:道路保洁范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地下通道、公交站、高架路、人行天桥、立交桥及附属公共设施,包括环境卫生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服务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2、保洁等级:应符合下表规定:道路保洁等级3、路面质量要求(1)路面保洁应达到路面整洁;窨井盖沟眼畅通干净,道牙边无明显泥沙、浮土。

(2)路面污染物定义:包括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塑料袋、落叶、落果、粪便等废弃物,以及积灰、痰迹、油污、果浆等污迹。

路面污染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道路路面污染物控制标准注:对落叶的考核限于大面积落叶季节。

(3)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车行隧道的质量标准与相连接的道路相同。

(4)人行道、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4、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质量要求(1)废物箱1)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金融业街道:50m-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m-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m-400m。

2)主次干道沿街两侧不得设置果皮箱以外的垃圾桶。

3)应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依据垃圾品种配置相应的分类标识、体现对应的标志色。

4)废物箱应无残缺破损、无掉漆、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5)容器放置点及周围2m内应整洁、无蝇、无存留垃圾和污水,地面见本色。

保持距垃圾分类收集容器0.5m外无臭。

(2)工具房1)工具房应设置在道路两旁不影响观瞻的隐蔽位置。

2)工具房仅供存放环卫工具使用,室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具房用途。

3)工具房外墙墙面无乱张贴、乱涂写、无积尘、无明显污迹,房顶无垃圾、杂物堆积。

5、其他公共设施质量要求(1)其他公共设施包括:交通护栏、道路隔音设施、天桥栏杆、雨棚、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休闲椅、康体娱乐设施、雕塑、人工造景等。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是指用来评估和衡量城市环境卫生状况的一系列标准和指标。

它对城市环境中的各项卫生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以此来指导城市环境的管理和改善工作。

以下是一些与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城市绿地和公园建设标准:城市绿地和公园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主要包括绿地面积比例、植被种植及养护标准、绿地设施配套等。

建设部要求城市每千人应当拥有一定面积的绿地用于休闲和健身,以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2. 垃圾处理标准: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内容。

建设部要求城市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垃圾分类准确、垃圾收集及时、垃圾处理科学。

此外,建设部还规定了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标准,包括垃圾填埋场的建设标准、垃圾焚烧设施的排放标准等。

3. 城市道路清洁标准:城市道路的清洁状况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卫生的整体水平。

建设部要求对城市道路进行定期清洁,并规定了道路清洁的频次、清洁方式和清洁设备的使用标准。

此外,建设部还要求城市道路上的垃圾箱设置和管理,确保方便居民和过路人投放垃圾。

4. 空气质量标准:空气质量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指标之一。

建设部要求城市定期监测和评估城市空气质量,并制定了一系列空气质量标准和指标用于评估和衡量空气质量状况。

同时,建设部还规定了城市在空气质量达标前后应采取的措施和限制。

5. 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水环境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部要求对城市水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城市水环境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此外,建设部还规定了城市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措施,包括水体净化、河道清淤等。

6. 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声环境是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

建设部要求对城市声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制定了一系列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指标。

建设部要求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和工业区等区域内的噪声水平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并对城市中噪声超过标准的区域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概论城市环境卫生是指城市地区的卫生环境状况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城市环境卫生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健康状况和城市形象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制定和实施科学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至关重要。

I. 垃圾处理标准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方面介绍垃圾处理标准。

1. 垃圾分类标准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关键环节。

应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标准,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分类。

2. 垃圾收集标准垃圾收集应遵循统一的收集时间、频次和方式。

应配置足够的收集设施和人力,确保垃圾能及时准确地被收集。

3. 垃圾运输标准垃圾运输应使用封闭车辆,确保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外溢,避免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损害。

在运输途中,应遵守相关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

4. 垃圾处理标准垃圾处理包括焚烧、填埋、堆肥等方式。

垃圾处理场应建立在城市远离居民区、环境条件适宜的地方。

同时,应采取科学的处理技术和措施,确保垃圾处理后不对环境和生态造成负面影响。

II. 环境清洁标准环境清洁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下面将从街道清洁和公共设施清洁两个方面介绍环境清洁标准。

1. 街道清洁标准街道清洁包括道路、人行道、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

应制定清洁频次和方式的标准,确保街道整洁干净。

同时,对于尘土、垃圾等污染物应及时清除,使用环保的清洁工具和材料。

2. 公共设施清洁标准公共设施清洁包括公厕、垃圾桶、公园设施等的清洁工作。

应制定清洁频次和方式的标准,确保公共设施的清洁卫生。

同时,对于公共设施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维修和更换,保证正常使用。

III. 污水处理标准污水处理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下面将从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标准三个方面介绍污水处理标准。

1. 污水收集标准污水收集要建立全面、连续的污水收集系统,确保所有居民和单位的污水都能被收集到污水处理厂。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一)道路的清扫、保洁1、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1)一至三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操纵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面积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道牙边无明显泥沙、浮土。

表1路面废弃物操纵指标(2)夜间保洁时,一至三级路路面垃圾杂物(不计烟蒂,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平方米不超过8件。

(3)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

没有下水口的路段可不冲洗。

通常情况下,道路冲洗应在7:30结束。

(4)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7:30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2、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1)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2)机动车道两天冲洗一次。

3、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1)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2)机动车道每四天冲洗一次。

4、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1)应巡回保洁。

(2)机动车道每周冲洗一次。

5、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6、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7、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与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8、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二)其他设施的保洁1、废物箱应美观、习惯,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2、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与人畜粪便。

3、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与过时破旧标语。

4、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5、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二、生活垃圾收集(一)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1997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1997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目录1 总则2 术语3 道路保洁3.1道路保洁范围和等级3。

2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3道路保洁时间3.4道路保洁的文明作业要求3。

5道路保洁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4 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含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地铁等)保洁4。

1车站、码头、港口保洁4.1.1车站、码头、港口保洁范围4.1.2车站、码头、港口保洁质量要求4.1.3车站、码头、港口保洁时间4。

1.4车站、码头、港口保洁的文明作业要求4.1.5车站、码头、港口保洁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4.2机场和地铁保洁4。

2。

1机场和地铁保洁范围4.2.2机场和地铁保洁质量要求4.2.3机场和地铁保洁时间4。

2.4机场和地铁保洁的文明作业要求4.2.5机场和地铁保洁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5 公园、广场保洁5.1公园、广场保洁范围5。

2公园、广场保洁质量要求5.3公园、广场保洁时间5.4公园、广场保洁的文明作业要求5.5公园、广场保洁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6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保洁6。

1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保洁范围6.2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保洁质量要求6.3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保洁时间6.4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保洁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7 水域保洁7。

1水域类型及保洁范围、等级7。

2水域保洁质量要求7.3水域保洁时间7。

4水域保洁文明作业安全生产规范8 居住区保洁8。

1居住区保洁范围8。

2居住区保洁质量要求8.3居住区保洁时间8.4 居住区保洁的文明作业要求8.5居住区保洁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9 集贸市场保洁9.1集贸市场保洁范围9.2集贸市场保洁质量要求9。

3集贸市场保洁时间和作业规范9.4集贸市场保洁的文明作业要求9。

5集贸市场保洁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10 垃圾收集和转运10。

1垃圾排放和收集10.2垃圾转运10。

3车辆及车场的管理11 公共厕所保洁11。

1公共厕所保洁范围11。

2公共厕所保洁质量要求11。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是指衡量一个城市环境卫生状况的指标体系,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垃圾处理、绿化等多方面内容。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一、空气质量空气质量是城市环境卫生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

空气质量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城市空气质量标准应包括对主要污染物的监测标准,如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等。

比较典型的空气质量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了不同颜色的空气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举例: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长期以来都受到雾霾天气的困扰。

为改善空气质量,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明确了不同级别的空气污染,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水质水质是城市环境卫生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

优质的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资源。

城市水质标准应包括对主要水质污染指标的监测标准,如重金属含量、有机物含量、微生物含量等。

水质标准还应规范排水口的排放标准,保障城市水体的清洁。

举例: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水质。

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明确了地表水的监测指标和等级划分,规范了市内河流和湖泊的管理。

三、垃圾处理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垃圾处理标准应明确不同类型垃圾的分类要求和处理方法,如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建筑垃圾等。

此外,垃圾处理标准还应规范城市的垃圾分类投放和回收利用工作,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

举例:杭州市是中国的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之一,该市制定了《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明确了市民垃圾分类的要求和处理方法,推动了全市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四、绿化城市绿化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绿化标准应包括对不同区域的绿化标准要求,如道路绿化、公园绿化、社区绿化等。

绿化标准还应规范城市植物的选择和养护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举例:成都市被誉为中国的“花园城市”,该市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绿地建设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城市绿地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将城市打造成一个绿色生态宜居的城市。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根据中国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城市垃圾处理:规定城市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方式,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处理标准。

2. 环境噪音控制:规定城市内各种活动的噪音排放标准,包括交通噪音、工业噪音、建筑施工噪音等。

3. 城市污水处理:规定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处理标准,包括排水口标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

4. 空气质量控制:规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标准,包括细颗粒物(PM2.5和PM10)、二氧化氮、二氧化硫、臭氧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制要求。

5. 绿化和景观质量:规定城市绿地面积、植被覆盖率、景观设计和管理标准,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6. 卫生设施建设:规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标准,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箱房、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健康水平。

各地方领导和相关部门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执行和监督。

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京政管字[1997]27号发布日期:1997年03月12日生效日期:1997年03月12日附件:1.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2.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附件一: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首都,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的建筑艺术、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条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招贴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和设置宣传牌、车站牌、路标牌等或带有广告性质的各种招牌、旗帜、气球、实物模型等各种宣传标志,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张挂张贴和设置,并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建筑物、构筑的、各种设施以及树干上无涂写、刻画或张贴、张挂的残留物。

第四条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以及商店名称字号、楼房幢号、路名牌、门牌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字迹残缺。

户外广告的布置形式和高度,不妨碍观瞻,并与周围景观谐调。

第五条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照明设施必须保持设施和功能完好,能完整显示光亮。

第六条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整治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应当做到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无堆放物;窗外无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无搭建设的挂台、雨棚等。

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超过护栏高度。

搭建或封闭阳台,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保持整齐美观。

在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应当保证安全、整齐美观。

临街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其托架底端与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

第七条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的分界,应当采用下列形式:绿篱、花坛、棚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墙的高度不超过1.60米。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围挡,应当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高度不低于1.80米。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 前言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是指导城市环境卫生建设的重要依据,其内容涵盖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空气质量、水质量、土壤质量、噪声污染、固体废物处理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全面评估,以便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标准。

2. 空气质量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对空气质量的要求非常严格,主要包括对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等多种污染物的监测和控制。

我个人认为,空气质量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指标之一,良好的空气质量可以有效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减少呼吸道相关疾病的发生。

3. 水质量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对水质量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包括对饮用水、工业排放水、生活污水等多种水质的监测和控制。

水是生命之源,保障城市的水质安全对居民的健康至关重要。

4. 土壤质量城市的土壤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对土壤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源头上控制土壤污染的发生。

5. 固体废物处理城市固体废物的处理与环境卫生密切相关。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对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和利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促进了城市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

总结与回顾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综合考虑了空气质量、水质量、土壤质量、固体废物处理等多个方面,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提出了全面而严格的要求,从而促进了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和提升。

这一标准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是指导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文件,其制定和实施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城市发展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清洁、美丽的家园。

结语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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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 1997]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 的规定:表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一级(1) 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 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3) 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4) 平均人流量为100 人次/ 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 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勺路段;(3) 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4) 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 分钟勺路段;(5) 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勺路段。

三级(1) 商业网点较少勺路段;(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勺路段;(3) 城郊结合部勺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勺路段。

四级(1) 城郊结合部勺支路;(2) 居住区街巷道路;(3) 人流量、车流量较少勺路段。

3.2 道路清扫和保洁3.2.1 道路清扫、保洁勺通用质量要求: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 规定。

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勺50%。

表 3.2.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保洁等级果皮(片/1000m2) 纸屑、塑膜(片/1000m2)烟蒂(个/1000m2) 痰迹(处/1000m2) 污水(m2/1000m2) 其它(处/1000m2)一级< 4 < 4 < 4 < 4无无二级 < 6 < 6 < 8 < 8 < 0.5 < 2三级 < 8 < 10 < 10 < 10 < 1.5 < 6四级 < 10 < 12 < 15 < 15 < 2.0 < 83.2.1.2 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3.2.1.3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

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

结冰期不宜冲洗。

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2.1.4 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清晨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3.2.2 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2.1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3.2.2.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 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3〜5次。

322.3 气温30C 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3 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3.1 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2.3.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每周应不少于 1 次。

3.2.3.3 气温30E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4 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4.1 应定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

3.2.4.2 气温30T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2.5 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5.1 每天应清扫1〜2次。

3.2.5.2 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

3.2.6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3.2.7 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3.2.8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3.2.10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3.2.10.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

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

3.2.10.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

3.2.10.3 站台的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

3.2.10.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它张贴。

3.2.10.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

3.3 其他设施的保洁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3.3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3.3.4 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

3.3.6 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4.1 垃圾收集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

设置点及周围2〜3m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4.1.1.2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4.1.1.3 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4.1.1.4 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

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 3 只/ 次。

4.1.1.5 楼房垃圾管道的底层垃圾间应整洁,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

4.1.1.6 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分类收集。

4.1.1.7 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

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居民应将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4.1.1.8 企、事业等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4.1.1.9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

4.1.1.10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4.1.1.11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

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

4.1.1.12 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

4.1.1.13 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4.1.1.14 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4.1.1.15 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

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4.1.1.16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及特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4.1.1.17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在可视范围内水面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5m2 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4.2 垃圾运输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1.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4.2.1.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4.2.1.3 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4.2.1.4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

4.2.1.5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

4.2.1.6 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

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3 只/ 次。

4.2.1.7 除急用,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密闭转运站,不宜长期采用露天临时转运点转运垃圾。

421.8 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防护围栏和污水排放渠道。

4.2.1.9 装卸垃圾应有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4.2.1.10 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 6 只/ 次,无恶臭。

4.2.1.11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

4.2.1.12 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

4.2.1.13 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

作业场地应有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有条件的,应把污水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4.2.1.14 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

4.2.1.15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 只/ 次,无恶臭。

4.2.2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2.1 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

4.2.2.2 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4.2.2.3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2.2.4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4.2.2.5 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I8-86)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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