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城区地铁小镇土地资源统筹管理的通知-武政办〔2020〕10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城区地铁小镇土地资源统筹管理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城区地铁小镇土地资源统筹管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新城区地铁小镇土地资源统筹管理,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地铁建设的土地资源筹集意见和方案的批复》(武政〔2014〕6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6〕17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城区地铁小镇土地资源规划统筹,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引领作用,指导开展项目建设涉及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等工作。
新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积极完善地铁小镇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成果核发项目规划条件。
二、市区联动招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地铁集团和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地铁小镇土地资源为依托,根据地铁小镇规划和各区产业指导目录,按照市区联动、统筹协作方式推进招商引资。
三、统一土地储备供应。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为新城区地铁小镇土地资源统一的储备主体和供应主体,新城区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其完成土地出让工作。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市级政府采购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购买地铁小镇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土地储备整理服务,确定地铁小镇承接主体。
武汉地铁集团可依法依规参与上述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活动。
地铁小镇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项目土地储备成本事宜,依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与管理的通知-武政办[2004]6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与管理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与管理的通知(武政办(2004)64号2004年4月8日)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了调动中心城区支持土地储备工作的积极性,合理分配通过市场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即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及相关收费、基金后的净收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收益的核定与分配(一)从2004年起,土地增值收益实行市与出让土地所在区共享,按8∶2分成。
各中心城区范围内出让土地实现的土地增值收益按年统筹核定。
(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土地收购整理供应财务收支决算,对实现的土地增值收益进行核定,提出各中心城区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中心城区土地增值收益可安排项目的资金计划。
二、土地增值收益的使用与拨付(一)各中心城区应根据下达的土地增值收益资金分配计划,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支出用途和市指导性项目安排意见,结合本区实际拟订具体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审查确认,送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市财政局根据下达各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计划和批准项目的用款计划,按照土地增值收益上缴财政的入库进度及时将此款拨付各中心城区财政部门。
三、土地增值收益的支出管理(一)土地增值收益只能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管理,各中心城区对分配本区的资金要设置专户并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02]5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02]55号2002年5月30日)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目的: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市场运作规律,有计划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规范搞活土地市场,健全土地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集聚建设资金,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城市整体功能。
土地资产经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规划先导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市区积极性结合原则;计划供应与市场运作统一原则;效益性原则;规范土地市场与改善投资环境相结合原则。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领导,理顺土地管理体制1、组建领导机构。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统筹、协调、监督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土地资产经营政策;审批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审批重大土地收购储备项目资金投入计划;审批供地项目;监控土地资产经营;监管土地资产经营资金;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管委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按规定议事程序开展工作。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一、总则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储备,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武汉市制定了本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土地储备的概念及目的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按照规划需要,通过购买、征收等方式留存的未利用土地资源。
土地储备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发展、保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三、土地储备的范围和来源武汉市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储备的来源主要是通过政府购置、征收等方式获取,而集体土地储备主要是通过农田复垦、农村宅基地整理等方式获取。
四、土地储备的管理机构和职责武汉市土地储备的管理机构为土地储备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1. 开展土地储备规划工作,确定土地储备的范围和布局。
2. 组织土地储备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土地储备的数量和质量。
3. 组织土地储备的供应和流转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督促土地储备的开发和利用,推进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
五、土地储备的供应和流转1. 土地储备供应方式包括公开招标、产权交易等。
在土地储备供应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土地储备流转方式包括出租、出让等。
流转土地储备时,应根据土地储备的规划用途和开发条件,确定流转方式和期限。
六、土地储备的开发和利用土地储备的开发和利用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要求进行。
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七、土地储备项目的审批和核准土地储备项目在实施前,需经过相应的审批和核准程序,包括用地报批、规划审核等。
审批和核准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对土地储备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
八、土地储备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于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应进行常规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土地储备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九、土地储备管理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市级化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22〕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市级化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市级化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2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供销合作总社拟订的《武汉市市级化肥储备管理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4日武汉市市级化肥储备管理办法市供销合作总社第一条为解决优质化肥常年生产与季节使用之间的矛盾,切实保障全市春耕生产和旺季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提高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调控的质量和效能,推进政府储备商品运作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发〔2015〕22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发〔2016〕22号)以及中央、省有关农资储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化肥的储备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政策性储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策性储备与企业正常经营分开;储备商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三条市供销合作总社确定承担市级化肥储备任务的企业。
储备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市级化肥储备任务。
第四条市级化肥储备采取实物储备的方式,储备总量暂定为优质化肥3万吨。
遇到农资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况,需调整化肥储备总量的,由市供销合作总社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和农作物用肥需要,市级化肥储备期限为半年,即:当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3]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步伐,加强项目建设的规范管理,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一)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取得改造规划方案和成本核算批复后1个月内,按照2年内完成整村土地征收,3年内完成整村还建房建设的要求,制订土地征收和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经审定的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市级绩效目标进行考核。
(二)在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用地手续过程中,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审定的“城中村”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向市国土规划局出具包含“城中村”综合改造按计划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和综合改造后不遗留集体土地等内容的承诺函。
对于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取得“城中村”综合改造批复但没完成改造工作任务的项目,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完成全部任务的时限要求,于2013年4月底之前制订完成“城中村”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在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已经村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拆迁安置方案或者补偿标准,拒绝腾退房屋及占用土地的,依法实行强制腾退。
具体工作程序由市法制办、市国土规划局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二、加快项目审批进度(一)“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整村推进。
确需分期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规划局出具按要求进度完成后续土地征收和还建房建设工作的承诺函。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及东湖宾馆至武汉天河机场主干道景观路综合整治改造工作(以下简称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步伐,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实施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是我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抓住机遇,克难攻坚,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空间。
二、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一)为加强对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阮成发任组长、副市长孙亚任副组长,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家祥兼任主任,承担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要求集中办公,实行“封闭运行”。
市城改办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2.负责起草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有关配套政策;3.负责办理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建设、房产的审批手续;4.负责对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5.负责研究解决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6.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7.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7•【字号】武政办〔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土地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0〕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精神,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标准地”出让,是指在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的基础上,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附带指标一同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签订《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详见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武汉市“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即可开工,竣工后再验收复核的一种土地出让方式。
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以及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增工业用地试行“标准地”出让改革。
2020年底之前,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按照“ 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20%,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按照“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5%。
2021年,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二、重点任务(一)制订土地供应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结合辖区经济发展需求及招商引资有关情况,统筹考虑、综合研判,科学确定工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布局的工业项目用地应保尽保。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通知-武政[2005]4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通知(武政〔2005〕41号2005年9月13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整治违法用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违法用地行为仍时有发生。
为落实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3号议案,惩处违法用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惩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严重违法用地行为(一)对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进行建设,并以“定金”、“地价款”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牟取暴利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二)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以项目开发为名,违规圈占农用地、破坏种植条件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三)对擅自将工矿仓储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用于商业、餐饮、房地产开发,或者以出租、联营联建、入股等方式,将划拨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牟取暴利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项目储备根据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3年政府滚动投资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决策机制(一)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行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基础上,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的依据。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下同)、用地预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下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或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城建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及以下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10亿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使用政府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特别重要的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9〕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9〕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11日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19〕3号)精神,确保我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效率高”,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做好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收转用)审批权承接工作,进一步理顺征收转用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补充耕地指标配置之间的关系,优化征收转用工作环节,规范技术服务事项,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推动建设项目依法、快速落地。
二、工作任务(一)制订年度征收转用计划1.建立征收转用项目储备库。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根据国家、省重点项目清单和市、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招商引资项目情况,统计分析本辖区用地需求,按照“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确需使用未完成征收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的项目,纳入征收转用项目储备库。
2.市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武政办〔2023〕121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3〕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31日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武汉等43个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是自然资源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所作出的重要部署。
为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进这项试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城市更新和城中村、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按照“规划引导、成片推进”的思路,兼顾经济、生活、生态、安全等多元需要,深入推进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转变超大城市发展方式,助力武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按照“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原则,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功能不合理,设施落后、环境差乱等低效用地,分类型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中心城区:重点围绕城市更新重点片区改造提升,工业园区再利用再提升,剩余旧村的城中村改造和已改造城中村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成片低效用地实施再开发。
新城区和功能区:重点围绕工业园区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加快实施批而未供用地处置,符合条件的旧村实施城中村改造,以及其他成片低效用地实施再开发。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加快恢复我市经济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加快恢复我市经济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武自然资规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加快恢复我市经济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储备机构:现将《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加快恢复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3日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加快恢复我市经济建设发展若干措施土地资源作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重要要素,对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工业项目落地、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切实做好土地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用足增量,保障建设用地指标(一)保障项目需求。
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及时配置疫情防控、单独选址以及省级重点项目用地指标,批次用地均应明确到具体项目。
统筹安排批而未供土地处置、闲置土地处置、增减挂钩指标使用,实现“开工必保”。
(二)支持“先行用地”。
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点项目,积极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国家重点项目、省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项目(以项目整体用地情况进行区分),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受季节影响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先行用地,期限为1年。
(三)允许“边占边补”。
坚持“以区为主、市级统筹”的原则,以用为先,因疫情防控特殊需要、急需开工的建设项目落实补充水田一时难以完成的,可边占边补,按承诺及时完成。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0〕9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19日武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部署安排,切实做好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划清登记范围内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
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023年及以后,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更新、补充、完善工作,逐步实现对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登记。
二、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并负责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组织工作。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5.20•【文号】财预〔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二、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
三、开展试点的市县(区)应当充实人员力量,统筹安排开展试点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试点地区应当定期评估试点情况。
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2018年5月20日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胡金枝、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金枝、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1【案件字号】(2019)鄂行终1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黎张思化胡锦明【审理法官】韩黎张思化胡锦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金枝;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胡金枝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胡金枝【当事人-公司】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胡金枝【被告】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审查的重点是青山区政府作出的青政【2018】3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青山区政府作出的青政【2018】3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是否合法。
按照《征补条例》第四条和省、市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青山区政府具有对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施行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责,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权限合法。
本案所涉征收项目,系因实施武昌生态文化长廊(含江南中心绿道武九线综合管廊)工程(青山段)城市建设需要,经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后实施,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青山区政府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并公示、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对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专业评估并确保征收费用资金足额到位,依法履行了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
在此基础上,青山区政府作出青政【2018】3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公告,符合《征补条例》及省、市实施办法关于房屋征收条件和征收程序的规定。
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书》合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武政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3〕15号)等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深化土地有偿使用(一)明确国有土地划拨供应范围。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划拨用地目录》所述的非营利性项目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还建房、持有有效批文且纳入地方计划管理的部队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经市级以上外事部门认定的使领馆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4.经市级以上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5.“三旧”改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留置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明确国有土地公开出让范围。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列情形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1.政府储备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
2.集体经济组织产业用地经批准转让,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
武汉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土地类办事流程
提供)、土地估价报告;(4)抵押权人、抵押人的营业执照和组
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5)《国有土地使
用证》(原件及复印件);(6)《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
权利证明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7)担保抵押还需提
供:担保协议(原件);抵押人同意抵押的董事会(股东会、职
代会)决议须经公证、借款人同意抵押的董事会(股东会、职代
资料的,根据需要提供。
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及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性控制指标表(原件);
(17)征地前基本情况告知书(原件)。
1、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原件,附表二及样本
一);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用地,需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其他单
位用地(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需提供土地转让(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者《土地储备要点》(复印
件);2、一书四方案中《征收土地方案》(原件);3、勘测定 界资料(含《建设拟征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原件);4、 项目用地指标表(含电子版本)(原件);5、省国土资源厅的用 地批复(复印件);6、市人民政府的转发批文(原件,或由局公
1.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用地权属情况证明文件(原件)(6)现场踏勘情况说明(原件);
后,告知申请单位到市局征 备注:我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
(7)项目立项、预审批复等文件(原件);(8)1:1万土地利用现状
图(原件);(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确认意见和压覆重要 矿床证明材料或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原件);(10)林业部门意 见(项目用地占用林地)(原件);(11)1:5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原件);(12)建设用地呈报说明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武政规〔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的通告武政规〔2016〕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以及全市财政专项资金改革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07〕157号)等5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废止;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8〕38号)等12件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宣布失效(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目录武汉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0日废止和失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目录一、废止的文件(5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07〕157号│├─────┼───────────────────────────┼──────────────────┤│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现代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07〕158号│├─────┼───────────────────────────┼──────────────────┤│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蔬菜直通车进社区试行方案│武政办〔2011〕181号│││的通知││├─────┼───────────────────────────┼──────────────────┤│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蜂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13〕74号│├─────┼───────────────────────────┼──────────────────┤│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宽带武汉行动计划(2014-2016年│武政办〔2014〕178号│││)的││││通知││└─────┴───────────────────────────┴──────────────────┘二、失效的文件(1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8〕38号│└─────┴───────────────────────────┴──────────────────┘┌─────┬───────────────────────────┬──────────────────┐│序号│文件名称│文号│├─────┼───────────────────────────┼──────────────────┤│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菜篮子工作的意见│武政〔2008〕46号│├─────┼───────────────────────────┼──────────────────┤│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鳜鱼养殖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武政办〔2008〕29号│││知││├─────┼───────────────────────────┼──────────────────┤│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扶持奶业恢复生产的通知│武政办〔2008〕195号│├─────┼───────────────────────────┼──────────────────┤│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武政办〔2009〕79号│││方案的通知││├─────┼───────────────────────────┼──────────────────┤│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武政规〔2011〕9号│││意见││├─────┼───────────────────────────┼──────────────────┤│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我市现代都市农业│武政规〔2012〕12号│││发展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武政〔2012〕47号│├─────┼───────────────────────────┼──────────────────┤│9│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3〕13号│├─────┼───────────────────────────┼──────────────────┤│1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总│武政办〔2013〕19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1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赏花游三年建设总体实施方│武政办〔2013〕20号│││案的通知││├─────┼───────────────────────────┼──────────────────┤│12│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规〔201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