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第十七章 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
TPP主要内容
TPP 主要内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内容摘要(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内容翻译)第一章初始条款和总定义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三章纺织品和服装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第五章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第六章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第七章技术性贸易壁垒第八章贸易救济第九章投资第十章跨境服务贸易第十一章金融服务第十二章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第十三章电信第十四章电子商务第十五章政府采购第十六章竞争政策第十七章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第十八章知识产权第十九章劳工第二十章环境第二十一章合作和能力建设第二十二章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第二十三章发展第二十四章中小企业第二十五章监管一致性第二十六章透明度和反腐败第二十七章管理和机制条款第二十八章争端解决第二十九章例外第三十章最终条款第一章初始条款和总定义TPP缔约方间已存在很多协定。
初始条款和总定义章节确认TPP 可与缔约方间的其他国际贸易协定并存,包括WTO协定、双边和区域协定等。
本章还对协定各章通用的概念进行了定义。
第二章货物贸易TPP缔约方同意取消或削减工业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农产品的关税和其它限制性政策。
TPP提供的优惠市场准入,将在拥有8亿人口的市场中促进缔约方间贸易增长,并为12个缔约方创造高质量的就业机会。
绝大部分工业品关税将立即取消,部分产品将享受更长的降税期。
各方达成的具体关税削减安排已包含在涵盖所有产品的关税减让表中。
缔约方将公布所有关税和其它与货物贸易相关的信息,确保中小企业能和大企业一样受益于TPP。
各国还同意限制本地生产等实绩要求,不实行与WTO规定不一致的进出口税收和限制措施,包括针对再制造产品的措施。
若TPP缔约方维持进出口许可要求,他们会将相关程序告知其他缔约方,从而提高透明度,便利贸易往来。
在农产品方面,各方将取消或削减关税和其它限制性政策,促进区域内农产品贸易,确保食品安全。
除取消或削减关税外,TPP缔约方同意推动政策改革,包括削减农业出口补贴,与WTO一同制定约束出口国国营贸易企业和出口信贷的规则,以及约束粮食出口限制政策可使用的时间,从而为本区域提供更有保障的粮食安全。
TPP国企条款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TPP国企条款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及对策邓亚辉【摘要】TPP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缩写.日前,TPP的12个参与国已正式签署协定,同意进行自由贸易,并在国有企业规则这一领域形成统一规范.TPP国企条款对政府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行为作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条款对我国的企业影响深重.本文通过对TPP国企条款对我国的影响分析,提出了应健全我国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在国际规则谈判中争取更多例外以及加强国企竞争力等对策.【期刊名称】《当代经济》【年(卷),期】2016(000)016【总页数】3页(P8-10)【关键词】TPP;国企条款;竞争中立【作者】邓亚辉【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正文语种】中文2016年2月4日,TPP的12个谈判国在新西兰最大城市奥克兰正式签署协定,美国、加拿大和其他十个参与国就TPP达成一致,同意进行自由贸易,并在国有企业规则这一领域形成统一规范。
TPP谈判涉及诸多议题,而其中的国有企业条款议题早在2012年就在美国的主导下在协定中被提出,并且形成了初步的框架,美国意图通过此举将竞争中立原则在TPP中确立,推动竞争中立原则的多边化。
TPP国企条款对政府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行为作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条款对我国的企业影响深重。
未来,如果中国参与到TPP协定的谈判中,中国政府应当着重关注这个问题并在可能加入TPP谈判前完成基本应对措施。
1、TPP简介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又称“经济北约”,最初是以2001年的《新西兰——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为蓝本,后以智利、新加坡、新西兰和文莱四国缔结的协定为基础。
美国于2008年加入TPP协定并且主导TPP的谈判进程,旨在建立一个属于21世纪的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
现阶段有12个谈判国,TPP拟建立的规则将具有WTO-Plus的水准,如试图确立全面的零关税等等,意图引领“全球贸易新标准”。
TPP协议中的竞争中立规则研究
TPP协议中的竞争中立规则研究作者:黄颖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2期摘要我国自从加入WTO以后,在国际市场上国有企业表现优越,引得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了高度警惕。
他们认为我国国有企业之所以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有着极大的竞争优势,主要是由于背后有政府的支持,这种非中立的竞争优势不但是对资源配置的扭曲,更是威胁着国际经济公平竞争秩序。
自2011年以来,美国在许多外交场合都多次提到竞争中立规则,并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积极推进竞争中立规则的框架制定和推广,最终引起国际市场对竞争中立规则产生了广泛关注。
我国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依赖于政府相关政策和措施的支持。
竞争中立规则的制定与推广,将会给我国国有企业随之带来不小的压力,因此对竞争中立规则展开相应研究,对增强我国国有企业竞争力,对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国际市场国有企业竞争中立规则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山东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国有企业竞争中立规则研究》(J15WE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黄颖慧,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1.178最近些年,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希望利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来对一种高标准的、新的贸易投资关系予以主导,并且在各种国际贸易谈判、国际组织以及外交场合等积极推动,使得当前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一项重要议题就是竞争中立规则。
TPP谈判不但要求对关税予以削减,更强调协调各成员国竞争政策,国有企业的大量补贴要予以取消,并推行严格的技术贸易壁垒、食品安全、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增强透明度、绿色增长等一系列措施。
2015年10月5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12个谈判国在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举行的部长会议上达成基本协议,同意进行自由贸易,并在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统一规范,规模占全球4成的巨大经济圈将应运而生。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英对照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内容摘要Summary of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来源:https://|/1.Initial Provisions and General Definitions第一章初始条款和总定义2.Trade in Goods第二章货物贸易3.Textiles and Apparel第三章纺织品和服装4.Rules of Origin第四章原产地规则5.Customs Administration and Trade Facilitation 第五章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6.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SPS)Measures第六章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7.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第七章技术性贸易壁垒8.Trade Remedies第八章贸易救济9.Investment第九章投资10.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第十章跨境服务贸易11.Financial Services第十一章金融服务12.Temporary Entry for Business Persons第十二章商务人员临时入境13.Telecommunications第十三章电信14.Electronic Commerce第十四章电子商务ernment Procurement第十五章政府采购petition Policy第十六章竞争政策17.State-Owned Enterprises(SOEs)and Designated Monopolies 第十七章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18.Intellectual Property第十八章知识产权bour第十九章劳工20.Environment第二十章环境21.Cooperation and Capacity Building第二十一章合作和能力建设petitiveness and Business Facilitation第二十二章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23.Development第二十三章发展24.Small-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第二十四章中小企业25.Regulatory Coherence第二十五章监管一致性26.Transparency and Anti-Corruption第二十六章透明度和反腐败27.Administrative and Institutional Provisions第二十七章管理和机制条款28.Dispute Settlement第二十八章争端解决29.Exceptions第二十九章例外30.Final Provisions第三十章最终条款1.Initial Provisions and General Definitions第一章初始条款和总定义Many TPP Parties have existing agreements with one another.The Initial Provisions and General Definitions Chapter recognizes that the TPP can coexist with other international trade agreements between the Parties,including the WTO Agreement,bilateral,and regional agreements.It also provides definitions of terms used in more than one chapter of the Agreement.TPP缔约方间已存在很多协定。
CPTPP中的国有企业规则评析
NM Y A N D TR A D C P T P P 中的国有企业规则评析孙泓云(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制定一套具备普遍接受度的国有企业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C PT PP 的创新之一便是为此设独立章节,并主要通过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非商业援助、透明度三项核心内容对国有企业加以规制。
虽然C PT PP 中的国企规则作为国有企业的监管模式存有瑕疵,但它明确了国企定义,以及设置了更高标准的非商业援助和透明度规则。
基于对C PT PP 国企规则的分析,建议我国从多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推进国企改革,减少受规制的国企规模,重视磋商工作,规范补贴监管制度,提升企业自身水平等,以适应C PT PP 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C PT PP ;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非商业援助;透明度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24)03-0064-06A R evi ew of t he D i s ci pl i nes on St at e-O w ned E nt erpri sesof t he C PT PP Sun H ongyun(Eas tC hi na U ni ver s i t y ofPol i t i calSci ence and Law ,Shanghai200042)A bs t ract :T her e i s a gr ow i ng i nt er nat i onal cons ens us t o devel op a s etofgener al l y accept abl e r ul esf or SO Es .O ne oft he i nnovat i onsoft he C PT PP i st he cr eat i on ofa s epar at e chapt ert o r egul at e SO Est hr ough t hr ee cor e el em ent s :non-di s cr i m i nat or y t r eat m ent and com m er ci al cons i der at i ons ,non-com m er ci al as s i s t ance,and t r ans par ency.A l t hough t he SO Esr ul esofC PT PP have t he f l aw as a s uper vi s i on m odel f or SO Es ,i t cl ar i f i es t he def i ni t i on ofSO Esand s et shi ghers t andar dsofnon-com m er ci al as s i s t ance and t r ans par ency r ul es .B as ed on t he anal ys i s of t heC PT PP SO Es r ul es ,i t i s s ugges t ed t hat C hi na s houl d t ake count er m eas ur es i n m any as pect s .W e s houl d pr om ot e t he r ef or m of SO Es t o r educe t he s cope of r egul at ed SO Es ,pay at t ent i on t o cons ul t at i on,s t andar di ze t he r egul at or y s ys t em of s ubs i di es ,and i m pr ove t he l evel of ent er pr i s es t hem s el ves ,et c.,i n or dert o adaptt o t he r ul e s ys t em ofC PT PP.K ey w ords:C PT PP;s t at e-ow ned ent er pr i s es ;non-di s cr i m i n-at or y t r eat m ent ;non-com m er ci alas s i s t ance;t r ans par ency 收稿日期:2023-03-29作者简介:孙泓云(2000-),女,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何颖-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概念刍议_对GATT第17条的解析
(国内对 “56768 697:;<=” 对国家垄断产品贸易 有多种译法, 织腹死胎中没有生效,但是它的主要内容—— — ,-.. 第 ) 笔者在下面将作进一步论述。本文采以上说法 作了规定, () 条却因为关贸总协定的临时适用而生效至今。 涉及规则的适用范围、 有关国家垄断产品贸易的实体法和 程序法要求。不过长期以来,由于成员国中市场经济体制 占有绝对优势,作为例外的国家垄断产品贸易活动未能引 “非市场经济” 这部分规则逐 作 的国家相继申请加入 3.4, 渐引起 3.4 成员的关注。 一 > 国家垄断产品贸易的来源 二 > 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的定义 ,-.. 第 () 条虽然对国家垄断产品贸易给出了一些 规则,但是 ,-.. 长期以来没有对 “ 国家垄断产品贸易 国家垄断产品贸 阻碍了第 () 条及相关规则的有效执行。 (企业 ) 易 到底指的是什么?
何
摘
颖
(南京大学 法学院 + 南京 + #($$&! )
要: 早在 ,-.. 规则起草之初, 缔约国即把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与关税、 海关手续、 补贴和数量限制并列为五种主要
贸易壁垒之一, 制定了相应的条款—— — ,-.. 第 () 条来加以规范。 但是 ,-.. 第 () 条没有对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作 出任何定义, 从而导致规则适用上的障碍。中国入世议定书及工作组报告书中均有关于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的承诺 内容, 因而正确界定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概念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 第 () 条;定义 中图分类号: /0&1(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 #$$2 * $( % $$!" % $2
对接CPTPP完善中国竞争规则基础制度的建议
对接CPTPP完善中国竞争规则基础制度的建议作者:刘向东来源:《全球化》2022年第04期摘要: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竞争政策、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条款突出强调“非歧视待遇”理念和“竞争中立”原则,旨在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从实践看,中国现有政策与CPTPP竞争政策和国有企业规则要求尚有差距,表现在《反垄断法》等竞争法体系有待完善,竞争执法中尚未做到完全落实非歧视待遇和公平竞争审查,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与“竞争中立”原则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履行透明度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承诺义务难度较大。
中国已提出申请加入CPTPP,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公平竞争制度,各项政策制定和实施中更加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等竞争政策体系,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分类治理改革,进一步鼓励扩大市场竞争;强化竞争执法透明度义务,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竞争政策国际协调,争取具体规则议定主动权。
关键词:CPTPP 竞争政策国有企业公平竞争透明度作者简介:刘向东,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
竞争政策现已成为国际通行规则,市场经济依赖的基础性、根本性的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WTO)中许多规则都涉及竞争政策,很多贸易协定已把竞争政策列入协定内容并制定相应通用标准,体现了竞争政策已突破国境限制而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已有研究分析了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议题(OECD,2006;Francois-Charles Laprévote,Sven Frisch,and Burcu Can,2015;钟立国,2017),提出竞争政策已成为自贸协定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
其中,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把竞争政策议题摆在更突出位置,设置了较高标准的规则及成员义务。
国内外对TPP竞争政策的文本条款分析并不算少,而且TPP还设置了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条款,其强调的“竞争中立”宗旨也是竞争政策不能回避的核心议题之一。
为何中国的国企要高度重视TPP
为何中国的国企要高度重视TPP一财网汪时锋2015-10-07按照已经公布的资料来看,TPP第十七章将专门针对国企和授权性垄断企业,但对中国企业的具体影响情况还需看未来公布的协议原文才能准确判断。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TPP的“狼”已经来了,要重视重视再重视,重要的话说三遍并不为过。
该来的总是会来的,TPP到来的时间比想象的还是要快了一些,但过早形成协议也往往意味着协议质量和谈判内容的缩水,这对中国的国有企业来说可能是一忧一喜。
按照已经公布的资料来看,TPP第十七章将专门针对国企和授权性垄断企业,但对中国企业的具体影响情况还需看未来公布的协议原文才能准确判断。
TPP针对国企发力是蓄谋已久数年之前,美国跨国财团已经敏感的觉察到了崛起的新兴市场国家及其大企业对美国经济和商业的直接性挑战,以及WTO多边机制下美国不能如前主导全球商贸规则的失落感。
这其中也包括以中国国有企业为代表的中国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优秀的表现带给美国精英阶层的触动和震撼。
由于投资领域比贸易领域的利润更为丰厚,强化在投资领域对国有企业的限制成为美国近年来海外政策的核心之一,这也就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和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TIP)谈判的重要议题。
尽管其他的一些自由贸易协定也涉及国企内容,但在TPP开始谈判前后,美国对于中国的国企问题都格外关心。
早在2011年,在美国对华贸易政策上具有深厚影响的美中经济和安全审议委员会(USCC)专门举行过多次关于中国国有企业的听证会,涉及中国国有企业、国有管控企业和中美双边投资等话题。
那时,说客云集的说客云集的华盛顿K街之上,很多机构也都在谈论国企。
到了2012年,USCC又发布了一份关于中国国有企业的报告。
其后中美SED中,汇率问题开始逐渐走冷,国企和投资问题却逐渐走热。
美国希望通过投资和竞争政策约束国有企业的倾向已经非常清晰。
具体来说可能包括三方面的影响,一个要求TPP成员国强化反垄断法的要求,二是要求各国定成员国政府不得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当支持,三是要求成员国政府提高支持和控制国有企业的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国有企业章节的中国应对
内容摘要:《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调整大型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的商业活动,要求缔约国法院管辖在其国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确保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按照商业考虑和非歧视行事,保证接受了非商业援助的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不会给其他缔约国造成不利影响或对其他缔约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同时满足高标准的透明度。
《tpp协定》缔约方大多作了第17.4条和第17.6条保留,将特定企业、特定行业或特定商业活动所涉及的所有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或与特定地区和人群的商业活动纳入例外。
关键词:tpp协定非商业援助透明度国有企业减让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第17章题为“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tpp协定》框架下,国有企业条款属于横向议题,不同于关税减让、动植物卫生检疫等有具体边界的纵向议题。
横向议题影响全部或部分纵向议题,其原则贯穿于协定多个章节;而纵向议题最后达成的协议条款的原则和规则也作用于国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争端解决等多个纵向议题章节。
〔1 〕第17章的规定是结合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的优势地位特征所作的特别规定,因此对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而言,首先适用第17章规定,17章没作特别规定的事项则适用《tpp协定》其他章节的一般规则。
一、《tpp协定》“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章节概述作为国际条约,《tpp协定》直接约束的是各缔约国。
《tpp协定》第17章题为“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第17章主要规定的是缔约国应如何管理本国的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本国的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遵守商业一般规则,禁止缔约国使用令本国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获得竞争优势的非商业援助,规定缔约国如何认定本国的货物、服务是否受到了其他缔约国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的不利影响和损害等。
《tpp协定》第17章并不限制国有企业或指定垄断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对此第17.2条“范围”下的第9项已经作了明确表述。
TPP国企条款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
◆经济与法2016・8(中)TPP 国企条款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宋娜摘要随着《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的达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亚洲第一大经济体却被排除在外,引起了国内的极大关注。
尤其是其中的国有企业条款,更被看作是专门针对中国国有企业而为。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也步入新的阶段。
本文将通过梳理国有企业的定义以及TPP 主要国企条款,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阶段和发展趋势,最终提出我国国企改革进程中为应对TPP 可以采取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TPP国企条款国有企业改革作者简介:宋娜,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F744文献标识码:A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08.1882015年10月5日,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12个国家成功结束“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谈判,达成《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
其中单列一章的国有企业规制,被视为是针对中国国有企业制定的条款,尤其受到国内各方关注。
与此同时,我国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也进入新的篇章,2015年8月24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味着我国新一轮国企改革拉开帷幕。
中国作为亚太经合组织(APEC )重要成员,其经济贸易行为不可能不受到TPP 条款的影响。
同时,中美正在进行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也绝对逃不开TPP 的议题。
因此,此番国有企业改革必然要深入探究TPP 中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以使我国国有企业能够更方便地加入到世界投资和贸易中去,也为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做好充分准备。
TPP 中对于国有企业规定了很多高标准要求和限制措施。
一旦一个企业被认定为国有企业,就不可避免地要接受更多审查,遭遇更多壁垒。
TPP协议和WTO有关国有企业规定之比较
TPP协议和WTO有关国有企业规定之比较作者:张丽萍来源:《国际商务研究》 2017年第5期摘要:国有企业和国家指定垄断企业是TPP 协议一个重要内容,协议对这些企业的贸易和投资行为所做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参照了WTO 规则,特别是TPP 关于国营贸易企业和垄断性服务供应商的规定以及关于政府补贴的规定,但在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企业的定义、政府补贴、国有企业投资、监管中立、司法管辖、一般例外、国别例外和争端解决等几个方面,该协议的规定或是首创,或是比WTO 的规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
作为迄今为止标准最高的区域自由贸易协议,TPP 协议有关规定很可能成为将来区域自由贸易协议制定相关纪律,乃至WTO 深化现行有关规定的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国家指定垄断企业;TPP 协议;WTO 规则;关系和区别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7)05-0027-09为了给私有企业提供一个可以同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企业进行公平竞争的政策和商业环境,T P P 协议对国有企业和国家指定垄断企业(以下简称“指定垄断企业”)的贸易和投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T P P 协议之前,除了美国和新加坡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新加坡的国有企业做出了简要规定外,其他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都回避了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企业这个问题。
本文对T P P 协议与WTO 有关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企业的规定进行了比较,以便了解T P P 协议对今后的多边或区域贸易规则的制定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关于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企业的定义根据T P P 协议,国有企业是指政府拥有5 0% 以上的股权或为政府所控制且主要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
当政府可以任命一个企业多数董事会成员时,该企业视为政府控制,因而属于国有企业。
国家指定垄断企业是指企业被国家指定为市场上唯一的某种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或购买者。
国家指定垄断企业既可以是政府所有的,也可以是私有的。
我国关于垄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对某一市场或某一部分市场的商品或服务实施独占或控制,从而形成市场垄断地位的现象。
垄断行为会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阻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来规制垄断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垄断的法律规定。
二、基本法律框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反垄断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垄断行为的界定、法律责任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垄断的重要补充法律,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手段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8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同步实施。
该条例对《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等。
三、垄断行为的界定1.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垄断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后TPP时代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规则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建议
后TPP时代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规则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建议作者:姚淑梅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7年第12期自特朗普就任总统以来,美国对外贸易政策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并将对全球经贸环境产生深远影响。
2017年3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2017年贸易政策议程及2016年度报告:美总统贸易协定规划》,确立了特朗普对外贸易政策基本框架,即从“多边”走向“双边”、“国内法大于国际法”、加强贸易执法、打开出口市场及签署“自由、公平”的贸易协定。
目前看,在中美贸易长期失衡且对华贸易逆差高企的大背景下,从特朗普践行竞选承诺表现出的意志和执行力看,中国将是其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攻击目标毫无悬念,而一直被其视为享有大量补贴从事不公平竞争的国有企业,在对美出口和投资领域必将受到多方掣肘、并因相关规则的外溢效应在欧日等受到同样冲击。
TPP国企规则是在美国强力推行下纳入自贸协定中的高标准横向议题,是移植了《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有关国企纪律的相关规则。
美国退出TPP对我国国企来说,短期内面临的竞争抑制会有所缓解,但长期看TPP确定的核心规则仍会在《双边投资协定》或其它FTA中再现,对我国国企的经营活动尤其是对外投资行为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为此,在坚持我国国企既定改革方向的同时,仍需深入剖析TPP国企规则对我国的核心约束点,将其与我国国企改革方向一致的规则内容吸纳,同时积极利用多边机制和全球经济治理平台,推动替代、改良、修正其不合理的规则部分,为我国国企发展壮大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TPP《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规则主要内容(一)国有企业及相关概念界定1、国有企业一是政府直接拥有50%以上的股份资本;二是通过拥有者权益控制50%以上投票权的行使,即政府能够支配50%以上的投票权。
三是政府拥有任命大多数董事会或者同等管理机构成员的权利。
凡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视为国有企业。
此外,TPP针对从事商业活动的国有企业,即企业生产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均以营利为导向,并以企业自主决定的数量和价格在相关市场上向消费者销售,不涉及政府设立、指定或者授权从事垄断活动的国有企业。
中国加入CPTPP的国有企业条款对接探讨
中国加入CPTPP的国有企业条款对接探讨
鲁婧宇
【期刊名称】《时代经贸》
【年(卷),期】2024(21)2
【摘要】2021年,中国提出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并持续推进相关工作,研究CPTPP中的重点规则对于中国与国际接轨进行经贸往来至关重要。
CPTPP中特色的国有企业章节规定对中国的挑战较大,因此,申请加入CPTPP时改革国有企业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拟从国有企业的认定及发展情况出发,在明确了CPTPP中国有企业的定义后,重点研究国企章节的非商业援助规则以及透明度规则,包括具体内容的规定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本文对于中国加入CPTPP提出以下三点建议:国企改革以CPTPP相关规则为导向;结合中国实践研究并提出中国的过渡安排或例外条款;积极利用CPTPP争端解决机制解释相关规则。
【总页数】8页(P99-106)
【作者】鲁婧宇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
【相关文献】
1.中欧投资协定“涵盖实体”条款研究--兼析中国加入CPTPP的相关挑战
2.CPTPP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条款及其影响分析
3.CPTPP发展前景及中国成功加
入CPTPP可能性辨析4.对接CPTPP劳工标准的启示与举措:基于越南加入CPTPP 及其劳工法改革实践5.CPTPP的扩容条款与路径及中国加入面临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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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协议官方概要全文
TPP协议官方概要全文美国亚特兰大当地时间10月4日,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美国和越南12国经贸部长宣布《跨太平洋伙伴关系(以下简称为TPP)》谈判结束。
各方通过谈判达成了高标准、高追求、全面、平衡的协议,这将促进各缔约国的经济增长;支持创造及保有就业;强化创新;提升生产力和竞争力;改善生活水平;减少贫困;提升透明度、治理水平;以及加强对劳工和环境的保护。
该协议为亚太地区的贸易与投资设置了全新的高标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其视为朝开放贸易和区域一体化的最终目标迈出的重要一步。
五大关键特征以下五大决定性特征使TPP成为21世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议,它在考虑到新世代议题的同时,为全球贸易创设了新标准。
这些关键点包括:全面市场准入。
TPP全方位撤销或实质性削减了所有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包括货物和服务的贸易与投资,从而为美国企业、工人和消费者创造了新的机遇和利益。
区域性履约模式。
TPP有助于生产和供应链升级以及实现贸易无缝对接,提高生产效率,以实现美国创造和支持就业、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环保节能、带动跨境经济一体化以及开放国内市场等政策目标。
应对贸易新挑战。
通过正面回应数字经济发展、国有企业的全球经济角色等新问题,TPP寻求提升创新力、生产力和竞争力。
包容性贸易。
为确保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体,以及各种规模的的企业都能从贸易中获益,TPP容纳了以下新元素:帮助中小企业理解协议条款;利用机会呼吁缔约国政府重视各种特殊挑战。
该协议还包括对于发展及贸易能力建设的具体承诺,以确保所有缔约国都能兑现承诺,并充分利用协议优势。
提供区域一体化平台。
TPP旨在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平台,以吸纳亚太地区的其他经济体。
协议范围TPP全文共分30章,内容涵盖贸易及贸易相关问题,依次为货物贸易、海关管理及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措施、投资、服务、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劳工(观察者网注:有中文媒体将“labour”译为“劳动”,观察者网认为“劳工”更贴合原意,下同)、环境、以及旨在确保TPP实现其潜力的“横向规定”章节,包括发展、竞争力、包容性、争端解决(观察者网注:有中文媒体将“settlement”译为“裁决”,观察者网认为“解决”更贴合原意,下同)、例外和制度性安排。
中国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业(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行业是指在某一领域内,由于资源、技术、市场等因素的限制,导致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少,市场集中度较高,从而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
在中国,垄断行业的存在对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社会公平等方面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我国法律对垄断行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二、垄断行业的界定1. 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技术要求高、投资规模大、运营成本高、周期长等特点,使得行业内企业数量有限,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
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电力行业:包括火力发电、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
(2)石油、天然气行业:包括石油勘探、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
(3)电信行业: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接入等。
(4)交通运输行业:包括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
2. 行政垄断行业行政垄断行业是指由于政府行政干预、行业准入限制等因素,导致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少,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
在我国,行政垄断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银行业: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等。
(2)证券业: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
(3)保险业: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
(4)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三、垄断行业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垄断行业的界定、垄断行为的认定、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1)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为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实施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合并、收购、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行为。
国有企业与反垄断 PPT课件
三:國企高薪
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課題組2011年發佈相關報告顯示, 2009年國有企業人員薪酬高於社會平均水準逾10%,而上 市央企的高管團隊的平均年薪,更是比民企高出60%。薪 酬水準和行業關聯度不斷強化。
壟斷性國有企業職工的平均收入遠高於一般性國有企業職 工的平均收入。
中國行業間工資差距中,約三分之一是壟斷造成的。
據2004年1月14日《經濟日報》報導, 若干重要行業國有經濟的比重為:
軍工行業100%。 石油工業92.1%, 電力行業90.6%, 民航、金融行業90%, 鐵路行業83.1%, 汽車行業72%, 煤炭行業70%, 化纖、化肥行業69.3%, 冶金行業64%,
國有企業居於相當多行業的上游,從根本上實現了控制
一:
壟斷指少數資本 主義大企業,為了獲 得高額利潤,通過相 互協議或聯合,對一 個或幾個部門商品 的生產、銷售和價 格進行操縱和控制。
中國的壟斷國企
明的: 水、電、氣、公 路四個行業。
暗的: 電力 電信 郵政 鐵路 航空 石油 金融 鋼 鐵 證券等。
國有企業集中的行業有:
•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例如軍工、能源、資源、 交通 •屬於自然壟斷的行業,例如電力、通信 •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例如一些公共 事業 •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例如汽車、電腦、制 藥
3月國務院9號檔 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的若干意見
電力行業如果不打破電網壟斷,就不可能真正理順市場定 價機制。不論發電企業再多,下游用戶再多,如果其直接面 對的客戶只有一個,那麼,如何談公平交易?這永遠都不是 一個真正的市場。
完善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刻不容緩
中航油事件:
陳久霖給國家造成了5億多美元的巨大損失 凸現了國有控股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 完善國有控股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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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第17.1条定义就本章而言:安排指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框架内制定的官方支持出口信贷安排,或在OECD框架内外制定的、已经至少12个在1979年1月1日时属该安排参加方的WTO创始成员通过的后续安排;商业活动指企业从事的以营利为导向1,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并以由企业决定的数量和价格在相关市场上向消费者销售的活动;2商业考虑指价格、质量、可获性、适销性、运输,和其他购买或销售的条款和条件;或相关商业或行业的私营企业在商业决策中通常考虑的其他因素;指定指建立、指定或授权垄断,或扩大垄断的范围以涵盖额外的货物或服务;指定垄断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后指定的私营垄断者和一缔约方指定或已经指定的任何政府垄断者;政府垄断指由一缔约方或另一政府垄断者拥有或通过拥有者权益控制的垄断者;独立养老基金指由一缔约方拥有或通过拥有者权益控制的如下企业:(a) 专门从事下列活动:(i) 对养老金、退休、社会保障、残疾、死亡或职工福利,或其中的任何组合进行管理或提供计划,1为进一步明确,非赢利性经营或成本回收性经营的企业所从事的活动是不以营利为导向的活动。
2为进一步明确,在相关市场上普遍适用的措施不得被解释为一缔约方对企业价格、生产或供应决策的决定。
且仅为作为该计划出资人的自然人及其受益人的利益,或(ii) 投资此类计划的资产;(b) 对(a)款所指自然人负有受信责任;以及(c) 不受缔约方政府投资指示的制约;1市场指货物或服务的地理和商业市场;垄断指在一缔约方领土内的任何相关市场上被指定作为一货物或服务唯一提供者或购买者的一实体,包括联合体或政府机构,但是不包括仅因核准而已被授予独家知识产权的实体;非商业援助2指因政府对一国有企业的拥有权或控制而给予该国有企业的帮助,在此:(a) “援助”指:(i) 资金的直接转移或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A. 赠款或债务减免;或B. 比该企业商业可获条件更优惠的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融资;或C.与私营投资者的投资惯例(包括提供风险资本不相一致的权益资本;或(ii) 比该企业商业可获条件更优惠的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b) “凭借该国有企业的政府拥有权或控制权”指:3(i) 该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任何国营企业或国有企业明确将帮助限定于其任何国有企业;1一缔约方政府的投资指示(a)不包括与投资惯例不相抵触的关于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的一般性指南;且(b) 不可仅通过企业董事会或投资委员会中有政府官员得以证明。
2为进一步明确,非商业援助不包括(a)企业集团、包括国有企业的集团内交易(如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或集团的子公司之间),如正常商业惯例要求在报告集团财务状况时排除此类交易,(b)国有企业之间与私营企业公平交易的惯例相一致的其他交易,或(c)一缔约方将自出资人处收取的用于养老金、退休、社会保障、残疾、死亡或职工福利计划,或其中的任何组合的资金,转移至一独立的养老基金,以代表出资人及其受益人进行投资。
3在确定给予的帮助是否是“凭借该国有企业的政府拥有权或控制权”时,应考虑该缔约方领土内经济活动的多样化程度,以及非商业援助项目已经运作的持续时间。
(ii) 该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任何国营企业或国有企业提供的帮助主要由该缔约方的国有企业使用;(iii) 该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任何国营企业或国有企业将不成比例的大量帮助提供给该缔约方的国有企业;或(iv) 该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任何国营企业或国有企业在提供帮助时,通过使用其自由裁量权对该缔约方的国有企业给予照顾;公共服务授权指一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在其领土内向公众提供服务所依据的政府授权;1主权财富基金指由一缔约方拥有或通过拥有者权益控制的下列企业:(a) 使用一缔约方的金融资产,仅作为专用投资基金或安排2用于资产管理、投资及相关活动;及(b) 属主权财富基金国际论坛的成员或接受由主权财务基金国际工作组于2008年10月发布的《公认原则与实践》(“圣地亚哥原则”),或其他可能由缔约方同意的原则与实践;及包括该企业全资拥有、或该缔约方全资拥有但由该企业管理、仅为从事(a)款所述活动而设立的任何特殊目的工具;及国有企业指如下企业:(a) 主要从事商业活动;及(b) 一缔约方在其中:(i) 直接拥有50%以上的股份资本;(ii) 通过拥有者权益控制50%以上投票权的行使;或(iii) 拥有任命大多数董事会或其他同等管理机构成员的权利。
1为进一步明确,对公众的服务包括:货物分销;及提供一般基础设施服务。
2为进一步明确,缔约方理解作为“基金”替代语的“安排”一词允许对资产投资通过的法律安排作出灵活的解释。
第17.2条范围11. 本章适用于一缔约方的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在自由贸易区内对缔约方间的贸易和投资产生影响的活动。
22. 本章不妨碍一缔约方的中央银行或货币主管机关开展监管或监督活动或执行货币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汇率政策。
3. 本章不妨碍一缔约方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非政府机构,如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或市场、清算机构,或其他组织或协会,对金融服务提供者行使监管或监督权。
4. 本章不妨碍一缔约方或其一国营企业或国有企业为解散破产中或已经破产的金融机构,或破产中或已经破产的主要从事金融服务提供的其他任何企业所从事的活动。
5. 本章不适用于一缔约方的主权财富基金3,但下列情况除外:(a) 第17.6条第1款和第17.6条第3款(非商业援助)应适用于一缔约方通过一主权财富基金间接提供非商业援助;及(b) 第17.6条第2款(非商业援助)应适用于主权财富基金提供非商业援助。
6. 本章不适用于:(a) 一缔约方的独立养老基金;或(b) 一缔约方的独立养老基金拥有或控制的企业,但下列情况除外:(i) 第17.6条第1款和第17.6条第3款(非商业援助)应适用于一缔约方直接或间接向一独立养老基金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提供非商业援助;及1就本章而言,术语“金融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与第11.1条(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2本章也适用于一缔约方的国有企业对一非缔约方的市场造成第17.7条(不利影响)所规定的不利影响的活动。
3鉴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持续进展,在本协定生效2年内,马来西亚由马拉西亚国库控股公司(Khazanah Nasional Berhad)拥有或控制的企业不适用第28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
(ii) 第17.6条第1款和第17.6条第3款(非商业援助)应适用于一缔约方通过一独立养老基金拥有或控制的企业间接提供非商业援助。
7. 本章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8. 本章不妨碍一缔约方的国有企业以履行该缔约方政府职能为目的,专门向该缔约方提供货物或服务。
9. 本章不得解释为妨碍一缔约方:(a) 设立或维持一国营企业或国有企业;或(b) 指定一垄断者。
10. 第17.4条(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第17.6条(非商业援助)和第17.10条(透明度)不适用于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任何服务。
111. 第17.4条第1款(b)项、第17.4条第1款(c)项、第17.4条第2款(b)项和第17.4条第2款(c)项(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在一缔约方的国有企业或指定垄断根据下列规定购买和销售货物或服务时不适用:(a) 该缔约方依照第9.11条第1款(不符措施)、第10.7条第1款(不符措施)或第11.10条第1款(不符措施),维持、继续、更新或修正其附件1减让表或附件有减让表A节所规定的任何不符措施。
(b) 该缔约方依照第9.11条第2款(不符措施)、第10.7条第2款(不符措施)或第11.10条第2款(不符措施),采取或维持其附件2减让表或附件3减让表B节所规定的有关部门、分部门或活动的任何不符措施。
第17.3条授予职权各缔约方应保证,当其国有企业、国营企业和指定垄断行使任何该缔约方指示或授予该实体的任何监管、行政或其他政府职1就本款而言,“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含义相同,包括在适用的情况下,《金融服务附件》中的含义。
权时,该实体以与该缔约方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不相抵触的方式行事。
1第17.4条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1. 各缔约方应保证其各国有企业在从事商业活动时:(a) 依照商业考虑购买或销售货物或服务,以与(c)项(ii)目不相抵触的方式履行其公共服务授权中任何条款的情况除外;(b) 在购买货物或服务时,(i) 给予另一缔约方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的企业提供的同类货物或同类服务的待遇;(ii) 给予作为该缔约方领土内涵盖投资的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由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的投资者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相关市场上所投资的企业提供的同类货物或同类服务的待遇;及(c) 在销售货物或服务时,(i) 给予另一缔约方企业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的企业的待遇;(ii) 给予该缔约方领土内涵盖投资的企业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由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的投资者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相关市场上所投资的企业的待遇。
22. 各缔约方应保证其各指定垄断:1监管、行政或其他政府职权的例子包括征收、发放许可、批准商业交易,或实行配额、课以费用和其他规费的权力。
2第17.4条(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不适用于国有企业购买或销售股份、股票或其他形式的权益,作为对另一企业的权益参与方式。
(a) 依照商业考虑在相关市场购买或销售垄断货物或服务,以与(b)项、(c)项或(d)项不相抵触的方式履行其指定条款的情况除外;及(b) 在购买垄断货物或服务时,(i) 给予另一缔约方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的企业提供的同类货物或同类服务的待遇;(ii) 给予作为该缔约方领土内涵盖投资的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由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的投资者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相关市场上所投资的企业销售的同类货物或同类服务的待遇;及(c) 在销售专营货物或服务时,(i) 给予另一缔约方企业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的企业的待遇;(ii) 给予该缔约方领土内涵盖投资的企业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由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的投资者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相关市场上所投资的企业的待遇;及(d) 不使用其垄断地位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其与母公司、子公司或该缔约方或指定垄断拥有的其他实体之间的交易,在其领土内的非垄断市场上从事对缔约方间的贸易和投资产生负面影响的反竞争行为。
13. 第1款(b)项和(c)项及第2款(b)项和(c)项不妨碍一国有企业或指定垄断:(a) 以包括与价格相关的不同条款或条件购买或销售货物或服务;或(b) 拒绝购买或销售货物或服务,1为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可通过实施或执行其普遍适用的国家竞争法律和法规,经济监管法律和法规,或其他适当措施以符合(d)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