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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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宣传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宣传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宣传优抚对象是国家和社会的功臣,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

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权益,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让他们能够享受到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些重要的政策。

一、优抚对象的范围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

二、医疗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1、参保资助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这一举措大大减轻了优抚对象的经济负担,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参保。

2、医疗费用报销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报销。

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优抚对象类别和医疗费用项目有所差异。

对于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3、医疗优惠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还可以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优惠服务。

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现了对他们的尊重和关爱。

4、大病救助对于患重大疾病的优抚对象,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大病救助。

这一政策为优抚对象解决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三、定点医疗机构和服务管理为了保障优抚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各地确定了一批定点医疗机构。

这些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四、申请和报销流程优抚对象在就医时,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优抚证、身份证等。

医疗费用报销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就医结算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进行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为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管理,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济XX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济政发〔2007〕4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二、优抚对象在我院就医时,除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凭优抚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二)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1.免收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2.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20%;3.药品费减免10%。

三、门诊流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我院门诊就医使用医保专用门诊病历。

(二)优抚对象初次就诊,挂号室应首先负责核对其优抚证、医保证是否相符,确保相符后,售给优抚对象医保专用病历,同时提醒病人到医保办盖“优抚对象”印章,并领取免费挂号费。

(三)医保办工作人员负责审核优抚证、医保证、病历姓名是否相符,是否本人看病,确保相符后在病历封面上盖“优抚对象”印章,并提供盖有“优抚对象”章的“免费挂号票”。

(四)门诊分诊护士见到盖有“优抚对象”印章的病历及盖有“优抚对象”印章的“免费挂号票”,应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就医。

门诊医师应核对优抚证与本人是否人证相符,凡优抚证件与本人不符的,请病人挂普通号或专家号。

没有盖“优抚对象”印章的“免费挂号票”为废票。

(五)门诊收款处要为优抚对象提供符合规定减免要求的收款票据。

四、住院流程经治医师开具住院票后,告知优抚对象持优抚证、医保证及住院票到医保办审核登记。

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是指因病、伤残、死亡等原因而需要得到国家优抚政策支持的人员,他们在生活中可能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

其中,住院治疗是他们生活中常见的情况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国家对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补助和生活费用补助两部分内容。

首先是医疗费用补助。

对于优抚对象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国家将给予一定的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费用而定,一般来说,国家会根据医院的收费标准和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其次是生活费用补助。

在住院治疗期间,优抚对象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包括饮食、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开支。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用补助,以帮助优抚对象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补助的公平和合理性,国家对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来说,国家会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对优抚对象的住院情况和费用开支进行认真核实,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同时,国家还会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防止出现因管理不善或腐败行为导致优抚对象利益受损的情况。

总的来说,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优抚对象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政策之一。

通过规定补助标准和加强管理监督,国家旨在帮助优抚对象顺利度过住院治疗期间的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希望通过国家的政策支持,优抚对象能够更好地走出困境,重返正常的生活轨道。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09.18•【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7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56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3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60元。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济劳社字[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58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7]45号),现就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特困企业的审核确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审核,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确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确定的特困企业名单通知市内七区民政部门,并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二、无工作单位和特困企业的优抚对象参保手续办理。

市内七区无工作单位和特困企业的优抚对象以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为参保缴费单位。

参保手续由区民政部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人员的增、减手续,由区民政部门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

对由政府补助的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账户补助金等优抚医疗补助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以各区为缴费单位制定当年度筹集计划,并下达给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自计划下达之日起30日内将应筹集资金统一缴纳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资金逾期不到位的,其参保对象不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优抚医疗补助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无工作单位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确定。

无工作单位优抚对象参保后,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视同在职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的划入金额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视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的划入金额以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为基数计算。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沪民优发〔1999〕16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民优发〔1999〕16号各区县民政局(处):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实际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处理规定通知如下: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范围(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收入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抚养人;(二)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在学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三)未满18周岁,又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弟妹;(四)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五)因战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六)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范围(一)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并已确定其身份、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

包括:1、家居农村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2、家居农村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3、家居农村在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4、家居城镇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5、家居城镇在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兵。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患慢性病和精神病的,要有原部队师、团以上卫生医疗机关出具的病情材料证明,本人档案有记载。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8]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8]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09施行日期2008.01.09文号泰政发[2008]4号主题类别优抚安置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九日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建立和完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省政府第19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三)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部分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民政部门对经其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核发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明手续。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四)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2007年8月14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8月24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

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六条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无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既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优抚对象是指因保卫国家、抗击敌对势力、执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任务而受伤、残疾或患有疾病的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复转军人、因公殉职军人的遗属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

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国家规定了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住院补助费和护理费两部分。

住院补助费是指优抚对象因病住院治疗期间,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的费用补助。

护理费是指因病住院治疗期间,需要雇佣专业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的费用补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的具体数额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报销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住院补助标准相应地也会越高。

同时,治疗费用和医疗保险报销情况也会对住院补助标准产生影响。

如果治疗费用较高,医疗保险报销不足,优抚对象可以获得更多的住院补助。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的申请和发放程序。

优抚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住院补助申请。

经审核确认后,住院补助费将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给优抚对象或其家属。

同时,为了保障住院期间的护理服务,护理费的发放也需要经过相关程序和审核。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应有的住院补助。

同时,要加强对申请和发放程序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滥用住院补助的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怀和关爱。

综上所述,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制定的重要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住院补助的发放合理、公正,让优抚对象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和关心优抚对象的生活状况,共同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优抚对象能够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10•【文号】财社〔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2024年1月10日附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

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等。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使用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一)缴费补助。

江西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江西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江西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江西省优抚对象是指因革命致残、因公牺牲、因公疾病致残的军队退役人员、武警部队退役人员、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为了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江西省出台了一系列的补助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根据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江西省对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医疗补助、抚恤金等内容。

首先是生活补助。

对于因公残疾的军队退役人员和武警部队退役人员,按照伤残等级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给予不同档次的生活补助。

对于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

此外,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也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其次是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障的同时,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获得医疗补助。

对于因公致残的军队退役人员和武警部队退役人员,享受的医疗补助范围更广,报销比例更高。

对于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也可以根据需要获得相应的医疗补助。

最后是抚恤金。

对于因公残疾的军队退役人员和武警部队退役人员,按照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抚恤金。

对于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也给予相应的抚恤金。

此外,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也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抚恤金。

总的来说,江西省对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是比较完善的,能够全面覆盖优抚对象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这些补助标准的出台,不仅是对优抚对象的一种关爱和帮助,也是对优抚对象所做出的巨大牺牲和贡献的一种体现。

希望通过这些补助标准的落实,能够让更多的优抚对象感受到社会的温暖,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补助标准的执行到位。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止出现滥用和浪费的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优抚对象受益,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综上所述,江西省对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是合理而且人性化的,能够有效地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和医疗上的困难。

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

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一、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人员:(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三)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堡垒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以下简称“五老人员”)。

(六)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二、住院补助标准。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补助,个人自负费用在1000元以内部分的,一至四级可免80%,五、六级可免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可免95%,五、六级可免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免。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35%;“五老人员”补助2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补助15%。

上述对象全年累计医疗补助不超过1万元。

城乡特困居民医疗实施办法计算标准一、门诊医疗求助标准:1、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标准按14%,每人全年最高求助限额不超过人年保障14%,全年最高为352元。

患有规定16种疾病的,封顶线按家庭成员计算并统一使用。

2、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自付在600元内全额救助,超出部分的按70%,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1200元。

自付1200元内全额救助,超出部分按70%,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3、患有规定16种疾病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批准自付门诊超过3000的,超出部分按25%,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标准:1、低保户:自付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按25%,10000元—20000元按30%,20000元以上按50%。

2、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自付3000元内全额救助,超出部分部分按70%比例,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12000元。

抚恤定补医疗保障制度

抚恤定补医疗保障制度

抚恤定补医疗保障制度抚恤定补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对于因公殉职、病故以及其他严重伤残的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障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体现国家对于优抚对象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是维护军人、公安干警等各类特殊人群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抚恤定补医疗保障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医疗费用的免费或补偿。

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对于医疗保障范围、标准、管理等各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时,该制度还涉及到实施机构、管理部门、协调机构等多个方面。

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其提供医疗保障、避免因病致贫。

通过该制度,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免费医疗服务,减轻其医疗费用压力,同时也提高了其生活保障水平。

依据抚恤定补医疗保障制度,优抚对象在特殊情况下,不需要为自己的医疗费用而担忧,这也可激发他们工作的动力,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抚恤定补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涉及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卫生保健和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部门、各类优抚对象等多方面利益相关者。

因此,在制度实施中需要充分理解各方面的利益以及其管理方式,并严格规范管理流程,并对实施机构进行监管。

在运用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制度宣传,提高优抚对象的知晓率和有效参与度,确保其能够完全享受到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第二、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动,实施专属医疗服务,确保优抚对象准时、有效地得到医疗保障;第三、加强制度的可行性研究,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制度;第四、强化管理、监管和考核,建立健全制度实施的监管机制,防范滥用职权、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发生。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抚恤定补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减轻贫困人群或特殊人群的负担。

力保护和维护优抚对象的尊严和权益,并激励他们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多贡献,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

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

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

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我国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优抚对象的范围:我国的优抚对象主要包括烈士家属、军队、武警部队和公安部门因公殉职的家属以及残疾军人、残疾公安民警、残疾公安民兵、残疾民兵等。

二、医疗费用报销: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各项费用。

一般由优抚对象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如优抚部门、卫生局等)负责进行审批和报销。

三、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是指对于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在医疗费用报销之外,还提供一定的经济救助。

救助的金额和形式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主要包括一次性医疗救助金、特殊药物补助等,这些救助资金主要由相关单位进行发放。

四、医疗康复服务:优抚对象的医疗康复服务主要包括残疾评定、康复技术培训、康复器具发放等。

残疾评定是为了确定优抚对象的残疾等级和程度,以便进行个性化的康复服务;康复技术培训是为了提升优抚对象的自我康复和就业能力;康复器具发放是为了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

五、养老服务:优抚对象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优待金发放和养老院等服务设施的提供。

优待金发放是指对于年老体弱的优抚对象,国家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补贴;养老院则提供优抚对象入住和居住的场所,为他们提供照料和生活服务。

六、就医绿色通道:优抚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还包括就医绿色通道。

就医绿色通道是指优抚对象在就医过程中享受的一系列便利服务,如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等。

这些措施旨在方便优抚对象就医,减少他们的就医负担。

综上所述,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是国家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权益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医疗费用报销、医疗救助、医疗康复服务、养老服务和就医绿色通道等措施,优抚对象在医疗方面享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援助和优质服务,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福祉。

这也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支持。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2019修正)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2019修正)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1月21日财社[2013]6号发布根据2019年11月18日《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正)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第三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各地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和医保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四条医疗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

第五条退役军人部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

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医疗保障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在医疗保障经费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经费安排详细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优抚对象是指因病伤残、因公牺牲、因公疾病致残的军人、武警、民兵和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优抚对象。

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国家对其实行抚恤补助政策。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抚对象抚恤法》,优抚对象包括了因公残疾的军人、因公残疾的武警、因公残疾的民兵以及其他因公残疾的人员。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国家对其实行不同的抚恤补助标准。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其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抚恤金,二是护理费。

抚恤金是国家每月发放给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金,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

护理费是针对重度伤残的优抚对象,由国家提供的专项护理费用,用于支付其日常护理和生活所需。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伤残抚恤条例》,军人伤残抚恤金标准分为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伤残等级。

其中,一级至三级为轻度伤残,四级至六级为中度伤残,七级至九级为重度伤残,十级为特别重度伤残。

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抚恤金标准也不同,国家对不同等级的军人伤残实行差别化的抚恤政策。

最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和执行由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抚恤补助标准,以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

同时,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对抚恤补助政策的落实和执行,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及时享受到应有的抚恤补助。

总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

国家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和情况,对优抚对象实行差别化的抚恤补助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同时,国家也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优抚对象的实际需求。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和支持优抚对象,共同营造和谐、温暖的社会环境。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优抚对象是指因病伤残、疾病、死亡等原因而需要得到国家优抚政策支持的人员。

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国家规定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以下将详细介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优抚对象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抚对象抚恤法》的规定,优抚对象主要分为五类,军队退役军人、因公殉职军人家属、因公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其他优抚对象。

每类对象都有相应的抚恤补助标准,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抚恤补助标准。

1. 军队退役军人。

军队退役军人包括因完成服役期满、因伤残、病残、年龄、专业技术等原因退出现役的军人。

根据其伤残等级和服役年限,享受相应的抚恤补助标准,以及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优待政策。

2. 因公殉职军人家属。

因公殉职军人家属是指因公殉职的军人的配偶、子女等亲属。

他们将享受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以及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3. 因公残疾军人。

因公残疾军人是指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伤致残的军人。

根据其伤残等级和致残原因,享受相应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同时还能享受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优待政策。

4.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因公牺牲的军人的配偶、子女等亲属。

他们将享受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以及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以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

5. 其他优抚对象。

其他优抚对象主要包括革命伤残军人、革命孤儿、因公疾病致残军人等。

根据其具体情况,享受相应的抚恤补助标准,以及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优待政策。

三、动态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变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也将进行动态调整。

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以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国家对优抚对象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优抚对象的服务工作,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拟稿人:时间: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伍人员.第三条建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实施.第六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的身份,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信息资料档案;制发《正定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组织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协调医疗优惠减免比例;管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方案,兑现医疗补助。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县民政部门提出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方案,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县卫生部门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合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政策对优抚对象参合缴费进行管理,提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的相关信息;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督导落实医疗优惠减免政策。

第九条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政策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进行管理,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的相关信息;对全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费进行单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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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规定
为方便有关工作人员了解医疗补助的工作要求,现根据《三门峡工业园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将有关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一、保障对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园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园区民政部门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参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人员(即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中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其他类别对象在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在此基础上实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2、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按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此外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每年按残疾军人本人当年一个月残疾抚恤金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
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残疾军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3、参保残疾军人住院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床位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三人间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其中,一至四级补助95%,五至六级补助90%。

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其参保费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对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70%,五至六级按60%。

三、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1、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中属于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园区民政部门按4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累计不超过4000元。

4、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他优抚对象,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园区民政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为50%,每人每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为40%,每人每年补助累计不超过3000元。

四、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程序
1、参保优抚对象住院、门诊医疗补助程序
已参保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住院或患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而发生医疗费用后,持优抚对象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参保职工医疗费报销单,到园区民政部门填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报单。

民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比例,计算出医疗补助金额,经园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安排,并将医疗补助金发放到残疾军人本人。

2、参合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程序
参加新型农合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病出院后持定点医院优惠减免和新农合报销补偿后的医疗费用清单,到园区民政部门填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报单。

民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比例,核算应补助医疗费金额,经园区财政部
门审核确认后,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安排,并将医疗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本人
五、医疗服务规定
1、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报销实行定点医院管理。

工业园指定的县级医院为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

2、优抚对象到定点医院就医时,凭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凭证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3、在市级定点医院做彩超,0.5以下的核磁共振和16排以下CT的普通扫描大型设备检查,费用减免10%,住院床位费减免10%。

4、优抚对象就医时,原则上先到县级医院,确需到上一级定点医院就诊时,需办理转院手续后方享受减免待遇。

六、办法实施说明
1、对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保险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园区民政部门从其抚恤定补金中扣除,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三门峡工业园社会事业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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