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1.引言建设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领域,建造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文件,对于建设企业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企业会计准则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及处理方法。
2.建造合同的确定建造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用于规定建筑工程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的确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该合同具有明确的商业机会;(2)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收入;(3)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成本;(4) 公司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建造合同的核算方法(1) 合同收入的核算合同收入是指根据合同确定的商品或服务的交付给客户时,企业有权收取的金钱或货物的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同收入应根据以下条件确认:-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收入;-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执行的进度。
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通常有两种:百分完工法和合同完工法。
百分完工法是根据合同执行的进度来确认收入,合同完工法是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一次确认全部收入。
(2) 合同成本的核算合同成本是指合同执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合同的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同成本根据以下条件确认:-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成本;-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执行的进度。
合同成本的核算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
直接成本是指可以直接归属于合同执行的成本,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设备租赁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无法直接归属于合同执行的成本,包括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等。
4.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1) 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合同收入确认后,应按照收入确认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百分完工法下,每一期确认合同收入时应计入收入,录入“应收账款”科目。
在合同完工法下,合同执行完毕后一次确认全部收入。
(2) 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合同成本发生后,应按照确认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百分完工法下,每一期确认合同成本时应计入成本,录入“原材料”、“人工费用”、“租赁费用”等科目。
在合同完工法下,合同执行完毕后一次确认全部成本。
(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最全版
(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壹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壹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和合且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可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壹项合同或壹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且。
第五条壹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壹)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和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和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壹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壹)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和原合同包括的(壹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壹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仍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且为单项合同:(壹)该组合同按壹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壹项综合利润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壹)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15号”)是我国财会领域的一项重要准则,主要涉及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
该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以下将对准则15号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应用。
首先,准则15号明确了建造合同的定义和界定。
根据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企业与业主之间约定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向业主交付已经建造或正在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等固定资产的合同。
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建造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价格、时间进度、质量标准等。
其次,准则15号规定了建造合同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建造合同的特点,准则明确规定了建造合同的履约与兑付、工程结算及重大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其中,履约与兑付阶段主要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履约进度和货币流入流出情况,确认收入并计提相关成本;工程结算阶段主要是根据实际工程完成情况,确认收入和成本,结转业务利润或亏损;重大变更阶段主要是根据变更内容和合同约定,调整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再次,准则15号对建造合同中的风险和损益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据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建造合同中所承担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准则要求企业根据风险的不同,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在建造合同中涉及到的损益分配方面,准则强调了在合同价款中确认风险相关收入或费用,并明确了利润计算和成本核算的具体要求。
最后,准则15号还对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报告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按照准则的要求,编制建造合同履约和工程结算的会计基础和报表。
其中,履约阶段的会计基础主要是现金基础或权责发生基础;工程结算阶段的会计基础主要是权责发生基础或完工百分比法。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有关会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以满足相关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范,不仅对建造合同的定义、阶段性处理、风险和损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对相关的会计报告和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即建造合同,是企业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合同类型之一,其中订购方、销售方和施工方三方共同达成了一份有关工程建设和完成项目的合同。
这类合同通常设定了前期投资、施工成本、保险费用等具体内容,以及针对质量、生产工期、交货方式、付款条款等相关方面的条款。
建筑合同是由订购方、销售方(即施工方)和施工方三方订立的,由一方提出拟定项目,另一方签署合同并支付施工费用的。
订购方对项目负责,并根据合同规定,支付施工费用,实行相关质量监督等。
销售方(施工方)对施工项目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工艺要求、质量标准等完成施工,并提供保修服务项目。
建筑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施工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条件、施工费用及付款方式、施工工期和质量要求、信息补充及变更权,质保期限及维修及索赔等。
建筑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签订,签订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产生效力,双方均有义务遵守合同规定。
合同应具有明确的条款,明确双方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事项应该被有效地预防和解决。
建筑合同正确使用有助于管理建设项目,满足双方的利益,有效提高质量、及时完成,并在合同期限内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但是,建筑合同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建筑合同签订不当,可能造成双方纠纷,无法解决,甚至可能损害双方的利益。
因此,在签订建筑合同时,双方应当慎重考虑,谨慎发布和执行合同内容,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总之,建筑合同是参与方实现共同目标,建设项目管理更加有效,提高竣工质量的重要合同,签署该合同应当根据双方的利益和需求等情况进行讨论;同时,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参与方也应当慎重考虑,妥善确认和签署合同。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主要内容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主要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是指中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一项会计准则,主要涉及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处理。
以下是该准则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该准则适用于承包商或者业主根据建造合同约定,进行建筑工程、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相似项目的建造、改造或者拆除工程等建造活动。
2. 合同分类:根据风险、收益和控制的转移情况,建造合同分为两种类型:确定性的建造合同和集体决策合同。
确定性的建造合同指合同中承包商对于工程内的风险和收益负全部责任的合同,集体决策合同指业主与承包商共同承担工程风险和收益的合同。
3. 合同的确认: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商可以确认建造合同的存在:合同已经形成,合同各方对于相关权益具有明确的权力和义务,并且预计可收到合同金额。
业主应当确认与建造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收入等。
4. 合同计量:建造合同应根据合同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收入或成本计量方法。
确定性的建造合同可以采用百分比完成法、完成合同法等方法,集体决策合同可以采用权益法进行计量。
5. 合同收入: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合同收入可以通过百分比计量或者按照履约进度计量。
百分比计量是指根据完工进度确定已经完成的工作量,以此计算合同收入。
按照履约进度计量是指根据实际履约进展情况,按比例计算合同已经完成的收入。
6. 合同成本:合同成本包括直接合同成本和间接合同成本。
直接合同成本是指直接与合同相关的成本,包括人工、物料、设备等。
间接合同成本是指与合同相关的间接成本,如折旧、利息、管理费用等。
7. 合同变更:如果合同发生变更,承包商应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确定是否确认为合同的一部分,并调整合同的收入和成本。
一般情况下,合同金额的增减会影响合同收入的计量。
8. 合同履约担保:合同履约担保是指在建造合同中,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措施。
承包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风险情况确认合同履约担保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那么——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准那么15号”〕是中国会计准那么委员会〔以下简称“准委会”〕于20__年12月发布的一项准那么,旨在标准企业在建造合同中的会计处理。
一、准那么适用范围准那么适用于签订建造合同的企业。
建造合同是指企业承诺为别人建造或改造固定资产,并按约定收取对价的合同。
二、建造合同确实认企业在签订建造合同时,应当确认合同是否符合准那么15号的定义和要求。
合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企业应当确认建造合同:〔一〕具有合同文件;〔二〕明确了合同方的权利义务,并具备履行的才能;〔三〕合同的对价金额可以可靠计量;〔四〕合同的履行触发了新的或修改了现有的资产和负债;〔五〕合同的履行期望能产生可计量的经济利益。
三、建造合同的计量基准在确认建造合同后,企业应当根据准那么15号规定的计量基准对合同的资产和负债进展计量。
1.计量基准一:按照收入计入法进展计量根据准那么15号,企业可以按照收入计入法计量建造合同的资产和负债。
详细到建造合同的每个阶段,企业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工程本钱、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进度等信息来计量合同收入。
2.计量基准二:按照完成百分比法进展计量根据准那么15号,企业也可以按照完成百分比法计量建造合同的资产和负债。
完成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已完成的工作量与总工作量的比例来确定已经获得的收入和已发生的本钱。
四、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根据准那么15号,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展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1.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当企业可以可靠地测定建造合同的收入时,应当确认合同收入。
详细确实认方法可以采用“收入实现法”或“收入确认法”。
2.建造合同的本钱确认企业应当根据准那么15号的要求披露建造合同的本钱。
本钱包括直接本钱和间接本钱,以及工程准备费和利润。
3.建造合同的同业竞争在建造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假如企业与同业竞争对手存在差异,应当根据准那么15号的要求考虑这些因素对合同的会计处理产生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三)关于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本准则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的条款,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对象的规范。
确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对象,对于准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本准则规定了合同分立的条款,企业应按本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如果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本准则规定了合同合并的条款,企业应按本准则规定的合同合并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1.合同分立。
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建造合同进行分立,而应仍将其作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该合同规定,建筑公司为客户建造一拣房屋和一座食堂。
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房屋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的工程造价为400万元,食堂的工程造价为150万元。
房屋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房屋的预算成本为370万元,食堂的预算成本为13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房屋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表明符合条件(1);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房屋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表明符合条件(2);由于房屋和食堂均有单独的造价和预算成本,表明符合条件(3)。
因此,该项建造合同同时符合合同分立的条件,建筑公司应将建造房屋和食堂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假如该项建造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和食堂各自的工程造价,而是以550万元的总金额签订了该项合同,也未作出各自的预算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根据《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企业根据合同要求以确定的价格、时间和质量要求,在业主在终止使用或出售为止的一段时间内,为业主建造或改进资产。
建造合同通常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和安装等过程。
根据《准则》的要求,企业在建造合同中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和确认。
首先,按照实体方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企业在建造合同中的收入是指由业主支付的与合同相关的款项。
根据《准则》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合同的完成程度来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的方法可以采用百分比完成度法、实际成本法或更好的估计法。
其次,按照实体方法核算建造合同的费用和成本。
企业在建造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成本包括材料、劳动力、设备和一切与合同有关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根据《准则》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合同的完成程度核算费用和成本。
核算的方法可以采用百分比完成度法、实际成本法或其他适用的方法。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建造合同中的其他会计处理和确认原则。
例如,企业应根据合同中的风险和回报来确定合同的计量基础。
如果合同的结果是可预测的,并且企业可以合理计量合同的总体回报和风险,那么合同的计量基础应该是确定的。
如果合同的结果是不可预测的,或者企业不能合理计量合同的总体回报和风险,那么合同的计量基础应该是将费用与收入相匹配的方法。
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了企业在建造合同中的会计处理和确认原则。
根据该准则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实体方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按照实体方法核算建造合同的费用和成本,并根据合同的风险和回报确定合同的计量基础。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企业在建造合同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和确认符合规范,为建造合同的成功执行提供了合理的会计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以下简称“新准则”)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部分,于2024年发布。
该准则主要针对企业在进行建造合同活动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以下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其指南和讲解进行详细解读。
新准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在建造合同活动中的会计处理,确保相关会计信息的准确和及时。
该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建造合同活动中涉及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建造合同进行评估和分类的准则。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建造合同活动的定义和范围。
建造合同是指企业与客户签订的,以由企业按照约定的规格、时间和价格进行建造或改建房屋、道路、桥梁、船舶等工程项目的合同。
在会计处理方面,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建造合同活动的性质和实质,采用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
具体而言,新准则规定了两种建造合同活动的会计处理方法:百分比回报法和完成百分比法。
百分比回报法适用于那些在建造合同期间或合同完成后具有确定的、可计量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建造合同。
根据该方法,企业可以在建造合同活动期间预测和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并计算出相应的利润。
完成百分比法适用于那些在建造合同期间或合同完成后无法确定确切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建造合同。
根据该方法,企业将建造合同活动的完成程度作为计算收入和成本的基础,并预测和确认相应的利润。
除了会计处理方法外,新准则还包含了建造合同活动的一些其他会计处理事项,如合同价款的确认、变更和解决争议的会计处理等。
为了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新准则,专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指南和讲解》。
该指南对新准则的各项内容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提供了实际案例来说明其应用。
同时,该指南还对新准则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关系进行了说明,确保企业能够全面理解和正确处理与建造合同活动相关的会计事项。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的发布为企业在建造合同活动中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财会[2006]3 号颁布时间:2006-2-15 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有详细的规定。
建造合同是指一方(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项或多项建造工程,并向另一方(业主)收取工程款的合同。
根据准则,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计量建造合同的收入:收入的计量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方式确定的。
一般而言,收入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计量:在建造过程中的百分比完工法和完工百分比交付法。
- 在建造过程中的百分比完工法:根据建造工程已完成的百分比计量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包括确定建成工程的完成度、计算已完成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并根据已完成工程的比例计算收入。
- 完工百分比交付法:根据建造工程已完成并交付的百分比计量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包括确定建造工程已完成和已交付的比例,并根据已完成和已交付的比例计算收入。
2. 计提融资成本:根据建造合同的特点,承包商在建造过程中可能需要垫付一定的融资成本(如借款利息)。
准则要求,承包商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融资成本,在相应期间内计提融资成本,并将其纳入成本和费用。
3. 处理变更和索赔:如果在建造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或业主提出索赔,准则要求,承包商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变更和索赔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变更和索赔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变更和索赔的成本和收入,以及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的计提。
4. 处理坏账和担保:如果业主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或发生违约,承包商可能需要处理坏账损失和担保责任。
准则要求,承包商应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坏账损失,并将担保责任纳入负债。
总之,准则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和可比性。
承包商应按照准则的要求,合理、准确地处理建造合同的会计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 为客户建造一座厂房,合同规定以建造该厂房的实际成本 为基础,另加500万元计取工程价款。该项合同也为成本 加成合同。
(二)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
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 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 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 接费用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 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指可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即计入“工程 施工——合同成本”科目)。
(1)将发生的成本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将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 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差额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3)工程款结算,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 “工程结算”;
(4)完工之后,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 程结算”科目对冲。
二、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内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 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两部分。
1.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 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 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 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 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 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些收入,只有在 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财会审计论文】《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和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
这类销售通常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
相反,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
为此,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必须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
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作了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以及报表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提高,现行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已暴露出存在的局限性。
为此有必要加以改进。
相对于现行做法,建造合同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改革。
二、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建造合同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固定造价合同,另一种是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的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从而确定工程价款款的建造合同。
这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包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
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建造合同作按上述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
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几种不同的方式:(1)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
即企业按施工图纸所提供的资料和计算出的工作量,依据预算定额和单位造价以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造价;(2)对某些军需品(如船舰)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3)投标造价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建造合同是中国财政部制定的一项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在建造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本文将简要介绍这项会计准则,并结合指南和讲解进行解读。
准则第一章重点强调了建造合同的定义和识别标准。
根据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必须具备明确的合同条款,包括工期、款项、质量等相关内容。
此外,企业还需要根据建造合同的履行进展,对应确认收入和费用。
准则的第二章则详细解释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确认方法和核算原则。
准则第三章对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成本的分类进行了详细的指导。
根据准则的规定,收入可以分为完工百分比法和完工实际成本法两种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以建造工程完工比例来确认收入,而完工实际成本法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来确认收入。
成本方面则根据合同的不同阶段,分别采用直接成本法和部分分摊法进行核算。
准则的第四章规定了建造合同中其他重要问题的处理方法。
如保修期的处理、合同超常损益的核算等。
准则第五章则详细解释了建造合同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建造合同的基本情况、相关会计政策和方法等。
除了准则本身,财政部还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建造合同》的指南,对准则的具体应用进行了解释和指导。
指南从定义、识别、测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为企业遵循准则提供了实际操作指南。
此外,财政部还举办了一系列会计准则解读会,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准则的培训和讲解。
这些讲解会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准则的核心要点和适用原则,解决企业在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困惑和难题。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建造合同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准则,适用于建筑工程和机械设备安装等方面的企业。
准则的指南和讲解提供了具体的应用指导和解释,有助于企业准确地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该准则,确保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讲解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讲解建造合同会计准则(Construction Contract Accounting Standard,CCAS)是针对建筑、工程领域的特殊会计准则,它旨在为建筑公司和相关利益相关者提供准确、透明的会计信息,以反映建造合同的履约进展和财务状况。
本文将对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进行详细讲解。
建造合同是指一方(承包商)根据合同要求为另一方(业主)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设施的合同。
根据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收入、成本和盈余应当按照合同的执行进展和风险进行分配和确认,并且会计记录应当体现合同的完整性和适时性。
首先,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要求将建造合同分解为可识别的组成部分。
这些组成部分可以是按特定阶段划分的(例如,设计、投标、建造等),也可以是按照特定的功能、工作包或责任来划分的。
分解合同有助于更准确地确定每个阶段或部分的收入、成本和盈余。
其次,根据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合同收入的确认应当基于已完成的工作量。
通常采用的方法是百分比完工法,即根据已完成工作量与总工作量的比例来确认收入。
这要求建筑公司能够准确地测量和跟踪合同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的成本和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要求在合同完工前进行收入确认时谨慎对待。
如果合同存在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可能会造成收入和利润的虚增。
因此,在建造合同完成之前,应当根据相关风险和责任,审慎评估和识别可能的亏损。
在成本方面,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要求建设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确认,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与合同相关的可以直接归属于特定合同的成本,例如劳动力、原材料和设备。
间接成本是由于多个合同共享而无法直接分配的成本,需根据相关依据进行合理分配。
除了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还要求建筑公司及时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合同的性质、风险、履约条件、变更条款以及与合作方的关系等。
通过透明的信息披露,建筑公司能够给利益相关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于他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
合同收入的确定和确认
1
合同收入的确定
合同收入是指合同期内可预测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收入:
• 有望从合同中获得的 • 与已完成的合同活动有关的 • 可确切计量的
2
合同收入的确认
合同收入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 类似服务的控制权已经移交给客户 • 客户有权收到相关收益 • 合同的收益能够被确切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 造合同讲解
本讲解将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范围和定义,探讨合同收 入和成本的确定和确认方式,以及合同变更和亏损的会计处理方式。
建造合同的范围和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适用于构建或改变资产的合同,包括与建 筑、土木工程、装修和维护等相关的合同。
合同保留金的会计处理
合同保留金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扣留的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合同保留金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3
进度确认方法
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收入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财务回报法”来进行进度确认。
合同成本的确定和确认
1 合同成本的确定
合同成本应包括与合同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以及可以合理分配给合同的间接成本。
2 合同成本的确认
合同成本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 与合同收入的产生直接相关 • 可以被客观计量并合理分配给合同
3 成本的分类和确认时机
合同成本应按照与合同收入的相关性分类,并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或财务回报法确定确认 时机。
合同变更和亏损的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范围、价格或其他条件的改变。合同变更应予以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 果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亏损
如果合同的完工成本超过了合同收入,应将合同亏损进行确认,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是指一个实体和另一个实体之间就构建或结构变更一项
或多项资产所达成的协议。
根据建造合同的性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的处理:
1.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个建造合同的收入应该确认为该合同相关工作的
进展。
收入应该在相关的工作被完成并通过合同的合理和一致的进展方法进行计量。
2.确认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建造合同的成本应该按照实质上的支出进行计量,并
根据合同的进展方法进行分配。
合同成本包括直接相关的劳动力、材料和直接或间接
分配的生产费用。
3.进展和期末净产值: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建造合同的进展和期末净产值应该根据合同
的进展和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和确认。
4.应收账款: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建造合同中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应收账款
是根据合同进展和进展金额进行计量的。
5.合同损失的识别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合同结算时,如果合同估计产生亏损,应该在期初确认和计量。
以上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的处理方法。
为了依据具体的建造合同的合同条款、条件和实际情况,企业应该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政府机关的规定,以及审计师的
指导来正确处理建造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建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工程的和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
这类销售通常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
相反,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
为此,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必须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
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施企业会计制度》作了规定,随着市经济发展和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以及报表使用者对上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提高,现行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已暴露出存在的局限性。
为此有必要加以改进。
相对于现行做法,建造合同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改革。
二、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建造合同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固定造价合同,另一种是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的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从而确定工程价款款的建造合同。
这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包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
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建造合同作按上述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
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几种不同的方式:(1)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
即企业按施工图纸所提供的资料和计算出的工作量,依据预算定额和单位造价以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造价;(2)对某些军需品(如船舰)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3)投标造价方式。
即施工企业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自己的报价,经扣标单位说标后决定造价并依此签订合同。
可见,我国原先的三类合同中,第(1)、(3)类类似于固定造价合同,第(2)类类似于成本加成合同。
目前在我国,以投招标形式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占多数,由于风险承担者不同,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确定的标准也不同,本准则将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类。
三、关于合同的分立与合并一级建造合同是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还是分立为多项合同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会对建造承包商报告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在一组合同中,有的项目可能是盈利的,有的则可能发生亏损,加之各项目可能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履行,单独报告合同损益与合并起来报告合同损益会不相同。
为了避免合同的不同组合对损益计算的人为影响,本准则对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凡是符合合同分立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分立开来进行会计处理;凡是符合合同合并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合并为单一合同进行处理。
四、关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1、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账。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
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中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本期实现的收入,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在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次或分次确认收入实现。
当期实现的收入,为当期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
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根据不同的建造合同类型,本准则分别给出了判断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由上可见,本准则与现行规定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是在承包方与发包主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额确认为合同收入,而本准则则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确认,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是按完工进度确认的,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会有一定的差别。
本准则的规定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并遵循了谨慎原则。
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常见的有两种方法,一是完成合同法,二是完工百分比法。
完成合同法是指建造工程全部完工或实质上已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
2、开单结算时的会计处理有关开单结算时的会计处理,是本准则相对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变化较大的一项内容。
本准则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数量及其有用性方面考虑的,这也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将开单结算和收入确认合在一起进行核算,开单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已结算的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收到款项时,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这样处理在提供信息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本准则将工程款结处和收入确认分开来处理。
开出工程结算单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确认合同收入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工程施工——毛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收到工程款时,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按照本准则对开单结算进行会计处理,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至少有这样两个优点:(1)“生产成本”或“工程施工”账户余额在账上保持不变,从而可以提供工程自开以来累计发生的工程成本;(2)由于将开单结算单独加以处理,可以提供自开工以来累计开出结算单金额,以及已经收到了多少工程款。
为了直观地反映勤务员施工实际占用的资金或占用发包商的资金情况,本准则要求“工程结算”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抵销账户。
如果“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资产,反之,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余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负债。
举例说明如下:C建筑公司承建一项工程,施工期3年,有关资料为:完工百分比法下的有关数据计算如下:现列示完成合同法和完工百分比法下的会计处理如下:完成合同法完工百分比法1998年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900000 900000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900000 900000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借:应收账款800000 800000 贷:工程结算800000 8000003、记录收到工程款借:银行存款600000 600000 贷:应收账款600000 600000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900000 工程施工——毛利(无分录)3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999年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1468000 1468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1468000 1468000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借:应收账款1400000 1400000 贷:工程结算1400000 14000003、记录收到工程款借:银行存款1300000 1300000 贷:应收账款1300000 1300000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1468000 贷:工程施工——毛得(无分录)108000主营业务收入13600002000年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1132000 1132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1132000 1132000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借:应收账款1800000 1800000 贷:工程结算1800000 18000003、记录收到工程款借:银行存款2100000 2100000 贷:应收账款2100000 2100000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3500000 1132000 工程施工——毛利500000 30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0 14400005、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处账户借:工程结算4000000 4000000 贷:工程施工4000000 4000000完工百分比法下,此项建造工程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如下:资产负债表(部分)1998 1999 流动资产应收账款200000 300000 存货:工程施工1200000 2560000减:工程结算800000 2200000 已完工尚未结算款400000 360000五、关于完工百分比的确定确定完工百分比是应用完工百分比法的关键。
确定完工百分比有多各方法,各种方法的目标,不外乎通过成本、产出单位或增加的价值来衡量工程的完工进度。
这些不同形式的衡量标准(如实际发生的成本、实际耗用的工时、实际生产的数量、实际建成的楼层数,等等),可划分为投入衡量和产出衡量两大类。
所谓投入衡量,是指根据建造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如实际发生的成本、实际耗用的工时等)来衡量完工进度;所谓产出衡量,是指根据产出结果(如生产数量、实际建成的楼层数、完工的公路公里数)来衡量完工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