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doc

合集下载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爱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名目»〔附件1,以下简称«名目»〕。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那么分工负责治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那么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那么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差不多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差不多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TSGQ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全文

TSGQ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全文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5001 -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Cranes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1 / 26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4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草案。

2007年12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2008年3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8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杭州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8年6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年8月,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09年8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和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以及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以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郑江明周根荣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院李向东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枫山东省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董瑛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毛志达河南省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成义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陆文武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刘春林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重庆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陈海鹰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须雷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1)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5)第四章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7)第五章附则 (8)附件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9)附录a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11)附件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19)附件C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20)附件D 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格式) (22)3 / 26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33.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33.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4月29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2024年最新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

2024年最新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

2024年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主要包括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资格要求、许可证申请流程、审核标准以及许可证的有效期等方面的规定。

下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资格要求是申请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根据2024年的规定,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许可证:首先,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其次,必须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技术实力,能够独立完成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工作;再次,必须拥有一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能够满足生产起重机械的需求;最后,必须具备一定的质量保证措施,能够保证生产出的起重机械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其次,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包括多个环节。

首先,申请单位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登记证明、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的证明、科研能力和技术实力的证明以及质量保证措施的证明等文件;其次,管理部门将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包括对其资质和能力的综合评估,排查其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最后,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将获得许可证,从而有资格进行起重机械的制造和安装工作。

此外,许可证的审核标准也是2024年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核标准主要包括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资质、能力和质量管理制度的评估。

例如,对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资质审核,一般会对其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对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能力审核,一般会对其科研能力和技术实力进行评估,以判断其是否具备独立完成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工作的能力;对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审核,一般会对其质量保证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以确保其能够保证生产出的起重机械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最后,许可证的有效期也是2024年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规定,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提交申请进行审核。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管理部门可以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检查,以确保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一直保持符合相关规定的状态。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资质许可(以下简称资质许可)和型式试验备案(以下简称型式备案)两种方式。

其中,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高空作业车,以及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进口起重机械)实施型式备案;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不实施资质许可和型式备案;其他起重机械实施资质许可。

第三条资质许可按照设备类别和参数,划分为A1、A2、B、C四个许可级别。

同类别许可级别从高向低覆盖,覆盖关系见附件A。

型式备案以同一型号,按照规格(指主参数,下同)从高向低覆盖。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者其组合表示。

注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旋臂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塔式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具体含义见附件B);机械式停车设备规格,以层数表示;其中,装卸桥规格,以生产率(t/h)表示。

注3:进口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量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起重力矩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起升高度限制器(限传动式)规格,以传动比表示;防坠安全器规格,以额定制动载荷表示;制动器(鼓式)规格,以直径(mm)表示;制动器(钳盘式)规格,以夹持力(kN)表示;制动器(制动电机)规格,以功率(kW)表示。

第四条资质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型式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查备案和公告。

2019版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

2019版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和TSG07-2019编辑2022/1/11[键入公司名称]thinkpad起置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和TSG07-2019编辑目录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 (1)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和TSG07-2019编辑 (2)目录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019版)—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 (4)《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附H (5)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5)Λ级—桥式/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资质专项资源条件 (22)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安装(含修理)许可证资质专项资源条件 (23)A级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取证专项条件 (24)A级起重机安装许可证认证专项条件 (30)B级流动式起重机安装(含修理)许可证资质专项资源条件 (31)B级桥/门式起重机安装许可要求 (32)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资质现场评审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3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019版)一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注:是指额定起重量(吨)。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附H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H1基本条件H1.1人员(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审定工作;(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设计(含安装方案设计,下同)、工艺、材料(含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安装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3)安装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应当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4)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称、经历、资格和数量等应当满足本附件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首先,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授权机构是国家相关部门。

这个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许可规则,监督和管理起重机械制造过程。

许可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起重机械的制造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申请程序相对复杂。

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企业资料,包括公司注册文件、组织结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起重机械的设计图纸、材料清单、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方案等。

申请材料提交后,授权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和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授权机构将对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

此外,还将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和制造过程进行详细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设计图纸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材料是否合格、工艺是否科学等。

只有通过了这一评估和审查,企业才能获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

一旦获得许可,企业就可以开始起重机械的制造。

在制造过程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

这包括采用合格的材料和零部件,使用科学的工艺流程进行制造,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此外,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和自检,确保产品的合格性。

在制造完成后,企业需要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测试和检验。

这包括静态负荷试验、动态负荷试验、稳定性试验等。

只有通过了这些测试和检验,起重机械才能出厂并使用。

同时,企业还需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长期的维修和保养服务,确保起重机械在使用中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有效期为一定的时间。

企业必须在许可到期前重新申请续期。

续期的申请也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经过授权机构的审核和评估。

只有通过审核并满足相关要求,企业才能获得续期,继续进行起重机械的制造。

总结起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是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企业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符合一系列要求才能获得许可。

在制造过程中,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制造,并进行全面的测试和检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9〕32号)(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9〕32号)(1)

加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市监特设〔2019〕3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原许可程序终止。

3.未受理的许可事项。

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在6月1日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要求重新申请。

251号文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完整板

251号文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完整板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发文机构:法规文号:国质检锅[2003]251号发布日期:2003-08-08 实施日期:2003-08-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A级 B级 最新版

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A级 B级 最新版

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含修理)许可条件(A级:额定起重量200t以上B级:额定起重量200t及以下)1.基本条件1.1人员(1)安装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安装和修理活动的技术工作;(2)安装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1.2检测仪器安装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1)经纬仪;(2)水准仪;(3)噪声检测仪器;(4)绝缘电阻检测仪器;(5)接地电阻测试仪;(6)万用表;(7)激光测距仪;(8)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9)超声波测厚仪。

1.3试安装申请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许可子项目中,各试安装1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

申请许可子项目A级的,试安装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B级的参数上限。

样机应当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

1.4技术文件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安装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和安装完成后的检验文件。

1.4.1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图样目录、设计图样(含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等)、设计计算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明细表(外购件、标准件,外协件)、产品出厂随机文件清单等。

1.4.2工艺文件工艺文件应当包括工艺文件目录、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报告、装配工艺(包括电气装配工艺)、涂装工艺,安装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等。

1.4.3检验规程检验规程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最终检验规程等。

检验规程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检验依据、检验与试验项目、检验与试验方法、技术参数要求、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要求、抽样要求(必要时)、判定规则等。

1.5安装方案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编制安装方案的能力,安装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3)现场安装的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的控制内容和要求、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4)安装程序和要求;(5)吊装方案;(6)试验(含调试)方案;(7)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服务指南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8月(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二)设定依据及条款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主席令第4号)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保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4。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2001.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2001.doc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2001-2015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Crane Manufactureand InstallationLicensingRegulation b5E2RGbCAP(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 年月日前言2008 年 3 月下简称特种设备局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 (2008) 质检特便字第1002(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以号文的形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将若干规范性文件统一转化为安全技术规范的工作任务。

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试行 )》 (国质检锅 [2003]174号)中起重机械部分转化为本规则,是其中的任务之一。

2008年7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了转化工作的首次会议,讨论确定了本规则的起草思路、主要内容和问题、结构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

之后,因对规则调整较大,起草组召开多次专题会议,于 2012 年 5 月形成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2 年 7 月 31 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2012〕46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专题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讨,对意见是否采纳进行了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形成了送审稿。

2012 年 10 月 24 至 26 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三大规则进行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又召开专题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于2012 年 11 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4 年,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内容,起草组又对该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 年 10 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再次向有关单位和公众征求意见。

国质检特〔2013〕680号文

国质检特〔2013〕680号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质检特〔2013〕680号)发布日期:2017-05-25 浏览次数:3651 字号:[ 大中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是指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的机械安装修理、电气安装修理人员和指挥、司机等操作人员。

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公告规定的作业项目取得相应项目的资格证件。

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性女性均不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含中专或者高中)学历;(四)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五)具有2年以上(含2年)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机电类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五条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四)经过专业培训,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五)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注1)。

注1: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是指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作业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报批稿)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报批稿)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许可实施主体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目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子项目、许可参数级别(以下统称许可范围)以及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执行。

1.5 许可证书及有效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A),其有效期均为4年。

2 许可条件2.1 一般要求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法规标准等资源条件,建立并有效运行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2.1.1 资源条件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服务指南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服务指南

370000xx xx4xx 行政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服务指南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xx8-1-1发布并实施目录一、办理要素 (3)(一)适用范围 (3)(二)事项审查类型 (3)(三)事项名称和编码 (3)(四)实施机构 (3)(五)申请主体 (3)(六)受理地点 (3)(七)办理范围 (3)(八)办理依据 (5)(九)办理条件 (8)(十)数量限制 (8)(十一)禁止性要求 (8)(十二)申请材料 (8)(十三)办理时限 (9)(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9)(十五)审批结果 (9)(十六)结果送达 (9)(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xx)(十八)咨询服务 (xx)二、办理流程 (xx)(一)申请 (xx)(二)办理进程查询 (xx)(三)获取审批决定书 (xx)(四)流程图 (xx)三、救济途径 (xx)(一)投诉 (xx)(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xx)四、表单填写 (xx)五、有关说明 (xx)一、办理要素(一)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企业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二)事项审查类型行政许可(三)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编码:370000xx xx4xx(四)实施机构实施机构:xx市质监局负责受理,省质监局负责审批(五)申请主体申请主体:企业(六)受理地点xx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质监窗口,地址:xx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联系电话:xx35-663xx49。

(七)办理范围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含发证、换证、增项、升级、变更、增加场地、其他):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含发证、换证、增项、升级、变更、增加场地、其他):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含发证、换证、增项、升级、变更、增加场地、其他):(八)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8月通过,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2001-2015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Crane Manufacture and Installation Licensing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2008年3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以(2008)质检特便字第1002号文的形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将若干规范性文件统一转化为安全技术规范的工作任务。

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中起重机械部分转化为本规则,是其中的任务之一。

2008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了转化工作的首次会议,讨论确定了本规则的起草思路、主要内容和问题、结构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

之后,因对规则调整较大,起草组召开多次专题会议,于2012年5月形成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2年7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2〕4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专题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讨,对意见是否采纳进行了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形成了送审稿。

2012年10月24至26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三大规则进行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又召开专题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于2012年11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4年,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内容,起草组又对该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再次向有关单位和公众征求意见。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和安装许可的总体要求、许可分级原则、许可程序和基本要求,以及制造和安装单位许可资源条件等要求,为规范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1)第三章许可程序(3)第一节申请与受理(3)第二节审查发证和公告(5)第三节许可证增项、变更与换证(5)第四章鉴定评审(7)第五章监督管理(8)第六章附则(9)附件A 许可分级表(10)附件B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11) 附件C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起重机械)(12) 附件D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源条件(13)附件E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源条件(35)附件F 起重机械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格式)(42)附件G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确认表(格式)(48)附件H 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资源条件确认表(格式)(56)附件J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汇总表 (格式)(62)附件K 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汇总表 (格式)(63)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和安装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和安装许可(以下简称许可)。

第三条许可划分为A1、A2、B、C四个级别,同类别起重机械高许可级别覆盖低许可级别,具体覆盖关系见《许可分级表》(附件A)。

第四条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五条 A1级制造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A2、B、C级制造许可由制造单位制造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安装许可由安装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制造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B)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改造、安装、修理活动。

申请安装许可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安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C)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活动。

第七条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其制造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未经型式试验合格不得使用。

第八条《制造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第十条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和资源条件要求两部分。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的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制造单位从事起重机械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制造的每处制造地址,均应当满足相应的资源条件要求,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第十三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具备与申请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厂房、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研发能力、人员等资源条件,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源条件》(附件D)。

第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具备与申请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办公场所、仓库)、安装设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格许可条件》(附件E)。

第十五条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不得与其他单位共用同一资源条件申请许可证。

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总公司和其分公司,若分别申请许可证,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第十六条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和厂房(包括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允许承租。

承租方应当与出租方签订自评审之日开始有效期至少4年的租赁合同,并且应当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等附件。

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制造单位有多处制造地址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每一处制造地址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以及相关作业人员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资源条件要求,不允许与其他制造地址内的相应资源共用;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用,其人员数量除应当满足相应资源条件外,还应当满足生产需要。

同一制造单位的同一制造地址,制造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起重机械,其资源条件允许共享。

第十七条安装单位的工作场所(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

承租方应当与出租方签订自评审之日开始有效期不少于4年的租赁合同,并且应当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等附件。

资源条件要求的安装设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与附件中要求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聘用期的劳动合同(所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并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社保等相关保险。

第十九条 A1级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不得分包。

A2、B、C级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以由本单位承担,也可以与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所分包的工作由分包单位出具相应报告。

分包工作的质量控制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并且纳入本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由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自己承担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应当与申请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相适应。

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分包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不作要求。

第二十条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理可以由本单位承担,也可以与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所分包的工作由分包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资料。

分包工作的质量控制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并且纳入本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钢材预处理由制造单位自己承担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应当与申请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相适应。

钢材预处理分包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编制安装方案的能力。

安装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组织和职责权限;(三)现场安装的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的控制内容和要求、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四)安装、拆卸程序和要求;(五)吊装方案;(六)试验方案和试验要求。

(七)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

安装方案应当经工艺控制系统责任人审核,质量保证工程师批准。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二条申请A1级制造许可,申请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A2、B、C 级制造许可,申请单位向其制造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出。

申请安装许可,申请单位应当向其安装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出。

第二十三条申请A2、B、C级制造许可且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制造地址,可以申请取得一个《制造许可证》,对于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制造地址,应当分别向制造地址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申请取得《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许可申请采取网上申报方式。

因未开通网上申报系统而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可以采取纸质文件申报方式进行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当分公司单独申请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起重机械许可鉴定评审报告(见附件F);(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确认表(见附件G)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汇总表(见附件J);(六)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资源条件确认表(见附件H)和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汇总表(见附件K);(七)总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当分公司单独申请制造许可证时);(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1:制造许可申请书中应当标注以下信息:(1)生产场地、厂房(包括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是自有的还是承租的;(2)无损检测、理化性能检验和钢材预处理是否分包;(3)声明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是自有的;(4)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注明(1)~(3)信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