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改《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2016年3月21日,我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56号)。
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为贯彻执行新修改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我委对原印发的《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6月6日经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第8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6月7日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第二类疫苗采购、使用和管理,保证第二类疫苗接种质量和正常供应,防范第二类疫苗在采购、使用中发生商业贿赂,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第二类疫苗,有效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四川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测收费规定〉和〈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卫计发〔1996〕第0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依托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实行省级集中挂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带量采购、政府服务监管的第二类疫苗采购模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川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川办发〔2018〕8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3日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为贯彻落实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8〕83号)精神,集中力量打好深化医改攻坚战,全面推进健康四川建设,现就近期全省医改重点工作任务作如下安排。
一、推进全民预防保健(一)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5元。
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质扩面。
(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提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二)建立健全“健康四川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和监测考核机制。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三)探索建立全民健康体检资助制度,推广泸州市预防保健工作经验,逐步开展全民健康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省医保局负责)(四)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大力普及健康知识,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
(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省体育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五)加强艾滋病、结核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防治效果。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计划生育服务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计划生育服务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川财社〔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计划生育服务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23〕74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达你地区2023年计划生育服务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用于支持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有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该项资金预算指标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0799—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科目。
二、请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实际人数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发放工作,做到应发尽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将在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时,根据实际人数与各地据实结算。
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此次下达资金包含了据实结算2022年停发金额,并参照绩效评价结果予以调整,因绩效因素得到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增加的,各地可统筹用于抵顶地方配套资金。
四、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并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各地在下达该项资金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和省级资金又包含各地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市(州)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2•【字号】川办函[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04]137号2004年7月22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川委发[2004]4号),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除“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外的全部职责和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者招标。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川卫发〔2017〕144号关于印发《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规医用耗材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卫生计生委等9部委下发的《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国卫办医函〔2017〕698号),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5日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健康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摸清家底、理顺关系、公开透明、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采取排查、整治、规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以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问题线索为突破口,形成责任明确、重点突出、协调联动的医用耗材全过程监管体系。
将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工作作为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完善医用耗材购销规管理,形成临床合理使用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遏制和打击医用耗材领域的不正之风。
二、活动围全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组织领导省级成立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制定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对全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负责收集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专项整治重点容(一)全面落实我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工作。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川发改赈〔2022〕642号•【施行日期】202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赈〔2022〕6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1月11日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要求,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充分发挥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的政策作用。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项目建设涉及各方共同推进,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结合重点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大、受益面广、带动效应强、吸纳当地群众就业潜力巨大的特点,为群众特别是农民工、脱贫人口等规模性提供务工岗位,支持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创造幸福生活,推动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领域。
交通领域主要包括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城际和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航设施、机场、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等。
水利领域主要包括水库建设、大中型灌区新建和配套改造、江河防洪治理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川办函〔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川办函〔2017〕1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7号,以下简称《规划》),深入推进健康四川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牢把握总体要求“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实施《规划》是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贯彻《规划》应牢牢把握以下总体要求。
(一)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
要牢固树立大健康理念,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预防为主摆在突出位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强化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营造绿色安全健康环境,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
要始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以问题为导向推动制度创新和攻坚突破,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要真正以满足人民群众卫生与健康需求为着力点,不断增强健康保障能力和健康治理能力,创新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模式,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
二、扎实推进重点工作(一)完善规划体系。
要认真对照《规划》要求,依据《“健康四川2030”规划纲要》等规划,以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以人民群众主要健康问题为导向,科学编制配套规划,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指导、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作用,推动和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二○一○年一月三十日)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四、省政府直属机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四川省档案局(馆)(省档案局)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四川省招商引资局(省招商引资局)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地矿局)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川省煤田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省社科院)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省农科院)四川省食品工业协会(省食品协会)四川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成套局)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志编委)四川省文史研究馆(省文史馆)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测院)四川博览事务局(四川博览局)六、省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四川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四川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二○一○年一月三十日)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四、省政府直属机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四川省档案局(馆)(省档案局)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四川省招商引资局(省招商引资局)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地矿局)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川省煤田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省社科院)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省农科院)四川省食品工业协会(省食品协会)四川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成套局)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志编委)四川省文史研究馆(省文史馆)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测院)四川博览事务局(四川博览局)六、省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四川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四川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川发改价格规〔2024〕222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行为,确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5000元/病例,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
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三、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组织鉴定的医学会自身其他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各级医学会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执收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由政府根据特定时期危害国家和 公民的主要 健康问题的次序(优先权) 以及当时国家可 供给能力(筹资和服 务能力)综合选择确定, 并组织提供 的非营利的卫生服务项目。
二、基本公卫出发点——原则
项目确定依据: 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干预措施效果 适时调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
六是强化项目绩效考核。要求各级严格按照四川省绩效考核有 关文件规定,强化绩效考核,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奖 优罚劣,做好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工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省级 对绩效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市(州)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4.《四川省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项目绩 效考核办法》
⑴是对78号文件的完善; ⑵对考核原则、对象、依据、方法及结果 运用提出指导性意见; ⑶办法重点:整合考核办法,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进一步明确县级是考核 的主体,真正体现“均等化”概念; ⑷绩效考核与经费分配挂钩。
2.部委文件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 考核的指导意见》 (卫妇社发〔2010〕11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 版)〉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1〕3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 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 〔2013〕2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 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 发《四川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川卫办发〔2009〕559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551 号)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卫 办发〔2010〕78号)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903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90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为做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际,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就规范我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原则(一)分级管理。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省、市(州)两级管理。
省负责管理制定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新版项目规范》中对接后增减的省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附件二)、审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制定特需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省负责审批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是省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标准;二是中央、省属(含部队师级以上医疗机构,下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在市(州)未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各市(州)负责审批省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
(二)总量控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互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49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30
【实施日期】201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49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央在川、省注册的省属在蓉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我们在充分调研并借鉴部分省区相关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分类分项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区域医疗资源,有效延伸放大医疗机构
服务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及时、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周期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卫办发[2015]27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06【实施日期】2015.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周期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273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委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在蓉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川委发〔2015〕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四川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川府发〔2011〕4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51号)有关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决定从今年起实施四川省第二周期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
现将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任务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9月6日四川省第二周期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实施方案我省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实施以来,有效提升了民族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明显降低了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有力保障了民族地区妇女儿童生命安全。
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川卫发〔2017〕14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规范医用耗材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委下发的《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国卫办医函〔2017〕698号),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5日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健康四川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摸清家底、理顺关系、公开透明、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采取排查、整治、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以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问题线索为突破口,形成责任明确、重点突出、协调联动的医用耗材全过程监管体系。
将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工作作为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完善医用耗材购销规范管理,形成临床合理使用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遏制和打击医用耗材领域的不正之风。
二、活动范围全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组织领导省级成立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制定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对全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负责收集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谢谢观赏动的组织实施。
四川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21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国家、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通过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减少影响城乡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和慢性病,促进我省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地区、城乡和人群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15年,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较为健全,分工明确、协调互动的机制较为完善,城乡和人群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进一步缩小,主要传染病和慢性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到2020年,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川办发[2014]5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3【实施日期】2014.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4〕5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3日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设立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省卫生计生委),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卫生厅的职责、原省人口计生委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卫生计生委。
2.将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将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港、澳、台投资者在四川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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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
成补偿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8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13
【实施日期】2016.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补偿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58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
革,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在国家和我省系列文件精神指导下,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
要结合贯彻落实《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分析研究并及时反馈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评估改革政策和成效;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相关培训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取得实际成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2月13日
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