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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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共 30张PPT)

行政法案例(共 30张PPT)

除非出现新事实或者法定理由,否则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不会就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其他结论。 而本案被告在第三人申请认定工伤时已经提交了相 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中 止通知》,并且一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以工 伤认定处于中止中为由,拒绝恢复对王雷兵死亡是 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程序。由此可见,虽然被告作出 《中止通知》是工伤认定中的一种程序性行为,但 该行为将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长期,乃至永久得不 到依法救济,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其权 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原告也无法通过对相关 实体性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因此,被告 作出《中止通知》,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
(二)关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认定问题 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涉及以下两方 面问题:一是当事人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 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二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审查。 关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 即“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 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二) 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 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 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当事人应当提 供相关书面凭证或证明其提出申请的其他材料。但因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 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原告不负举证责任。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 日作出(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判决,撤销被告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 出的乐人社工时〔2013〕05号《中止通知》。一审 宣判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上诉。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乐山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乐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乐 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 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法案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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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枣阳市卫生局向贵德旭、熊开河发送 枣卫药罚字(89)第9号行政处罚通知书认
为贵德旭、熊开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依照该法, “没收不合格龟板185公斤”。贵德旭、熊 开河对此不服,于同年7月7日向枣阳市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7月15日,经过襄樊市药检 所的复检,结论与枣阳市药检所相同。8月 29日,湖北省药品检验所(89)鄂典检业字 第087号《关于枣阳市药检所送检“龟板”
襄工商合字(1990)第2号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并决定:
一、孙林、张德宜截留价差款3.7万元。其中孙林、张德 宜约定取得的1.2万元给予没收,追缴国库。尚余的2.5
万元,返还协兴粮站;二、欧庙粮油交易所因加价、短件、 短斤,多收货款6549元,由欧庙粮油交易所返还给协兴粮
站;三、对欧庙粮油交易所为孙林、张德宜提供公章和银 行帐号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追缴国库。欧庙粮油交
定性要准确
所谓定性准确,就是指行政处罚所认定的相 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具备某 种性质。如果不具备这种性质,就不能适用 这一法律规范,否则就会构成适用法律、法 规错误。
1、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行为:例如少 量的盗窃和诈骗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 行为。数额较大就属于犯罪行为了。
2、区分行政违法和民事违法行为
3、在确认行政违法的情况下,还得准确定 位是违反了此法还是彼法:例如某经营户 哄抬物价的行为是违反物价法呢,还是违 反工商行政管理法,也属于定性问题。
定性不准实际上是属于一个适用法律法规错 误的问题,所以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 定性问题也归为适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
案例2
1989年6月6日,贵德旭、熊开河在未办理经 营中药材有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龟板”

行政法PPT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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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0年4月17日,某区人民政府洪山街道办事处将其闲置的临街房屋一间租给李江开办服装店,租金一年为9600元。

一年后街道办事处以临街房屋已增值为理由,要求李江增缴租金300元。

李江不同意,双方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

2000年7月12日街道办事处主任指示所属该办事处的城市监察分队四名执法工作人员,佩戴执法标志将李的服装店查封,同时对李江处罚300元。

李江不服,2000年7月20日以街道办事处上述行为违法为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洪山街道办事处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法定职权对李某实施查封和罚款,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撤销了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

1、本案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有(B )A洪山街道办事处将其临街房屋出租给李江的行为B城市监察分队对李江服装店的查封行为C李江向区法院的起诉行为D区法院的依法裁判行为2、本案中的查封行为是(A )A行政强制 B行政确认C行政许可 D行政裁决3、本案中,李江尚可采取的其他救济办法是(B )A拒不服从该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B提起行政复议C提起行政裁决D与该办事处协商处理4、本案中城市监察分队四名执法人员的身份是(B )A行政主体 B 行政人C 行政相对人D 行政组织5、在洪山街道办事处将其临街房屋出租给李江的法律关系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洪山街道办事处是行政主体B李江是行政相对人C街道办事处是在行使行政职权D此种法律关系非行政法律关系本案中产生了哪几种法律关系?其中哪些是行政法律关系?水法那个:第一问:立法法的规定;水法的规定第二问:是具体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件齐全。

1986年国务院发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行政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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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
额罚款――最高院司法解释增加“没收” (应当告知) (2)重要制度 ①回避 ②委托听证: ③3日申请→7日通知→公开进行→案外 人主持→质证→笔录(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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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当场处 罚程序) ①事实确凿并有法 定依据 适用条 ②对公民50元以下 件 、对单位1000元以 下罚款或警告
5、告知听证(第98条)
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应当 告知 6、处罚时效 6个月 7、适用调解 打架斗殴、毁损财物等情节较轻的→可 以调解,达成协议不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 行的,应当给予处罚,并告知可以就民 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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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制度 ①有多种违法行为→分别处罚,但合并执行 的拘留不得超过20天 ②对拘留决定起诉或复议,并提供合格保证 人或按每日拘留缴纳200元保证金的,可 以暂缓执行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不适用简易时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大额罚款――最高院司法解释增加 “没收”(应当告知)
①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 ②可以一人执法, 且同一人可以既调 重要制 查又决定 度 ③可以当场决定, 处罚决定书当场交 付当事人 ④备案
①调查检查:至少 2人执法,调查与 决定相分离 ②做出决定:由负 责人作出决定,对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 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集体讨论决定 当事人不在场的, 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 达。
2005年5月23日,安徽来北京卖菜的司机
杜宝良,偶然知道自己在2004年7月20日 至2005年5月23日期间,因驾驶小货车在 每天必经的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头条西 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 款1.05万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而此前, 交管部门从未告知他有违法行为。6月1日 杜宝良到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处理, 并缴纳了105次违法记录的罚款共计1.05万 元。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ppt课件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ppt课件
某区行政执法局向XX服饰绣品厂作出了书面的 违建调查情况说明,答复其举报的涉嫌违法建设行为已开展调查,并将 进行下一步的处理。同时,某区行政执法局向行政复议机关答复称,其 已履行了调查职责并书面答复了举报人,至于后续的处置措施,应属于 乡镇职责。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本案中, 对当事人的举报,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仅履行了受理并组织核查职 责,未尽行政处罚法定处理职责,构成了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举报事项 属于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该局接到举报 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拖延履行法 定处理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复议机关遂责令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局在30日内对建材店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楼梯的行为履 行行政处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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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 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本案中,被申请 人认为申请人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该条系对企业从事燃气经营 活动作出的规定,并非对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作出规定。而《城 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对此,《浙江省燃气 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 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同 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作了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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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中“构筑物”的规定,应是对 不具备不包含或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设施” 不提供人类居住 的内涵界定。 功能的人工建造

在该司法解释实施后,《民法通则》第一 百二十六条中“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 指狭义的建筑物和该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 构筑物,这样使得《民法通则》第一百二 十六条关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责任的 返回第三个争议 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返回第二个争议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建筑物:统称建筑,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一般是指供人居住,生产、经营、储藏物 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
其他设施:可解释为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 某种需要而营造的不直接供人们在其内活 动的附着于地面的建筑物。如水塔,桥梁, 码头等。
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 损害”的表述来看: 《民法通则》应当采用的是广义的建筑物 概念,即“建筑物”既包括了狭义的建筑 物也包括了其他设施,不然就存在“其他 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 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不适用该条进行 处理的情况 。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 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 的权利。 从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看,我国的国家赔偿 范围并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
揣测立法者的用意
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 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 位请求赔偿。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酒后失控”,而酒后 失控是指行为人酒后受酒精的作用,无法 控制自己的躯体——东倒西歪的醉汉就是。 死者已经作古,无法测知他是否酒后失控, 案件材料也没有反映原告是因为酒后失控 掉入河中,“失控”没有证据。“酒后” 并不必然“失控”,法理上不允许基于 “饮酒”的事实,就推定“失控”的存在, 因为“饮酒”与“失控”之间没有常态的 联系。由于“饮酒”和“失控”没有逻辑 上和经验上的必然关系,所以,“失控” 是一个必须依赖证据单独证明的事实,而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失控”的存在,判决 的这一节值得推敲。

行政法课件200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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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第五节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行政法与行政国家 二、大陆法系行政法模式 三、英美法律行政法模式 四、特殊的日本行政法 五、新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六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便民高效 诚实守信 权责 统一
一、合法性原则 “法”: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节 行政机关
一、概念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指依照宪法和组织 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 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二、特征
(一)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二)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三)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四)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五)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
三、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一)职权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 监督权;5、行政强制权;6、行政处罚权;7、行政裁决权 (行政司法权)。
(二)职责
1、积极行使行政职权以有效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 序等行政任务的职责。
2、积极促进经济、文化等事业发展,保障和发展社会福利, 切实做到行政服务与民。
定协调发展目标的要求。(行政应急性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
(一)行政公开;(二)回避;(三)说明理由;(四)听 取意见;(五)不单独接触;(六)告之。
四、便民高效
(一)严格遵守法定时限; (二)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三)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民众。
五、诚实守信原则
(一)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 (二)信守承诺; (三)信赖保护。

行政法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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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合法性
1、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简称国家民
间组织管理局,是中国管理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 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唯一国 际级机构。 其机构职能为: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 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 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对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故民政部应以自己的名义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 开告知书》,同时应加盖民政部公章,而《告知书》中加 盖的为民政部办公厅的公章,属于答复主体不适格。
实质合法性
对于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援 引具体的法律条款说明理由。被诉告知书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据 而未援引,应属适用法律错误。 对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不属于民政 部公开的范围,被诉告知书中并没有告知申请人也未援引《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2014年修改后)
全案总起句
假设民政部根据A公司的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 开告知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满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 条应予以撤销的前提要件,那么应当依法撤销民政部的《 告知书》,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同年4月26日,民政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情况、历年年检 情况属于公开信息,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此外, 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登记的社会团体仅保留登记信息,并不 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

行政法案例分析2课件

行政法案例分析2课件
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
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
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本案涉及的问题
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所 行政处罚的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县
级以上政府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处罚的基本程序
2002年9月24日,某市劳动局的执法人员到个
予以保管的法定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被释放后,街道办和派出所未及时告知其档
案下落,给张某造成了损害,酌情应予赔偿。被告集团公司未曾保管过
档案,张某要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为此,鉴于张某因犯罪被开除公职后与街道办和集团公司已不存在
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法院最终驳回张某要求街道办和集团公司为其办
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判决街道办和派出所赔偿张某4万元。
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
将 罚款增加到 200 元马某拒绝罚款,叶某威
胁到:“等着瞧,不想开店了?”马某怕事,只
好缴纳罚款 200 元,叶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 就走人了"
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吴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
对公民陈某的违法行为当场处以100元罚款。 在处罚当场吴某并未交付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而是声称改日由陈某去工商局领取,并要求陈 某当场缴纳罚款。陈某不服,但吴某不予理睬,
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 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 于同
年 6 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 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 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
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 2000 年 8 月 6 日,分别向石家庄工 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
险待遇,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要求3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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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志大物业公司诉重庆涪陵区人社局行政确认案” 案例研读
汇报人:赵 文 程 学 号:2017007173
CONTENTS
1
案情回顾
2
相关法条
3
案件研读
4
参考文献
1
案情回顾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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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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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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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案情回顾
罗仁均系涪陵志大物业公司保安。2011年12月24日,罗仁均在涪 陵志大物业公司服务的圆梦园小区上班。8时30分左右,在兴华中路宏 富大厦附近有人对一过往行人实施抢劫,罗仁均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拦住 抢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不 慎从22步台阶上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罗仁均于2012年6月12 日向被告涪陵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7月20日,涪陵区人 社局核实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于2012年 8月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仁均所受之伤属于因工受伤。涪 陵志大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涪陵区人 社局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2013年6月25日根据《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 罗仁均受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重庆 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书》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判现已发 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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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CONTENTS
2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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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研读
4
参考二款
案件研读 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法案例PPT(共 3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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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 个:一是《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二是《中止通知》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一、关于《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中止通知》,属于 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如果该行 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 有实质影响的,属于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具 有可诉性,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 民法院受案范围。但如果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具
2013年6月24日,原告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 向被告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被告恢复对 王雷兵的工伤认定。因被告未恢复对王雷兵工伤认定程序, 原告遂于同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 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 日作出(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判决,撤销被告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 出的乐人社工时〔2013〕05号《中止通知》。一审 宣判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上诉。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乐山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乐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乐 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 发生法律效力。
除非出现新事实或者法定理由,否则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不会就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其他结论。 而本案被告在第三人申请认定工伤时已经提交了相 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中 止通知》,并且一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以工 伤认定处于中止中为由,拒绝恢复对王雷兵死亡是 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程序。由此可见,虽然被告作出 《中止通知》是工伤认定中的一种程序性行为,但 该行为将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长期,乃至永久得不 到依法救济,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其权 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原告也无法通过对相关 实体性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因此,被告 作出《中止通知》,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案例》课件

《行政诉讼案例》课件
总结词
除了《行政诉讼法》,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的 法律体系。
详细描述
除了《行政诉讼法》,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等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对行政诉讼的具体操作和法律讼的法律体系。
0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
简称,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所适用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行政诉讼的有关问题作 出的解释。
原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一审终审原则
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基层人民法院和 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当 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 终审判决、裁定。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证 明其主张的事实和请求。
行政诉讼的程序
01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
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起诉应当予以受理。
总结词
作为行政诉讼最主要的法律依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规则等相关内 容。
详细描述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它确立了行政 诉讼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规则等重要内容,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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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案例背景介绍 • 行政诉讼法律知识 • 案例分析 • 案例总结与启示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 参考文献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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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数额都是相同的,难免会让处罚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第5页/共12页
• 第二十七条 【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在执法时没有相应的职权或者超越了自己的职权。
第3页/共12页
四、法律适用上常见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准确,应当适用的法规没有适用。
第4页/共12页
五、自由裁量权问题

行政处罚一般赋予了执法者一定的量罚范围,如裁量幅度为1万到5万,在这个范围内理论上均符合规
定,但是有些情况下,如果一批同类型案件中,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和情况千差万别或者差距太大,但处
•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第四十八条 【交通不便地区当场收缴】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 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 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7页/共12页
七、权利保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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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机关出庭和应诉工作

新行政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行政相对人
当面沟通、平等对话,能够使行政相对人在平等对话中感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和解决问题的诚意,促进化
解矛盾纠纷,无论是一把手还是分管领导出庭应诉,一方面有利于纠纷的化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单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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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 行人正在通行,故交警处罚合法
• • • 4月14日,贝先生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海宁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5月18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认为:视频上的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已经在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了,但 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所以车辆就通过了。法律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 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不是必须停车让行,减速慢行也是属于礼让行人 的范畴。
贝先生当即表示异议,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要求查看执法记录视频。他提出: 他确实曾在该时间点驾车行经该路段,但该路段车流量、人流量较大,他已经无法确定经 过该路段时是否有视频中显示的行人;视频中显示的车辆车型、颜色和他的车一致,但没 有显示车牌号码,不能确认是他的车。即使是他的车,该车前后均有车辆在行驶,行人也 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主动避让车辆。他认为机动车停车让行的前提是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 道,如果行人已经停下来主动让行机动车,则机动车可以先行通过,不能机械地将法律条 文理解为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必须停下来让行人先行。所以,该处罚是对法律 的歪曲理解和适用。 2月13日,贝先生向海宁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3月27日,海宁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处罚决定。
2、法律分析
合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具体做到以下方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程序正当;没有超越 职权范围;没有滥用职权以及没有明显不当
作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之一,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往往成为诸多行政法案件中法官 常考量的重要因素。 行政主体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成为衡量本案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所在。本案法条规 定中的 “应当”作何理解无疑成为决定该案判决结果的关键要素。
6月21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法律的明确规定
贝先生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6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 法院认为,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 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 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 步让行,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二审法院遂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进一步明晰的是:停车静让是该义务履行的明确方式,而非普遍意义上的单 纯减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以调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关系,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 各方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对于他人人身和财产具有法益危害性的行为是该法的打击 对象。 案中路人早已迈上斑马线,横穿马路意图清晰;后到的汽车驶往路人即将行走路 径,保持原速行驶,对行人的人身安全具有极高的现实危害可能性,属于法律禁止 的行为。因此,案中行政主体适用法条正确,满足合法行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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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
1、案情介绍 2、法律分析 3、启示意义
1、案情分析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斑马线前,行驶中的机动车遇到行人,让还是不让?这是全国 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案件,轰动一时。
1月31日,贝先生驾驶汽车在海宁市西山路被交警拦下,被告知人行横道前未停车让 行人而违法。交警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并记3分。

被告辩称:事发当日,原告驾驶汽车沿海宁市西山路由东向西行经邮电新村 时,遇行人正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交警当场截停原告驾驶的汽 车并核实了原告的驾驶员身份。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
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 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该规定中,应当即必须。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 正在通过;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若该汽车于此时不停车直接 通过人行横道,将会给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
3、启示意义
(1)、这个案件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具体化 了。 (2)、法律的正确实施离不开执法部门认真、扎实的执法工作。应当承认,驾车 人在“斑马线”上不让行人的事件每天都在发生,但实际被处罚的却屈指可数。 (3)、当事人较真求真的法治精神可嘉。按一般人的思路,不就是100元钱吗?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当事人相信法律,依法解疑。 法律制定出台的宗旨不是让人违反的,而旨在希望人们恪守。预防教育并规范 行为应当是法律的首要目标,亦是实现社会秩序的应有之义,而惩罚与管制则是次 要的。法律能够被公民正确理解并遵守是预防教育与规范行为目标实现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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