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城市道路方面,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道路设计人员在规划和设计道路时考虑到行人的需求,特别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
规范要求道路上的人行道宽度足够容纳轮椅、推车和行人通行,并且要保持平坦和无障碍的表面。
道路的斜坡和边缘需要符合相应的规范,以确保轮椅和行人的顺利过渡。
此外,无障碍设计规范还要求开设足够数量和位置合适的无障碍通道,以确保残疾人能够方便地进出建筑物。
无障碍通道应具备足够的宽度和平坦的表面,以适应残疾人所使用的各种辅助工具,如轮椅和助行器。
通道的斜坡也需要符合规范,以便残疾人能够安全且容易地进出建筑物。
对于建筑物本身,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的入口和出口设有无障碍设施,如坡道或电梯。
这些设施应符合相关的规范,以确保残疾人能够方便地进入和使用建筑物。
此外,建筑物的内部也应提供足够的无障碍通道和辅助设施,如扶手和无障碍洗手间,以满足不同残疾人的需求。
无障碍设计规范还要求在城市空间中提供足够数量和位置合适的无障碍停车位。
这些停车位应设置在靠近建筑物入口的位置,并且具备足够的空间和辅助设施,以方便残疾人从车辆转移到建筑物。
此外,无障碍设计规范还包括其他一些具体的要求,如标识和导向系统的设计、视觉和听觉辅助设备的配置等。
这些要求旨在提供给残疾人所需的信息和支持,以确保他们能够自主和安全地使用城市公共空间。
总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残疾人能够方便地进入和使用公共空间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这些规范涵盖了道路、建筑物和相关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方面的要求,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便利。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我们可以建设一个无障碍的城市,让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于人权的不断重视,无障碍设计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无障碍设计旨在提供平等的使用和参与机会,为身体有障碍的人群创造一个无障碍的城市环境。
本文将阐述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规范,并探讨这些规范对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规范1.人行道设计:人行道应具备一定的宽度,以容纳轮椅和行动不便者的通过。
人行道上的斜坡应符合一定的坡度,便于轮椅上下坡。
同时,人行道上应设置足够的无障碍通道,避免障碍物的阻挡。
2.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的设计应考虑到视觉障碍人士的需要。
例如,在红绿灯上增加声音提示,以提醒视觉障碍人士是否可以通行。
3.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应提供无障碍斜坡或电梯,以方便行动不便的人群安全通过,同时也要考虑到视觉障碍人士的导航需求,例如增加触摸导航标示。
4.标线和标牌:道路上的标线和标牌应具备一定的明显度和触觉性,以帮助视觉障碍人士进行导航。
例如,采用凸起的标线和标牌,方便视觉障碍人士通过触摸来获取信息。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1.入口和出口:建筑物的入口和出口应提供无障碍斜坡或电梯,以便行动不便的人群进出建筑物。
入口处的门禁系统应方便视觉障碍人士使用,例如增加触摸屏幕或语音提示。
2.内部通道和楼梯:建筑物内部的通道应保持通畅,避免障碍物的阻挡。
楼梯旁应设置无障碍斜坡或电梯,以方便行动不便的人群的使用。
3.办公区和公共设施:办公区和公共设施应设置适当高度的桌子和台面,以便于轮椅使用者的使用。
厕所和更衣室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例如无障碍厕所和更衣室。
4.紧急情况处理:建筑物应设置适当的紧急疏散设施,以保证行动不便的人群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无障碍设计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无障碍设计不仅仅对身体有障碍的人群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整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积极的影响。
1. 社会包容性:无障碍设计可以提高社会的包容性,减少弱势群体的排斥和歧视,营造一个更加平等和融洽的社会。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国家建设部下发了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218年月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2001日起开始执行: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缘石坡道--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
横道及桥梁、。
2CM道地面不得大于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人行横道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
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2.00M。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
20:1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
盲道触感条面宽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无障碍设计规范2023
1.0.4 城市无障碍设计在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 合城市的总体发展要求,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城市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2 术语 2.0.1 缘石坡道 curb 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为了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 便行人进入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在人行道上或其他场所铺设的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觉障碍者产生盲 杖触觉及脚感,引导视觉障碍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 directional indicator
安装在无障碍设施上或设施附近固定部位上,采用盲文标识以告知信息的铭 牌。
2.0.31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audible pedestrian signals for street crossing
通过语音提示系统引导视觉障碍者安全通行的音响装置。 2.0.32 语音提示站台 bus station with intelligent voice prompts 设有为视觉障碍者提供乘坐或换乘公共交通相关信息的语音提示系统的站 台。 2.0.33 信息无障碍 information accessibility 通过相关技术的运用,确保人们在不同条件下都能够平等地、方便地获取和 利用信息。 2.0.34 低位服务设施 low height service facilities 为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而设置的高度适当的服务设施。 2.0.35 母婴室 mother and baby room 设有婴儿打理台、水池、座椅等设施,为母亲提供的给婴儿换尿布、喂奶或 临时休息使用的房间。 2.0.36 安全警示线 safety warning line 用于界定和划分危险区域,向人们传递某种注意或警告的信息,以避免人身 伤害的提示线。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1 总则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缘石坡道 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盲道 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行进盲道 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提示盲道目 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人行通道 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无障碍入口 barrier-free entrance 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道路与桥梁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城市道路道路类别·城市市区道路·城市广场·卫星城道路、广场·经济开发区道路·旅游景点道路等设计部位 1 人行道 2 人行横道 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 公交车站 5 桥梁、隧道 6 立体交叉人行道路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是指针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时要考虑到无障碍使用的需求,提供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无障碍设计旨在为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便利和安全的出行和使用环境,以便他们能够独立、自主地参与社会活动。
首先,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应考虑行人通行的需求。
在人行道的设计中,应设置足够宽度的通道,以容纳行动不便的人群使用的辅助工具,如轮椅、助行器等。
同时,人行道的坡度应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避免出现过陡或过平的情况,以免给行动不便的人带来困难。
此外,道路上的斑马线应设置辅助设施,如触角按钮、盲道等,以方便视觉障碍人士的使用。
其次,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应考虑到进出建筑物的便利性。
入口处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如坡道或升降平台,以方便行动不便的人士进出。
门的设计应考虑到轮椅或助行器的通过,门槛的高度应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此外,建筑物内部的走廊和通道也应保证宽敞,并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斜坡,以方便行动不便的人士的上下楼。
再次,无障碍设施的设置还应考虑到视觉障碍人群的需求。
建筑物内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和导向标志,以方便视觉障碍人士辨识方向和位置。
此外,建筑物内的楼层和房间应设置盲道,以帮助视觉障碍人士辨认路线,同时要注意盲道的颜色对比和纹理的清晰度,以提高辨识度。
最后,无障碍设计还应包括建筑物内的设施和服务的无障碍使用。
例如,公共厕所的设计应考虑到轮椅的通过,并设置辅助设施,如扶手和紧急呼叫装置;无障碍停车位和出入口的设置应方便行动不便的人士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设计应考虑到轮椅的进出和停放。
总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创建一个无障碍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包容性和融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合理的无障碍设计,可以为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更加方便和安全的出行和使用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m处应设提示
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5 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 6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3-1的规定(图4.2.3-5)。
4.3 公交车站
4.3.1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4.3.2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
6.2.4公用厕所的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等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 章第68节.2的.有5关居规住定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 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2.6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6.3 公共服务设施
6.3.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6.3.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5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5.1 公共建筑
5.1.1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注:1.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31..3有楼文层化的、大纪念型商建业筑进与服行无务障建碍筑设应计设的无范障围碍应电符梯。合表5.1.3的规定。 5.1.4观演、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2001年8月21日起开始执行: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
标志—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臵,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人行道设臵的盲道位臵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臵。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
盲道触感条面宽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完整版)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6 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 道路与桥梁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3.2 人行道路3.2.1 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主要内容是:(1)城市道路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人行道、过街天桥与过街地道、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人行道口等。
无障碍内容是,设有路缘石(马路牙子)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应设石坡道;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商业街及交通建筑等重点地段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地段应设提示盲道;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主要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轮椅坡道或电梯,坡道和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应设提示盲道;桥梁、隧道入口的人行道应设路缘石坡道,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口应设路缘石坡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2)居住区实施无障碍的范围主要是道路、绿地等。
无障碍要求是,设有路缘石的人行道,在各路口应设缘石坡道;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通路应符合轮椅通行要求,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通路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3)房屋建筑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育、交通、医疗、学校、园林、居住建筑等。
无障碍要求是建筑入口、走道、平台、门、门厅、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浴室、电话、客房、住房、标志、盲道、轮椅席等应依据建筑性能配有相关无障碍设施。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oc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第四章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第五章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第六章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第七章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第八章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道路与桥梁3.1.1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2人行道路3.2.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4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4.1缘石坡道4.1.1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2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3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坡缘石坡道和三面坡缘石坡道;4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5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mm。
4.1.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2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图4.1.2-1,图4.1.2-2,图4.1.2-3);3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4.1.2-4);4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m(图4.1.2-5);5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规范【实用基础】1.1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2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3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451.2123451.3122盲道2.112指行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4.2.1-1);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图3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图4.2.1-3);4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5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6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2.2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0.25~0.50 m处(图4.2.2-1);2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 m处;3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 m;456表2.31;23;456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3表4.2.3-13公交车站3.1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3.2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1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2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3提示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 m;43.31的缘石坡道;23444.14.24.31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要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2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3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 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 m的中间平台;4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4.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梯道宽度平应小于3.50 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 m;2在梯道中间部位设自行车坡道;3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 m,宽度不应小于0.30 m;4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平不应有突出部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详]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 建筑入口
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图7.1.1)。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建筑类别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1 大、中型公共建筑≥2.00
2 小型公共建筑≥1.50
3 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2.00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
≥1.50
建筑
5 无障碍宿舍建筑≥1.50
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图7.1.5-1, 图7.1.5-2)
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建筑类别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
1 大、中型公共建筑≥1.50
2 小型公共建筑≥1.20
3 中、高层建筑、公共建筑≥1.50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1.20
7.2 坡道
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 (图7.2.1-1, 图7.2.1-2)。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前言1 总则2 术语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 道路与桥梁3.2 人行道路4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4.1 缘石坡道4.2 盲道4.3 公交车站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4.5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5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5.1 公共建筑5.2 居住建筑6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6.1 道路6.2 公共绿地7建筑物无障碍设计7.1 建筑入口7.2 坡道7.3 通路、走道和地面7.4 门7.5 楼梯与台阶7.6 扶手7.7 电梯与升降平台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9 轮椅席位7.10 无障碍客房7.11 停车车位7.12 无障碍住房8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8.1 标志8.2 盲道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缘石坡道 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 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 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2001年8月21日起开始执行: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
标志—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
盲道触感条面宽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提示盲道的长度宜为4—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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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规范【实用基础】
1.1 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2 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
4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5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 mm。
1.2 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2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图,图,图;
3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 m(图;
4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 m (图;
5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1.3 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图;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图
2 盲道
2.1 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 指行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图;
3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图;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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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6 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2.2 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0.25~0.50 m处 (图;
2 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 m处;
3 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 m;
4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
5 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6 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
表盲道触感条规格
2.3 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
2 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
3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图;
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图, 图;
5 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
图(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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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公交车站
3.1 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3.2 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
1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2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3 提示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 m;
4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交车站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3.3 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的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 m。
坡度不应大于1:12的缘石坡道;
2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3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4 提示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 m;
4.3.4 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1 城市中心、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设坡道和提示盲道;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梯 (图
4.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应适合乘轮椅者通行;梯道应适合拄拐杖者及老年人通行。
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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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要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
2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3 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 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 m的中间平台;
4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道宽度平应小于3.50 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
2 m;
2 在梯道中间部位设自行车坡道;
3 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 m, 宽度不应小于0.30 m;
4 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平不应有突出部分。
4.5 距坡道与梯道0.25~0.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
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60 m (图
4.6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7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手高应为0.90 m。
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70 m;
2 扶手应保持连贯,在起点和终点应延伸0.40 m;
3 扶手截面直径尺寸宜为45~50 m,扶手托架的高度、扶手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5~50 mm;
4 在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标志牌;
5 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设高不小于0.10 m的安全挡台。
4.8 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0.85 m时,在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4.9 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4.10 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 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栏,并应在结构图, 图( 提示盲道0.30~0.60 m边缘外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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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5.1 桥梁、隧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是1:20;
2 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5.2 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图, 图, 图
5.3 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直坡道,缘石坡道与人行横道应相对应;
3 桥孔内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有的盲道相连接。
5.4 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缘石坡道与盲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一节与第二节有关规定。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