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证券经纪业务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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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狭义的证券经纪业务有时也称 证券代理业务,它是指投资银行接受 客户委托,按客户的合法要求,代理 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并以此收取佣 金。
证券公司
设 立
交易所
买卖证券
证券营业部
委托
客户
佣金
广义:
广义:广义的经纪业务不仅包括代理证券 交易,还包括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设计 投资组合等。
本章主要针对狭义的经纪业务。
和委托买卖方式的选择、客户与代 理人的关系、个人证券账户与资金 账户实名制、严禁全权委托、公司 客户投诉电话等事项。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01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 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 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 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 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 律文书。
第五章 证券经纪业务
本章要点
• 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 证券经纪业务的程序 • 信用经纪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 • • • • •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含义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主体 四、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五、证券交易场所 六、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含义
普通经纪业务 是指投资银行只 接受委托代客户 交易证券,从而 赚取佣金的一般 经纪业务。不为 客户垫资或垫券, 不承担任何可能 的风险
信用经纪业务
是指投资银行作为 经纪商,在代理客 户证券交易时,也 为客户提供部分现 金及有价证券担保 为前提,为其代垫 所需的资金或有价 证券的差额,从而 帮助客户完成证券 交易的行为。
【案例】2002年7月18日,楼某与渤海证券 签订《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委托渤海证券 代理国债投资,渤海证券确保其年收益率 10.5%。签约后,渤海证券擅自在楼某资金 账户内挂其他人的股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造成巨额亏损 【分析】一些投资者轻信证券公司保证投资 收益的承诺,将资金交予证券公司。投资者 应当明白,证券公司不是银行,不能保证固
A
在指定地点设立营业场所从事证券交易 在接受委托办理经纪业务时,按规定的比例或方 式收取业务佣金 未经客户委托,不得代客户买卖证券 代客户买卖应坚持公平交易的原则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活动等
B
C
D
E
2.证券经纪人
评价经纪人
完全服务 经纪人
只为客户在二
级市场中交易 证券的经纪人。
除代理交易外
还提供更广泛 服务的经纪人。
• • • •
按照业务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 1.佣金经纪商 2.交易所经纪商 3.专营经纪商
四、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交易的中介,是独立于买卖双
方的第三者,与客户之间不存在从属或依附的关
系。但是,要开展经纪业务,证券经纪商首先必 须与客户建立具体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委托人
自然人 或法人
证券经纪商
证券经纪业务 包含的要素
证券交易所
特定价 格的证 券
证券交易 对象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业务对 象的广 泛性、 多变性 证券经 纪商的 中介性
客户指 令的权 威性 客户资 料的保 密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经纪业务的种类
1.按经纪业务所在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场内经纪业务和场外经纪 业务
场内经纪业务
1.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 示书》和《客户须知》。起到投资者教育的作用
《风险揭示书》
《客户须知》
告知客户从事证券投资将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宏观 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 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其他风险等。
让投资者了解股市的风险、合法的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投资品种
1.证券经纪商的条件和行为规范
证券经纪商的条件:
(1)
>
>
投资银行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有关证券 和商品交易的知识与经验,并通过严格 的经纪人资格考试; 投资银行必须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 交易所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 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额,并按规定缴 纳管理保证金和资格会费。
(2)
(3)
>
证券经纪商的行为规范
02
主要内容:双方声明及承 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 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
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 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
机构客户、附则。
我国《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 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 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根据此项规 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方存管”。在这种模式下,客户与其指定 的存管银行、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概念
投资者应注意防范证券经纪业务中的风险:
【案例】投资者钱某在某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和资 金账户,并从其银行储蓄账户转入其资金账户资金120 万元,准备进行证券买卖交易。当日,证券公司营业 部人员找到钱某,协商与其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120万元,期限一年,自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10 日,约定年利息10%。在利益的驱使下,钱某同意,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证券公司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当日 即通过柜台向钱某预先支付借款利息6万元。随后,钱 某将账户的资金密码、证券交易密码全部交给了证券 公司,证券公司修改了密码后,将钱某账户资金进行 证券回购业务。后该证券公司因违规经营形成巨大客 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被监管部门行政关闭清算, 钱某因账户内已无资金,券商也无力偿还。
定利率的回报。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主体
委托人(客户)
受托人(投资银行)
(一)委托人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行证券 交易并委托他人代理的自然人或法 人
概念
证券经纪商是以代理人的身 份从事证券交易的,证券经 纪商与其委托人(客户)的 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二)证券经纪商
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 理客户买卖并按交易情况依法获取 佣金的中间商人。
是指投资银行作为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申请了交易席位以 后具备了经纪商的 资格,在交易所开 市的时间内为委托 客户提供交易服务 的业务。
场外经纪业务 是指投资银行 作为一般经纪 商,在证券交 易所以外的场 外市场为委托 客户中介证券 买卖的业务。
2.按是否为客户垫资(垫券)划分,可分为普通经纪业务和信 用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