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抗辩。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所在。
其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或者捏造的。
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者抗辩,不能是不完整的或者不足以证明的。
再次,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侵权行为的证据、损失的证据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提供相应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最后,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认定和采信。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院就会认定并采信这些证据;如果不符合,法院就会不予认定和采信。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需要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也需要充分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希望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需要提供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标准。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证明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通常分为原告证明责任和被告证明责任。
原告通常负有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的责任,被告则负有反驳原告主张的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有充分举证责任和部分举证责任两种情况。
充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部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然后对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充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比如,书面证据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取得,证人证言应当由法庭召唤出庭作证。
(2)证据的确凿性: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且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4)证据的结果性:证据必须能够在法庭上产生相应的效力,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
2.部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应该符合合理推定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能否提供初步证据:当事人应当首先提供一些初步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或抗辩不是毫无根据的。
初步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2)被推定方提供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相反的证据,以推翻对方主张或抗辩。
总的来说,无论是充分举证责任还是部分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都应当遵循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确凿性、关联性和结果性的要求。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学著名证据学家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尺度也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第三种观点: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四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证明标准不可能仅仅只是用言语做出精彩明晰的描述,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不同的理解,总体来看,证明标准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人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从法官角度来讲,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说是证明标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三是从证明标准自身的性质来讲,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尺度。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原则,以求出良好的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据,并由法院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重要性,以确定案件事实。
为
了便于法院判定案件事实,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定下了三种证明标准,即直接证据、间接证
据和引证证据标准。
一、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第一手自然因素(确凿无疑)或事件状况记录首先被
提到法庭。
这些证据包括直接事实证明文件、真实照片、发票、合同、音频录音、身份证、收据、书信等。
这些证据由于其简单性、明确性和相关性,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法庭评估证据的分支,它不是由当事人直接提出的,而是通过据此归纳出
来的。
例如,一只很小的狗吃了大量肉,那么它可能会变胖。
所以,当前例子中的狗变胖
就是一种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法庭从各种事实及对案件有效大局后判定的,因而其可靠
性不高。
三、引证证据
引证证据是来自有关规范解释的证据,它可以包括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司法认定、
学术文章等。
引证证据除了有助于了解案件要素,还有助于当前事件的复杂性发挥明确的
解释和作用。
引证证据可以加强对诉讼者权利要求和辩护方辩解的证明。
总而言之,直接、间接和引证证据是民事诉讼中共同用到的规范。
尽管每种证据各有
特点,但它们共享着从实践中发现、证明和认可的目的。
当事人应当仔细准备这三种证据,以达到更好的审判结果。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备的一定标准和要求。
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被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事实。
这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
其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和合法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充分程度,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所要求的事实;确实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合法获取和合法使用,证据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且在法定程序下使用的。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争议焦点来确定证明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明显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即可;而对于争议较大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提供更为充分和确凿的证据。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证明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需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情况;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赔偿责任等。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补充证据,以满足证明标准。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适当的推定和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确实、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实。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并且尽最大努力来收集、保全和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或者抗辩,所必须提供的证据的种类、数量和证明的要求。
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确定、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认定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确定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具有真实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的。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可以证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在确定证据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采纳并形成认定。
其次,证据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谁来提供证
据支持的问题。
一般来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权利状况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
定的过程。
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负担的转移、证据的调查和审查,并形成认定的结论。
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贯彻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终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
总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
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当依法正确适用证明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需提供的证据的标准和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和掌握民诉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民诉证明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能虚构或歪曲事实,否则将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事实提供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充分。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充分,不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够支撑当事人的主张,并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可能搜集和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充分的证明。
再次,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合法有效。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存在违法或无效的证据。
只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才能够被法院采纳并对案件产生影响,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注意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方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具有说服力。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具有说服力,能够让法院相信并接受当事人的主张。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注重证据的逻辑性和连贯性,确保证据能够对案件产生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民诉证明标准对于民事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守民诉证明标准的要求,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和说服力,从而为自己的权益争取更好的保障。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严格依照民诉证明标准来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判,确保案件的审理结果公正、合法。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而证明标准则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明事实的标准,二是证明证据的标准。
证明事实的标准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证明其真实性。
而证明证据的标准则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才能被法院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逻辑关系合理的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合理的,不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漏洞。
再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还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来判断证明标准是否达到要求。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常识、经验和逻辑推理来评价证据的价值和证明事实的可信度,从而作出裁决。
最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而被告则需要对自己的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收集证据,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便在法院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也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实践中,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证明标准的要求,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的重要依据,但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也是法院必须考虑的问题。
为了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严谨性和高效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要求的合法性和充分性方面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分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另一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标准。
证据标准是指当事人获取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证据标准的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2.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推定证明、关联证明、旁证等;3.最弱证据:指没有直接证明力和间接证明力的证据,如单方证言、无人证言等。
证明责任标准是指当事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情况下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内容必须符合证据标准。
如果举证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那么法院将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1.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在民事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举证责任原则,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举证。
如果举证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且符合证据标准,那么法院将予以支持;反之,如果举证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或者证据不符合规定的证据标准,那么法院将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通常是由主张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来承担,且证据标准比较严格。
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必须非常充分、准确,证实对方涉嫌商标侵权的事实。
3.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条款十分明确,那么当事人只需要提供与合同条款相关的证据,且证据符合证据标准即可。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浅论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浅论摘要:我国在诉讼上长期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均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具科学合理性。
我国应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国外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形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基本原则,并辅以其他标准的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1 证明标准的含义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定义。
一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存在所应达到的水平或程度。
这一定义通常适用于拥有一系列单独系统的证据规则的英美法系。
二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衡量证明结果的准则。
这一定义通常适用于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
在我国,证明标准通常被认为是“法律规定的法官运用证据证明诉讼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从这个表述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概念,侧重于从法官的角度来认识,与大陆法系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
2 证明标准的模式及层次2.1 证明标准的模式证明标准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种模式。
客观真实又被称为实质真实,即要求人们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在我国,从根本上说是将那些被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作为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决定的合法根据。
法律真实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是诉讼证明的理想状态,将客观真实作为一种理想价值追求是有意义的,是应当肯定的,但如果把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则这一理想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
2.2 证明标准的层次根据诉讼中证明程度的不同,可将证明标准分为不同的层次。
通常认为,诉讼的证明程度有“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及“盖然性占优势”三种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此种标准主要用于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诉讼证明仅起一种补充作用。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而证明标准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关键要素,对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
这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需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清晰。
这一证明标准在保障诉讼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现行证明标准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在部分复杂案件中,由于证据的难以获取或证据之间的矛盾,使得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此外,部分当事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提供虚假证据,给司法公正带来威胁。
因此,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方向1. 多元化证明标准的构建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和复杂性,应构建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例如,对于简单案件,可采取较低的证明标准,以提高司法效率;而对于复杂案件,则需采取较高的证明标准,确保案件事实的清晰。
此外,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采取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以保障司法公正。
2. 强化证据审查力度为防止虚假证据的产生和传播,应强化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力度。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所采纳的证据真实可靠。
同时,对于涉嫌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 引入科技手段辅助证明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可以辅助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过程。
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验证,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效力。
同时,通过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手段记录案件事实,有助于更全面地呈现案件真相。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不同案件的这个证据证明可以达到什么程度也通常是不同的,因为法官是不可以拒绝这个裁判的,因此呢在这个民事诉讼的这个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这个证明的这个事实无法否定其他的一些可能性的情况下,就根据这个高度盖然性的这个证明标准来作出一个判断。
民事诉讼的这个证明的标准是一个高度的盖然性的一个证明标准,就是这个证据是只要是能够基本地把这个倾向于证明这个案件的事实就行了,所以不同这个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必须要有这个百分百的一个绝对的真实的一个证明标准。
所以这个具体来说呢,就可以把它落实到我国的这个《证据规定》的第七十二和七十三条规定。
(1)这个法规的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这个一方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这个证据,如果另一方的这个当事人呢认可了又或者呢是提出了这个相反证据但是却不足以能够反驳的,法院就可以确认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如果一方的这个当事人所提出的这个证据,另一方的这个当事人却有异议并且当场提出了这个反驳证据,而且这个对方的当事人是认同这个反驳证据的,那么可以确认这个反驳的证据的一个强有效的证明力。
(2)这个法规的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如果这个双方的当事人对这个同一的事实分别的举出了这个相反的证据,不过是都没有一个足够的根据可以否定对方的这个证据的,法院则结合这个案件的情况,来判断这个一方所提供得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会不会明显的大于这个另一方的,然后把证明力更加大的这个证据确认,又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法来判断从而导致了这个争议事实无法认定的,法院则按照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这个规则来作出一个裁判。
最后,这个高度的盖然性的标准,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七十三条法规就规定了这个“高度盖然性”的这个证明标准,根据此条规定,如果这个双方的当事人对这个同一的事实分别的举出了这个相反的证据,不过是都没有一个足够的根据可以否定对方的这个证据的,法院则结合这个案件的情况,来判断这个一方所提供得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会不会明显的大于这个另一方的,然后把证明力更加大的这个证据确认,又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法来判断从而导致了这个争议事实无法认定的,法院则按照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这个规则来作出一个裁判。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法院也会根据证据来做出裁决。
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民诉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合法合规。
合法的证据是指依法获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合规的证据是指在证据的收集、保存、呈现等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如果证据不合法合规,法院将不予采纳。
其次,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指证据内容必须真实,证据来源必须可靠。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否则将无法达到证明的目的。
此外,证据的真实性还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再次,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足以证明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不能存在推测、猜测或不确定的情况。
只有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才能够得到法院的采纳。
最后,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相关性强。
相关性强的证据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联系,证据必须与主张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
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不强,法院将不予采纳。
总之,了解民诉证明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民诉证明标准的要求,合法合规地收集证据,并且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足以证明事实、相关性强。
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够在民事诉讼中获得胜诉的可能。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当事人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法院也需要依据证据来做出裁决。
因此,证明标准的确定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究竟什么是证明标准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所要求的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实性的要求。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种证明标准,即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标准。
而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采用的是民事证明标准。
民事证明标准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同时,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提供确凿、充分、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有这样,法院才能依据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提供证据,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而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也有不同的证明标准。
比如对于书证,通常要求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对于物证,要求其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对于证人证言,要求证人的证言必须真实可靠,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着证据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一般来说,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其抗辩事实。
而在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来进行裁决。
总的来说,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提供确凿、充分、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取得理想的结果。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提高诉讼的成功率。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而证据的标准则是影响案件胜负的关键之一。
那么,民诉证明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标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另一种是特殊证明标准。
一般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由法官根据认定事实的真实性来作出裁决。
而特殊证明标准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特殊情形。
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在于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由法官根据认定事实的真实性来作出裁决。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法院可以对其不予支持。
再者,对于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标准,我国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在违约责任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即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只需证明债权存在、债务人违约和损失,而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损失没有发生。
这种特殊的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民诉证明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否则,一旦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将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民诉证明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充分了解证明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庭上取得胜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判断事实真假和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对于案件的胜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概述1. 事实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首要的是要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中的事实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事实证明标准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充分证明和合理推定。
(1)充分证明:当事人通过充分的证据材料,能够使法庭对案件的事实做出确凿的判断,即可以认定为充分证明。
例如,当事人提供了现场照片、收据、合同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2)合理推定:当某种事实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充分证明时,法庭可以根据常识或具备推定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推定。
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交易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推定对方存在合同违约行为。
2. 法律证明标准除了事实的证明,民事诉讼还需要法律的证明。
法律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中需要证明自己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即当事人需要证明相关法律规定是适用于案件的。
法律证明标准一般采用合法性推定,即法律的认定和解释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作为证据,以证明所依据的法律适用于本案。
三、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1. 证明标准与民事案件类型的关系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其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在侵权类案件中,对事实的证明通常比较严格,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而在合同类案件中,法律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本案。
2. 证明标准与证据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越充分、真实、合法、有效,其所达到的证明标准就越高。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证明标准与调查取证的关系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往往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引起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决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的。
也就是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反驳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其中,书证是指各种书面文件,如合同、发票、凭证等;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被损坏的物品、照片、录像等;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进行的鉴定结论。
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者,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所作的规定。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两种,即"充分证明"和"足以推定"。
"充分证明"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成立;"足以推定"是指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但可以根据常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证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标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原告来说,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是不会轻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对于被告来说,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辩护事实,法院也不会轻易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裁判的依据,也是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并加以重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被法院采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法性、充分性和可信度。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可信度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三个方面是评判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供证据,例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这些证据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认定,才能对案件的真相起到证明作用。
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二是证据的充分性,提供的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三是证据的可信度,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或捏造的。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会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对证据的认定标准进行灵活运用。
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证据,并在庭审过程中积极辩护,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法律对证据认定的一种要求,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证据的认定标准,合法获取并提供充分可信的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需要严格依法审查和认定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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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专业07秋法学本科学习中心新丰电大姓名陈学文学号071110746 指导教师李文敬2009 年8 月 4 日目录引言 (1)一、证明标准的确立在证据制度中的意义 (1)(一)实体法的意义 (1)(二)程序法上的意义 (2)二、证明标准模式 (2)(一)证明标准模式是诉讼体制设计上的要求 (2)(二)真实是实事求是原则的要求 (3)(三)客观真实模式与程序正当的不矛盾性。
(3)三、诉讼证明中的盖然性问题 (4)(一)证明的方式具有不确定性 (4)(二)证据材料具有不确定性 (4)(三)诉讼证明中的逻辑推理前提具有不确定性 (4)(四)证明结果因难以检验和验证而具有不确定性 (4)四、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4)(一)证据优势标准与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相适应 (5)(二)证据优势标准与民事诉讼两造对质的诉讼体制相适应 (5)(三)证据优势标准能充分地调动诉讼当事人的积极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 (5)五、参考文献 (5)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陈学文引言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证实事实的真伪。
证明标准在证据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如果没有一个证明标准,那么将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诉讼法一样,没有明确的证明的标准。
本文就这一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期有益于审判实践。
一、证明标准的确立在证据制度中的意义查清案件事实是案件纠纷得到正确处理的第一步,而对事实是否清楚的判断则属于证明标准的问题,在职权主义模式下,证明标准一般在证明的任务的题目下进行论证。
究其原因,职权主义模式大都强调法院在诉讼中的核心地位和能动色彩。
自我国实行诉讼改革以来,职权主义之弊受到猛烈抨击,现今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已有所淡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和强调,故现在人们在谈及证明标准的时候,是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进行论述的。
例如:在审判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无非是对自己的主张有利的,但达不到一定证明标准时,将承担败诉后果。
由此可见,举证责任的含义是某一纷争事实应由哪方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从而使该事实得到法庭认定为真实, 也就是说,我国民事法不仅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且规定了法院的调查取证义务。
但法院的调查取证义务是有条件的,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存在举证的客观障碍而且该障碍其本身无法克服。
法院所为之调查取证,并非由法院承担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种衡平措施,体现了对举证弱势方的支援,其目的不是要打破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力量均衡,而是要维持一种实质的均衡。
如果在调查取证中无法找到相应证据,则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仍要承担其举证不能之后果。
故证明标准在法院动用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时,仍是当事人举证是否充分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的效用主要有二:(一)实体法的意义在证据量及证明力不变的情况下,证明标准的设置和实际掌握的宽严在一定情况下决定案件实体处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的司法原则清楚明白地说明了事实认定对案件处理的重要性。
如何理解“以事实为依据”,学者对此的表述不尽相同。
如有的学者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把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他们法律关系争议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的处理的依据。
”[1]也有的学者认为“以事实为根据,是指要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忠于事实真相。
”[2]还有的学者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忠于事实真相,这种事实必须是客观的、全面的,......务求查明真实情况,还事实的本来面目。
”[3]不难看出,在不同的表述中,都把这个“事实”当作案件客观事实,是纠纷冲突事实的真相,即客观真实。
作为办案法官不能亲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而是居中裁判的角色亦排斥法官的证人地位,法官不能依据其亲历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这样,法官据以作出实体处理时只能通过由当事人举证证明的方式呈现在法官面前。
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必须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尽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法官不能凭直觉认定该事实,无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作为依据以作出实体裁判。
因而证明标准的设置和掌握的宽严将影响实体处理的结果。
(二)程序法上的意义证明标准在程序法上的意义是指证明标准是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其举证责任的客观标志。
当案件事实依据证明标准被判断为真实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的举证即告完成,其举证责任即告卸除。
于此情形,法院应依据已经证明确认的事实进行裁判,不得另行科以举证责任,换言之,在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依据证明标准完成其举证时,法官应终结调查程序,从而使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
明确证明标准的程序意义,有助于防止重复开庭,反复调查和久拖不决。
公正和效率是民事诉讼中的二个重要价值。
迟到的公正不能说是真正的公正。
二、证明标准模式模式通常是指事物的标准形式标准样式。
证明标准与证明标准模式是个需要加以区分的概念,二者提区别在于,证明标准模式以证明标准具有更强的概括力,同一模式可以容纳多个不同证明标准。
因而证明标准模式具有更强的指导性,而证明标准则具有具体的应用价值。
此外,证明标准模式具有体制构建的意义,即应如何构建整个诉讼证明体系,而证明标准仅是判断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举证是否充分的标准,那种把证明标准模式与证明标准混为一谈的说法是不妥当的。
关于证明标准模式,学说上主要有“形式真实”,“客观真实”二种。
“形式真实”有二种含义,一种是指存在于封建制度下法定证据原则,即要求法官只能依照法律预先对证据所作的各种规定来判断和运用证据,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另一种含义是指存在于西方自由心制度下的证明标准模式,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认的案件事实并非客观的真实或案件的真实,而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据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
把自由心证列入形式真实模式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色彩,事实上,自由心证在近代西方诉讼制度中的确立,是反对封建形式真实的结果,其目的是为法官发现客观真正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近年来,对我国司法诉讼制度中采用“形式[1] 参见张永泉,以事实为根据之辨析,法学,1999年第3期,8页[2] 前引 [1],第10页。
真实”模式还是“客观真实”模式学界有过激烈的论争。
我认为“客观真实”模式应是我国证据制度应采用的模式,理由是:(一)证明标准模式是诉讼体制设计上的要求。
“体制”作为一种制度,具有一些典型或标准意义,也可以形成或确立一种模式即体制概念下的模式。
体制一般是指客观方面的具有一抽象性的态势,而模式是指比较微观或具体的内容。
尽管发现客观真实在诉讼中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但这种诉讼体制证明标准模式应有利于发现客观真实。
学者们经常引用这样一句话:“我们没有像照相机般的功能,不能够准备无误地观察,固定以及复忆在我们眼前所发生的一切。
我们所观察、叙述的事物受到了自身认识能力、周围环境状况、个人成见、预期倾向性以及律师对有关事物作出技术描述的极大影响。
”因此,程序正当对我国审判实践中的证据运用是一种现实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不能过高追求那种超越客观实际的“客观真相”的标准模式。
[4]“法律真实”的理由是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在裁判上必须治循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说是在实质上是从法律的角度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认定。
法律真实的观点忽视了证据标准模式在诉讼体制中的构建含义,放弃了诉讼中发现真实和实体公正这一重要价值,是不可取的。
在民事诉讼中再现的事实,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下的实际真实。
原始状态下的事实不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度和规则的审查、判断、认定,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而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实际事实因素与法律相结合的产生。
根据程序公正的要求,诉讼中再现的事实,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规定,并受制与法律的评价。
在此基础上认定的法律上认为是真实的事实,才是法官据以定案的根据。
同时,“法律真实说”还认为,在法官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为了防止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应当设置相应的制度予以程序上的保障。
[5](二)真实是实事求是原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原则在我国法学中长期居于指导地位,但近年来该原则不断受到非难,大有将其逐出法学领域之势。
实事求是原则就是要求要忠实于事实真象,就是必须对证据采取科学的态度,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
实事求是原则要求在诉讼中要以科学的态度研究证据,努力发现案件客观真实,但从不认为被认定的案件事实一定是客观真实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个完备的逻辑体系。
唯物认识论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人的认识是外界事物的反映,人类有认识世界的能力,通过调查研究,客观的事物真象是完全可以认识的,但认识又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发现和把握客观真实。
从古至今没有一种证据制度承认自己的诉讼制度不要求真实(只不过人们对“真实”有不同的理解而已),否则,就失去了正当性,也不可能确立裁判的权威。
而法律真实是最大可能地追求“制度上的真实”,它只是强调程序和制度安排的确定性,追求自然真实(客观真实)与制度真实的结合,而并不是要排斥客观真实。
这是法律真[4] 参见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68页[5] 参见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三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84页实观的基础和前提,离开此一前提,法律真实就会变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6]实事求是原则只是认识世界的一种方法,属于方法论问题, 在法学上对实事求是原则的非难错误地把实事求是这一思想路线视为检验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标准并将二者混为一谈,也是不可取的。
审判实践中:原告持有效的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认为借据是在不合法的条件下写的,究竟是否在不合法的条件下取得,被告提不出证据予以指明,法院也无法查清“客观事实”,只能以现有的证据认定作出借债还钱的裁判。
即采用了“法律事实”。
(三)客观真实模式与程序正当的不矛盾性。
客观真实标准模式的使命在于通过一定的措施将案件事实的查明提供最大的可能性,但能否实现这种可能性将依赖于案件审理过程的具体操作。
一般情况下,按合理的体制设计下的证明标准模式进行操作最能发现案件真实。
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中的推定和“拟制”使得发现客观真实成为不可能,因而客观真实模式没有现实可行性。
笔者认为,推定乃是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定另一事实的存在,通过推定确认的事实虽然具有一的盖然性,但推定允许以举证的方法推翻,因而推定并不防碍事实真相的查明,反而能及时有效地查明事实真相。
如果依据推定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那并不是推定制度的必就结果,而是推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