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PE基金税收及结构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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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PE基础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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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制PE概述
01
有限合伙制PE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有限合伙制PE(Private Equity) 是指通过集合投资者的资金,对 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的一 种投资方式。
特点
以权益性投资为主,投资期限较 长,追求高收益,同时承担较高 风险。
透明度要求
通过信息披露提高有限合伙制PE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基 金的运行情况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监管
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对有限合伙制PE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和自律 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6
有限合伙制PE的未来发展趋 势
技术创新与投资机会
1 2 3
人工智能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有限合伙制PE将 更加关注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机会,挖掘具有潜 力的初创企业。
公益事业
02
有限合伙制PE将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回馈社会,推动社会进步
和发展。
可持续发展
03
有限合伙制PE将关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注重长期价值投资,
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THANKS
有限合伙制PE的历史与发展
1 2
3
起源
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最初是作为规避当时严格监管的一种 投资方式。
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成熟,有限合伙制PE逐渐发展 壮大,成为全球范围内重要的投资力量。
现状
目前,有限合伙制PE已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在创新型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有限合伙制PE的组织结构

有限合伙制PE基金所得税问题分析

有限合伙制PE基金所得税问题分析

有限合伙制PE基金所得税问题分析私募股权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

有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

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引言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

有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

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从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现有基本规定及演变过程出发,分析基金相关市场主体取得收入的主要类型、性质及相应税负,并以此说明在基金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税收优化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外国合伙人(个人或法人)的所得税问题,在此暂不涉及。

一、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有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国家层面的主要法规政策及演变过程如下:(一)16号文《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二)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其主要规定包括:(1)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细说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

细说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

总 局 后 来 出 台 的 两 个 文 件 中 :一 是 分 后 税 ” ,所 分 的 并 不 是 “ 益 ” , 收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关于 合 伙企 而是 “ 基 ” 。按 照分 “ 基 ”的原 税 税
业 合伙 人所得 税 问题 的通知 ( 税 则 ,只要 在 合伙 企业环 节有 应纳 税所 财
合 伙 企 业 虽不 是 纳 税 主 体 ,但
必 须 作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核 算 主 体 ,在 核 到 合 伙 人 ,然 后 由合 伙 人 为 其 缴 税 。
时 ,并未 充分 考虑 合伙企 业纳 税的 细 算 出 应 纳 税 所 得 后 , 将 “ 基 ” 分 配 税
第 6 的 落 实 , 主 要 体 现 在 国 家 税 务 因 此 , 中 国 目前 针 对 合 伙 企 业 的 “ 条 先
定 ,由合伙 人分 别缴 纳所得 税 。”这 得 生产 经营所 得和 其他 所得 ,无 论是
就 宣 告 了 合 伙 企 业 本 身 不 缴 纳 所 得 否 向合 伙人 分配 ,都 应对合 伙人 征收
税 ,从而避 免 了合伙 企业和 合伙 人都 所得税 。
需 要缴 纳 所得 税 的 “ 重 征 税 ” 题 。 双 问 但 在2 0 年 3 修 订 《 得 税 法 》 07 月 所 节 及问题 ,因此 ,对 《 伙企 业法 》 合
[ 0 8 19 ),另一个 是财政部 、 20] 5号
得 ,合 伙 人 即 需 为 合 伙 企 业 缴 税 。 这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样 ,即 使 是 合 伙 企 业 将 利 润 留 成 下 来
合伙 企业投 资 者征收 个人 所得税 的规 不 分 配 ,合 伙 人 也 应 当 缴 税 , 以 避 免 定》( 财税[ 0 11 。 2 09 号) 0 合伙 企业本身成为避税工具 。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于鹏摘要: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因其既可推动资本向优势区域、行业和项目快速流动,又能使投资者取得快速、高额的投资回报,因而受到国内外金融市场投资者的重视。

随着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法律地位的明确以及设立有限合伙对风险投资重要意义的申明,作为风险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之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日渐形成规模。

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公司制和合伙制下存在着税收政策差异,投资人看中合伙制企业仅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优势而大多采取了有限合伙制形式。

与此同时,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讨论和观点亦如雨后春笋,其中也不乏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诟病。

因此,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整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及其适用,对于激发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引导、规范股权基金投资行为,推动股权基金投资市场健康运行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现状现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最为发达。

美国相关法律对有限合伙制企业出资与收入分配机制进行了明确规范,特别是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很大扶持。

1916年,美国出台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并多次修订,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合理协调。

从适用税率上看,美国历史上先后进行了两次较大的资本利得税税率调整,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的最高税率从49.5%降至28%,而后于1980年降至20%。

这一政策促使美国创业投资在80年代以年均46%的幅度得以迅速增长。

目前,美国税法规定,普通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等作为工薪性收入,按照10%-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业绩分成及按合伙契约约定的比例分得的投资所得,作为资本利得收入,按照最高不超过15%的资本所得税率征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一):法律文件图解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一):法律文件图解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框架图解法律框架认购协议投资者确认认购基金份额,成为有限合伙人。

投资者有限合伙协议(LPA )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涵盖了基金的设立、运营及终止等各方面的事项有限合伙协议认购协议等各方面的事项。

管理协议基金授权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事项的法律协议。

私募股权基金顾问委员会顾问协议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同其关联顾问公司达成的顾问协议。

基金顾问为基金寻找投资机会,构造交易并监控投资组合普通合伙人被投资公司投资委员会管理协议构造交易并监控投资组合。

顾问协议对投资决定的建议投资顾问公司(基金管理人)•1. 组织事项:基金的注册事项•2.资本与合伙人:出资事项•3•3.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及费用的分担•4.税收:美国及非美国的税务事项•5.基金运作:基金管理权限的分配•6.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限制•7.帐簿管理和会计事项:规范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8.权益转让及债权:规范投资者的权益转让•9.解散、清算和终止:基金解散、清算和终止事项•10.其它事项:适用法律和仲裁等规定•10•1. 组织事项:基金的注册事项•2.资本与合伙人:出资事项•3•3.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及费用的分担•4.税收:美国及非美国的税务事项•5.基金运作:基金管理权限的分配•6.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限制•7.帐簿管理和会计事项:规范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8.权益转让及债权:规范投资者的权益转让•9.解散、清算和终止:基金解散、清算和终止事项•10.其它事项:适用法律和仲裁等规定•10管理协议•任命与职权–授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处理投资事务–•责任限制和赔偿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及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明确基金管理人的权限•期限–说明基金管理人行使其职权的足够的谨慎和勤勉义务。

•行政事务–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完成的行政期限。

•报酬与开支事项事项,如信息披露等。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问题探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问题探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问题探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修改, 使合伙企业这个商事主体呈现出较其他形式的主体更多的灵活性, 而这种灵活性使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被广泛的应用。

在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台前,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被认为是税收最优化的组织形式。

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是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的合伙人是非居民企业时, 来源于中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收入如何纳税的税收问题, 即我们经常说的当PE(私募股权投资)遇到PE(常设机构)时的税收问题。

合伙人企业适用何种税收法规?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税收法规对不同的纳税主体适用不同的税法, 对法人企业, 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 对个人适用的是个人所得税法, 那么对合伙企业适用的是什么呢, 按现有的税收法规, 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才是纳税主体, , 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是个人的, 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看来, 我们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看合伙企业是一个税收透明体。

那么, 我们今天讨论的税收主体是非居民企业, 其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税收协定规定。

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是个税收透明体, 那么, 其在税收上真的是一个完全的税收透明体吗, 从财税(2000)91号文, 国税函(2001)84号文给出的答案是合伙企业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纳税, 按照营业利润缴纳所得税。

即合伙企业是计算合伙人税基的平台, 合伙人来源于合伙企业的所得被定性为营业利润。

但文件又将所得中的股息, 利息所得性质从合伙企业穿透, 保持所得的性质, 按不同的主体适用的所得税法, 按股息, 利息的税目适用税率纳税, 即个人合伙人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合伙人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合伙人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由此我们得出的结论就是在现行税法中, 合伙企业的所得性质在合伙企业层面被部分穿透, 也就是合伙企业从所得性质的传导上看不是一个完全的税收透明体。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PE的税负比对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PE的税负比对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PE的税负比对目前国内PE采用两种较为主流的模式——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近年来,有限合伙制PE蓬勃发展。

一种观点认为:相对公司制PE,有限合伙制PE能够避免双重征税,有效降低投资人的总体税负。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表述并不准确,因为相对于其他形式PE,只有在个人出资成立有限合伙制PE时,投资人税负才略低。

下面笔者对这两种主流模式PE的具体税负情况进行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为了便于分析,以下各模式中假设PE只有一名出资人,且不考虑支出,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溢价全部依法分配给出资人。

一、公司作为出资人时模式一:自然人股东成立公司,公司作为出资人投资成立公司制PE。

PE采用公司制时,因为所得在公司制PE层面上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人的公司收到股息红利时,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使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的规定,作为出资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就本人分配到的股息和红利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个人此项投资收益总体税负为公司制PE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模式二: 自然人股东成立公司,公司作为出资人投资成立有限合伙制PE。

PE采用有限合伙制时,税收征纳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将经营的所得分配到出资人的公司,后者需要就其收到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就本人分配到的股息和红利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个人此项投资收益总体税负为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小结:公司作为出资人时,作为自然人的股东,其在公司制PE与有限合伙制PE中的税负相等。

二、自然人作为出资人时模式三: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投资成立公司制PE。

PE采用公司制时,已就其所得缴纳过25%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的自然人股东就本人分配到的股息和红利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基金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和设立步骤

有限合伙基金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和设立步骤

第一部分有限合伙基金所涉及的税收问题需要交纳的税务种类:1、营业税2、教育费附加、城建税3、印花税4、所得税一、合伙制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基金投资人:(一)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人为个人的,依据84号文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为公司的,公司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投资人为个人的,按照国家层面的规定,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也有观点认为,该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可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为公司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需缴纳的所得税由有限合伙企业实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投资人自行申报,集合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作为LP的所得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问题尚不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为自然人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由其合伙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应就其从基金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管理费和收益分成)课征25%的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基金涉及的营业税问题在基金层面,对被投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对被投资企业的委托贷款利息需要缴纳营业税.在合伙人层面,对营业税的缴纳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1.普通合伙人对业绩分成的缴税,当基金的整体收益超过一定水平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成。

公司有限合伙制产业投资基金(ppt 28页)

公司有限合伙制产业投资基金(ppt 28页)

3、达晨财富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续2)
8、基金的推介与成立:基金的推介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本基金于2008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
9、基金投资人的资格确认与缴款:经对资金投资人提交的预约申购表及其 他信息审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人发出认购资格确认函,经确认 的合格基金投资人在10月20日前,将资金付至指定的银行托管帐户。
新材料
节能环保
投资 领域
新一代信 息技术
生物
同洲电子
晨光色素
成都中汇
金凰股份
圣农
蓝色光标
网宿科技
新能源
高端装备 制造
投资案例
2、达晨创投的投资程序
筛选 商业计划书
投资后管理
项目 立项
签署 协议
尽责 调查
投资委员会 决策
价值 评估
商务 谈判
第一步:筛选商业计划书
➢商业计划书是创业投资机构评判项目的基础,主要包括6 部分内容。
管理团队情况: 素质+管理
投资者关注的其 他要点:风险分
析+财务报告
商业 计划书
投资方案的安排: 进入+退出
企业的竞争优势: 技术+市场
商业盈利模式: 市场+财务
企业的成长性: 过去+未来
第二步:项目立项
行业地位 是否符合投资行业要求

组合优势 是否符合投资组合要求

发展阶段 是否符合投资阶段要求
尽职调查重点之二:技术因素
考察目的:防范投资在不成熟的技术上的风险, 确认企业的技术持续开发能力
评判的标准不在于技术的高精尖程度,而着重考察以下几 个方面: ❖ 创新性 显著区别于传统技术、竞争力、技术风险、技 术成熟度 ❖ 相对独占性 拥有无争议的专利及所有权,技术门槛 ❖ 盈利性 实用性、价格弹性,新用途或性能提高,产业 化条件 ❖ 持续性 技术寿命周期、技术储备和持续创新能力

pe基金税收政策

pe基金税收政策

pe基金税收政策Pe基金,是私募股权基金的简称。

现在,pe基金已经成为投资者资产配置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正是因为这样,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也很关心pe基金税收的问题。

pe基金税收政策究竟是怎样的呢?下面,金斧子小编就来说说相关的问题。

pe基金税收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之后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基金,主要侧重处于扩张期和成熟期的公司。

pe基金税收的问题,根据不同的组织架构,有不同的政策。

pe基金税收政策PE基金按组织架构的不同,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架构不同,pe基金税收政策亦存在很大差异。

(一)合伙制基金1、股权投资所得如果合伙人是机构投资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应适用"利息、股息、红利" 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由该合伙企业的性质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20%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仅有部分地区有相关规定),公司合伙人则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外国投资者,则应分为个人和企业两种类型。

2、股权转让所得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仅有部分地区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20%税率("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仅有部分地区有相关规定),公司合伙人则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课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课件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4种退伙情形:1、约定及特定事项退伙;2、自 愿退伙;3、当然退伙;4、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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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协议
在实践中,一般有限合伙制PE在合伙协议中会约定出基金的存续 期限,因此自愿退伙的情形一般不存在。同时在我国《合伙企业 法》下,有限合伙人只能通过在约定和特定事项发生时才能主动 行使退伙权,这就需要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尽可能详细地约定退伙 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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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
(八)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多 (九)约束机制
在制度上能促使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投资期满后,管理者必须交还企 业的控制权。同时合伙协议赋予合伙人的自治权比较大,合伙人可以作出 很多约定来约束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可以采取“违约受罚”的方式, 提前解除合同,撤出已缴纳的资金等。
8
有限合伙协议
二、普通合伙人义务条款 (一)法定的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96条,第99条,第97条 (二)约定的违约责任 除《合伙企业法》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在签 订合伙协议时还可以对普通合伙人作出相应的约定。
三、关于出资条款 (一)出资方式 实践中一般采用货币出资方式 (二)出资数额 (三)出资期限 一般采取承诺制,即有限合伙人承诺在未来特定时间和条件下提供一定 数量的资金,但在合伙企业设立之初并不注入全部资金,而只提供必要的 运营费用。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会提起10天通知有限合伙人按其认 缴出资额所占比例或其他合伙协议约定的特定比例缴纳出资,称为“付款 通知书”或“要款通知”
14
谢 谢
下次探讨有限合伙制PE的设立

谢谢观赏!
2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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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
(五)税收优惠 有限合伙企业不构成税法上独立纳税主体,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减少了投资者的纳 税负担。

81张图带你看懂私募股权基金(PE)设立、运营与交易结构相关实务

81张图带你看懂私募股权基金(PE)设立、运营与交易结构相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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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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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看私募股权的那些事,抛开人无股权不富,本文将重点探讨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的实操问题及相关架构考量等内容。

这次给大家分享的是来自于植德基金业务合伙人王伟于CYFC 中国青年金融家俱乐部的一份内部 PPT 课件,供小伙伴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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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PE基金税收及结构图解私募股权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

有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

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引言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

有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

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从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现有基本规定及演变过程出发,分析基金相关市场主体取得收入的主要类型、性质及相应税负,并以此说明在基金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税收优化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外国合伙人(个人或法人)的所得税问题,在此暂不涉及。

一般基金管理退队设立标准和税收缴纳种类及税率一、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有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国家层面的主要法规政策及演变过程如下:个人所得税5%-3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收取(北京/天津)(上海一律为5%-35%)(一)16号文《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企业所得税税率表2010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合伙企业、个体户、承包与承租所得16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二)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其主要规定包括:(1)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91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以及具体的比例或金额限制,从而明确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91号文还规定了投资者兴办多个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汇总计算,但经营亏损却不能跨企业弥补。

通常认为这一规定不利于鼓励投资者投资多个基金,因而也不利于专门投资于基金的基金(FundofFund)的发展。

(三)8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其主要规定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84号文首次就自然人合伙人就合伙企业“利息、股息、红利”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所得可以保留其原有法律属性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部分地确定了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合伙企业所得税“透明体”的特点,成为各地方政府出台的鼓励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中的竞相援引的条文。

但是,84号文对合伙企业除“利息、股息、红利”等对外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在分配时是否同样保留其原有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这也成为各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无法回避或刻意模糊之处。

(四)65号文就合伙企业税前扣除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进一步规定:(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5号文就合伙企业层面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在91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限制。

(五)15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59号文首次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情形下所得税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并正式确定“先分后税”的原则。

但是,159号文就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所得在向合伙人分配时其性质是否保持不变这一问题仍未给出明确答案。

因此,在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就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进行分配时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似乎并不明确。

非但如此,159号文笼统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似乎意味着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在理论和实务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混淆[1]。

(六)6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明确: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62号文只是在91号文的基础上,根据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相应地调整自然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

在地方法规和政策层面,各地方政府为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纷纷出台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其中都含有合伙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规定。

纵观各地出台的合伙企业所得税规定,大多只是重复上述国家层面已有的规定,但也有细微的突破。

以下分别以天津市、上海市和北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例进行分析:(一)天津市(需要和当地税务专管员联系核实)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天津的政策在84号文的基础上有一定的突破:即除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二)上海市上海市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该政策应该说完全是在前述国家政策的范围内做出的,不但没有任何突破,而且还有主动限缩的嫌疑。

例如,就普通合伙人的所得的部分,上海的政策并没有像天津的政策一样对于其收入的性质进一步区分,而是一概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84号文的理解,普通合伙人收入中属于股权投资收益的部分,应该可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人因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是否可以像天津的政策一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海市该政策并未予以明确。

上海市有关部可能意识到上述问题,因而在其2011年5月3日发布的政策修订版《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一节中,仅仅保留“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的规定,其余已全部删除。

(三)北京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北京的上述政策虽然从表述上与天津略有不同,但从实质上则基本完全一致,即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及股权转让收益部分,均可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基金投资人有限合伙制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课税主体,因而有关其所得税问题主要考虑其投资人(即基金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从基金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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