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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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是什么时候呢?一起看看吧!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1】

人民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会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限期要求被告提出答辩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在15天的期限内任何一天都能够将答辩状送交法院。

超过期限,被告将丧失以答辩状的方式阐明自己意见、反驳原告观点的权利。

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反驳和辩解的书面形式,是法律给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其目的在于使被告在开庭审理前就能够发表自己意见,进行辩解,同时也使人民法院能够尽快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有利于查清事实,公正审理。

那个期限是为被告预备参加诉讼规定的时刻。

因此,被告是否书写答辩状能够由其自行决定,也就是讲,答辩是被告的权利,不是义务,被告能够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也能够放弃写答辩状的权利。

然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辞提出答辩状的,不阻碍人民法院的审理。

超过15天的法定期限,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法院将不再等待,而视为被告放弃提交答辩状的权利,仍依法定程序审理。

当然,被告辞提出答辩状,并不是讲被告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仍有机会详尽地发表意见和主张,进行辩驳。

离婚案件,当事人范围如何确定?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指起诉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原告和被告。

然而,有时一件离婚案件,可能涉及两个婚姻关系,而夫妻财产的分割,也可能涉及夫妻一方与其他人共有财产的咨询题。

是否可将第二个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或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财产关系需要分析的其他人,作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呢?回答是否定的。

理由是:

1.与财产关系不同,人身关系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只能确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依法处理,不存在具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假如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两个婚姻关系,其与另一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经确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其与第三者的婚姻关系即属非法婚姻关系,应予解除,法律不予爱护。

如其与另一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属非法性质,与他人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未诉请人民法院确认,故不应一并审理。

这两种情况均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咨询题。

3.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与他人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可先析产,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有财产时是否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都可不能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咨询题。

4.插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与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存在夫妻关系,更不能成为案件的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咨询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见,仅仅在刑事案件中,会涉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咨询题。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2】

一、答辩状提交时刻是什么时候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宅、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辞提出答辩状的,不阻碍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答辩状应当在被告人接到法院通知之后的15日内提交。

二、答辩状的写作要领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案件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或上诉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出答复和辩驳的文书。

民事答辩状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在标题之下,写答辩人的差不多情况。

所写事项与起诉状当事人差不多情况同。

案由应写明与原告(或上诉人)纠纷的性质。

文书名称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2、正文

答辩理由是答辩状的核心部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假如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证来证明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对原告或上诉人进行反驳。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一是事实假如有出入,必定会引起适用法律的错误,论证理由能够从简;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依法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假如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律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完全同意,依旧部分同意,明确提出对本案的看法,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上诉。

3、尾部

分两行写明致送机关,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项注明本答辩状副本的份数;物证或书证的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最后在文书右下方答辩人署名,写明答辩人x x x",并注明年月日。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3】

被告是否需要在答辩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关于一个诉讼律师而言,这大概不应该是一个咨询题。

但笔者发觉很多律师,包括一些执业多年的律师对是否应该提交答辩状的咨询题在理论及实务上认识不清,许多初学者看到前辈们在法庭上即兴口头答辩而以为这才是大律师的风采,假如提交书面答辩状照本宣科反而会被认为是个菜鸟,因此企羡之余,不免模仿,孰不知知其然不知其因此然,因此有必要做一些澄清。

一、实践中提交答辩状的现状

实践中一般认真提交书面答辩状的差不多上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因为他们对法律程序不熟悉,自然会按照法院的要求一丝不苟的完成。

依照笔者的经验,情愿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的律师只是十分之一,之因此造成这种现状的缘故是: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辞提出答辩状的,不阻碍人民法院审理。

可见,不提交答辩状也可不能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实质性阻碍。

2、在庭审中,法庭要求被告答辩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因为如今尚处于开庭伊始,证据尚未出示,争议焦点也未确认,所谓答辩,更像一个表态。

因此许多律师认为,既然答辩的目的仅仅是一个表态的话,口头答辩即可,书面答辩状既无意义,也无必要。

3、答辩意味着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反驳,既然是反驳,总要言之有理,而对手可能会从你的答辩状中分析出己方的诉讼策略,因此有些律师认为提交书面答辩状有提早暴露火力之虞。

以上就是实践中律师不提交答辩状的缘故,但这些理由确实成立吗?

分析以上不提交书面答辩状的理由,1和2显然不成立,这些理由只是是为自己工作的不认真、不严谨开脱而已。

第3种理由尽管表面上成立,但认真研究也经不起推敲,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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