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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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价[2001]38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6.01

【实施日期】200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

(渝价[2001]3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级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样章(略)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决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以及重庆市物价局、经济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市政府纠风办《重庆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渝价[1999]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收费,并在价格主管部门领取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样式、重庆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以及办理了《重庆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以下合并称《收费许可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决定》和《重庆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应该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年度审验。过期未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年度审验的,其《收费许可证》作为自动失效处理。

第四条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一年后,或者距上次年审一年后,应主动(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将《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涉及收费的相关资料送到审验机关,接受审验。

(二)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时,被年审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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