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购进管理制度等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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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购进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执行《药物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规范诊所建设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严把药物购进质量关,保证依法购进,特制定本制度。
2、诊所业务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及关于药物法律、法规培训。
3、严格执行本单位“药物购进质量管理程序”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原则,保证药物购进合法性。
①在采购药物时应选取合格供货方,对供货办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②审核所购入药物合法和质量可靠性,并建立所经营药物质量档案;
③对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验证,并做好记录。
4、制定药物采购筹划,应经分管质量院领导审核。
5、采购药物应订立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应与供货方订立明确质量责任质量保证合同(须注明有效期、签定日期,双方经办人需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6、购进药物应索取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物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7、购进药物应按规定建立完整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注明药物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8、购进进口药物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进口药物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物检查报告书》或《进口药物通关单》复印件。
药物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为保证购进药物质量,依照《药物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诊所应明确质量验收人员,验收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药物质量验收由质量验收人员负责。
3、验收员应依照规定,对到货药物进行逐批验收。
4、验收药物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验收。普通药物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需冷藏药物应在到货后6小时内验收完毕。
5、验收时应对药物包装、标签、阐明书、关于证明文献及数量进行逐个检查,详细内容为:
①药物包装标签和所附阐明书上应有生产公司名称、地址,有药物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阐明书上应有药物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映、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②验收整件药物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③特殊药物、外用药物,其包装标签或阐明书上要有规定标记和警示阐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规定,标签、阐明书有相应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包装有国家规定专有标记;
④验收进口药物,其内外包装标签应有中文注明药物名称、重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阐明书。进口药物应凭《进口药物注册证》及《进口药物检查报告书》或《进口药物通关单》验收;
8、验收药物时应检查有效期,普通状况下有效期局限性6个月药物不得购进。
9、对验收不合格药物,应报分管质量院领导解决。
10、应做好“药物质量验收记录”,记录内容涉及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目。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物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药物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本单位药房药物储存与养护,保证药物质量,依照《药物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建立和健全药物养护组织,明确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限度,经市级以上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获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养护人员应做好药房温湿度监测和调控工作(药房各类库房温湿度规定为:常温库0-30℃,阴凉库0-20℃,冷库2-10℃,相对湿度45%-75%),每日上午9时左右、下午3时左右各监测并记录一次药房内温湿度。依照温湿度(储存普通品种药物库房按照阴凉库原则,温度保持在0-20℃,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状况,采用相应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调控办法,并做好记录。
4、依照药物使用状况,对普通品种按季度进行药物质量养护检查,重点品种(如:易潮解、易霉变、见光易分解等)按月进行养护,并做好养护记录,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物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5、对效期局限性6个月近效期药物,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物报告表”。
6、药物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墙壁。
7、药物与非药物、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储存,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药物应分柜存储,标志明显、清晰。药物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储存,标签放置对的,笔迹清晰。
8、养护中发既有质量问题药物,应暂停使用,及时报分管质量院领导解决。
药物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为贯彻执行药物分类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处方药,规范药物处方调配操作,保证药物使用安全、有效、对的、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2、处方调配人员须经市级以上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获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发放处方药必要凭医师开具处方,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发放,调配或发放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4、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应当回绝调配、发放,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改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发放。药物发放人员不得更改处方内容。
①药物发放人员应将收处处方交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②处方审核员收处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中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物剂量及医师签章、处方单位,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状况,应向患者阐明状况,经处方医师改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回绝调配;
③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
④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⑤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物进行审核,合格后交由发放人员发放;
⑥发放人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步向顾客阐明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