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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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

1/2.选择题判断

1.交易磋商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每笔交易必不可少的两个

基本环节。只要一方被另一方有效接受,便达到了合同成立的实质性的要求。

2.构成发盘的条件

(1)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公约》的解释是在发盘中明确货物(品名),规定数量和价格。

3.计算题

1.班轮运费的计算

运费总额=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运费总额=总运量*基本运费率*(1+附加运费率)

2.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换算

CFR=FOB+F

CIF=FOB+F+I=FOB+F+CIF(1+10%)×保险费率

4.名词解释

1.对等样品=为了防止日后交货困难及减少发生纠纷,在买方来样的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亦称“确认样品”(Confirmed Sample)。

2.滞期费=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当船舶装货或卸货延期超过装卸货时间时,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

3.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

4.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全损发生所支付的抢救费用、修理费用再加上将货物继续运至原定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该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者在其目的地的价值,这种情况下,即可推定被保险人遭受了全部损失。

1.班轮运输的特点

1)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停靠固定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照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

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特点。

2)班轮运费已包括了装卸费用,货物装卸载配由承运人负责,船货双方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如果货物目的港非原班轮停靠港口,由承运人安排中转。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和数量比较灵活,尤其是所托运的货物数量较少时,一般采用班轮运输的方式

比较简便,而且班轮运输一般是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对货主便利。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性质:1.货物收据:2.运输契约证明:3.货权凭证。

作用: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3.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有哪些方式

1.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

3.凭标准买卖;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6.凭产地名称买卖。

4.国际多式联运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是国际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3)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4)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5.对发盘的内容提出不同的意见是否一定构成还盘?

不一定。如接受所载的内容实质上并没有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则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期内提出反对外,仍可构成接受。根据《公约》的规定,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方式)、货物质量与数量、交货地点与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添加或者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的条件。

1.关于发盘是否可以撤销、合同是否成立

1)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关于发盘的撤回,《公约》第15条第二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收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1)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的通知于收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可以撤销。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a) 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2)还盘

还盘一旦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同时还盘一方与原发盘人在地位上发生变化,分别成为新的发盘人和受盘人。

3)接受

《公约》第19条款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更改内容的答复,应视为发盘的拒绝,并构成新发盘;但如接受所载的内容实质上并没有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则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期内提出反对外,仍可构成接受。”

根据《公约》的规定,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方式)、货物质量与数量、交货地点与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添加或者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的条件。

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的情况,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对于这种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该逾期接受仍有效力(《公约》第21条):①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声明形式将表示同意的意思通知受盘人;②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可见,《公约》一方面主张逾期的接受没有效力,另一方面又承认这种接受能否产生效力应取决于发盘人。

2.关于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的含义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穿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

CFR=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以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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