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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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

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声明

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随分红保险的投资和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保险的红利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3、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

二、产品特色

1、身价健康加养老,保障功能四合一

本产品与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即“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搭配,组成更为全面的保障计划。既终身提供身价保障,为您和家人的一生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又提供重疾和特定疾病保障,更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每年领取养老年金,为晚年生活添精彩,实现身价、重疾、特定疾病和养老的“一站式”综合保障。

2、分红复利送心意,保障年年三递增

身价保障、重疾保障和特定疾病保障额度将随着每年年度红利的分配而不断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使您的保障水平实现动态增长,除此之外,还能获得丰厚的终了红利,让您获得充足的保障。

3、保障范围更广泛,健康呵护双提前

不仅提供多达60种的重大疾病保障,更有12种特定疾病的关爱提前给付,健康有托付,患难显真情。

4、特定疾病显关爱,后续保费可豁免,

交费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保险金给付后,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

5、资金周转添帮手,生活事业更从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可使用保单贷款功能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您的生活和事业助一臂之力。

三、保障责任

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3、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投保人根据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

相应减少。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金额

(1)本产品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产品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2、保险费

本产品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

六、红利及分配方式

1、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和利差,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产品假设(死亡率假设和预定利率假设)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投保人分红的具体情况。

2、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产品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产品及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产品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本产品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产品的年度红利由本公司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本公司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产品责任免除事项的;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发生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产品有终了红利的,给付本产品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本公司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七、投资策略及资金运作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分红保险专用账户进行资金运用。

本公司资产配置以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为原则。根据投资账户的负债特性和投资目标,考虑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投资风险,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并通过一定的风格化资产组合,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负债在收益成本、期限结构上的匹配度,追求投资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投资收益。

八、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与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所支付的保险费。

2、退保和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在合同中载明。

九、投保示例

示例1

金先生,30周岁,任职于某企业,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为自己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3840元,10年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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