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关系的客体

合集下载

法学导论法律关系

法学导论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在主体之间 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包括: (1)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的法律依据; (2)权利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 (3)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
那种情况。
24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1、行为和事件 以权利主体的意志是否转移: (1)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 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例如:排除诅咒、祈祷等方式 危害行为
(2)结果与行为的内在方面的关系,是人的意志 选择和控制的活动。 例如:刑事领域:故意或过失 民事领域:其行为的内在方面特别是目的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37Biblioteka (3)法律将行为结果与法律后果设为一体,以引 导行为
A. 行为+法律后果(社会结果和法律的权利义务形 式)
A. 王甲与张乙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 的
B. 张甲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C. 法院未支持张甲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 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
D.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 30
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依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 分为: 绝对权与相对权 (1)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
17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的一种连接,权利与义 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有着不同含义的范畴,既有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也有道德意义、社 会学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
18
二、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一)历史上的权利与义务观念 在原始社会没有权利和义务现象的存在。随着私 有财产和商品交换的出现,随之出现了权利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是指法律上产生权利和义务的物质或精神对象。

客体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要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行使和消失。

本文将探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分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广义上的,可以是任何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物质和非物质对象。

客体既可以是有形的财物,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权益、名誉、知识产权等。

客体具有双重性,既是行为的目标和内容,也是权利的客观依据。

客体的存在和性质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和实现方式。

根据民法的规定,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有形物指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如房屋、土地、汽车等。

有形物作为客体时,它们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会产生权利和义务。

2. 无形物指不能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如专利权、商标权、债权等。

无形物是以权益形式存在的客体,它们的产生和行使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

3. 自然物指自然界中存在的客体,如土地、河流、山脉等。

自然物一般是没有所有权的,人们只能使用和开发自然物,但不能破坏自然环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指人的身体、声誉、姓名等个人权益。

人身作为客体时,涉及到人的自由、尊严和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 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物,如家具、电器等;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的财物,如土地、房屋等。

动产和不动产作为客体时,它们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需要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

6. 资产资产作为客体时,主要指财产权和债权。

财产权涉及到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而债权则涉及到借贷关系和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规定如下:•第一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自然物是主权国家所有的,个人和组织对自然物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章第一百二十二条:人的身体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

•第一章第一百三十九条:无因管理他人财物致使他人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法律关系

什么是法律关系

第六章,法律关系1.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什么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义务人。

一般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权力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当代中国,有三类:第一,物第二,精神财富第三,行为第四,国家3.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原因有法律本身和法律事实,原因一、法律本身。

原因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情况和条件。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例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法律行为是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

例如:遗嘱、公证第七章: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是什么?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功效。

2.如何理解法的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它主要包括告示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

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一)告示作用(二)指引作用(三)评价作用(四)预测作用(五)教育作用(六)强制作用3.如何理解法的社会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体现:(一)政治作用(二)社会公共事务功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4.当代中国法的作用主要有哪些方面?一、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三、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四、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5.如何理解法的局限性?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

法考理论法试题及答案

法考理论法试题及答案

法考理论法试题及答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是中国法律职业从业者必须通过的一项专业考试,其中理论法学是法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概念。

以下是一份模拟的理论法试题及其答案,供学习和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1. 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哪项?A. 法律主体的财产B. 法律主体的行为C. 法律主体的人身D. 法律规范的内容答案:B2. 下列哪项不属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 主体B. 客体C. 内容D. 时间答案:D3.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包括哪些部分?A. 假定、处理、制裁B. 权利、义务、责任C. 目的、手段、效果D. 条件、结果、后果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其他组织D.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A、B、C2.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是:A. 一一对应B. 多对一C. 一对多D. 没有固定关系答案:B、C三、简答题1.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案: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

- 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范所规定。

2.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是如何划分的?答案: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通常按照法律的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来划分,从高到低依次为:-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四、案例分析题1.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张三因货物价格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

请问,李四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答案:李四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要求张三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

- 如果张三拒绝履行,李四可以要求赔偿因张三违约造成的损失。

- 李四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三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法律关系客体_案例(3篇)

法律关系客体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以下简称买方)与李某(以下简称卖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主要涉及房屋交付及过户问题。

二、法律关系客体在本案例中,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房屋所有权2. 房屋买卖合同3.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三、具体分析1. 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核心内容就是张某购买李某的房屋,即转移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2.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张某与李某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例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房屋的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该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房屋买卖关系。

3.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与李某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例中,张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而李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纠纷产生的原因1. 房屋交付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然而,由于李某未按时交付房屋,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

张某认为李某违约,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2. 房屋过户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配合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论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论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论保险法律关系客体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作为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无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不成立,对此世界各国保险法均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这也就是说,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和条件。

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时,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订立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仍然无效。

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无效。

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其意义在于:第一,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

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其所规定的风险事故不是必然发生的,而保险金的支付却以这种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如果允许没有保险利益的人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进行投保,这种保险必然带有赌博的性质。

第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所谓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后,为图谋保险金而违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损坏保险标的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的行为。

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若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很容易发生道德危险。

第三,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赔偿,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正是以保险利益为依据确定的,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利益时,超过部分无效。

所谓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基础知识(法理学)

基础知识(法理学)

试题1: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 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 B: 物、行为、智力成果 C: 人身、行为、货币 D: 商品、货币、财产权利答案: B试题2:立法必须以()为依据。

A: 党的政策 B: 客观事实 C: 宪法 D: 既定事实答案: C试题3:同一种社会关系()同时由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加以调整。

A: 不能 B: 只能 C: 可以 D: 应该答案: C试题4: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是()。

A: 有效的 B: 无效的 C: 部分有效的 D: 以上答案都不对答案: B试题5: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关系进行()的手段。

A: 强制性调整 B: 规范性调整 C: 引导性调整 D: 制约性调整答案: B试题6: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有()。

A: 未满十八岁的人 B: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C: 被逮捕的人犯 D: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答案: D试题7:不属于法律实施的是()。

A: 执法 B: 司法 C: 立法 D: 守法答案: C试题8:立法程序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

A: 防止公民的非法行为 B: 避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C: 防止党派团体的非法行为 D: 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才能保证立法的质量答案: D试题9: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是()。

A: 依靠法律监督机关的有效监督 B: 依靠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 C: 依靠人民群众的自觉守法 D: 依靠司法机关的强制答案: C试题10: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

A: 法律制裁 B: 行政制裁 C: 刑事制裁 D: 经济制裁答案: A试题11:法律对社会发展能否起进步作用,决定于()。

A: 是否适应一切经济基础的需要 B: 是否能积极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 C: 法律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否适应生产力的需要 D: 是否适应国家的需要答案: C试题12: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适用法律时,()。

03_法律关系的主体(2)、客体、法律事实

03_法律关系的主体(2)、客体、法律事实

第二单元法律关系【考点2】法律关系的主体(★★★)(2015年多选题、2017年多选题)3.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2015年)A.有限责任公司B.国家C.无国籍人士D.公立医院【答案】ABCD【解析】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自然人(选项C);(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选项AD);(3)国家(选项B)。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人的有()。

(2017年)A.北京大学B.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D.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答案】ABCD【解析】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选项C)、非营利法人(选项AD)和特别法人(选项B)。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013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劳动收入应当是固定的收入(如工资),不能是偶然的、不确定的收入(如继承遗产)。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 性能或者外部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 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者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 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不是绝对的,种 类物可经过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 为特定物。

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讨论:

黄某卖给李某一头猪,约定3个月之内付 款,付款后所有权转移。在交付之后第2 个月产下一小猪,此时李某尚未付款。 请问:小猪归谁所有?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
A.决定物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当时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B.对于买卖来说,原物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出卖 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C.对于质押来说,质物的孳息,由质权人收取。 D.对于抵押来说,从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时起,由 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2.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来分: A .记名有价证券:其转让只能依一般债权转 让的方式进行。 B .无记名有价证券:此种证券的权利者就是 持有人,谁持有谁就享有证券上的权利。所以 交付就可转让。 C .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 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通过背书转 让。

限制流通物包括: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2)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A.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 B.民用爆炸物、运动枪支弹药 C.特殊药品 D. 国家指定单位统一经营的原材料
E.文物
分类的意义:

如果标的物属于限制或禁止流通物,则 该交易可能无效。
7.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 张桌子。 合成物又称结合物,是指有数个单一物 失去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 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 去其特性,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

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归纳起来,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1.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4)须具有独立性。

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2.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3.智力成果: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智力成果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也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而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

4.人身利益: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人身利益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必须注意的是:(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

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例子

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例子

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例子
1995年5月xx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

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xx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xx
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xx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xx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

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

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

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xx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xx某化工厂与两家xx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xx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

(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xx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xx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xx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

(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xx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客体

第06 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体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积极、消极〕。

法律权利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如全部权人可以自主占有、使用其财产以获得收益;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归还债务。

法律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积极义务:如缴纳税款、支付货款等。

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等。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含:物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注:物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有体物既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

人身、人格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

举例: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zui嫌疑人X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谤他人、禁止卖身为奴、禁止等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客体。

注: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而人的局部,如人的头发、血液、骨髓和其他器官从身体中别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法律上的“物〞。

智力成果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制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

主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作品,制造、有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智力成果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

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行为〔行为结果〕为到达肯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者不作为〔消极行为〕。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治理行为、完成肯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肯定劳务的行为等。

(多项选择题)以下各项中,属于智力成果的有〔〕。

A.作品B.商标C.制造D.外观设计(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智力成果包含作品,制造、有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推断题)〔2021 年〕网络虚拟财产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关系客体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张三支付房款后,李四应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李四未按合同约定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张三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法律关系客体分析在本案中,法律关系客体为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

以下是具体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关系客体为房屋所有权转移。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买卖关系,即李四将房屋出售给张三,张三支付房款。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为房屋所有权转移。

2. 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支付了全部房款,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使张三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客体为张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3. 房屋过户手续的法律关系客体房屋过户手续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要程序,其法律关系客体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在本案中,李四未按合同约定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张三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房屋过户手续的法律关系客体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三、法律关系主体分析1. 张三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张三在本案中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

根据合同约定,张三支付了全部房款,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

2. 李四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李四在本案中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负有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然而,李四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张三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李四在本案中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

四、法律关系内容分析1. 张三的权利与义务张三在本案中的权利为:请求李四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案例(3篇)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李某,女,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张某于2019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欲出租。

李某于2020年1月找到张某,表示愿意租赁该房屋。

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

合同约定,李某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并需按时缴纳租金。

二、法律关系主体1. 张某: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并交付租赁物。

”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将房屋出租给李某。

2. 李某: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

”李某作为承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合理使用租赁物。

三、法律关系客体1. 房屋:租赁合同的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租赁合同的客体为租赁物。

”本案中,房屋是租赁合同的客体。

2. 租金: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租金是李某应支付给张某的款项。

四、案例分析1.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租赁法律关系。

张某作为出租人,有权将房屋出租给李某;李某作为承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合理使用租赁物。

2.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为房屋和租金。

房屋是租赁合同的客体,租金是李某应支付给张某的款项。

3. 案件争议焦点: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

(1)李某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

”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2)李某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法律关系的客体(共3篇)

法律关系的客体(共3篇)

法律关系的客体(共3篇)____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客体想报考____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____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

它一般指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结果等。

二、特点:1、客观性: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无形物。

2、可控性:人类可以控制和利用之物3、有用性: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要4、法律性: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三、种类:____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关系客体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____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关系客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的更新。

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

它一般指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结果等。

二、特点:1、客观性: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无形物。

2、可控性:人类可以控制和利用之物3、有用性: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要4、法律性: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____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司法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事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相关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主体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是通过主体的意志形成的社会现象,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存在调整和规定这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为前提。

(3)法律关系是体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体现主体根据法律规范而实际应当实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主体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国家有责任运用国家强制力支持和保证他们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

二、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即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我国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1)自然人。

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3)非法人团体(临时组成的)。

如集团诉讼的当事人等。

如公益诉讼。

(4)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备两种主体能力:(1)权利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三、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它不一定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

法律关系客体可以分为:(1)物。

物是指客观存在的,能满足法律关系主体的需要,并能为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物是有关财产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自然物、人造物等。

(2)行为。

行为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作为,是主体的积极行为;二是不作为,是主体的消极行为。

(3)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又称精神财富,包括法律关系主体从事脑力劳动取得的智力成果。

法律的客体

法律的客体

法律的客体法律的客体是指法律所要调整的对象或事物。

它涵盖了各种不同的领域和范畴,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个人权利与义务、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等。

法律的客体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以及维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的客体。

首先,法律的客体包括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由于个体的差异和利益的冲突,这种互动经常导致纠纷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律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的规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另外,民法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保护,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律的客体还包括了个人权利与义务。

个人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自由等。

法律的作用是限制个人行为的同时保护个人权利。

例如,宪法对公民享有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责任。

另外,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保护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此外,法律的客体还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国家是法律的创制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公民的管理者。

法律对国家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以防止国家滥用权力对公民造成损害。

例如,行政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行政程序,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的参与和监督权利,保障了公民的政治权利。

最后,法律的客体还包括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

法律通过规范各种社会行为和制定社会规则,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例如,刑法规定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另外,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和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了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总之,法律的客体是多样的,涵盖了各个领域和范畴。

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以及维护个人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不仅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护了个人权利与义务,还涉及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法律上所称的“⼈“主要包括⾃然⼈和法⼈。

⾃然⼈是指有⽣命并具有法律⼈格的个⼈,包括公民、外国⼈和⽆国籍的⼈。

法⼈是与⾃然⼈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格,能够以⾃⼰的名义独⽴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之外,还必须具有⾏为能⼒。

所谓权利能⼒,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分为⼀般权利能⼒和特殊权利能⼒两种。

⼀般权⼒能⼒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终于死亡,如⼈⾝权利能⼒等。

特殊的权利能⼒须以⼀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的权利能⼒始于法⼈依法成⽴,终于法⼈被解散或撤销。

法⼈权利能⼒的内容和范围与法⼈成⽴的⽬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为能⼒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的⾏为⾏使权利和履⾏义务的能⼒。

⾃然⼈的⾏为能⼒分为三类。

⼀类为完全⾏为能⼒⼈。

第⼆类为限制⾏为能⼒⼈。

第三类为⽆⾏为能⼒⼈。

与⾏为能⼒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

责任能⼒即对⾃⼰的⾏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

责任能⼒是⾏为能⾏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为能⼒规定的精神是⼀致的。

完全⾏为能⼒⼈即完全的责任能⼒⼈,限制⾏为能⼒⼈即限制⾏为能⼒⼈,⽽且⽆⾏为能⼒⼈则是⽆责任能⼒⼈。

但值得注意的是,⾏为能⼒与责任能⼒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

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案例(3篇)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案例(3篇)

第1篇甲、乙两公司系长期合作的上下游企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加工服务。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甲、乙两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分别与丙、丁两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将部分业务转移至丙、丁两公司。

由于丙、丁两公司实力有限,导致甲、乙两公司的合作关系出现矛盾。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导致其无法按时完成加工服务,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法律关系主体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

1. 甲公司:本案中,甲公司为原告,其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原材料供应合同关系,与丙公司之间存在业务转移合同关系。

2. 乙公司:本案中,乙公司为被告,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原材料供应合同关系,与丙公司之间存在业务转移合同关系。

3. 丙公司:本案中,丙公司为第三人,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业务转移合同关系。

4. 丁公司:本案中,丁公司为第三人,其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业务转移合同关系。

三、法律关系客体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1. 原材料供应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原材料的权利和义务。

2. 业务转移合同:甲公司与丙公司、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业务转移合同。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业务转移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法律关系的客体
内容提要:法律关系是人们同法打交道的直接路径,其在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

本文将着重研究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的客体。

笔者将首先从反驳法律关系客体之“社会关系说”、“权利、义务对象说”入手,再分别从法律行为的定位及法律关系的要素等两个方面综合阐述笔者所认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什么的主张。

; 关键词:法律关系,客体,主体,法律行为
; About the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 Abstract:The legal relation is the direct route where people have dealings with law, its status in legal life is self-evident. This text will study one of the key elements of the legal relation emphatically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At first I will refute " social relationships "and “the right obligation target "of legal relation object , and then synthetically explain the opinion from two respects , such as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juristic act and key element of the legal relation ,etc. on what the author thinks the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should be.
; Keywords:Legal relation, the object, the subject , juristic act
; 导语:
; 人类的生存需要秩序,而获得秩序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以法来对社会加以调整。

然而法对社会予以调整并不能直接实现,它需要通过人
们之间形成一定的关系,在这种人与人的互动联系之中,法才能贯彻其中。

我们通常把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称之为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乃是法付诸实施的基础和平台,我们要想成为合格的法律人,首先必须弄清法律关系之深刻内涵。

当前的通说认为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对主体、内容理论界并无多大争议,然而对法律关系的客体究竟是什么,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在此粗浅地阐述一下自己对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 一、各种学说对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
;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内外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苏联学者A.K.斯塔利格维奇提出一种观点:“不能把法律关系的客体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客体等量齐观或混为一谈。

法律关系的客体,首先是该法律关系所影响的社会关系,是借助于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并在外表上体现在和表现在一定的具体现象、事物、行为中的社会关系。

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客体乃是这些现象,一定的事物和行为”。

[1]我国学界也有相同或类似的观点。

如刘翠霄认为:“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与行使法律上的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相对应的法律关系的客体。

”[2] ; 就目前来说,法律关系客体之“社会关系”说已普遍受到质疑。

笔者亦不赞成这种说法。

笔者认为法律关系本质上依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交往互动构成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渗入法律的因素就谓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只是形式,社会关系是其实质,就象植
物的外形和植物本身一样。

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认为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社会关系是内容,法律关系是形式,而不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

”[3]当前法学界就法律关系的客体之学说,还有一种甚为流行的“权利、义务对象”说。

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既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又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

它与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

”[4]我们一般说某某所指向的对象就是某某的客体。

如人类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自然物质,因此,自然物质被认为是实践活动的客体。

同理,既然认为某某事物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那么该事物就可以被认为是权利、义务的客体。

“权利、义务对象说”一般将物、智力成果、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等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而实际上,上述所概括的东西----物、智力成果或是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等的确是权利、义务之客体,既是权利、义务所指对象,更是权利、义务实际作用对象,是权利、义务客观外化之事物。

但是,是权利、义务之客体就一定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吗?显然这是荒谬的,这种以法律关系之内容(权利、义务)的客体取代法律关系的客体犯了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以偏概全。

权利、义务只是法律关系的一个构成要素,并不是全部要素,它并不能反映法律关系的全貌。

因此,权利、义务的客体绝对不能等同于法律关系的客体,就象权利、义务不能等同于法律关系一样。

那么法律关系的客体究竟是什么呢?笔者在下面将从法律行为的定位及法律关系的要素等方面分别予以
阐述。

;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定位
; 为了弄清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法律行为。

《法学词典》(第3版)对法律行为的释义是:“由法律所调整、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由该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出,行为乃是法律行为之基础与本质,某些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关注后,其便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这些行为我们就称之为法律行为。

我们知道法律的目的是要调整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只不过是人与人交互往来形成的一种构架,这种构架不是通过别的,正是通过人们的行为交织而成。

因此法律欲实现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唯一的切入口便是调整人们的行为。

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5]行为一旦纳入法的调整后,便成为法律行为,进而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和中心。

; 法律是控制人的“技术”,控制了人才能获得秩序。

而法律若要实现对人的控制,又通过什么途径呢?不是别的,正是行为。

马克思经典作家认为实践是人之存在本质。

所谓实践只不过是人所为的各种行为,认识世界也好,改造世界也好,都可归结为行为。

因此,法律控制人,没有别的,只有规制人的行为才能达此目的,否则一切都是空的,法律的直接对象只能是行为。

; 法律为了获得秩序,并不需要对所有行为进行关注。

因为有些行
为依人们通常的道德观念或风俗习惯便能获得某种约束,不至于做出违规之事,如恋爱、交友。

法律也不可能,更没有如此庞大的资源去过问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件事。

因此,纳入法律调整的行为只是少部分的会严重影响人们生活秩序的行为。

受法律调整的这部分社会行为进而会上升为法律行为。

可见,法律行为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意义上说乃是社会结构之中流砥柱,对于法活动来说,是法直接作用之对象,法通过作用于它获得秩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