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镉污染事件
云南曲靖 铬渣污染事件
之后不久,曲靖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了此事 件及处理情况情况。6月12日上午,麒麟区三宝镇 张家营村委会湾子村的群众反映部分放养的山羊中 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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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
山羊为何死亡? 事件真相究竟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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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
官方数据
据调查核实,事件系承运人非法倾倒铬渣所
致,自2011年4月,兴义三力公司的两名运输司机
紧迫性和艰巨性仍然缺乏深刻认识,未能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
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是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力 度不够,监管执法不到位,为事件发生埋下隐患,生产工艺技 术落后,冶炼、化工等重金属相关行业部分企业生产设施简陋。
三是信息公开方面不及时。污染预警应急体系不够健全,
未能及时公告发布各级各类环境质量状况,公众的环境参与权、 知情权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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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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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
事件近况
2012年5月15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
判处吴兴怀、刘兴水和王平昆等人有期徒刑4年到,并处罚金5
万元到3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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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
通过此次事件,曲靖市总结出三大教训: 一是思想认识落后。部分地区、部门和企业对着力解决影 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性、
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
仅次于昆明的云南第二大城市—— 曲靖市,位于云南省东部。曲靖是中 国第三大江、南方第一大江——珠江 的发源地,因此也被称为珠江源头第 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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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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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
2011年8月12日,《云南信息报》首度披露 随后,一则“云南5000吨剧毒铬渣倒入水库, 污水威胁珠江源头”的消息受到众多网民关注
领导干部要提高网络执政能力论文
领导干部要提高网络执政能力摘要: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党的执政面临巨大的机遇与挑战,提高网络执政能力是现阶段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提高网络执政能力,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积极学习网络知识,增强网络执政能力,提高执政水平,以完成领导中国人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网络执政;网络舆情;执政能力;执政水平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8-0040-03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
①中国现在已经是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而且网民数量还在不断地迅速增长。
网络受众范围广、传播力度大,网络舆情形成迅速,网络舆论影响巨大。
网络已经渗入到中国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凝聚民智的重要渠道。
网络化给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们必须具有超前意识,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重视学习网络知识,增强网络执政能力,提高执政水平,以完成领导中国人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一、网络执政能力是执政者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网络执政能力,是指执政者运用网络科学研判舆情、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处置网民意见和要求,开展网络监督,以及善待、善用、善管网络媒体等方面的能力[1]。
提高网络执政能力,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网络执政能力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熟练运用各种网络技术的能力网络发展迅速,应用广泛,对人类社会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和生活方式影响巨大。
了解网络、登录网络、使用网络,是具有现代意识、跟上时代潮流的一个重要体现。
了解网络知识、运用网络技术,使用网民乐意接受的语言和方式与群众进行网络交流,是现代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之一。
云南“铬污染”事件
云南“铬污染”事件【背景链接】云南曲靖铬污染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8月16日,云南省环保厅要求,肇事企业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停产整治期间,必须完成老铬渣库和现厂内渣库堆存的全部铬渣的无害化处理,未经曲靖市环保局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然而,据当地村民反应,9月底,陆良化工在没有满足复产条件的情况下竟然恢复部分车间生产,而试图阻止其复工的部分村民被企业保安打伤。
(10月21日《经济参考报》)【具体分析】这起“铬污染”事件广受舆论关注,国务院和云南省领导作出批示,环保部和云南省环保厅都明确整改要求,但这家污染肇事企业还是在治理不彻底的情况下擅自复产了。
而且,该企业不仅擅自复产,而且还打伤村民、围攻环保人士。
由此,公众不得不问:这家企业不服从行政指令、野蛮施暴的胆量从何而来?此次“铬污染”事件格外刺眼,不仅是因为这起事件中出现“癌症村”、牲畜死亡、村民SF千次,而且上至国务院、环保部、水利部,下至云南省环保厅都很重视;云南曲靖纪检和司法机关还介入了调查。
但结果却是:行政、舆论、司法等监督都没有发挥作用,污染企业似乎更为嚣张。
显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纵容和保护,这家污染企业是不可能如此嚣张的。
在事件曝光前后,无论是这家污染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还是记者采访过程中处处碰壁,或是当地村干部强行收割尚未成熟的水稻,强行收割的水稻不知去向,似乎都能隐隐约约看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
地方政府纵容和保护污染企业,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方面,某些地方官员被污染企业收买,甘愿充当保护伞;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为了GDP 为了政绩,格外关照污染企业,甘愿充当睁眼瞎子。
遇到这样的地方政府,污染企业当然胆子会大起来,把行政指令不放在眼里擅自复工。
尽管云南省环保厅要求污染企业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尽管环保部对曲靖铬渣倾倒事件作出严厉批评,并宣布即日起对曲靖市实施区域环评限批,直至该市全部完成非法倾倒铬渣和被污染土壤的处置工作,以及其它整改要求。
2011 云南曲靖重金属污染水库事件
珠江委调查结果显示,黄泥堡水库、南盘江下桥闸上下游等敏感点水体未检出明显的六价铬污染;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铬渣堆场范围内,由于渗漏等原因,六价铬检出超标。
另据曲靖市政府新闻办介绍,18日,环保部调查组抵达曲靖,将对铬渣致污情况展开进一步调查。[8]
曲靖市水文局副局长李春荣透露,水文局早在2009年就曾在和平科技附近的南盘江,检测出六价铬超标高达2倍以上。[9]
虽然13日云南省环保厅已发布消息称“珠江上游南盘江出云南省境水质优良”,但网络上质疑之声并未平息。专业机构监测报告显示:经六价铬污染后的水在自然环境下,降解有害毒素需要100年。[6]
云南曲靖重金属污染水库事件数据
编辑
《羊城晚报》8月13日报道:8月12日,网传云南曲靖市越州镇有总量5000余吨的重毒化工废料铬渣由于非法丢放,逐渐把容量20万立方的水库变成恐怖的“毒源”,有毒水疑被直接排放南盘江中。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云南环保厅副厅长任治中、云南环保厅监察总队队长黄杰。两位负责人表示,两月前确实有化工厂运渣驾驶员偷偷在越州镇山里偷倒了1000吨铬渣,当地一个死水塘受到污染,水塘中100立方米的水受污染。目前已经治理。
水体重金属污染治理ppt课件
7.离子交换法
利用重金属离子交换剂与污染水体中的重金属物 质发生交换作用,从水体中把重金属交换出来,达到 治理目的。经离子交换处理后,废水中的重金属离子 转移到离子交换树脂上,经再生后又从离子交换树脂 上转移到再生废液中。离子交换法的优点是选择性高, 可以去除用其他方法难于分离的金属离子,可以从含 多种金属离子的废水中选择性地回收贵重金属;另外 它既可以去除废水中的金属阳离子,也可以去除阴离 子,可以使废水净化到较高的纯度。离子交换法的缺 点是离子交换树脂的价格较高,树脂再生时需要酸、 碱或食盐等,运行费用较高,再生液需要进一步处理。 因此,离子交换法在较大规模的废水处理工程中较少 采用
8.生物修复法
目前国内外利用生物修复水体重金属污染的研究很 多,根据所用的生物对象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
(1)植物修复法:是利用重金属积累或超重金属积累水 生植物,将水体中的重金属提取出来,富集输运到植物 体内,然后通过收割植物将重金属从水体清除出去。目 前,人们已经发现许多水生植物能够较好地吸收水中的 重金属离子,水浮莲、印度葵、香蒲和芦苇都已被用来 处理污水。
8.电化学法
电化学法利用电解的基本原理,使废水中重金属 离子通过电解在阳两级上分别发生氧化还原反应 使重金属富集,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颇具竞争力 的重金属废水处理方法,主要包括电凝聚法、磁 电解法、电还原法、内电解法等。电化学法具有 无需添加任何氧化剂、絮凝剂等化学药品,不会 或很少产生二次污染,设备体积小、占地少、操 作灵活简单等优点,但也存在着能耗大、成本高、 析氧和析氢等副反应多的不足。
6.离子还原法
离子还原法是利用一些容易得到的化学还原剂, 将水体中的重金属还原,形成难以污染的化合物, 从而降低重金属在水体中的迁移性和生物可利用性, 以减轻重金属对水体的污染危害。电镀污水中常含 有六价铬离子(Cr6+),它以铬酸离子(Cr2O72-) 的形式存在,在碱性条件下不易沉淀且毒性很高, 而三价铬毒性远低于六价铬,但六价铬在酸性条件 下易被还原为三价铬。因此,常采用硫酸亚铁及三 氧化硫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以减轻铬污染。国 内外使用的还原剂包括:二氧化硫、亚硫酸氢钠、 硫酸亚铁、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钠、铁屑、硼氢化 钠、连二亚硫酸钠等。目前还原法一般用作废水处 理的预处理方法使用。
中国水污染案例
中国水污染案例从福建紫金矿业污水渗漏事件,到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再到广西龙江河镉污染,近年来,我国水体工业污染事件频发。
目前全国500多条主要河流中,有80%以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这主要是由于工业废水的排放造成的。
根据环境统计公报的数据,2009年我国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占全部废水排放量的40%左右,工业废水对水环境污染的比重较大,已成为当今环境工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2012年1月,广西龙江河突发严重镉污染,该事件水中的镉含量约20吨,污染波及河段达300公里,引发当地居民饮用水安全危机。
2011年8月,云南曲靖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5222.38吨工业废料铬渣非法倾倒导致污染,倾倒地附近农村77头牲畜死亡。
2011年8月,江西瑞昌宏益冶炼公司长期随意排放工业污水,污水渗入土壤腐蚀地下自来水管导致破裂并污染水质,百余人饮水中毒。
2011年7月,四川阿坝州松潘县境内一家电解锰厂的尾矿渣被洪水卷入涪江,导致沿岸江油至绵阳段约50万居民饮用水受影响。
2011年6月,杭州建德市发生车祸,20吨苯酚污染新安江水体,桐庐及富阳境内5个水厂停止取水,55万居民用水受影响。
2011年6月,广东化州市德英高岭土厂非法排放工业污水,造成附近村庄逾万斤塘鱼暴毙,威胁湛江数百万人的饮用水安全。
2010年7月,紫金矿业位于福建上杭县的工厂发生9100立方米废水外渗,造成沿江上杭、永定鱼类大面积死亡和水质污染。
2010年7月,吉林省两家化工企业仓库被洪水冲毁,7000只物料桶被冲入松花江中,其中3000只为原辅料桶。
2009年2月,江苏盐城城西水厂原水受酚类化合物污染,20多万居民停水66小时。
2008年6月,云南澄江锦业公司长期违法排放含砷的生产废水,导致严重污染,沿湖居民2.6万余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
2008年3月,广州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村饮用水受到工业污染导致亚硝酸盐超标,造成41名村民中毒。
2005年11月,中石油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污染带长约80公里,哈尔滨停水4天。
重金属污染事件
东北网5月19日讯记者18日从哈市环保局获悉,哈市环保、发改委、工信委、监察等9部门联合开展的今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正式启动。
此次行动将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
据悉,对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哈市环保局将加强该类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包括生态建设示范区等),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
2010年底,媒体曝出武汉污染土地上建起经适房的消息,土壤重金属污染走到了与公众前所未有的近距离。
开发商称项目建设时已对污染土壤进行了修复治理,然而潜在的二次污染风险仍让住户担忧。
城区大量化工企业搬迁后,如何开发遗留下的污染场地,是武汉要面对的考验,也是全国性的难题。
2011年初,农历春节刚过,《新世纪》周刊披露,学者抽样调查显示中国多地市场上约10%大米镉超标,由此一场“镉米风波”迅即席卷了全国各地。
公众的恐慌排除后,对农产品安全的关注仍然有增无减。
重金属镉正通过农产品产地的污染土壤侵入稻米竟是不争的事实。
2011年8月份,云南省曲靖市发生一起非法倾倒剧毒工业废料铬渣致污事件,经过环境应急处置,曲靖称事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主要水体污染。
然而,数十万吨铬渣仍然堆放在珠江上游的南盘江畔,无害化处置的技术和资金问题依然存在,新一轮的铬渣整治风暴,难料会否再度折戟。
重金属污染
安徽大学 环境科学 环境毒理学讨论组 2014.11.10
一、概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一.
重金属指密度在4.0以上约60种金属元素或比重在 5.0以上的45种金属元素。 由于砷和硒的毒性和某些性质与重金属相似,所以 将砷、硒也列入重金属范围内。 金属元素是地壳岩石中的天然组成成分。 对环境造成严重金属元素污染的主要来源是人类的 生产活动,如:采矿、冶炼、使用重金属的工业生 产过程、施用农药。 重金属元素通过废水、废气、废渣将重金属元素及 其化合物排放入环境,造成重金属污染。 重金属的污染特点有:来源广,残留时间长,可通 过食物链富集、有放大作用,重金属离子在自然环 境中不可被破坏,水体中的重金属通过生物转化为 毒性更强的金属化合物,微量的重金属即可产生毒 效应。
三、现状调查
3. 重金属大气污染:易形成交叉污染,监测网络有待完善
我国重金属大气污染主要来自于工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 以及汽车轮胎磨损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粉尘等。大气重金属 污染危害体现于二次污染和交叉污染:1)工业活动中如金 属冶炼、火力发电及化工产生含重金属颗粒物,在风力运 输过程中,部分重金属发生化学转化,造成二次污染;2) 大气重金属通过自然沉降和雨水淋溶进入土壤和水体,形 成交叉污染。
三、现状调查
近几年我国发生的重金属污染事件:
2009年 4月,湘江重金属污染威胁4000万人饮用水安全。 2009年 7月,山东省南涑河出现突发性砷化物超标现象。 2009年 8月,湖南武冈市企业污染造成千余儿童血铅超标。
2009年 8月,陕西凤翔县东岭冶炼公司致800多名儿童血铅含量超标。
2009年 8月,云南昆明东川区200多名儿童血铅超标。 2009年 9月,福建龙岩上杭县100多名少儿血铅含量超标。 2009年10月,河南济源千名儿童血铅超标 32家污染企业停产。
环境保护案例分析
一、案例梗概2012年1月15日,广西龙江河拉浪水电站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被网络曝光,龙江河宜州拉浪码头前200米水质重金属超标80倍。
时间正值农历龙年春节,龙江河段检测出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使得沿岸及下游居民饮水安全遭到严重威胁。
当地政府积极展开治污工作,以求尽量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
这是自2011年8月云南曲靖重金属污染水库水体被曝光以来,第二起由网络民意全程关注并推动解决的水源污染事件,是网络监督以腐败官员为目标向以腐败行政为重点成功转移的又一范例。
三、案例具体情况1月15日,龙江河宜州市怀远镇河段水质出现异常,河池市环保局在调查中发现龙江河拉浪电站坝首前200米处,镉含量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约80倍。
因担心饮用水源遭到污染,处于下游的柳州市市民出现恐慌性屯水购水,超市内瓶装水被市民抢购。
1月24日,柳州市开始通过网络论坛、微博、传统媒体等多种渠道滚动公布水情监测结果,平息市民恐慌情绪。
广西河池龙江河段发生重金属镉严重超标的水污染事件,直接危及下游沿江群众的饮水安全。
柳州市自18日凌晨接到河池市通报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Ⅲ级响应,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市民饮用水安全。
目前,柳州市正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一方面在柳江支流龙江河段糯米滩电站采取降解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另一方面调用柳江干流上游的麻石、浮石、古顶、大埔四个水电站实施冲淡稀释;供水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还能保持市民用水安全;环保部门加大监测次数,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等市属媒体及时向市民发布相关信息,确保社会稳定。
广西河池龙江河段发生重金属镉严重超标的水污染事件,直接危及下游沿岸群众饮水安全。
面对这一紧急情况,柳州市委、市政府发出了“打响柳江保卫战”的号召,全市上下团结一心,全力应对此次突发事件、保障这座中国西南重要城市的饮水安全。
“过了这个水电站下游就是一马平川,这里是唯一一个能打‘柳江保卫战’的地方了,柳州的饮用水源安全的关键就是这里!”大量应急处置物资已运达柳城县糯米滩水电站,对污染水体进行降解稀释。
浅析云南曲靖污染事件
浅析云南曲靖污染事件近年来随着工业,特别是化工类企业的兴起和发展,重金属污染事件屡出不穷。
不同于其他的污染,重金属污染的影响范围更大,不仅涉及空气污染,水质与土壤质量都会受到巨大的影响。
而在这些事件中,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便是典型的重金属污染且危害重大的事件。
本文将简介事件的情况,从环境法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此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一.案件概况此案最初是于2011年8月12日《云南信息报》首度披露曲靖铬污染的情况。
随后,一则“云南5000吨剧毒铬渣倒入水库,污水威胁珠江源头”的消息受到众多网民关注。
据调查核实,事件系承运人非法倾倒铬渣所致,自2011年4月,兴义三力公司的两名运输司机吴兴怀、刘兴水为节约运输成本多次将铬渣倾倒在麒麟区三宝镇、茨营乡、越州镇的山上,共计140余车,其中茨营乡1车、三宝镇40车、越州镇100余车,累计铬渣倾倒总量5222.38吨,共造成倾倒地附近农村77头牲畜死亡,叉冲水库4万立方米水体和附近箐沟3000立方米水体受到污染。
事件发生后,陆良县政府对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停产通知,企业全面停产;依法进行了30万元行政处罚;对污染土地进行了处理;对农户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
2012年5月15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吴兴怀、刘兴水和王平昆等人有期徒刑4年到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到3万元不等。
二.法理分析在该案中,陆良化工企业主体所导致的污染后果是难以辩解的,因此不论是政府还是法院都对企业进行了制裁。
首先是行政责任方面,对于这一影响重大的污染事件,政府采取了一定的措施。
例如在8月16日,云南省环保厅要求,陆良化工在停产整治期间,必须完成全部铬渣的无害化处理,未经曲靖市环保局验收不得复工停产。
然而,在整个事件中,政府的角色都是饱受诟病的。
其中的原因在于,在事件爆发初期,有刻意隐瞒污染严重状况的嫌疑,并未做出强而有效的行政制裁措施。
第二,也是在该事件中影响最深远的部分,是民事责任方面。
【2019年整理】触目惊心的水污染事件
触目惊心的水污染事件2014-04-18 来源:中国经营网水是生命之源。
公众饮用干净健康水是基本人权。
但是,近年来频发的水污染事件,却让人们深深震惊,最近兰州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引起全民关注。
这次事件使公众对中国环境问题的焦点从雾霾转移到水资源。
中国的水污染程度的确不必雾霾来得轻,甚至可能成为癌症村的重要成因。
我们在叹息之余,也许更应该思考些什么……本文为您盘点近些年影响较大的水污染事件。
兰州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中苯含量严重超标。
苯是应用广泛的工业化学物质,食物和饮水中含有苯会引起呕吐、眩晕、痉挛,大剂量服用甚至会导致死亡。
这次事件引发兰州市民争相抢购矿泉水,一时“兰州水贵”,各大超市的瓶装水被抢空,12瓶水12元涨到100元。
水污染原因依然在调查中。
14日,兰州已逐渐解除应急措施,全市自来水恢复正常供水。
[page]山西长治苯胺泄漏导致河水污染事件2012年12月31日,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境内的潞安天脊煤化工厂发生苯胺泄漏入河事件。
山西省政府2013年1月5日接到事故报告时,泄漏苯胺已随河水流出省外。
泄漏事件导致河北省邯郸市因此发生停水和居民抢购瓶装水,河南省安阳市境内红旗渠等部分水体有苯胺、挥发酚等因子检出和超标。
[page]三友化工污染门事2012年5月7日、8日,有网站发表了曝光“三友化工污染严重”的报道,称三友化工向渤海湾排放了强碱性污水,导致周边海域变成了“无鱼生存的死海”、“危及渤海生态”。
三友化工目前纯碱产能为200万吨/年,生产规模在全国排名第二位,巨大的产能也带来了巨大的污染。
三友化工的废渣堆面积约270万平方米,相当于6400多个篮球场的大小,废渣堆与渤海已经融为一体。
[page]江苏镇江水污染事件2012年2月3日中午开始,江苏镇江市自来水出现异味,镇江自来水公司最初的解释是“加大了自来水中氯气的投放量”,但其后两天,镇江发生了抢购饮用水风波。
土壤重金属镉污染现状、危害及治理研究综述
土壤重金属镉污染现状、危害及治理研究综述作者:黄颖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6年第13期【摘要】对于动物和大多数人群来说,饮食摄入是重金属镉暴露的首要途径[1]。
镉含量超标严重危害生命健康,而土壤镉污染又是导致农作物摄入镉的主要途径之一。
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土壤镉的污染来源、污染现状和对人身体健康危害进行分析,综述了我国目前所常用以土壤重金属背景值、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重金属有效态临界值的土壤重金属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对比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土壤修复技术,提出符合生态发展要求且行之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土壤重金属镉研究治理1817年,德国哥廷根大学化学兼药学教授斯特罗迈尔(Fridrich Stromeyer,1776-1835)发现了镉,由于发现的新金属存在于锌中,就以含锌的矿石---菱锌矿的名称Calamine命名它为Cadmium,元素符号为Cd。
它是一种质地柔软,具有蓝白色金属光泽的亲硫重金属,化学性质类似于锌,并常常以极少量形式被包含在锌矿物中,很少单独成矿。
自然界一般无单纯的Cd矿石,多为其化合物。
金属Cd无毒性,但Cd的化合物毒性极大[2,3]。
镉位于周期表中第五周期ⅡB族,原子序数为48,相对原子质量是112.41,镉原子的最外层电子结构式为5s24d10,其熔点320.9,沸点765,地壳丰度为0.2×10-6,中国土壤丰度为0.09×10-6。
镉的毒性较大,被污染的空气和食物会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威胁生命。
镉是众所周知的重金属“五毒”元素之一,具有分解周期长,移动性大,毒性高,难降解,易富集等特点,在生产活动中已被作物吸收富集,不仅严重危害作物的产量和品质,而且能通过植物链不断富集传至人体,危害人的肝脏肾脏。
镉能使人体有益金属元素效能降低,内分泌失调,肝脏受损,骨质疏松和软化,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3]。
1 镉污染现状排除人为活动因素,自然界中大部分镉都以硫镉矿的形式存在。
五大重金属
汞在天然和人工条件下均可以单质和汞的化合物两种形态存在。
单质汞即元素汞亦称为金属汞。
汞的化合物又可分为有机汞化合物和无机汞化合物两大类。
金属汞中毒常以汞蒸气的形式引起。
由于汞蒸气具有高度的扩散性和较大的脂溶性,通过呼吸道进入肺泡,经血液循环运至全身。
血液中的金属汞进入脑组织后,被氧化成汞离子,逐渐在脑组织中积累,达到一定的量,就会对脑组织造成损害。
另外一部分汞离子转移到肾脏。
因此,慢性汞中毒临床表现主要是神经系统症状,如头痛、头晕、肢体麻木和疼痛、肌肉震颤、运动失调等。
易兴奋是慢性汞中毒的一种特殊的精神状态,表现为易激动、口吃、胆怯、焦虑、不安、思想不集中、记忆力减退、精神压抑等。
此外胃肠道、泌尿系统、皮肤、眼睛均可出现一系列症状。
急性汞中毒其症候为肝炎、肾炎、蛋白尿、血尿和尿毒症。
金属汞被消化道吸收甚微,一般不会引起中毒。
甲基汞在人体肠道内极易被吸收并分布到全身,大部分蓄积到肝和肾中,分布于脑组织中的甲基汞约占15%,但脑组织受损害的则先于其它各组织,主要损害部位为大脑皮层、小脑和末梢神经。
因此,甲基汞中毒主要为神经系统症状,其中毒症状主要有:(1)一般症状:头痛、疲乏、注意力不集中、健忘和精神异常等。
(2)感觉异常:口周围(鼻、唇、舌)和手、足末端麻木、刺激和感觉障碍,重者可波及上肢和下肢,甚至扩大到躯干。
(3)语言障碍:说话不清楚、缓慢、不连贯等等。
(4)运动失调:手动作笨拙、不能作快速或微细的动作(如写字、吃饭、扣纽扣等),步态不稳,协调运行)动障碍和震颤等。
(5)视野缩小:为双侧向心性视野缩小,而中心视力可保持正常,重者可呈管状视野。
(6)听力障碍:为中枢性听觉障碍,听不到声音或者听到声音但听不懂所说的话。
(7)其它:肌肉萎缩;肌痉挛或僵直、流涎或多汗等。
其症状出现的顺序为:感觉障碍-运动失调、语言障碍-视野缩小-听力障碍。
日本著名的公害病-水俣病即为甲基汞慢性中毒。
甲基汞易透过胎盘从母体转移给胎儿。
为什么会出现镉米的科学故事
为什么会出现镉米的科学故事为什么会出现镉米的科学故事近年来,在中国多个地区都发生了镉污染和镉中毒事件。
这是由于化工厂超标排放污水,使附近的一些农田受到污染。
这些工厂在矿物冶炼或化工产品制取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中含有较高浓度的镉,它们未经有效处理就被排放入环境中,再通过灌溉等途径逐渐渗入农田,结果当地种植的稻米中就集聚了大量镉,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镉米”。
超量的镉进入人体后,会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长期食用“镉米”可引起骨痛等症状,严重时会导致持续的“骨痛病”,甚至中毒而死。
镉(Cd)是一种在自然界含量极少的重金属元素,一般不会影响到人体健康。
但是,受到污染的稻米中,镉的含量超过正常范围的许多倍,因而屡屡造成镉中毒事件。
其实,“镉米”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早在20世纪60年代的日本富士和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台湾桃园就出现过大米中镉超标的事件。
近几十年来,中国各地也有多起因食用镉米中毒的事件发生。
事实上,在“镉米”风波的背后,是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
除了镉等重金属外,有机农药、石油类产物等也会造成土壤污染。
当土壤中有害物质的量超过土壤自身的净化和修复能力时,就会引起土壤性质变化,并通过食物链富集最终被人体吸收,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很多,包括污水灌溉、大气沉降及固体废弃物的倾倒或填埋等。
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往往含有较多氮、磷、钾等成分,这些都是许多植物需要的养分,所以合理地利用污水灌溉农田,一般有增产效果。
但污水中常常还含有许多重金属、酚、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没有经过安全处理就直接用于农田灌溉,会对土壤造成污染,影响植物生长。
2011年,云南曲靖的一家化工厂由于长期将铬渣倾倒在山地,结果大量铬渗入附近水体和土壤中,造成严重污染,大量牲畜因饮用被污染的水而中毒死亡,堆放铬渣的地方寸草不生,土壤颜色变得十分怪异。
为什么会出现镉米的科学故事点评由于土壤污染往往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污染物通常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其严重后果往往要到数年甚至数十年之后才能显现。
云南曲靖铬污染事件——汪晴露
事发
• 6月12日,麒麟区三宝镇张家营村委会湾子村的群众反映 部分放养的山羊死亡,三宝镇安排畜牧兽医站、环保所人 员核实后,确定山羊系中毒死亡。麒麟区组织人员现场勘 查时发现,张家营村委会黑煤沟有一堆来源不明的工业废 渣。经市、区环保局确认,该工业废渣系云南省陆良化工 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业废料铬渣。
判决结果
•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 判处吴兴怀、刘兴水和王平昆各有期徒刑4年,并 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 判处被告人左祥林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40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袁科、代木 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元; • 判处被告人汤再杨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30000元。 • 法庭同时判决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平昆的违法 所得款4000元、被告人袁科的违法所得款10000 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8月14日国家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一行4人的与家组对曲靖的三宝镇张家营村越州镇黄泥堡村还有麒麟区铬渣非法堆放点进行了核查民事赔偿截至8月15日铬渣非法倾倒致污事件受损养羊户共2户死亡牲畜77只已收到足额赔偿金95万元幵支付中毒山羊治疗费4000元死亡牲畜无害化处理费用12万元
六价铬
为吞入性毒物/吸入性极毒 物,皮肤接触可能导致敏 感;更可能造成遗传性基 因缺陷,吸入可能致癌, 对环境有持久危险性。六 价铬是很容易被人体吸收 的,它可通过消化、呼吸 道、皮肤及粘膜侵入人体。
制度完善?
环保部门
• 云南曲靖铬渣非法转移倾倒并非偶然事件,其暴露出中国 在危险废物监管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未来,环保部将“出 重拳、用重典”,通过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 等一系列手段,遏制全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永不妥协》中的环境问题思考
向死而生-—关注生活中的环境问题电影中是关于六价铬水污染所造成的居民健康问题。
其中说明,电力公司在电力工作时采用活塞式引擎,引擎过热时,就用水冷却,在冷却塔里使用六价铬、来当防锈剂,再将多余的冷却水排放到池塘里,只有给池塘实施防漏工作,毒物才不会漏到池底,但该电力公司省略了这个步骤,导致排放的六价铬直接进入地下水,导致居民的饮用水里含高量的六价铬,对他们的健康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当地居民几乎生活在医院里,无论大人小孩,都遭受着镉污染的伤害。
铬可以用来防锈,铬金属、三价或四价铬也不具有这些毒性,但是六价铬用得过多就会导致慢性头痛、留鼻血、呼吸道疾病,肝衰竭、心脏衰竭、生殖系统疾病,骨骼或器官衰败,还会导致各种癌症。
六价铬有剧毒,可以致癌,更严重的是,铬元素会入侵DNA,这样会使得镉污染导致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
但污染源不仅仅是来自水,如果空气中有深浓度的铬酸酐时,人们通过呼吸空气,长期置身在这种镉污染中,会导致不同程度的沙哑、鼻粘膜萎缩,严重时还可使鼻中隔穿孔和支气管扩张等。
我们可以看到,辛克利当地居民几乎都因为镉污染而患上了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疾病,肠道炎,红疹,女性有乳腺癌,宫颈癌等,当癌症不能治愈,他们的离世又会使家庭和亲人产生很大的心理伤害。
而且孩子们患上疾病后不能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这对他们以后的发展极为不利,也深深地影他着它们的心理发展。
被六价镉污染的水源也对动植物产生很大的影响,动植物大量死亡,动物发育不完全,或发育不良,不能够站立,并且他们的身体里也含有铬,因此他们不能作为食物来食用,也不能作为经济牲畜出售。
由此可以看出,重金属污染对居民身体、心理有很大的伤害,在生活、经济,未来的发展等各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因为会影响到下一代,所以这种伤害和影响是非常严重的,如果不施以相关措施,这种伤害就一代代的传递下去了.电影中的只是一个例子,而这样的污染造成的危害却发生在世界各国。
我国这种污染事件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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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镉污染事件的民事诉讼法之思考09法学一班姓名:刘新学号:20092010112云南曲靖镉污染事件的民事诉讼法之思考2011年9月,云南曲靖发生镉污染事件,周边群众的生命健康被严重威胁,而其附近的兴隆村是闻名的“死亡村”,每年有6至7人死于癌症,一名患肺癌晚期的村民依照偏方生吃臭虫来缓解病痛。
而一场特殊诉讼就发生在此事件之后,而原告既不是因癌症失去亲人的村民,也不是被铬渣毒死牛羊的邻里,更不是以南盘江、珠江为饮水源的沿江居民,而是和污染企业“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
被告就是因铬渣污染而被媒体持续曝光的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这起诉讼于2011年10月19日在云南曲靖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在这起民事案件中,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行使诉权,对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诉”是提起诉讼,行使诉讼权的前提,根据诉的构成要素,须有诉的主体,诉的客体和诉的原因。
诉的主体中包括原告和被告,诉是原告提起的,其目的主要是请求法院利用审判权来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并且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必须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由此看出,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作为原告,其直接利害关系并未有实体上的损害,并不能构成民事诉讼法上的原告,即没有原告资格。
因此从诉的构成上看,诉的主体并不完整或是有瑕疵的主体。
从诉的客体上看,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应为体现当事人提起诉的目的,而提起诉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民事权益,而这种民事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可以看出必须有直接利害关系。
因此,诉的客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是有瑕疵的,并没有权利受损的基础。
最后从诉的原因来看,即权利发生事实,支持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并使特定化或具体化。
本案中,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并没有权利发生的事实,而且其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有瑕疵,无法使诉讼得到具体化。
“诉”的构成要素均满足方构成“诉”。
而诉作为行使诉讼权的前提,既然“诉”并不能构成,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作为原告向云南曲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就显得于法于理都站不住脚。
换言之,作为云南曲靖镉污染事件的直接受害人,即身体健康收到损害的民众和因此而丧生的家属方可作为原告,并且提出具体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行使诉讼权才显得有理有据。
但是司法界、公益界人士认为,这是草根NGO第一次获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这便使今年来关于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这一争议又一次被人们所讨论深思。
一、公益诉讼概述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因为我国诉讼制度上并未对公益诉讼进行立法规范,实务中更是没有具体的操作。
因此,理论界对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上就有数种规定。
其中公益诉讼定义最广,对社会公益救济能力最强的是“救济对象广义说”。
这一学说对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为: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公益诉讼作为从罗马法时代就已经产生的诉讼制度,其存在显然是具有极大法律价值的,由此可见,在中国构建公益诉讼是可行的。
但是,公益诉讼有不可能作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外的又一诉讼制度,因此,实务部门推动公益诉讼的主要是检察机关,它们大多主张的是民事公益公诉。
在理论界,诉讼法学者分别从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个方面进行着独立的研究,分别给出了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
不过也有论者对公益诉讼下了较为完整的定义,但是在具体的论述中往往只是针对公益诉讼的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展开讨论。
二、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对比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讨论中,主要从诉讼的原告资格和诉讼的举证责任还有诉讼费用三个角度进行了探讨。
首先关于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认定上,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国外的现有行政公益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学习基础。
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
但以法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 这就不同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从而避免了因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无法成为原告的问题。
按照英国法规定,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代表公共利益可以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还可以在私人没有起诉资格时帮助私人申请司法审查,即检察长是原告,公民为告发人。
美国则规定私人检察长可以介入行政诉讼。
德国则规定将国、州检察官通过一定规则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
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国外关于公益诉讼上,也尝试性的将检察机关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
上诉国外的做法无不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从而为保障公共利益提供了帮助。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而言,多数人主张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诉讼费用而言,由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费用本身较大,诉讼过程中的费用较重,有人倡议性的提出,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减免诉讼费用,对于有特别重大影响或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件可以予以一定程度的奖励。
对比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从如上三个角度进行尝试。
首先关于原告资格而言,借鉴日本经验,即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
从根本上扩大诉讼本身的原告的范围。
抑或是像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诉讼法》中的原告资格做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拓展为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厉害关系从而不同于现行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便扩大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从而保证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
关于公民参加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从《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中找到法理依据。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此处赋予公民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体现,是公民当家作主的体现。
有学者也认为,在我国经济不断市场化、政治不断民主化、公民意识不断增强的过程中,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应当在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享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前提下更广泛的调动社会团体和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和满足他们“接近司法”的愿望,允许这些团体和个人,依据诉的利益提起相应的民事公益诉讼。
例如杨立新教授认为,现实中国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顺理成章的,检察机关最为合适。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者,是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
关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上,也不应当简单适用民诉上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调查范围不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范围,法院对双方自认的事实也要进行审查。
当事人不主张的事实,如果事关公共利益的保护,法院也应当审理。
最后在诉讼费用的问题上,也不应当简单的适用民诉上谁败诉谁承担费用的做法,而应对原告减免诉讼费用,对于有特别重大影响或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件可以予以一定程度的奖励。
三、本案之于民事诉讼的意义司法界、公益界人士认为,这是草根NGO第一次获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虽我国非属判例法国家,但曲靖中院的举动无疑对全国具有相当的示范效应。
作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这正反映了我国由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
这次诉讼受理和审理的实践,必将对我国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产生深刻影响。
更令各界振奋的是,2011年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赋予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而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未赋予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也表明我国全面扩大到个人的公益诉讼,必须在公民法律意识和能力的提升以及道德水平的提高为基础。
本次云南曲靖镉污染案件能得以受理,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云南曲靖中级人民法院设有环保法庭。
而事实上,在云南曲靖镉污染受理之前,全国有为数不多的省市试点设立了环保法庭,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使很多社会团体无法成为公益诉讼原告。
但是一旦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于原告资格的扩大,便会积极的使环保法庭发挥积极作用。
四、结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对于环境资源的利用将进一步加剧,而对于某些粗放型的发展而造成的环境损害,以及环境损害而对周边人群造成损害必将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面前。
因此,云南曲靖镉污染事件的积极意义绝不是一起案件受理后的积极处理,而在于对我国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影响。
因此,我们也可以期待,在云南曲靖镉污染事件后,越来越多的组织来借以法律武器为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