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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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雨控制区和SO2污染控制区划分
• 我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六部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关于防治污染制度和措施的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中的基本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八节
危险物品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
1.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法》第24条:“产生环境污染和 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 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 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
公布限期禁止名录,生产者、销售者、 进口者或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停 止生产、销售、进口货使用。
企业采用清洁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
2)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者必须依据国家环保部规定 (92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 定》)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排污情况, 并提供有关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
3)、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除上述列出污染和危害外,未列出的或 今后可能出现的,如废热、光污染等也属 防治的范围。
2.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特征
(1)环境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某一环境要素 的污染防治所进行的综合立法,其内容涉及 到对该环境要素的全面保护。
(2)环境污染防治法是环境法体系的一个 子系统,它是由某一环境要素保护的专门单 行法规及其相关法规构成的系统性规范的统 一体,并非仅指某一具体的单行法。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
20世纪70年代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979《环境保护法》(试行)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 原则性的规定。
1987《大气污染防治法》
1991《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5年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管理由浓度控制向浓度控制和 总量控制相结合转变。
我国环境保护已进入从总量控制到 总量削减的转变。
4)、防止污染转嫁制度
防止国外、台湾地区厂商及我国其 他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将污染严重的设 备、技术工艺或者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 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生产、加工、经营或者处理造成环境污 染危害的法律规定。体现在《环境保护 法》、污染防治单行法、《巴塞尔公约 》等。
构成污染转嫁的三个条件:
转移的内容为法律所禁止的;
接受单位无防治污染的技术、设备、 资金; 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
注意:为了有效防止污染转嫁,只要实施了污染转嫁 行为,或者接受了污染转移行为,都必须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而不论转移行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5)、现场检查制度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 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 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中国环境监理;保密 义务。
各级环保局 各级公安机关 各级航政机关 各级铁道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渔业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 有关主管部门 施监督管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1、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 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1)执行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2)2000年修订后新增内容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1990 年);《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汽污 染监督管理的通知》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等。 还有哪些?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
– 管理体制
– 基本制度
(一)
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
主管机关 监督管理 统一监督管理 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 船舶排放大气污染 铁路运输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渔业船舶排气和渔港港区大气污染防 治
清洁生产
国家对落后工艺和设备试行淘汰制度 防治燃煤污染大气的控制对策和措施
2000年再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
将可持续发展规定为《大气污染防治法 》立法目的; 加强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建立源头预防 性和全过程控制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建立以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的污染防治法 律制度
• 强化区域总体控制 • 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确立达标排放的原则,禁止超过排放标准 排放污染物
强化政府责任和权力的规范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 加强非工业生产源控制 改革排污收费制度 发展环保产业,促进环保市场化
针对我国的煤烟型污染:
《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 (1984);
《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1987年); 《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 1987 年);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此外,环境保护法和污染防治法专 门法中,还体现或规定了以下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
污染申报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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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防止污染转嫁制度;


现场检查制度;
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和采取应急措施制度。
1) 清洁生产制度:
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制度: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生 产设备,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 使用,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 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 推广实行清洁能源技术或措施,改善 燃料质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 • 加强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酸雨 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定制度。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4)总量控制区措施
(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定制度)
– 主要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 – 总量控制区包括: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 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 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 采取措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 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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