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公约附则II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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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
MARPOL附则II/第13条 1 排放规定 1.1 定义或暂定为X、Y、Z类的物质,或含有此类 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它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 物应禁止排放入海,除非这种排放完全按照本附则 中适用的操作性要求进行。 1.2 在按本条规定进行任何预洗或排放程序之前, 相关舱室应按照手册中规定的程序排空至最大程度。 1.3 未经分类、或未经暂时分类、或未按本附则第 6条予以评定的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压载水、洗 舱水、或其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应禁止载运及 排放入海。
一.附则 II概述
-第5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操作性排放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程序和布置手册, 货物记录簿(13-15条) -第6章 港口国控制措施 控制措施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控制(16条) -第7章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17条) -第8章 接收设施(18条)
一.附则 II概述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 物质污染规则,至今已进行了多次修正。随着修 正次数的增加,无论是条目,还是文本内容都越 来越复杂和混乱,不利于执行。为此,国际海事 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决定整体修 正。吸取近年来相关船舶事故的经验和教训,引 入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对一些条款进行修正。
二.定义
清洁压载:系指将压载水装载在这样一个舱内,该 舱从上次被用来装载含有X、Y或Z类物质的货物后, 已予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余物已按本附则的相应 要求全部排空。 专用压载:系指将压载水装载在这样一个舱内,该 舱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装载本公约各附则中所定 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外的货物,并且与 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离。 残余物/水混合物:指以任何目的添加了水的残余物 (例如洗舱水、压载水、舱底污水)
一.附则 II概述
附则II的附录 附录1:有毒液体物质分类指南(原附录I) 附录2:货物记录簿格式(原附录IV) 附录3:NLS(有毒液体物质)证书格式(原附录V) 附录4:程序与布置手册标准格式(原附录D) 附录5:液货舱、泵剂附属管路内残余物量的评定 (原附录A) 附录6:预洗程序(原附录B和经修订的附录B) 附录7:通风程序(原附录C)
一.附则 II概述 MARPOL附则II/第2条适用范围: 1、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则适用于所 有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2、如有毒液体物质货船(NLS)的装货处所 准予装载有关本公约附则I所涉及的货物时, 则本公约附则I的相应要求也应适用。
二.定义
有毒液体物质:在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的第17或 18章的污染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根据第6.3条规定 暂时被评定为X、Y或Z类的任何物质。 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建为主要用于载 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 液体物质的船舶。 有毒液体物质(NLS)液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建 为主要用于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 包括本公约附则I中定义的载运或部分载运散装有 毒液体物质的油船。 液体物质:系指在温度为37.8℃时,绝对蒸气压 力不超过0.28 MPa的物质。
韩国化学品船碰撞后火灾泄漏事故
长江7000吨烧碱火灾事故
一.附则 II概述
附则 II编排结构调整 经过了多次修正。目前共有八章十八条和七个附录: -第1章 总则:定义,适用范围,例外,免除, 等效;(1-5条) -第2章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6条) -第3章 化学品船检验与发证,检 验,证书的签 发,证书有效期和有效性;(7-10条) -第4章 构造、设备和操作,泵、管路、卸货设施 和污液;(1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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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
2.2 对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Z类或暂定 为Z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 水或其它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的水下排放是非强 制性的。 2.3 对于Z类物质,主管机关可以对仅在其主权或管 辖水域之内航行的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免除第2.1.3条 中关于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要求。另外,如 果两个相邻的沿岸政府在不影响第三方的前提下签 定了书面的免除协议,对于悬挂它们国旗在主权或 管辖水域内航行的指定船舶,主管机关可以免除同 样的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要求。这种协议的 信息应当在30天内通知本组织,以便通知所有缔约 国知晓和采取合适的行动
四、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
2 排放标准 2.1 根据本条规定,定义或暂定为X、Y、Z类的物 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 它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允许排放入海,但应遵守 以下的排放标准(全部满足) .1 船舶在航行途中,如系自航船航速至少为7节, 如系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节; .2 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出口排放,排出速度不超 过排出口的最大设计速率;以及 .3 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和水深不少于25m处 排放。
MARPOL 公约 附则 II
连云海事局 祁伟
73/78MARPOL公约
为防止船舶将有害物质或含这些有害物质的流 出物排放入海而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制订了《 73/78 防污公约》。为达到其目的,《 73/78 防污 公约》包括了六个附则,给出了有关主要的6类有 害物质在船上处理和排放入海或排入大气的详细 规则,即附则 I( 矿物油 ) ,附则 II( 散装载运有毒 液体物质)、附则III(以包装形式运输的有害物质 ) 、附则 IV( 生活污水 ) 、附则 V( 船舶垃圾 ) 、附则 VI(大气污染)。
三、有毒物质分类
MARPOL附则II/第6条(有毒液体物质分类): X: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或 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禁止排放; Y: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或 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 法利用造成损害-限质限量排放; Z: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或 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限质限量(较低限制) 排放; OS: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对海洋资源、 人类健康、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 危害-排放不受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