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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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第9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7日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依法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处置、科学疏导,教育宣传、社会参与”的原则,细化标准、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提升效能,实现城市管理由单一变为综合、粗放变为精细,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相关副市长任副主任,其中分管城市管理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

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清城区政府、清新区政府,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及一定数量的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和市民代表等)为成员。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

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第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道路红线宽度(m)后退距离(m)建筑高度(m)城市主干道60m≥L>36m城市次干道36m≥L≥24m城市支道小区道路24m>L≥7mH<24m853 60m>H≥24m1085 100m>H≥60m15126H≥100m 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

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

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为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对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及《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6)国务院国发〔2002〕年13号《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7)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8)《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9)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10)国家、省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三条规划期限本次规划修编规划期限分为近期、远期。

其中:近期:2004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

第四条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清远市全市域,土地面积1916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以现状凤城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洲心街道办事处以及横荷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包括龙塘镇、源潭镇、石角镇部分用地,总面积约271.3平方公里。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为清远市市辖区范围,总面积927.2平方公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第六条本规划条文中标注的黑体,为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规划由清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八条城市发展总目标突出工业和旅游两个重点,发展以高新技术为特点的现代工业和以旅游商贸、旅游服务为特色的第三产业,加快经济发展、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突出城市山水特色,把清远建设成为珠江三角洲后花园和新兴的现代工业城市。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林业、水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辖下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线规划。

城市绿线规划应确定每处绿地的位置、性质、范围和面积,作为绿地控制、建设、管理依据。

第六条城市绿线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用地 二类工业
用地
C5 × △ △ △ △ ● △ × × × △ △ △ △ △ × △ × △ C6 × △ △ △ △ △ ● × × × △ △ △ × △ △ × × △ M1 × × × △ △ △ × ● × △ △ △ △ △ △ △ △ × △ M2 × × × × × × × △ ● △ × × △ △ △ × △ ×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城市用地.......................................... 2 第三章 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 ........................... 12 第四章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 19 第五章 居住区公共设施 ................................... 30 第六章 建设用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 33 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 ........................... 36 第八章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 44 第九章 景观与环境....................................... 61 第十章 附则............................................. 63 附录一:用词说明........................................ 64 附录二:名词解释........................................ 65 附录三:计算规则........................................ 68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朝向图示 .............................. 76 参考文献................................................ 83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3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市政工程(含道路、桥梁与管线等)规划条件核实两大类。

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城市防灾、市政环卫、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中的建(构)筑物工程,其规划条件核实按照有关建(构)筑物工程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原则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

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第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

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第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20140208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20140208
第二部分 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 10
2.1 用地分类·············································································································· 10 2.2 用地兼容·············································································································· 17
7 物流园区和物流业用地·········································································· 45 8 建设容量控制·························································································· 45 第三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9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8
清远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清远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清远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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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 1 总则············································································································ 8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

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第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的规定表14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清府办函〔2022〕87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2〕87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市人民政府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所收取的费用,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处理、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排涝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4%征收。

基建投资额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清远市区“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核定,每五年核定一次。

未在参考造价中明确的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确定。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提交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公布实施的第五年第二季度,依据近几年基建投资额情况,拟定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清府办[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0]30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局反映。

二○一○年四月二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城乡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所有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超容积率是指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

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有容积率约定的,其约定容积率即为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没有容积率约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基准容积率:(一)出让时已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二)出让时无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三)出让时既无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无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根据用地性质以2.5(镇2.0)为基准容积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7〕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7〕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3日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章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第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执行。

表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道路等级道路红线参考宽度W(m)建(构)筑物最小退让距离(m)快速路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15城市主干路36≤W≤6013城市次干路24≤W<3610城市支路15≤W<245其他道路7≤W<153第五条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清远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清远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前言清远市位于广东省的中北部、北江中游、南岭山脉南侧与珠江三角洲的结合带上,土地总面积19152.90平方公里。

全境位于东经111°55'-113°55'、北纬23°31'-25°12'之间,南连广州、佛山,北接湖南、广西,东及东北和韶关市交界,西及西南与肇庆市为邻。

市区距广州64公里,是以广州为中心的南方经济圈重要组成部分。

现辖清城区、清新县、英德市、佛冈县、连山县、连南县、连州市和阳山县,2005年,全市户籍人口393.17万人,常住人口408.8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28.31万人),国内生产总值322.96亿元,三次产业比例为0.22:0.39:0.39。

《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土地集约利用、贯彻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与生态效益。

面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规划指标不足、规划用地与实际需求不符、规划调整频繁等问题,土地资源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用地需求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同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的调整,以及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都对清远市土地规划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现行规划》已难以适应清远市的发展实际需要。

为保障规划期内清远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宜居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部署和《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全省规划》),制订《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全省规划》各项土地利用指标为指导,以耕地保护为前提,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为重点,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为手段,对清远市的土地利用做出战略性、时序性的安排。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

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第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清府办〔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9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0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容积率调整情况清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清单和核发的规划条件,办理调整容积率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核定征收所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库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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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主要包括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内 容。本次修订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新增第五章《居住区公共设施》、 第九章《景观与环境》;完善建筑间距规定;适当调整停车位指标及 相关内容;完善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对《规定》中原有章节 进行分类与合并,并根据近几年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部 分章节内容进行了增删;加强措辞的严谨性。
2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机关、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 用地;
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 职业培训学校、技术培训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以及 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设施用地(纳 入居住用地);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二 0 一 0 年七月十四日
修订说明
一、《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自 199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以来,对我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起到了 很强的现实指导作用。但随着我市近几年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 规模的扩大,城市发展定位的明确,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调整,以及 我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该《规定》有部分内容已与我市的发展形势不 相适应。为此,依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内其它城 市同类规定,并结合清远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对《规定》 进行修订。
(八) 对外交通用地(T)。 (九) 特殊用地(D)。 (十) 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依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 规划和本规定来执行。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表 1 的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先提出申请, 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用地审批小组审批。超出表 1 规定 的,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再上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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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绿地(G):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绿化用地和在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地域。
公园绿地(G1),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 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 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绿地(G2),指生产花木的苗圃和为城市绿化服务的生产、科研 的实验绿地,但建设单位内附属的苗圃和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不计入;
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 地;
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垃圾集运、 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 工程、绿化工程、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陵园、墓地等设施用地;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1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六条 用地分类 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参照《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城市用地分类适 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在清远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 施规划管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一)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 活区等各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及居住区级以下 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筑密度 较低、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完整、环境 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乡村居住自留用地。 (二)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 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C2),指商业、贸易业、金融(保险)业、服务(旅 馆)业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 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地地
地地 地 地
用用
地地
R2 C1 C2 C3 C4 C5 C6 M1
M2 W S1 S2 S3 U G1
G2 G3 D3 E1
二类居住 用地
R2 ● △ △ △ △ △ △ △ × × △ △ △ △ △ △ △ × △
办公用地 C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园绿地 G1 × × × △ △ × × × × × △ △ △ △ ● △ × × △
生产绿地 G2 × × × × △ × △ × × × × △ × △ △ ● △ × △
防护绿地 G3 × × × × △ × × × × × × × △ △ × △ ● × △
水域
E1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 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方案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0-2020)》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的同类规定,并结合清远市城 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三、本次修订过程:2009 年 12 月 21 日,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 门专家对新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讨论并修改,并上报市规划委员会 审议;2010 年 5 月 27 日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原则同意新《规定》 内容,参会人员 22 人,其中 21 票赞成;2010 年 7 月 14 日市政府批 复(清府函[2010]104 号)同意《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 公布实施。
社会停车场用地(S3),指社会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 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用地。
(六)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 用设施用地,包括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加油站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商业金融 业用地 文化娱乐 用地
C2 △ △ ● △ △ × △ × × × △ △ △ △ △ × × × △ C3 × △ △ ● △ △ △ × × × △ △ △ △ △ × × × △
体育用地 C4 ×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 用地
教育科研 设计用地 一类工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规划 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建设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市 政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和清远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城市用地.......................................... 2 第三章 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 ........................... 12 第四章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 19 第五章 居住区公共设施 ................................... 30 第六章 建设用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 33 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 ........................... 36 第八章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 44 第九章 景观与环境....................................... 61 第十章 附则............................................. 63 附录一:用词说明........................................ 64 附录二:名词解释........................................ 65 附录三:计算规则........................................ 68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朝向图示 .............................. 76 参考文献................................................ 83
防护绿地(G3),指对城市生产污染、自然灾害等具有防护、减灾作 用的林带等绿地;
附属绿地(G4),指包含在其他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如居住区、 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等用地内部辟做绿化的用地;
其他绿地(G9),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生态、景观和游憩环境 较好、面积较大的区域,具有城市生态、景观的保护作用,也可提供居民 游憩和旅游观光等服务。
文化古迹用地(C7),指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 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化古迹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三)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及其附 属设施用地。 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环境基本无污染和 干扰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环境有一定干扰和 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 、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环境有严重干扰和 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 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四)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 其附属设施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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