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标准
保健食品经营资质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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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资质详解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适用于特定人群的食品。
在中国,保健食品的经营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法规,并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健食品经营资质的相关内容。
一、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允许其合法经营保健食品的许可证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1. 申请条件:申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设有保健食品经营、质量控制、储存、配送等相关部门;(3)拥有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场所;(4)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保健食品生产能力;(5)具备保健食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6)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申请流程:申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填写申请表格;(2)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设备和场所的相关证明、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4)审核通过后颁发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3. 注意事项:(1)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2)持证经营期间,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允许其合法生产保健食品的许可证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生产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1. 申请条件: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设有保健食品生产、质量控制、储存、配送等相关部门;(3)拥有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场所;(4)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保健食品生产能力;(5)具备保健食品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6)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申请流程: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填写申请表格;(2)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设备和场所的相关证明、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4)审核通过后颁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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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下文是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
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
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保健食品申请表;(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
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八)国内外有关资料;(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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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一)具有经营保健食品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和经过培训的专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具有与经营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地;(三)具有保健食品经营销售、储存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设施;(四)具有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经营用工具、容器和设备;(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核准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专业体检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六)专营保健食品批发企业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零售企业不少于3人,其中不含收费人员;(七)配备计算机,必须对购、销、存保健食品实行计算机管理,且与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实行实时监控的系统联网,定期上传数据;拟申请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办经营审核应提交材料1、申办书面申请。
其内容包括:申办单位(申办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经营方式、房屋产权关系、商业用房证明、拟建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仓储面积、设施设备情况、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2、企业现场审查申请;3、《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申请表》;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委托申报经营审核被授权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6、经营场所商业用房房证或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或租房协议等);7、经营场所周围25米环境图、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和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和保健食品销售区与存储区);兼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还应提供企业整体的经营场所布局图。
8、保健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安全控制设备、措施资料;9、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10、从业人员花名册;1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同意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或现无业)的证明和个人简历(质量负责人简历中应注明从事保健食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人员须出具当地公安部门暂住证;1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名单;13、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目录;14、企业设施设备目录;15、拟经营保健食品品种目录。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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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七、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按照BJ+G(或J)+年份+0000编制。
“BJ”表示“保健食品”,“G(或J)”表示国产或进口,“年份+0000”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2.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附件2: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一、主要内容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和控制产品的质量。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每项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2522171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cc.png)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该条例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定义、分类、标识、质量要求、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保健食品的定义:指具有调整机体功能、补充营养、预防疾病等功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的食品。
2. 保健食品的分类:根据功能、功效等不同,可以分为营养补充类、保健功能类等。
3. 保健食品的标识:保健食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功能、用法用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并标注“保健食品”字样。
4. 保健食品的质量要求: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含有违禁物质或超过限量标准。
5. 保健食品的生产与销售: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持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销售企业应进行备案登记,并严格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和销售。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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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健食品是指具有保健作用、适宜人群服用、不以治疗为目的,以补充营养或调节机体功能为特点的食品。
伴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保健食品正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营养补充品。
为了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对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进行严格审查,并发布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一文件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保健食品的实效性和安全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审查。
生产企业在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前,应当确保其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人员等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说明书、成分表、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标准、规格型号、试生产情况、安全与卫生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二、生产场所和设备保健食品生产场所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能够保证生产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并且有利于标准化生产。
生产企业应当在场所和设备的选择、设计、制造等多个环节中合理安排,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和稳定性。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对生产场所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场所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并且能够进行设备、人员流动的控制;2.设备的选用和设计应当符合产品生产的需要,并能够满足卫生和安全要求;3.企业应当建立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记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护保养。
三、成分和原料保健食品的成分和原料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产品说明书中的规定。
在审查时,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成分表和原料来源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无有害物质存在。
1.成分表中应当列明保健食品的成分、含量、用量范围等详细信息,并能够满足产品的保健功能要求。
2.原料来源应当能够进行追溯,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应当能够得到保障。
3.应当提供食品添加剂使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确保所用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的要求。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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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2篇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1篇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或者其他保健目的,适用于特定人群的食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2. 生产质量控制:企业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质量控制体系,并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
3. 原料选择和检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并进行必要的检测。
4. 生产过程监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监控机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二、保健食品的经营管理1. 经营许可: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 市场准入控制: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适用人群和功能范围,禁止任意宣传和夸大保健功效。
3. 标签标识:保健食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保健功能、适用人群、生产企业等信息。
4. 信息披露: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三、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1. 检验检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 行政处罚:对违反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消费者投诉受理:相关部门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4. 合作协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环节,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审慎选择,遵循科学、平衡饮食的原则,正确使用保健食品,以保障自身的健康。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2篇随着人们对健康的日益重视,保健食品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
申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条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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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条件程序一、申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条件程序(一)适应范围:揭阳市区(含大南山侨区、普侨区,下同)范围内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3、《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三)许可条件:1、在本市区范围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企业;2、申报企业具备如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卫生要求;(2)销售场所远离粪场、垃圾堆等污染物;(3)销售场所内具备采光、通风、排烟、防蝇、防鼠、防尘、防虫、污水污物处理等卫生设施;(4)从业人员经培训、健康检查合格;(5)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及仓储面积;商品存放离墙隔地,分类存放;(6)制订卫生管理制度。
3、申报资料合法、完整和规范。
(四)申报材料: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经营场所和仓库总平面图,包括摆放、存放区划图;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保健食品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4、提供所经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书和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5、保健食品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及培训体检记录、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6、许可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营企业需提交以上资料(一式二份,所附的资料均须采用A4纸打印,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并逐页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需逐页签字。
)(五)受理地点:东山区黄岐山大道广银大厦东宝综合楼114号(六)咨询与投诉咨询: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化科,电话:8238623;受理窗口电话:8238039。
投诉: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电话:8238122(六)办理程序:揭阳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程序二、申报办理《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简化许可程序(一)适应范围揭阳市区(含大南山侨区、普侨区,下同)范围内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标准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dd971867f1922791788e824.png)
长春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营保健食品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等许可事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第二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
第三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方式和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
审批部门应核对产品信息,用以审核确定许可范围。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五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专卖店(含批发)兼营店(大型商场、连锁超市、药店)]变更许可事项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章人员第七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保管、销售(营业员)等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保健食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工作。
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任命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应优先考虑食品或医学、药学、生物、护理、化学等相关专业),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工作经验。
安全总监应经监管部门考试合格。
第九条安全总监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质量文件的批准;(二)供货商、购进保健食品的资质审核和购进保健食品的质量查验;(三)指导采购、销售、保管、养护等岗位质量工作;(四)销售保健食品的质量控制和召回。
第十条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和岗位管理制度培训。
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企业应具有与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库房,并配备下列设备设施。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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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2009年5月31日...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_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_ ,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 , 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 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 , 适用本条例;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 保证保健食品安全 , 接受社会监督 , 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 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 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 , 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第九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第十条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 , 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一条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第十三条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 , 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 30 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抽样送检,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质量可控性等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 , 对产品说明书、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决定准予注册 , 发给产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情况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第十五条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围内的 ;三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生产销售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负责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工作;第十七条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九条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产品注册证 ,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_, 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增加保健食品品种的,应当经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检查合格后,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予以标明;第二十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具有同剂型生产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保证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保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二十二条开办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开办保健食品零售企业 ,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_, 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藏、销售与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二十四条取得产品注册证的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商出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口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对出口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发放通关证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二十五条保健食品及其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检验规范和方法等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定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 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二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营保健食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内,向原发证部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门申请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二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经营者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征得保健食品生产者的同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保健食品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后的保健食品组织实施安全性监测和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可以采取主动监测和安全性事件报告等方式;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食用保健食品有关的安全性事件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规定报告;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保健食品召回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结果 , 可以采取责令召田,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予以公布;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 _,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 ;五查封、扣押假冒及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违法使用的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六查封违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一假冒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 ;二保健食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或其中擅自添加其他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符 , 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四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 7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六条除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不得声称保健功能或者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销售;未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食品宣称功能的,假冒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 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人员应当配合;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暂停该单位拒绝抽检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第三十八条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判定的依据;对可能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可以采用药品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第三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发布保健食品抽验结果;第四十条保健食品检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验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同检验有关的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等活动;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时, 所抽取的样品应当购买,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10日内申请复验,向负责复验的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当事人应当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保健食品复验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保健食品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依法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条违法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任意扩大产品适宜人群、夸大产品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该产品在违法广告发布地的销售,责令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广告更正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可恢复其销售;第四十五条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假冒注册许可保健食品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的 ;三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保健食品未按照取得产品许可时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的 ;二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第五十一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生产经营,直至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非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涉及保健食品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篡改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品种的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五十四条检验机构在进行试验和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保健食品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或者检验报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一年内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第五十六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撤销该品种保健食品注册证,五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第五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隐患 , 未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的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第六十一条承担保健食品注册试验、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要求;保健食品注册和实施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保健食品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工作由依法确定或认可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假冒保健食品,是指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志的产品;第六十三条对保健食品的其他管理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未标明有效期的,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再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者未获得审查通过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失效;。
2022年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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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xx年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药店保健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药店保健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9b82ee0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b7.png)
药店保健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引言:药店作为提供健康保健品和药品的销售渠道,其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保障。
本文就药店保健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展开详细讨论,包括四个方面:药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及备案要求,药店保健食品采购与管理,药店保健食品销售与追溯,以及药店保健食品安全监督与执法。
一、药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及备案要求药店作为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的许可要求和备案程序。
药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主要要求包括:药店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性,药店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与设施符合相关标准,经营保健食品的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培训合格证书等。
此外,药店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经营保健食品的信息进行备案,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批号、有效期、销售记录等。
二、药店保健食品采购与管理药店在采购保健食品时需严格遵循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首先,药店应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合法资质的生产企业,购买正规生产许可证的保健食品。
其次,药店要建立保健食品进货验收制度,对每个进货批次的产品进行检验,确保质量合格。
此外,药店要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库存情况,遵守先进先出原则,避免产品超过有效期限,定期进行商品品质监控,及时处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三、药店保健食品销售与追溯药店保健食品的销售与追溯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药店在销售保健食品时,应完整、准确地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销售伪劣产品。
同时,药店还应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系统,对每次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行登记记录,确保追溯到货源和销售记录。
在产品召回的情况下,药店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及时回收销售的产品。
四、药店保健食品安全监督与执法药店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督与执法是国家权威部门对药店经营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药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食品安全法》等。
同时,国家相关部门也会定期进行药店的检查和抽查,如发现问题,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整改。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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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办公地址,注册地址需与办公地址址一致,面积需30平以上
3、至少有2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且是由三甲以上的医院开具的。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材料
1、《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新开办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4、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5、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产品索证制度或首营制度,以及人员、场地的卫生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1份
7、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材料1份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1、递交申报材料齐全。
符合受理条件,发给《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
2、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将不合格原因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资料。
营养保健类目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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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保健类目资质标准经营大类:营养保健招商说明:血燕暂不招商;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中原料为玛咖的片剂、丸剂、胶囊非健字号商品暂不招商。
申请开店公司及品牌要求:1. 如商标处于“注册申请受理”状态(即“TM”商标),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
2. 开店公司注册资本须高于50万元人民币(包括50万元人民币)。
3. 开店公司依法成立两年及以上。
(经平台评估审核通过后的优质商家,公司注册年限条件限制可作适当放宽)4. 专卖店/专营店须提供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出发的完整授权链条,同时链条级数要求不得超过3级(品牌商体系内之间授权可视为同一层级)。
资质材料要求:类目:营养健康、营养成分若经营保健食品要求如下:1.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需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如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则需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国内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需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3.除1、2以外的其他保健食品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川、深圳经营保健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能表述为“保健品”。
销售保健食品只需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即可。
(/go/mhwz/ac/ac_detail.go?web_id=20&web_ac=20&web_level=1&rb_ id=200483661)若地方政策有其他规定,暂不颁发此证的,则需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特别注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破壁灵芝孢子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必须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批准文号(即必须申请蓝帽)。
A. 卖家为生产厂商:国家保健食品:1、营业执照中应有生产经营保健品或预包装经营范围;2、卖家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复印件;3、卖家持有的所有单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健字号批件)及其附件(产品说明书)复印件;产品品牌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记载一致;4、近一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经营条件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经营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27bec249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b5.png)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一具有经营保健食品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和经过培训的专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具有与经营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地;三具有保健食品经营销售、储存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设施;四具有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经营用工具、容器和设备;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核准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专业体检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六专营保健食品批发企业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零售企业不少于3人,其中不含收费人员;七配备计算机,必须对购、销、存保健食品实行计算机管理,且与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实行实时监控的系统联网,定期上传数据;拟申请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办经营审核应提交材料1、申办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申办单位申办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经营方式、房屋产权关系、商业用房证明、拟建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仓储面积、设施设备情况、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2、企业现场审查申请;3、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申请表;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委托申报经营审核被授权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6、经营场所商业用房房证或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或租房协议等;7、经营场所周围25米环境图、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和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和保健食品销售区与存储区;兼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还应提供企业整体的经营场所布局图;8、保健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安全控制设备、措施资料;9、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10、从业人员花名册;1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同意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或现无业的证明和个人简历质量负责人简历中应注明从事保健食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人员须出具当地公安部门暂住证;1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名单;13、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目录;14、企业设施设备目录;15、拟经营保健食品品种目录;16、申请人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三提交资料要求申报企业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填表和整理申报材料之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及办理指南;申请人应当提供打印的申请表,不需申明的事项注明“无”,不得空项;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一式两份,建议中文使用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所有外文均应译为规范中文,内容准确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资料包括复印件,复印件应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应逐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如无企业印章的,法定代表人应按指印确认;申报资料按本办理指南“提交资料”顺序排列;1、申请表填写要求1企业名称: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全称填写,不能填写企业简称;2经营地址:按实际地址填写,地址应详实,写明门牌号码;3注册地址: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地址,全称填写;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填写;5经济性质:拟申报的地址或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其它依法确定的企业类型填写;6经营面积:保健食品经营区域的面积;7从业人员数:按直接从事保健食品经营销售的实际人数填写不含财会人员、门卫保安人员、机修工人等;8邮编: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9电话:方便联系的常用的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10传真:填写方便联系的常用的传真电话号码;11申请审核项目:按照“保健食品批发、保健食品零售、保健食品批发兼零售”填写;12申报企业盖章和签署日期: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如果没有公章,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按指印以示确认;填报日期:填写实际申报的日期,要求标出年月日;1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签署日期: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亲自签名和签署日期;1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果无其他事项要说明的在此栏目内填写“无”字;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委托申报经营审核被授权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提交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属于租赁的应提交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5、经营场所周围25米环境图和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和保健食品销售区与存储区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图1平面图应有标题标识,与实际相符合;2经营场所周围25米内平面图;3经营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的毗邻关系情况如经营场所外东南西北方向毗邻的单位、工厂、建筑物、设施等,同时在图的右上角要用坐标标出方向东、南、西、北;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1平面图应有标题标识,与实际相符合;2标明保健食品库位置;3标明经营场所内保健食品货柜位置;4标出场所内门的位置;6、保健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安全控制设备、措施资料卫生设施设置情况,内容包括防尘、防鼠等设施;有特殊要求的保健食品应说明运输、储存条件及设施;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名单提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医疗机构名称、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合格与否;。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b885a4b0717fd5360cdc49.png)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七、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按照BJ+G(或J)+年份+0000编制。
“BJ”表示“保健食品”,“G(或J)”表示国产或进口,“年份+0000”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2.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附件2: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一、主要内容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和控制产品的质量。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https://img.taocdn.com/s3/m/62573e30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ef.png)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的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许可证书。
在中国,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生理功能、补充营养素或者其他类似功效的食品。
为了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国家设立了相关的管理措施,要求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
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场地、设施及设备;有从业人员,其中必须有食品经营者;具备与承担食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具备销售保健食品所需的有关资质和文件。
在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包括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标识合规性、广告宣传合法性等。
同时,监管部门也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和检验,以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要求。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保证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凭据,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购买具有许可证的保健食品也是保障其自身权益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参考。
保健食品经营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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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规范制度一、目的和背景本制度旨在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健康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和个人。
三、经营许可1. 所有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2. 经营许可证必须经过合法并且严格的审批程序。
四、产品标签和广告宣传1. 所有保健食品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标签标识。
2. 广告宣传必须符合真实性,不得夸大宣传效果或进行虚假宣传。
3. 广告宣传必须经过审查并获得合法的发布许可。
五、产品质量和安全1.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产品必须经过质量检测,并获得相关机构的合格证书。
3. 保健食品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关的食品安全警示。
六、销售与售后服务1. 经营者必须对销售的保健食品负责,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质量。
2. 经营者必须提供明确的产品说明和使用方法,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和储存产品。
3. 经营者必须提供售后服务,解答消费者的疑问和处理投诉。
七、监督检查和处罚1. 监管部门有权对经营者进行定期或随机检查,确保其遵守本制度和相关法规。
2. 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规的经营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经营或吊销经营许可等。
八、其他规定1. 经营者应遵守其他与保健食品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对于新的保健食品成分或技术,经营者必须在事先进行审批和注册。
注:本规范制度仅供参考,具体法规自行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以上是《保健食品经营规范制度》的内容,旨在提供对保健食品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依据,希望能够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健康的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经营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经营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e16a2ba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ca.png)
保健食品经营规章制度一、总则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或者具有特定保健功效的食品。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经营许可1. 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必须在许可证范围内经营相应的保健食品。
2. 未经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标签和广告宣传1. 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明确地标注产品名称、成分、含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
2. 不得在保健食品的标签、包装、广告宣传中夸大或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涉及治疗疾病的内容。
3. 经营者应当保证标签内容的准确性,不得误导消费者。
四、质量控制1. 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2.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3. 保健食品经过合理保存,不得超过有效期再次销售。
五、经营者责任1.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经营保健食品员工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和保健知识。
2. 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
六、违法行为处罚1. 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的,将受到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制裁措施。
2.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将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七、监督检查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对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
2. 消费者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者网站向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八、附则本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并加强自身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保健食品经营规章制度,供相关经营者参考执行。
同时,消费者也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理性消费,共同维护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b9cad73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35.png)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条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宣传等活动均应遵循科学、诚信、负责任的原则。
二、审批制度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第五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产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评价资料,以及产品标签、说明书等材料。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评,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生产经营要求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确保经营的保健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未经批准、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保健食品。
四、标签说明书规定第十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产品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准文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五、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等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罚则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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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营保健食品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等许可事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第二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
第三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方式和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
审批部门应核对产品信息,用以审核确定许可范围。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五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专卖店(含批发)兼营店(大型商场、连锁超市、药店)]变更许可事项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章人员第七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保管、销售(营业员)等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保健食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工作。
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任命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应优先考虑食品或医学、药学、生物、护理、化学等相关专业),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工作经验。
安全总监应经监管部门考试合格。
第九条安全总监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质量文件的批准;(二)供货商、购进保健食品的资质审核和购进保健食品的质量查验;(三)指导采购、销售、保管、养护等岗位质量工作;(四)销售保健食品的质量控制和召回。
第十条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和岗位管理制度培训。
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企业应具有与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库房,并配备下列设备设施。
(一)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二)适于保健食品陈列储存的柜台、货架、隔墙离地的设备;(三)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及避光等设施设备;(四)经营需冷链流通的保健食品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存储设备;(五)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消防、防盗等设施。
第十二条经营场所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并与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大型商场、连锁超市、药店等兼营保健食品企业,应划定保健食品经营区域。
第十三条批发企业和连锁企业应进入全省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
鼓励零售企业进入全省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内应明示服务公约,悬挂或张贴醒目的保健食品标志及警示语,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收集顾客意见,服务员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
营业场所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质量管理与制度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企业实际。
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否决权的规定;(二)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三)质量信息的管理;(四)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五)采购、查验、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六)质量追溯的管理;(七)退货的管理;(八)召回的管理;(九)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十)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一)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二)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十三)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十四)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十五)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十六)其他应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企业应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企业负责人、安全总监、质量管理、采购、营业员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质量管理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企业应制定采购、查验、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采购、查验、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二十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
数据的更改应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留有记录。
第五章购进与查验第二十一条企业购进保健食品应对供货商资质和供货方销售人员资质进行审验,严格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必要时,应对供货商进行实地考核。
对审验合格的供货商应建立合格供货商档案,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并要求供货单位开具合法发票。
第二十二条从首营企业购进保健食品必须索取有关企业和保健食品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质量审核,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经营。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经质量审核批准后,要建立供货企业档案和保健食品质量档案。
第二十三条合格供货商档案应包括: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供货方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以上所需复印件均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原印章。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对购进的保健食品进行质量查验并建立查验记录。
进货查验必须对购进保健食品的质量包装、标签、说明书、随批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发票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进行逐批检查。
第二十五条查验合格的保健食品,应及时填写(或录入)查验记录,如实记录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购进日期、查验结果等内容。
查验人员应在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或履行相应工作程序。
票据和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六条查验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存入不合格品区,并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
发现疑似假冒保健食品,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建立所经营保健食品的质量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批准证明文件、包装、说明书、检验报告书以及有关该产品的质量信息。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第二十八条营业场所陈列的保健食品应符合其储存条件要求。
第二十九条库房、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的地址与企业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的,应向《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批机关登记。
库房应实行色标管理。
待验、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
并严格按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分别存放在常温库(区)、阴凉库(区)、或冷库(区)。
第三十条库房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不得使用灭虫药、鼠药)和防污染等工作。
保管员应每日定时查验库房的温湿度并做好记录,库房温湿度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并记录。
第三十一条保健食品入库出库应及时记录。
库存保健食品应按照库房管理要求摆放(堆垛码放),并建立货位卡。
不同品种、不同批号产品不得混放。
出库时应遵循先进先出、近保质期先出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养护员应定期对陈列与储存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发现有质量疑问,应立即停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销售与召回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保健食品。
第三十四条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功能、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包括销售商资质和销售方采购人员资质的销售商档案(参照合格供货商档案),建立销售台账。
销售人员应及时填写购销台账,内容应真实,完整。
第三十六条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组织或按要求组织召回,并做好记录。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通知、公布、公告召回的。
(二)检验部门检验不合格的。
(三)本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
(四)向本企业销售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要求召回的。
(五)向本企业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要求召回的。
第三十七条企业安全总监应负责组织制定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三十八条召回结束后,质量负责人应将召回的全过程进行总结,形成保健食品召回报告,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归档保存。
第八章保健食品经营连锁企业第三十九条保健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号、统一标识。
第四十条连锁企业总部库房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建立能够符合保健食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连锁总部、配送中心(仓库)、门店、部门之间实时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实现保健食品质量可追溯。
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运输车辆。
第四十一条连锁企业总部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符合连锁经营实际质量管理文件、工作流程、相关记录、凭证和计算机系统操作规程,以及门店营业场所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连锁企业总部向其门店配送保健食品,应使用统一格式的随货同行单,并加盖总部业务专用章。
首营品种的相关资料可由总部统一建立和存档,门店无需重复建档。
门店应对随货同行单进行存档备查,存档期限应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三条使用电子配送单据的,计算机系统应对配送保健食品的收货、查验等操作实施痕迹管理。
连锁门店应有查询其经营保健食品相关信息的权限,连锁总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
第四十四条不具备配送能力的连锁企业可以委托其他保健食品批发企业为其门店配送保健食品,受委托的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具备连锁企业总部的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连锁门店分布在3个以上(含3个)县(市)、区、开发区的保健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向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连锁门店分布在3个以下(不含3个)县(市)、区、开发区的,向拟开办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