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改基金、散装水泥资金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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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透 水路面砖 ( 板) 列入 《 海绵城市建设 先进适用技 术与产品 目录( 第一批) 》
本刊讯
精 神, 《 烧结砖瓦工 厂节 能设计 标准 》( G B 5 0 5 2 8 — 2 0 0 9 ) 修 订
项 目已正 式获批。 该标 准由西安
为 解 决 各地 在 推 用技 术与产 品” 的征 集 、 评 审工 墙体 材料 研究设 计 院承 担 第一 将于2 0 1 6 年4 月~6 月 进海 绵城 市建 设过 程 中对相 关 作 , 近E t 公示了第一 批评审和审 主编单位 ,

并入新型 墙体 材料专项得擅 自扩大征收
通知规定 : 将散装水泥专项 不 得 以任 何理 由拖 延 或者拒 绝 范 围、 提 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 资金 并入 新型墙 体 材料专项 基 执 行, 不得 以其他名目变相 继续 任何费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 金。 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 收取 。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 市、 计 经费保障工作 , 妥善安排相关部 装 水泥 专项 资 金 。 将预 拌 混凝 划单列市 财政部 门要 对本 地 区 门和 单位预算 , 保 障工作正常开 土、 预拌砂浆 、 水 泥 预 制件 列 入 的政 府 性基 金项 目进 行全面 清 展, 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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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并人新 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 金
将 预拌混 凝土 、 预 拌砂 浆、 水 泥预 制 件 列入 新 型墙 体材料 目录 , 纳入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基金 支持 范围
本刊讯 1 月2 9 日, 财政部下 新型墙体材料 目录 , 纳入 新型墙 理 。 凡 违 反政 府 性 基金 审 批 管

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

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

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操作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管理,根据《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征收及返退办理机构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体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财资〔2016〕4号)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我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深财资〔2016〕8号)要求,我市从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

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两金返退。

各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前海管理局负责各自报建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两金返退。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征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实行“单位开单,银行开票,财政统管”方式。

专项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款项全部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年终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规则(一)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建设单位在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足额缴纳款项,逾期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银行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留存并作为返退时必需材料之一。

(二)征收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办理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办理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有关事项说明
(2013年修订)
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有关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前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散办”)
退手续,由此造成不便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申请办理专项资金返退结算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清退申请表;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交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购买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原始凭证(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凭证中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量必须与工程实际使用量基本相符;
(四)提供项目质监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六)提供建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名称及开户帐号,如有错误造成无法拨付,延期拨付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注: 款项如需退回代缴款单位必须出具建设单位证明)。

二、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156号)按照实际使用量,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

以上所有原件在办理清退后全部退回,符合清退条件的我办力争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清退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惠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修改。

市住建局行政权力(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1)

市住建局行政权力(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1)

市住建局行政权力(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1)适用范围:市住建局行政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事项
市住建局行政权力(监督检查)运行流程图(2)适用范围:市住建局权力清单中行政监督事项
适用范围:市住建局权力清单中1.保障房上市交易审批;2.原房改房工作审批;3.一次性工龄补贴审批;4.公房出售收入使用审批。

适用范围:市住建局权力清单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适用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配租
适用范围:市管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适用范围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公共服务):
适用范围: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抵押、预告、变更、更正、异议及注销登记业务。

适用范围:返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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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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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1、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的备案;2、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备案;3、工程建设项目无法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备案;4、规划布点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减免;6、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减免
适用范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新型墙材专项资金征收
适用范围:市住建局散装(新材)专项基金扶持项目行政给付1、环节1项目立项生成运行流程图
2、环节2项目审核审批流程图
3、环节3项目跟踪管理运行流程图
市住建局行政权力(其他)运行流程图(14)适用范围:省级散装(新材)专项基金扶持项目初审转报及资金给付
1、环节1项目申报初审
2、环节2资金发放
、环节3项目跟踪管理。

关于下发《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甩管理实施细则》的-讲解

关于下发《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甩管理实施细则》的-讲解

关于下发《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综(200385号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散装水泥办公室、各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收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散装水泥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加快云南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2002 ]23号和《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61号令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额缴入地方金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全省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 (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预缴。

具体折算为:建筑物或构筑物按混凝土每立方米1.2元,每建筑平方米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分别1.O 元、O.7元;水泥制品,(指预拌混凝土构件、混凝土砌块、商品砂浆等,下同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3]35号

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3]35号

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3]35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发文号:鄂财综发[2003]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37号令《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发展散装水泥而专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征收的资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由省、市(州)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村办、股份制、私营、租赁、合资、外资企业等);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含投资方,下同)和其他使用单位(含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构件企业、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下同),均按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市(州)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征收,或者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专项资金的,有关代征协议要报省财政厅备案;市(州)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得,有关代征协议要报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的0.2%比例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一)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中转库,下同)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销售量(含自用)每吨缴纳1元专项资金;(二)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按使用量缴纳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二年四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427号)来源: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次数:4825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领导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三年九月一日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该项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所属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预算的编制需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机关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返退、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第七条: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

第八条: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1元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包括砼搅拌站、砼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墙改新政

墙改新政

墙改收费新政施行,窗口积极宣传利惠办件人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缴款也就是墙改费的缴付是申请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必要前置手续。

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2016年2月29日印发的浙散办【2016】3号文件,文件明确指出相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主要要点如下:一,暂缓预收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后,国家财政发改委、商务部将联合制定新的专项资金征收与管理实施细则,在当前未明确执收部门和单位情况下,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暂缓预收专项资金。

二,落实预登记告知制。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原在服务窗口(含委托预收)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业务改为建设项目预登记及告知业务。

登记内容为受理三维、登记时间、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等工程相关信息。

窗口工作人员对缴费办理者进行此文件的告知。

三,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登记的同时,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的实施细则后,保证按照新的专项资金政策执行。

建设单位有违诺行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细心地为张先生介绍了浙散办【2016】3号文件的最新精神,目前的散装水泥暂缓征收只是相关政策改革过渡期的暂时性政策,待到相关新政策出台后,如需补缴暂缓预收的专项资金,在接到通知后,及时、主动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由于张先生事先接到了窗口人员的温馨提醒,办理时携带单位公章,他在了解到相关政策后填写了《补交暂缓预收的专项资金承诺书》,并盖上了单位公章。

在窗口人员的悉心帮助下,张先生填写了建设工程预登记表的填写并顺利完成了缴款。

此次国家财政部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是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的实质性举措,体现了国家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指南.doc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指南.doc

清远市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指南为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工作,依据《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缴库工作的通知》(粤财行[2019]88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已完成竣工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1、退款凭证(见附件一);2、退款条件(1)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量达到预交专项资金核算水泥总用量达到70%(含本数)以上。

总用量70%以上但不足100%的,按核算比例退回(最高为100%);(2)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备案后60天内。

(二)在建建设工程项目及未竣工备案建设工程项目(含停工1年以上建设工程项目)1、退款凭证(见附件一);2、退款条件(1)建设工程项目进入使用砂浆阶段,已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原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全部退回;只是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没有使用预拌砂浆的,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回65%;(2)建设工程项目未进入使用砂浆阶段,已全部使用混凝土的,原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全部退回;(3)建设工程项目未经行政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或使用袋装水泥货袋装砂浆的,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三)申请退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符合退款条件或持假票据、假申退材料申请退款的,原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回,情节严重的移交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已完成竣工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1、退款凭证(见附件二);2、退款条件(1)使用国家或我省颁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达到60%(含本数)以上:①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③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④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⑤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2)申请退款时间在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备案后60天内;(3)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或墙体工程抹灰(批荡)前,申请并办理了新型墙体材料验收。

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

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凡在本市范围内报建的建设单位;报建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港口、水利等工程;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和增城、从化市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二、办理条件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办理和缴交,通过网上申请,窗口入案办理。

2.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市政等其他工程项目需已经取得立项文件,按工程建设概算填报《建设工程材料预算汇总表》并盖建设单位公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三、所需材料1.申报单位在广州城乡建设网“企业网上申报系统(/)”上传规划文件或汇总表、立项文件的扫描件(PDF格式,单个文件限10M以内),填写申报信息后上报并打印申报表。

2. 按以下要求向窗口提交纸质申报材料:(1)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2)其它工程项目四、办理流程图(注:窗口办理流程与网上办理流程一致)五、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承诺提速时限:2个工作日六、办事窗口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窗口电话:38920550,咨询电话:38920139);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15市建委政务窗口。

地铁:3号线、5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附近公交:407路“市政务服务中心”站;40路,194路,77路,778路“花城广场(友谊国金店”站;44路,138路“华穗路”站。

七、收费标准:每吨水泥预缴3元。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水泥总量(t)=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水泥量的计算系数(吨/平方米)6层(含本数)以下,0.2吨/平方米7至16层(含本数),0.25吨/平方米17至36层(含本数),0.3吨/平方米37层(含本数)以上,0.35吨/平方米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按砼体积每立方米使用水泥量0.4吨套算。

2.其他工程项目:每立方混凝土、砂浆折算水泥系数八、收费依据详见第九办理依据九、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3.《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5号令)4. 《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5.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十、备注应发给的证明文件: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盖章确认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复印件。

水泥厂资金管理流程图

水泥厂资金管理流程图
资金管理流程图 收入 支出

财务部直接支付
营销公司
销售公司 产品销售收入 机修厂 对个加工收入 运输公司 对外运输收入
物资公司 公司财务部 峨眉水泥厂
说明:此资金流程图只限于原峨眉水泥厂所属各 单位部门,一分厂、青白江水泥厂、金叙公司均 自收自支。流程图内所属捐款单位的资金实行收 支两条线,全部归口于公司财务部,实行统收统 支。 虚线连接表示由峨眉水泥厂代管。
协和公司
金宏公司
f
公司总部费用 各项税金 养老保险 财务保险 股利及利息 电费 销售费用 促销奖励款 铁路延时费 材料采购款 采购费用及其它 机修厂 主体厂及各部门各项费用 合资企业(分摊费用) 技术中心 运输公司 对外加工时所需费用 其它零星采购 本公司费用 其它零星支出 本公司费用 其它零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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