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版病历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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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修订)第一章 基本要求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正式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正式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正式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中新网2月4日电国家卫生部网站今天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卫医政发〔2010〕11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2010〕11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马旭东、焦雅辉联系电话:010-********、68792097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 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 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 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 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 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 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 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 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 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 见等。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 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 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 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 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 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 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 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 当由其授权的人员(原为近亲属)签字;为 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原为 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 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 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 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 要求。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删除“和医学 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 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病历书写规范2010年版(2013年3月)

病历书写规范2010年版(2013年3月)

•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 应医务人员签名。 •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 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 签名。 •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 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 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 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 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 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 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 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 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 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 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 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 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 每次诊疗完毕做出初步诊断、暂不能明确诊断的,应有进一步检查 措施或建议。 • 初步诊断、医师签名写于右下角。 • 治疗处理意见其中也包括给病休假种类及时间;若要请求他科会诊, 应将请求目的和本科初步意见填上;若要住院或转诊者也要填写入 院证或转诊摘要。 • 法定传染病应及时、准确填写疫情报告卡。 •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小时死亡的, 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 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 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 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 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病历的概念: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 2)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 3)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的概念:
1)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 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
2)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病程记录》书写注意事项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示例
主 持 人: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
讨论对象:确认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的病例
记录内容: 讨论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姓名及职称 经治医师汇报病史: 各位医师发言内容: 主持人总结意见: 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病程记录》书写注意事项
交(接)班记录 示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02年版回顾
2002年8月16日发布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共4章36条 明确了病历和病历书写的概念 提出了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明确了病历各部分的基本内容和书写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年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2010年1月22日发布 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共5章38条 《全国三级医院病历质量评比活动》 更加规范、细化 对打印病历作出了规定
经期天数
初潮年龄————绝经年龄或未次月经日期。如:
间隔时间
3-4
3-4
13 ------ 48岁 或 13 ------- 2008-7-16
30-42
30-42
《入院记录》书写注意事项
家族史:
➢ 家族中有无同类病人 ➢ 直系亲属健康情况 ➢ 已故直系亲属死亡原因 ➢ 家族中有无遗传倾向的疾病 ➢ 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

2010年最新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年最新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年最新修订《病历书写基本标准》卫生部出台《病历书写基本标准》并发出通知,从2010年3月1日起,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标准》,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标准》,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标准,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标准●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标准。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电脑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标准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2010年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2010年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2010年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来源:作者:日期:10-02-052010年3月1日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0年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如下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家卫健委2010年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家卫健委2010年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

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可辨清楚、,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010颁布的卫生部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颁布的卫生部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生部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010年最新病历书写

2010年最新病历书写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 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 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 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 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 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转出、转入科室,患者姓名、性 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 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 签名等。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 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 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 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 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 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 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 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 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 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 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 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 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 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 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第一章 基本要求(续)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 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 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 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 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 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 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 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完整篇.doc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完整篇.doc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新修订)2010年3月1日实施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新修订)2010年3月1日实施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010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2010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原卫生部2010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原卫生部2010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生部2010版)1.基本要求(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3)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4)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5)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6)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7)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8)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9)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10)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2.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1)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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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医师查房意见),24小时内接收死亡记录。
阶段小结 (P.124)
住院时间长者,由经治医师每月书写病情小结
按时于病程记录中书写。不另立专页。
重点小结目前诊断、目前情况、诊疗计划及注 意事项。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替代阶段小结。
抢救记录 (P.125)
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所作的记录。 *日期时间(具体到分钟) 病情变化情况(起因、症状、体征、检查结果等) *抢救时间、具体抢救治疗措施、过程、效果 *履行告知程序等。 记录抢救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记录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 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
知情告知、同意书
要求: 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第一章 第十条:
➢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 署知情同意书。
➢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
院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即时完成 记录。
申请会诊记录内容
简要载明患者病史、体征、诊疗情况 *明确写出会诊目的和理由 签名、申请日期、*时间
接受会诊记录内容
接受会诊科室或医疗机构名称 了解病情、诊察患者 明确回答申请者要求并说明意见及理由 会诊医师签名、日期、时间 注意:有追踪观察责任,并及时予以回复 急诊救治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到场 疑难、重症会诊在24小时内完成 常规会诊在48小时内完成
知情告知、同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章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行为人因过 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 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 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 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知情告知、同意书
第七章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
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 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 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 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诊断有关的资料。外院资料应记明检查机构、 项目、结果、时间。 *入院诊断:主次排列分明、科学、规范。 签名: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P.111)
患者因同一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 时书写的记录。
*本次住院号与第一次住院号相同。 主诉: 现病史:首先总结历次住院经过,然后再写本
次入院的现病史。 *非同一疾病住院,应写入院记录。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
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知情告知、同意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
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 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 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010版病历书写规范摘要
嘉禾县中医院 李燕嫦
病历的地位
临床上:诊断治疗的原始资料 教学上:直接、生动的感性教材 科研上:分析、研究的基本案例 法律上:质量、安全的重要依据 各类医疗保险付费参考。
本版补充、删改的主要内容
*1.强调书写记录的时限性。 *2.增强上级医师签审职责。加强诊断、治
接班记录 (P. 121)
由接班医师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紧接交班记录 书写。
*温习病史,询问病情、体查后书写。 简要记录入院时主诉、入院诊断、前段诊疗情况
及效果。 目前症状、体征、有意义的辅助检查等。 目前诊断 *接班诊疗计划
转科(转出)记录 (P.122)
*由转出科室医师于转出前完成。接着病程记录书 写。
出院记录 (P.155)
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 入院诊断、入院情况、诊疗经过、出院情况、
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出院带药名称、数量、 剂量、用法、注意事项、建议复诊时间、项目
死亡记录 (P.157)
另立专页。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入院时间、死亡日期、时间: 入院诊断;病情摘要:一般资料、主诉、简要
入院记录 (P.109)
一般资料:时间 主 诉:简练,反映患者本次就诊主要疾苦。 现病史: 既往史:*输血史、药物、食物过敏史 个人史、月经史、婚育史、家族史。 体格检查:根据患者病情,全面检查,重点突
出,涵盖与诊治有关的阳性、阴性体征。
入院记录 (P.109)
专科情况: *辅助检查结果:记录病历书写时,可获得的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P.113)
主 诉:本次就诊主要症状和(或)体征。 现病史:同“入院记录”。(无既往史,个人
史,月经史,婚育史,家族史) 住院经过:包括入院体查、检查、诊断。住院
诊治具体情况(检查、治疗、结论、效果、患 者病情状况)。患者或家属出院意愿、签字。 *出院诊断: *出院医嘱:途中、出院后医嘱及注意事项。
转出日期、接收科室 主诉、简要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入院诊
断。 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 接收科室会诊意见、患者或家属意见
接收记录 (P.123)
另立专页,置于入院记录之前。 接收科室医师于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一般资料 入院时间、入院主诉、住入科室 *接收时间、接收原因、接收科室 入院诊疗经过: 体格检查: 辅助检查资料: *诊断: 转入后诊疗计划: 转入后不足24小时死亡者,书写接收记录抢救记录(包括
C型:疑难重症病例是指凡病种或病情复杂,或有复 杂的合并症;病情较重、诊断治疗均有很大难度,预 后差的患者。
D型:危重病例是指凡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 有循环、呼吸、肝、肾、中枢神经等重要脏器功能衰 竭病变之一者。
日常病程记录 (P.116)
*时限要求,不随意空行。打印病历按权限要求修改,及时 打印,相关人员手写签名。
疗、查房内涵质量监控。 *3.突出各类医疗干预安全性的管理。 *4.增加《有创诊疗操作记录》、《介入治疗
记录》章节。 5.要求合理用药,特别是抗生素、高危药物、
毒、麻、精神药品。
本版补充、删改的主要内容
6.规范各类谈话记录。规范医患沟通、知情同意 制度,消除医疗隐患。
7.护理工作记录遵照护理病历书写规范执行。重 视特殊医疗护理记录的书写
*入院后3天和术后3天,每天书写病程记录。 内容:自觉变化(症状、饮食、睡眠、情绪、大小便等)。
查房发现(体征改变、并发症、合并症等)。 各种诊疗、操作结果分析、判断。 各种诊疗操作选择,治疗效果及反应。 医嘱更改及理由 各科会诊意见、领导意见及执行情况。 新诊断确定或原诊断修改、说明和依据。 各种谈话内容及家属、有关人员意见等
具体过程)
过程是否顺利,术中、术终患者情况。
结果分析(数据获得,标本性状,送检项目等)
术后观察处理,向患者说明注意事项
由施术者术后即时书写记录并签名
注意:
1.有创、介入治疗的术前讨论可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2.不能遗漏特殊治疗观察记录。
会诊记录 (P.136)
另立专页 分别由申请科室和会诊科室主治医师(或总住
查只体现阳性体征或有鉴别意义的阴性体征) *CD型病例应根据病情,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
鉴别。 病例分型: *诊疗计划:具体的检查及治疗安排。
病历分型标准(A、B、C、D型)
A型:一般病例是指凡病种单纯,病情稳定(包括诊 断明确且病情稳定的肿瘤患者)的一般住院病人。
B型:一般急症病例是指凡急需紧急处理,但病种单 纯的急诊患者。
另立专页。含科内会诊、院内、院外会诊、术 前讨论等。
时间、地点。 参加人员(全名及职称) 主持人:(实际主持人、专业技术职务)由科
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主持。 详细记录发言人意见: *主持人总结意见:(具体、有针对性、可实
施) 主持人签名、记录者签名
交班记录 (P.120)
由交班医师在交班前完成,紧接病程记录书写。 *危重患者任何情况交班均应有交班记录。 确诊疾病及诊断依据。 尚未肯定的诊断及原因。 前段治疗情况及效果。 需继续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等建议和安排。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P.114)
由当班医师于患者死亡后立即记录。 一般资料: *入院时间、死亡时间 主诉: 入院情况: 入院诊断: 诊疗经过:入院后诊断、治疗、*抢救具体经过、措施、
效果。向亲属告之情况。 *死亡原因。 死亡诊断 医师签名
首次病程记录 (P.115)
病例特点: 拟诊讨论:包括入院诊断、诊断依据(体格检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P.118)
记录查房医师姓名、专业技术职务。 普通患者主治医师查房应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
成。 *D型病例上级医师查房应在入院12小时内完成。 *查房医师应对记录进行审阅、修改、签名。上级
医师应邀对急、危、病情变化患者指导查房,后 应即时对记录进行审核、签名。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P.119)
知情告知、同意书
2010年3月4日,卫生部医政司面向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卫生局医政处下发了“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推 荐使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函”,推荐各级 各类医疗机构参考使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整理 修订的《医疗知情同意书》。
知情告知、同意书
相关法律法规: 《执业医师法》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病史,包括住院期间诊疗措施、病情演变;抢 救经过;最后诊断;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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