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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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编码:CMBC-HT-402(零售2011)
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
(适用于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除签约人借款无需另行签署合同外,其他使用授信
的需另行签订具体业务合同)
编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授信借款合同
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
个人
”)受信人
甲方”受信人//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电话: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授信人
乙方””)授信人//贷款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依据我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与乙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本合同项下,借款与贷款具有同一含义。
第一部分
第一章授信额度、类别及授信提用人
第1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限内,授信提用人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大写),币种为。
第2条本合同项下的额度由下列“授信提用人”提用(选择的在□内打√,不选择的打X):
□甲方(包括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义)
□甲方名下经营实体(下称"经营实体”)
□甲方指定的第三人(下称“指定第三人”)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均指扣除保证金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存单质押在内)的净额度,即授信提用人交纳保证金后,授信提用人所提用的保证金等额融资不占用授信额度。
甲方同意,对于上述甲方外的其他授信提用人在本合同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第3条本合同项下的最高授信额度可用于下列授信种类(选择的在□内打√,不选择的打X),除甲方借款外,提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需与乙方签署具体业务合同:
□(1)贷款;
□(2)票据承兑;
□(3)票据贴现;
□(4)保函
□(5)其他:。
第二章授信期限与用途
第4条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5条乙方有权随时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45条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限。
第6条本合同项下授信用途为。
授信提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授信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授信提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授信用途或将授信挪作他用。
本合同授信额度内每笔授信的具体用途详见授信提用人与乙方另行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甲方每笔借款用途详见甲方向乙方提交、并经乙方同意的《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
第三章甲方借款利率、罚息、复利与还款
第7条甲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向乙方申请借款的,应填写《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乙方审批同意的,双方无需另行签订借款合同,按照本合同、经乙方同意的《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和借款凭证的约定执行。
第8条贷款利率:
8.1本款适用于甲方通过非电子渠道办理的贷款: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每笔借款的利率(指年利率,以“I”表示)及利率调整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约定在该笔借款的借款凭证中,但该利率标准不得低于%。
除约定适用本合同第9.1款的利率调整方式外,贷款发放后,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利率需调整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基准利率,且贷款利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进行调整的,则贷款利率按以下计算公式确定:I′(调整后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新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I。
8.2本款适用于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贷款:
如经乙方审批同意,甲方可通过电子渠道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款手续,则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执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放款当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请在□中划“√”)□[上]浮动%□[下]浮动%。
第9条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利率依照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确定的调整方式进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本合同贷款利率调整的,乙方无须通知甲方。各调整方式具体含义如下:
9.1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不变;
9.2立即调整: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或浮动比例确定,调整后的利率于当日开始适用,分段计息;
9.3按还款周期调整:
(1)按月结息的,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按月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或浮动比例确定;
(2)按季结息的,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按季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或浮动比例确定;
按还款周期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时,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但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日期为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日时,则本合同调整后的利率自该结息日的次日起适用),开始适用之日即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9.4其他:。
第10条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逾期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第11条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未按用途用款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未按用途用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第12条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天征得乙方的同意,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外,双方另行约定为:。
第13条合同贷款发放后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罚息利率、未按用途用款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10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