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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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监督从立法上来说还不尽完善,也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来论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对策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当前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立法缺陷、体制局限、执法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及时改进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作用是当前刑事诉讼监督的关键。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刑事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刑事抗诉,二是刑事审判秩序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
二、当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监督立法过于原则,有的监督权无法行驶,有的虽然可以行驶,但由于缺乏法律手段保障,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以致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悖于刑事立法宗旨和目的,败坏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虽然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还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而且刑诉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的问题的出现,表现如下:
1、监督范围有漏洞。公安机关的立案过程、立案后予以撤销的案件以及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的监督未纳入其中:审判监督方面,二审法院大部分上诉案件书面审理不开庭,审判结果不告知检察机关,这也是目前尚未监督到的部分。
2、监督介入时间不明确。这主要存在于事后检察监督中。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要通知原批准的检察机关,却未规定期限,导致公安机关拖延情况严重。
3、监督手段不力。刑事诉讼法将检察监督手段主要规定在一般建议与通知纠正上,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置之不理时,该采取的进一步监督手段确无明文规定。
4、监督工作内部操作有问题。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意识不强、监督不到位及地方行政干预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有效实施。
(二)监督渠道不畅,监督的案源、手段、途径受到较大的局限1、案件来源不畅。主要是立案监督和民行申诉案件。群众对检察机关这两项监督知之甚少,法律又没规定诸如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受案登记、法院向检察机关送达民行案件判决裁定书的内容,所以检察机关受案渠道不畅,形成了很多司法不公的案件“黑数”。
2、手段单一。对民行审判的监督,法律只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使得检察机关监督只限于事后监督这唯一形式,对判决前的诉讼活动,无法进行同步或事前监督。对刑罚执行机关研究决定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监督,目前也局限于事后备案式监督这一形式。
(三)司法解释冲突,导致监督难以操作
1、司法解释任意扩大或缩小立法已明确的界限或范围。如高法关于执行裁定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维持原判民行案件,人民检察院仍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等,缩小了民行申诉案件抗诉的范围。
2、两高司法解释意见不一,彼此冲突。如对渎职犯罪的司法解释,高检解释为34个罪名,高法只设立33个罪名。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贪污案的主体,高检规定为职务论,而高法规定为身份论。由于司法解释冲突,导致法律监督工作开展受阻。
三、完善对策
1、完善立法,规范司法解释,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来看,国家
应在立法上保障从监督的主体、客体、范围、内容、途径、手段及违法责任等方面加以具体规定。在多重监督主体中,突出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赋予的唯一法律监督机关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在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监督权利和相应的实体处分权利,以保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法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当前情况下,全国人大应组织两高就有关诉讼过程中共同涉及的执法问题制定统一明确的司法
解释,以维护法律的统一,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提供依据。
2、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要以法律为依据,把握好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认真总结和探索执法监督的经验和途径。立足于检察职能和工作实际,认真分析原因,找准工作的切入点,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要提倡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下,讲究监督的方法和策略,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多协调、多协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3、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充分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绑住检察机关解决在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排除阻力和干扰。
4、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依靠人民群众的不断提高的觉悟,扩大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效率和感召力。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诉讼监督的力度和水平。一是要端正执法思想,树立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二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途径,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三是规范内部工作程序,科学分工,使诉讼监督工作健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