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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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变成所谓 的” 捕得掉 、 诉得 出、 判得 了”这样 对不符 合逮捕条件 的犯 , 罪嫌疑 人实践 中不敢轻 易提起 立案监 督程 序 , 就 出现 了一部 分 这 应当予 以立案侦 查的犯 罪嫌疑人 因无法进 入刑 事诉讼程 序而逃 避
在 接到通 知书后 立 即立 案 , 他们对 立案监 督不理解 , 但 在行 动上不 配 合 , 者消极 侦查 或者 即使侦 查收集 的证据 尚未 到位就直 接报 或 捕, 使检察 机关 对报捕 的案件 处于 两难 境地 。 方面 , 一 该案 系 由检 察 机关通 知立案 的 , 代表 了检察 机关 的倾 向性 意见 , 要保证其 严肃 性; 而另一 方面 , 据公 安的报捕 材料 , 根 证据 不完全符 合逮捕 条件 , 又难 以作 出决定 。同时, 目前 侦监部 门没 有直接 侦查 的权力 , 法 无 通过 侦查 措施搜集 证据 , 从案件 事实 的轮 廓上 看又很 像案件 , 形成 了所谓 的鸡肋 , 之无 味 , 之可惜 。此外 , 安机关认 为系 一般 食 弃 公 的违 法案件 并作 出 了行政 处 罚的, 而实 际上可 能构成刑 事犯罪 , 需 要追 究刑事 责任 的案件 , 实践 中应该如 何发现 并进行监 督 , 同样 缺 乏操 作规程 , 实践 中根本进 入不 到检察机 关 的监 督视线 , 造成 了监 督 中的空 白, 形成 了监 督 中的盲区 。这些立 法上 的漏洞和 缺 陷, 已 严重 影响 了立案监 督 的广度 和 力度, 制约 了立 案监督工 作的开 展 。 针对 以上立 案监督工 作存在 的难 点问题 , 笔者认 为 , 当采 取 应 以下一些方 法和 策略进 一步 开展和加 强这 项工 作: 采 取各种 措施 , 宽 线索渠道 。 拓 l 要加强 立案监 督工 作的宣 传 。采 取多 种形式 , 力宣传 法 、 大 律赋 予检 察机 关 的法律监 督职 能 , 有关部 门和广 大人 民群众 熟 使 悉和 了解 , 而懂得 如何用法 律武 器来维 护 自己的合法权 利 , 到 从 做 告状 有 门, 励群 众大胆 检举 、 鼓 控告 , 大立 案监 督线索来 源 。特 扩 别是在侦 查机关受理报 案场 所应该 张贴有关立案 监督的法律规 定, 并要 求侦 查人员 在 向当事 人宣 布不予 立案 的时候 ,告知其 有 向检 察机 关 申诉 的权利 ,使 侦查机关 的立案 活动 纳入检 察机关 的监 督 之下 。 2 及时掌 握发 案、 、 受案 、 案情 况 。应 经常深 入公 安机关 , 立 定 期 查阅其发 案 、 案登记 , 立 审查 其立案 活动 是否合 法, 所作 立案 或 不立 案决定是 否正确 , 有无 不破不 立 、 以罚代 刑 、 以教 ( 教) 劳 代刑 、 徇私 舞弊等情 况 。 公 安机 关作 出行政 处罚 的一些 重点案 件也应 对 定期 予 以审 查 。 3 善于 从新 闻热点 中挖掘 案件线 索 。关 注报 刊、 、 杂志 、 电台、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谢秋香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1年第11期[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监督从立法上来说还不尽完善,也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来论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对策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

当前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立法缺陷、体制局限、执法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及时改进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作用是当前刑事诉讼监督的关键。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刑事抗诉,二是刑事审判秩序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

二、当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监督立法过于原则,有的监督权无法行驶,有的虽然可以行驶,但由于缺乏法律手段保障,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以致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悖于刑事立法宗旨和目的,败坏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虽然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还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而且刑诉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的问题的出现,表现如下:1、监督范围有漏洞。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几个问题和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几个问题和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几个问题和对策1997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法律监督的原则,在立法上明确了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内容,特别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权。

这一权力的确立,对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不破不立”、群众告状难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决策机关正确分析犯罪动向、及时确定打击犯罪的方针政策,而且影响了群众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使人们对司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维护社会稳定极为不利。

针对这种状况,立法机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立案监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它在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的同时,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办案等现象,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目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然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和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笔者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些规定还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因此有必要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真正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地保护。

一、目前刑事立案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1、执法不够严格,立案标准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检 察 机 关 为 了顺 利 开 展 包 括 刑 事 诉 讼
监 督 在 内的 法 律 监 督 .针 对 诉 讼 监 督 的 一 些 薄 弱 环 节 作 了
许多工作 , 20 如 0 8年 9月 2 日 , 京 市 人 大 通 过 了《 一 5 北 进 步 加 强 检 察 机 关 诉 讼 监 督 的决 议 》 对 检 察 机 关 提 出具 体 要 . 求 . 过 明确 履 行 职 能 的方 式 . 高 检 察 机关 的 诉 讼 监 督 能 通 提
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 题及对策分析
文 梁 平 王 晓 玲 ◎

事 诉 讼 监 督 是 检察 机关 法律 监督 职 责 的 重 要组 成 部
事 案 件 ,行 使 与 公 安 机 关 相 同 的 职 权 ” .第 1 第 3款 规 8条
定 : 自诉 案 件 , “ 由人 民 法 院 直 接 受 理 ”第 2 5条 第 2款 规 . 2 定 :对 罪 犯 在 监 狱 内犯 罪 的案 件 由监 狱 进行 侦 查 ” 可见 . “ 。
后, 海、 江、 上 浙 四川 、 北 等 省 、 先 后 出台 了 “ 于 加 强 检 湖 市 关
察 机 关 法 律监 督 或 是诉 讼 监 督 ” 类 似 的更 加 细 化 的 决 议 或
机关 内部 民行 与公 诉 部 门 的 职 能 划 分 。一 般 公 诉 人 对 附 带 民事 诉 讼 部 分很 少 关 注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审 判 活 动 成 为 刑 事
削 弱 了检 察 机 关 的刑 事 诉讼 监督 职能
正 刑 事 诉 讼 中的 司 法 不 公 现 象 .确 保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正 确 合 法 地 进 行 .保 障 刑 事 案 件 当事 人 的正 当权 利 .防 止 司法 腐

浅议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完善

浅议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完善

适应 时代 的要求 , 为此 如何加 强和完善检 察机关 刑事审判监督 职能成 为检察 机关 工作 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 1 检 察 机 关 对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存 在 的 问 题 1 刑 事 审 判 监督 有 弱 化 的趋 势 。 . 1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 察 机 关 对 审 判 活 动 的情 况 , 权 向 法 院 提 出 纠 正 检 有 意见 , 对 确 有 错 误 的判 决 、 定 有 提 起 抗 诉 的权 力 。 由 : 并 裁 但 F量刑 幅 度 往
规, 显然 层 次太 低 , 且 缺 乏 可 行 性 。 实 践 中除 了抗 诉 这 种 刚性 监 督 手 的监督。 而 使检察机 关真正实现权方位 的监督 , 发挥其应有 的监督效力 。 赋 段 , 必 然 引 起 一 定 的 程 序 后 果 外 , 他 的 柔 性 监 督 手 段 , 最 终 实 现 实 予 检 察 机 关 当 庭 纠 正 法 院 庭 审 活 动 中违 法 行 为 的 权 力 。 律 应 明 确 庭 上 能 其 其 法 际 上 依 赖 于 法 院 的 决 定 或 者 回馈 。 缺 乏 强 制 力 , 果 遇 到 法 院 表 面 上接 监 督 的 方 式 , 以 考 虑 给 检 察 机 关 发 现 庭 审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程 序 时 的 建 议 如 可 受 纠 正 而 文 际 上 不 接 受 , 者 根 本 不 予 理 睬 时 , 往 束 手 无 策 , 也 直 接 休庭权 , 或 往 这 并提 出纠正意见 , 民法院对检察 院的纠正违 法意见应认 真答 人 影响了检察人员开展审判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1 立法上存在的冲突 , 致监督两难。 . 3 导 复 以便 审 判 权 威 和 有 效 监 督 得 以 兼 顾 。 2 建 立 规 范 法 官 自 由裁 量 空 间 的 机 制 。 从 立 法 上明 确 适 用 拘 役 、 ) 管 制、 单处罚金等适 用轻缓 刑罚的具体情 形 , 应该严格予 以限制 , 尽量减 少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已初步搭建起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框架,但其制度本身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监督标准不统一、范围过于狭窄、程序不健全、监督措施过于偏软等。

因此,必须在立法层面上,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线索来源、范围、程序、措施等各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完善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87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立案监督工作取得很大发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惑,制约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探讨当前开Ⅱ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对促进刑事立案工作的更好开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标准的不统一在实践中,不同的检察机关采取的立案监督标准并不相同。

有的检察机关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作为立案监督的标准,即《刑事诉讼法》第83条所规定的“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或第86条所规定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有的检察机关则按照《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十条所规定的“能捕、能诉、能判”的“三能”标准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标准。

不同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标准的认识的不统一,严重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发展。

(二)监督的范围过窄1.监督对象过于狭窄在我国,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有多个,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

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的对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进行监督,而未规定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具有刑事案件立案权的机关或部门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点及对策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点及对策

反馈机制 ,解决实践 中的突出问题 ; 四 他 执法 、 司法机关 的沟通联 系 , 就共 同 工作 主题 , 一步端 正执法思想 , 进 提高
是根据诉讼 活动 的实 际需要 , 综合运用 贯彻落实有关诉讼监督工作达成共识 , 监 督水平 。
多 种 监 督 手 段 ; 是 针 对 人 民群 众 反 映 使执法 、 五 司法得 到有力配合 。三是要进
21 年第0 期 / 01 9 总第 2 1 5 期
法 治 建

FZA ・ ZIA SE AH NF HJ NH A I
督 的整体效能 ; 三是完善与侦查 、 审判 、 权 和监督权 ,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 拓宽监督案源。 七是要 以“ 三个代表” 重
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 , 研究建 二是 自觉接受人 民监督员与人 大政 协 、 要 思想 和科 学发展 观为指导 , 持“ 坚 强 立有关 机关对人 民检察 院监 督意 见的 党委等外部机关 的监督。 积极 加强 与其 化法律 监督 , 维护公平 正义 ” 这一 检察
“ 强化法律监督 , 维护公平正义” 为检 监督 ; 的干警素质不 高 , 成 有 责任心不强 , 察 :作 的主题。 亡 ( ) 二 诉讼监督的含义
在 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 中, 一是要
怕影响与公安机关 、 院的关系而不敢 完善 民事 、 法 行政抗诉 案件 的申诉 审查 机 监督 , 怕得罪人 、 搞不好关 系 以及 监 制 , 怕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二是
中的职务犯 罪等工 作对诉 讼活 动实行 的监督 , 但不包 括审查 逮捕 、 审查 起诉 施 的职务犯罪 的侦查 。 ( ) 一 制度设置缺乏可操作性
三、 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的设想 民事 执行工作 实施法律 监督 的范 围和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题 也 越 来 越 突 出 。 此 , 分 认 识 我 国 检 察 机 关 刑 事 审 因 充
判 监 督 权 存 在 的 问 题 与不 足 .探 讨 加 强 和 完 善 我 国 刑
事监督 权 的具体 举措 。 有重 大 的理 沦和现 审 判 监 督 存 在 的 问题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 河 南 省 2 0 0 3年 社 科 项 目 “ 力 的 配 置 、 制 约 与 监 督 机 制 研 究 ” 的 阶 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项 目编 号 : 权
2O o3BFx(o3 一 )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是 我 国 法 律 监 督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人 民 检 察 院 监 督 权 的 重 要 内 容 , 强 和 完 善 人 民 是 加 检 察 院 的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权 . 对 确 保 我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作 者 简 介 :韩 明 德 ( 4 ) 男 ,河 南 平 舆 人 , 湛 江 师 范 学 院 法 政 学 院 院 长 ,教 授 ,硕 士 生 导 师 ,研 究 方 向 为 宪政 、 , 一 , 司法 制度 : 彭光 华 ( 9 2 ) 男 ,广 东 湛江 人 ,湛 江 市人 民 检 察 院 一级 检 察 官 。 16 一 ,

要 :刑 事 审判 监 督 作 为检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职 能之 一 ,对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 实现 社 会 公 平 与 正 义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但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由于 立 法 上 的 不 完善 、 司 法权 配置 的 不 平 等 、检 察人 员监 督 意 识 薄 弱 以及 庭 审 方 式 的 改 革 等 原 因 ,使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权 效 力的 发 挥 受到 影 响 因 此 , 必 须 从 完善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立 法 , 以 加 强 检 察机 关 对 审 判 权 的 监 督 等 方 面

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

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

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刑事诉讼制度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体系。

而监督体系则是确保刑事诉讼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的作用、构成要素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的作用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是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的一种机制。

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公正公平: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能够有效地约束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公平。

只有在公正的审判环境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2. 防止滥用权力: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机关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的行为。

通过对司法行为的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的刑事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信力。

3. 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可以推动司法机关的公开透明,使司法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加强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三个要素。

1. 法律法规: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的核心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刑事诉讼法、刑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为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监察机关: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中的监察机关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监察委员会则负责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违法操作。

3. 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等形式,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方式能够有效地增加司法决策的透明度,防止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

三、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尽管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在理论上是完备的,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监察机关的权力过大:由于监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监督权力较大,一些监察机关可能会滥用职权,甚至对案件进行干预。

浅谈当前监所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监所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监所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促进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试就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对策进行探讨。

一、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赋于监所检察监督的权限大而宽。

从监督程序看,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从起诉到判决,从裁定到执行,都有监所检察监督的内容;从监督形式看,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从监督内容看,既肩负着部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控告申诉案件的初查工作,又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犯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及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而监所检察人员的配备与监所检察承担的工作量极不相适应,远远不能适应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

因此,监督起来常常会感到无从下手或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许多本应由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的业务都因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开展。

尤其是在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和立案监督等方面几乎是空白,监督工作存在“五难”。

1、干警素质适应难。

首先,干警的自身素质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要求。

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繁杂,需要复合型人才,然而客观上,达到这一要求难度较大。

其次,在配合、监督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模糊认识。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过于注重配合,监督不足。

为了追求良好的工作关系,导致驻所检察室的工作围着场所的工作转,实际上成了场所的一个科室,监督工作也就被束之高阁,虽然关系比较协调,但却不能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

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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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法律规定 ,将 所有拥有刑 事立案 曩 权 的机关都纳入 监督范围 ,将对积 极
是二审法 院书面审理的案件由 一 ; 刑事诉讼 法只 规定 了公安机 关应当将 于不开庭 ,目前仍是 检察审判监督的 - - 立案行为的监督 同对消极立案行为 的 检察机关所提 纠正意见和执 行检察机 “ 真空”地带 ; 此外 , 事诉讼法未将 刑
未 作明文规定 。
0 z 0 H0 H0 HH 0 zz 口 z∽
现行法律 对检察机关刑事立 案监 督制度的规定存在 以下问题 。

三是 刑事立案 监督的措施不力 。
窄。( 事诉讼法 》笫 8 条只规定 了对 检 察机关 的刑事立 案监督活动 缺少法 CU 7
【 者 简介 :王 凯 (9 4 ,男 ( 作 15 一) 满族 ) ,辽宁清原县人 ,清原满族 自治县 人 民检 察院研 究室主任 , 主要从 事刑事法学、民
商 法 学研 究 。
由于司法体制的弊端 , 法及司 事诉讼 法和相 关法律都没 有作 出明确 侦查而立 案侦查 的监督难 以落 实 。此 立
是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不全面 。 消极 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 , “ 对 不应 当 律保 障。 : 如 没有调 查权 , 能随时介 不
《 事诉 讼法》仅在第八十七条把刑 事 立 案而立 案”的积极 立案行为 的法律 入有 关 司法 、执法活 动 其进行检 查 刑 立案监督的对象局限于 公安 机关 , 人 监督 未作 明文 规定 ,使 积极立 案行为 监督 没有调卷权 , 想调 阅有关 案卷 材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 规则》将 立案监督 中的 违法现象 得不到 及t  ̄ 正 。虽然 料时 , tq - J , 常常遭到 拒绝 ; 没有处 罚权 , 对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监督方式
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 技术,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优化检察管理流程
管理流程
优化检察管理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察工 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管理理念
更新管理理念,推行精细化管理,注重工作细节和工作质量,使检察工作更加高 效、规范、有序。
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完善法律监督程序,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 性和有效性。
针对检察管理机制不完善的对策建议
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 ,明确职责分工,提高管 理效率。
加强内部监督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防止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现 象的发生。
推进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 效率和质量,实现信息资 源共享和管理现代化。
度。
检察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现象
部分检察人员缺乏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意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原因
一方面,由于选拔任用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不具备检察素质的人 员进入检察队伍;另一方面,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
影响
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 度。
01
对策建议思考
加强检察教育培训
对策建议
1. 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2. 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协调配合。
3. 注重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审查和监督,确保公正执法。
4.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强化职业操守和职业道 德教育。
展望
• 前景: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检察改革的深入实施, 检察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未来检察工作将更加注 重法律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加强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 其他机关的协调配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现代 化。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及重点改进措施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及重点改进措施

04
结论与展望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与进步
监督体系完善
近年来,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在监督体系上取得了显著进步,建立了 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执法规范化
通过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效提高了执法 水平和效率,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监督手段创新
完善审判程序监督机制
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公开、公平。
强化审判人员素质提升
通过培训和选拔,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推进审判制度改革
探索建立符合国际司法标准的审判制度,如陪审团制度、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等,提高审判 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为审判程序监督改革 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提高取证技术水平
通过培训和技术更新,提高取证 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取证过程
的科学性和证据的可靠性。
完善证据保全制度
建立严格的证据保全程序,确保 证据在收集、保存、运输等过程
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强化跨部门合作
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 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证据
收集与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
维护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能够及时发现和纠 正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从而维护社 会秩序的稳定。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挑战与பைடு நூலகம்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监督力度不够
现阶段,刑事诉讼监督 工作在某些地区或环节 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的问 题,导致一些违法行为 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3、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出现审判监督的空挡。

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的基本要求,就是对法律负责,不折不扣地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将对法律负责作为目标和任务始终贯穿于公安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由于受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在执法各个环节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也正是由于这些执法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良好形象。

一、刑事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一)立案不规范不论是办理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应当先立案,然后才能开展调查或侦查。

但从平时的执法情况来看,在立案执法中,还有不少的违法情况存在,有的先调查、侦查,后立案,或案件办结时补立案,有时未立案便报批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的立为治安案件,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的立为刑事案件,但未按规定经分管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

有些案件到了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时还没有刑事立案表。

(二)侦查不规范1、单独讯问、取证。

《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都规定,办案中应有两名民警,不能单独一人进行讯(询)问、调查,协警、协管员不能参与调查取证,而事实上在办案中大量存在单独讯问、询问、制作笔录的情形,以及存在名为民警,实为协警取证问题。

2、该出示证件不出示。

在执法中,无论是检查、调查,还是现场盘问、检查,都应该首先出示证件,亮明身份。

而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我们的民警只是口头表明自己是警察或公安工作人员而没有出示证件。

3、取证地点不合法。

对于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只能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公安机关内,不能在其他地方取证。

但往往在法定地方以外的场合进行取证。

(三)措施滥用1、乱用口头传唤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口头传唤只能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使用,不是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员,以及刑事违法即犯罪嫌疑人员不能使用口头传唤。

执法实践中大量使用口头传唤,甚至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进行口头传唤,对不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采用集体传唤。

2、刑拘等强制措施,在使用时往往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为了争取时间,延长至30天。

当前诉讼监督的难点、原因和对策建议

当前诉讼监督的难点、原因和对策建议

当前诉讼监督的难点、原因和对策建议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发现难查处难息诉难作者简介:邓洪涛,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华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00级法学本科毕业生。

一、部分诉讼违法发现难、查明难这又可分为两种基本情况:一种是发现难,查明不难;另一种则是发现难,查明也难。

前者如简易程序违法,后者如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等。

(一)部分违法线索难以获取的主要原因及对策建议1.原因分析导致发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不畅。

虽然检察机关负有一部分刑事诉讼职能,并因而在获悉刑事诉讼违法信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例如通过履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检察机关必然要接触和审查侦查卷宗,在审查过程中就能够同时发现和查明一些侦查活动中比较明显的违法情况。

通过履行公诉职能,检察机关必然要接触和审查裁判文书,普通程序案件还必然要参与开庭审理,在这些过程中也能够发现和查明一些审判活动中比较明显的违法情况,等等。

但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并不能亲历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而且很多诉讼活动中的违法信息在侦查卷宗或者裁判文书等各类呈报给检察机关的书面材料中也并不会体现,一些蓄意违法者为了躲避监督,更可能在书面材料上做的天衣无缝。

所以仅靠亲自参与和审查书面材料这两条途径,往往难以发现深层次的、更为严重的诉讼违法线索。

此外,当事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是检察机关获取诉讼违法线索的重要渠道,这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不参加案件审理,也不能直接获取案件卷宗,无法通过亲自参与或审查卷宗来发现线索,因而必须依靠当事人的申诉。

但是这一渠道发生效果的前提条件有三:即当事人知道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当事人能够实现这项权利,以及当事人愿意行使这项权利豍。

任何一项条件缺失,这一渠道都将阻却。

另一个增强检察机关知情范围的可能途径是实行相关材料备案,如要求侦查机关将所有立案后未经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即撤案案件的材料向检察机关备案以开展立案监督。

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不 能 全 面 、 时 纠正 , 维 护 司 法公 正 , 障 当事人 及 使 保
的 正 当权 利 的 立法 意 图 出现 缺 口。
侦 查 的 情 况 , 告 申诉 部 门 负责 审 查被 害人 认 为公 控 安 机 关 对应 当立 案 侦 查 的案 件 不 立案 侦 查 的情 况 , 这 一 体 制 虽有 其 合理 的一 面 , 也 有诸 多不 足 。 刑 但 事 立 案监 督 工 作 本应 是 独 立 于 侦查 监 督 、 审监 督 控

白 飒 飒
当 I 立 监 工 面 的 题 对 前f 案 督 作 临 问 与 策 H 事
刑 事立 案 监 督 是 事 诉 讼 法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的


进行刑 事立案监督 , “ 应 当立案而立案 ” 不 对 不 的
正 确 积 极 立 案 行 为 的监 督 未作 明 文规 定 , 致使 这 类 违 法 问题 不 能 被 及 时 发 现 和 有 效 纠 正 ,这 显 然
不 利 于保 障 司 法 公 正 和 公 民合 法权 益 的 维 护 , 因
项 重 要 刑 事 诉 讼 监 督 职 能 , 与 刑 事 侦 查监 督 、 它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 事 判 决 ( 定 ) 督 、 事 执 行 监 刑 裁 监 刑 督 共 同构 成 检 察 机 关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监 督 体 系 。积 极 开展 刑 事 立 案 监 督 工 作 ,是 防 止 和 纠 正 有 案 不 立 、 罪 不 究 、 罚 代 刑 等 执 法 不 严 、 法 不 公 现 有 以 执
实施 , 具 有 十 分 重要 的意 义 。 都
修 改后 的《 事 诉 讼 法 》 予检 察机 关刑 事 立 刑 赋 案监 督 的职 能 ,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 规 则》 《 《 和 关 于执 行 刑 事诉 讼 法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作 了细 化 , 也

论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以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职能“二元论”为视角

论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以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职能“二元论”为视角



控诉 职能和 诉讼监 督职 能的 区别 与联 系
机关、 审判机 关和 刑罚执 行机 关等 . 它们 分别代 表 国家
( ) 诉 职 能 和 诉 讼 监 督 职 能 的 区别 一 控
“ 元 论 ” 要 义 . 先 在 于 厘 清 控 诉 I 和 诉 讼 二 ①的 首 双能
行使检 察权 、 侦查 权 、 审判权 和刑罚执行 权 , 其法律地位
完全平 等 。
监 督 职 能 的 区别 者 表 现 为 检察 机 关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前 关系 中 , 为控诉方 , 作 与其 他 司 法 机 关 “ 工 负 责 、 相 分 互 配 合 、 相 制 约 ” 针 对 被 追 诉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而 开 展 的一 互 . 项 诉 讼 活 动 , 当遵 循 诉 讼 规 律 : 者 是 指 检 察 机 关 为 应 后 保 障 国 家 法 律 在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中 的 统 一 正 确 适 用 . 对 针 其 他 司法 机 关 的 诉 讼 违 法 行 为 而 开 展 的 一 项 监 督 活 动 .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行 为 . 侦查 机关 在 侦 查 过 程 中对 被 追 如 诉 人 刑 讯 逼 供 、 供 、 供 的 行 为 等 等 果 有 关 司法 人 指 诱 如
员 的诉 讼 违 法 行 为 , 节严 重 、 成 犯 罪 的 , 将 转 化 为 情 构 则
更 是 一 种 对 国家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或 疏 于 履 行 职 务 进 行 司 法 弹 劾 的制 度 安排 诉 权 的 制 约 功 能 则 体 现 在 : 是 . 公 一
定 专 门督制度
根 据 我 国宪 法 、 民 检 察 院组 织 法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等 人 法律 的规定 . 察机关 在刑 事诉讼 活动 中既履 行侦 查 、 检 公 诉 等控 诉 职 能 , 要 履 行 立 案 监 督 、 查 监 督 、 判 监 又 侦 审 督 、 罚 执 行 监 督 等 诉 讼 监 督 职 能 。 中 . 讼 监 督 职 能 刑 其 诉 是 检 察 机 关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在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中 的 具 体 体 现 管 控 诉 职 能 和 诉 讼 监 督 职 能 是 两 项 不 同 的 职 能 . 尽 但 它 们 均 属 检 察 职 能 的下 位 概 念 . 者 之 间 在 着 内在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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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监督从立法上来说还不尽完善,也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来论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对策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

当前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立法缺陷、体制局限、执法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及时改进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作用是当前刑事诉讼监督的关键。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刑事抗诉,二是刑事审判秩序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

二、当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监督立法过于原则,有的监督权无法行驶,有的虽然可以行驶,但由于缺乏法律手段保障,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以致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悖于刑事立法宗旨和目的,败坏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虽然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还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而且刑诉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的问题的出现,表现如下:
1、监督范围有漏洞。

公安机关的立案过程、立案后予以撤销的案件以及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的监督未纳入其中:审判监督方面,二审法院大部分上诉案件书面审理不开庭,审判结果不告知检察机关,这也是目前尚未监督到的部分。

2、监督介入时间不明确。

这主要存在于事后检察监督中。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要通知原批准的检察机关,却未规定期限,导致公安机关拖延情况严重。

3、监督手段不力。

刑事诉讼法将检察监督手段主要规定在一般建议与通知纠正上,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置之不理时,该采取的进一步监督手段确无明文规定。

4、监督工作内部操作有问题。

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意识不强、监督不到位及地方行政干预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有效实施。

(二)监督渠道不畅,监督的案源、手段、途径受到较大的局限1、案件来源不畅。

主要是立案监督和民行申诉案件。

群众对检察机关这两项监督知之甚少,法律又没规定诸如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受案登记、法院向检察机关送达民行案件判决裁定书的内容,所以检察机关受案渠道不畅,形成了很多司法不公的案件“黑数”。

2、手段单一。

对民行审判的监督,法律只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使得检察机关监督只限于事后监督这唯一形式,对判决前的诉讼活动,无法进行同步或事前监督。

对刑罚执行机关研究决定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监督,目前也局限于事后备案式监督这一形式。

(三)司法解释冲突,导致监督难以操作
1、司法解释任意扩大或缩小立法已明确的界限或范围。

如高法关于执行裁定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维持原判民行案件,人民检察院仍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等,缩小了民行申诉案件抗诉的范围。

2、两高司法解释意见不一,彼此冲突。

如对渎职犯罪的司法解释,高检解释为34个罪名,高法只设立33个罪名。

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贪污案的主体,高检规定为职务论,而高法规定为身份论。

由于司法解释冲突,导致法律监督工作开展受阻。

三、完善对策
1、完善立法,规范司法解释,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来看,国家
应在立法上保障从监督的主体、客体、范围、内容、途径、手段及违法责任等方面加以具体规定。

在多重监督主体中,突出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赋予的唯一法律监督机关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在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监督权利和相应的实体处分权利,以保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法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当前情况下,全国人大应组织两高就有关诉讼过程中共同涉及的执法问题制定统一明确的司法
解释,以维护法律的统一,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提供依据。

2、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要以法律为依据,把握好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认真总结和探索执法监督的经验和途径。

立足于检察职能和工作实际,认真分析原因,找准工作的切入点,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要提倡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下,讲究监督的方法和策略,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多协调、多协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3、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要充分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绑住检察机关解决在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排除阻力和干扰。

4、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依靠人民群众的不断提高的觉悟,扩大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效率和感召力。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诉讼监督的力度和水平。

一是要端正执法思想,树立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二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途径,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三是规范内部工作程序,科学分工,使诉讼监督工作健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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