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春秋战国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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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2.鲁国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贵贱不愆,所 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 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 何以为国?”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促进“礼崩乐坏”和奴隶制在法律制度上的瓦解
2.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革除了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和 “临事制刑”司法 专横的弊端
(二)商鞅变法
针对反对变法的意见:
“公孙鞅曰: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 之循?…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 (《商君书·更法》)
“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 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 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未必可 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 庶长,卒定变法之令。”(《史记·商君列传》)
(《史记·商君列传》)
商鞅 变法 内容
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 --人们更加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 --秦国希望用法律手段推动改革(“徙木立信”) --《法经》的内容过于狭隘,无法满足社会的发 展
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 --刑法: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 --经济法: 《田律》:维护乡间秩序、农事管理和田赋征收 《仓律》:仓库管理 《厩律》: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 《金布律》:财政制度
(一)李悝变法
《法经》
《盗法》、《贼法》,关于盗贼犯罪的规定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囚法》:囚禁、审判罪犯和实施刑罚 《捕法》:追捕罪犯
《盗法》:
大盗发配边疆作戍卒,重者死刑; 窥宫者,膑; 拾遗不还者,刖。
《贼法》:
杀一人者,死,家属及妻族籍没为奴。 杀二人者,死,家属、妻族和母族籍没为奴。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
1.郑国的“铸刑书”和“竹刑” —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公孙侨)“铸刑书”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这是古代中国首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 “私造刑法”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
1.郑国的“铸刑书”和“竹刑”
《吕氏春秋》:“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 大狱一衣,小狱襦绔。民之献衣襦绔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 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 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谖哗。子产患之,于是杀 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左传·定公九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商鞅变法
军功 “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宅九 亩……”。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 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 石之官。”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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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秦国的军功爵制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原则。 2. 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活动及其意义。 3. 简述《法经》制定的背景、体例、内容和意 义。 4. 简答商鞅变法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史记·商君列传》)
(二)商鞅变法
第二次变法(前350年)
“(于是以鞅为大良造。将兵围魏安邑,降之。居三年, 作为筑冀阙宫廷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 兄弟同室而息者为禁。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 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 权衡丈尺。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之。居五年, 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
《杂法》: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另 《杂法》一篇。”
《具法》:
“以《具律》具其加减”
《法经》特点:
1.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 《贼》”
2.贯彻法家重刑主义的原则(肉刑、死刑)
3.将不同犯罪分类编纂(盗法、贼法、杂法),
4.以罪统刑、以总则统分则的体系,对中国古代刑法学的 形成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春秋时期各国立法
楚国: --楚文王制定“仆区之法”
(“仆,隐也;区,匿也。为隐匿亡人之法也。” 杨伯峻 注: “今言窝藏。”)
“盗所隐器,与盗同罪。”
--楚庄王制定“茆门之法”,规定宫廷警卫(茆门,
即雉门,楚国的宫门之一。一说古代诸侯之宫门/天子之宫门)
晋国: 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
春秋时期立法原则: (一)世俗化原则 (二)公开化原则 (三)重刑化原则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
1.郑国的“铸刑书”和“竹刑” —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公孙侨)“铸刑书” —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
2.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赵鞅、荀寅“铸刑鼎”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
背景: 1.经济发展
生产力提高(铁制农具、牛耕) 2.社会结构变化:奴隶主贵族阶级衰落,新兴地主 阶级兴起 3.阶级矛盾凸显: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旧贵族司法特 权和垄断 --“临事制刑,不豫设法”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社会背景
(一)周室衰微 (二)列国祸乱 (三)礼崩乐坏 (四)诸侯兼并 (五)经济快速发展
--身份等级与阶层的变化
--宗法分封制与世卿世禄制的破坏
--思想争鸣(孔子、孟子、荀子,儒家、法家、道家、 墨家、兵家)
新制度:税收、任官、成文法(法令到法典) --齐国“相地而衰征” --晋国“作爰田” --鲁国“初税亩”
(二)商鞅变法
第一次变法(前356年) 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实施变法: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 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 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 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 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 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 --行政法: 《传食律》:驿(站)传(舍)饮食供给 《工律》:官营手工业生产与管理 《置吏律》:官吏任免制度 《效律》:检验官府物资财产 --军事法: 《军爵律》:立功受爵
商鞅变法
连坐,古代一人犯罪株连家庭、家族、乡邻和其他 人的刑罚制度
--邻伍连坐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 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军事连坐 如:一人逃则“刭其四人” --家庭连坐 如:“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
2.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赵鞅、荀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 刑书焉。”
晋国较早公布成文法的原因: —新兴地主阶级力量强大
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1.晋国叔向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 也,犹不可禁御。…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 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 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 末,将尽争之。”“国将亡,必多制。” 子产:“吾以救世也。”
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春秋战国时期法制以 及法制变革相关的基本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和 战国时期的变法活动。
• 本章教学难点:对春秋和战国时期法制 变革的评析。
5.追捕、囚禁、审判和行刑诸内容独立成篇(囚法、捕 法),具法置于法典的最后
(二)商鞅变法
原因: 1.战国前期秦国经济文化落后 2.国内新旧矛盾尖锐 3.外部受到魏国的强大压力 4.秦孝公锐意改革,使秦国强大
(二)商鞅变法
司马迁:“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 外劝战死之赏罚”。 杜佑:“秦孝公纳商鞅策,富国强兵为务,仕 进制度唯辟田与胜敌而已,以至始皇,遂平天 下。”
3.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新方式
4.促进社会发展:封建制 法制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法家的代表人物: 李悝——魏文侯之相 吴起——楚悼王之令尹 商鞅——秦孝公之大良造 韩非——战国法家之集大成者
春秋初期管仲(齐桓公卿)、邓析(郑国大夫)
wk.baidu.com 法家的法制原则
(一)“事断于法”
《管子法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 《邓析子转辟》:“事断于法。” 《商君书君臣》:“缘法而治。” 《商君书壹言》:“垂法而治。”
(一)李悝变法
《法经》
《晋书·刑法志》:“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 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当是《囚》之误)、《捕》 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 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 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 秦。”
战国时期变法
(一)李悝变法:
经济:“尽地力之教”,“善平籴”
政治:废世卿世禄制,“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
必行,罚必当”
法律:《法经》,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第一部较为系
统的成文法典 私人法律著作
(一)李悝变法
《法经》
成书时间:约公元前407年(魏文侯)
篇章数目:6篇:《盗法》《贼法》《囚法》 (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六法”
(二)“刑无等级”
《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 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 上制者,罪死不赦。”
(三)重刑轻罪
《商君书赏刑》:“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韩非子六反》:“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
(四)公开易知
《商君书定分》:“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 官吏之师,以道(导)之知,万民皆知所避,避祸 就福,而皆以自治也。” 《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 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战国时期变法
魏国:李悝,《法经》《大府之宪》 赵国:公仲连,《国律》 楚国:吴起、屈原,《宪令》 齐国:邹忌,《七法》 韩国:申不害,《刑符》 秦国:商鞅,《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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