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
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04.11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16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
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废止部分)》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1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文件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文件一、进出口税则概况,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税率表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税号及所对应的货品名称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订的国际通用型的协同编码(h.s编码)为基础。
二、税则归类——查找税目步骤如下:1.了解需要归类的具体进出口商品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
2.搜寻有关商品在税则中拟归的类、章及税号。
对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当首先考量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当首先考量按其用途归类。
3.将考虑采用的有关类、章及税号进行比较,筛选出最为合适的税号。
4.通过上述方法难以确定的税则归类商品,可以运用归类总规则的有关条款去确认其税号。
例如进口地海关无法化解的税则归类问题,应当报海关总署明晰。
三、税率(一)进口关税税率1.税率设置与适用我国进口税则建有最惠国税率、协议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推行暂定税率。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税率种类按征收关税的标准,可以分成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
(二)出口关税税率我国现行税则对余种商品征税出口关税。
对部分商品可以推行暂定税率(余种)。
(三)特别关税特别关税包含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倾销税、保障性关税。
【提示】对关税税率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进口适用于税率的挑选就是根据货物的相同原产地而确认的,适用于最惠国税率、协议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进口商品绝大部分使用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对部分商品推行从量税、无机税、挑选税和滑准税。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四、在本类中:(一)既可在道路上,又可在轨道上行驶的特殊构造的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品目;(二)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品目;(三)可兼作地面车辆使用的特殊构造的航空器,应归入第八十八章的相应品目。
五、气垫运输工具应按本类最相似的运输工具归类,其规定如下:(一)在导轨上运行的(气垫火车),归入第八十六章;(二)在陆地行驶或水陆两用的,归入第八十七章;(三)在水上航行的,不论能否在海滩或浮码头登陆及能否在冰上行驶,一律归入第八十九章。
气垫运输工具的零件、附件,应按照上述规定,与最相类似的运输工具的零件、附件一并归类。
气垫火车的导轨固定装置及附件应与铁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一并归类。
气垫火车运行系统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应与铁路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一并归类。
总注释一、本类的一般内容本类包括各种铁道车辆及气垫火车(第八十六章)、其他陆上车辆,包括气垫车辆(第八十七章)、航空器及航天器(第八十八章),以及船舶、气垫船及浮动结构体(第八十九章);但不包括下列货品:(一)某些移动式机器(参见下列第二部分)。
(二)品目90.23所列的供示范用的模型。
(三)玩具、某些冬季运动设备及专门设计用于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和游乐场娱乐设备的车辆。
例如,本类不包括供儿童乘骑的玩具脚踏车等(自行车除外)、玩具船及玩具飞机(品目95.03);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品目95.06);专门设计用于游乐场娱乐用的“碰碰车”、牵引车及其他运输车辆,包括挂车(例如,环形支架挂车)(品目95.08)。
此外,本类还包括与运输设备相关的某些具体列名货品,例如,经特殊设计、装备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集装箱;某些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和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信号设备(第八十六章);以及降落伞、航空器发射装置、甲板停机装置或类似装置和地面飞行训练器(第八十八章)。
根据下列第三部分的规定,本类还包括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列车辆、航空器等的零件及附件。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二、(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品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品目中最后一个品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二)应用上述规定时: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品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2.在选择合适的品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品目,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虑;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4.同一章或同一品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三)上述(一)、(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
三、(一)本类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以下规格的应作为“线、绳、索、缆”:1.丝或绢丝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2.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两根及以上单丝纺成的纱线),细度在10000分特以上;3.大麻或亚麻纱线:(1)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2)未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壳纤维纱线;5.其他植物纤维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6.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线及纸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除外;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3.品目50.06的蚕胶丝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4.品目56.05的含金属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按上述(一)款6项规定办理;以及5.品目56.06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四、(一)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供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1.绕于纸板、线轴、纱管或类似芯子上,其重量(含线芯)符合下列规定:(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2.绕成团、绞或束,其重量符合下列规定:(1)细度在3000分特以下的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丝或绢丝纱线,不超过85克;(2)细度在2000分特以下的任何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3)其他纱线,不超过500克;3.绕成绞或束,每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线分开的小绞或小束,每小绞或小束的重量相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2017年海关商品编码进出口税则表(最新版)
0106391010 0106391090 0106392100 0106392300 0106392910 0106392990 0106399010 0106399090 0106411000 0106419001 0106419090
010649 0106491 01064910 010649101 0106491010
97 其他活动物
01061219 010612190 0106121900
0106122 01061221 010612210 0106122100
01061229 010612290 0106122900
010613 0106131 01061310 010613101 0106131010 010613109 0106131090
010639 0106391 01063910
0106392 01063921 01063923 01063929
0106399 01063990
01064 010641 0106411 01064110 0106419 01064190
010639101 010639109 010639210 010639230 010639291 010639299 010639901 010639909 010641100 010641900 010641909
26 猪猪猪猪猪
010392 0103920 01039200 010392001 0103920010
27 猪猪猪猪猪
010392009 0103920090
28 绵羊、山羊 29 绵羊、山羊 30 绵羊、山羊 31 绵羊、山羊
0104
01041 01042
010410 010420
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 553 页,品目 39.2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 1 行 本页倒数第 1 行后插入新的第十三项:
“十三、人造指甲。 ”
第 889 页,品目 69.02,子目注释,本页第 8 行 仅法文修改,中文不需修改
第 1094 页,品目 84.15,子目注释,本页第 14 行 本页第 14 行,子目注释 8415.10 第一段后,插入新的第二段: “所称“置于”是指几乎永久性地放置或安装,可根据其大小、重量、物理结构(例
“ 二、过滤 ,一般采用硅藻土、纤维素等盖面的过滤板过滤。 ”
第 146 页,品目 22.0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 8 行
在本页倒数第 8 行之后,插入以下新的第二项:
“二、无醇啤酒
本组包括:
(一)由麦芽酿制的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已降至
0.5 %及以下。
(二)姜汁啤酒及草本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
0.5 %。
(三)啤酒与无酒精饮料 (例如,柠檬水)的混合物,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 0.5 %。”
将原第二项改为第三项。
第 146 页,品目 22.03,注释条文,本页第 4 行
将原文修改为:
“啤酒是一种酒精饮料,通过用发芽的谷物(最常见的是大麦或小麦)
、水,一般还有
啤酒花制成麦芽汁,然后再经发酵制成。某些无麦芽的谷物(例如,玉米或大米)也可用
第 423 页,附表《在第二十九章注释中述及的某些产品的化学结构》 ,本页倒数第 2 项
仅英文修改,中文不需修改
第 465 页,品目 33.04,排他条款,本页第 16 行 在本页第 16 行后插入新的第(三)项: “(三)人造指甲(塑料制的归入品目 39.26 ;其他材料制的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相应品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十六)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不论是否带轴或装盒(应按其材料属性归类;如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应归入品目96.12),或品目96.20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二、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机器零件(不属于品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品目(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及85.48除外)列名的货品,均应归入该两章的相应品目;(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品目的多种机器(包括品目84.79或85.43的机器)的其他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
但能同时主要用于品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机器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17,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24所列货品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29;(三)所有其他零件应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归入上述品目,则应归入品目84.87或85.48。
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四、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
五、上述各注释所称“机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品目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
六、(一)本协调制度所称“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是指下列电气和电子组件、印刷电路板以及电气或电子产品:1.因破损、拆解或其他处理而无法用于其原用途,或通过维修、翻新或修理以使其仍用作原用途是不经济的;以及2.其包装或运输方式不是为了保护单件物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的。
过氧乙酸税收分类编码
过氧乙酸税收分类编码
过氧乙酸原料应归入商品编码:29159000.90。
根据《201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品目3808的注释“制成零售包装或制成制剂作消毒剂用”,零售包装消毒剂应归入商品编码:38089400,该品目的商品可以是混合物,也可以是非混合物(制成零售包装)。
此外,符合上述规定的消毒剂还要按照其用途(如医用、兽用、其他非医用等)分别归入相应的商品编码,如医用消毒剂应归入商品编码:38089400.10,兽用消毒剂应归入商品编码:38089400.20,其他非医用消毒剂应归入商品编码:38089400.90。
综上所述,消毒剂原料与制剂虽然品名相同,仍需根据其成分、包装状态、用途进行归类。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橡胶及其制品注释: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橡胶”,是指不论是否硫化或硬化的下列产品: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合成橡胶、从油类中提取的油膏以及上述物品的再生品。
二、本章不包括:(一)第十一类的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二)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三)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包括游泳帽);(四)第十六类的硬质橡胶制的机械器具、电气器具及其零件(包括各种电气用品);(五)第九十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或第九十六章杂项制品的物品;(六)第九十五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的物品(运动用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及品目40.11至40.13的制品除外)。
三、品目40.01至40.03及40.05所称“初级形状”,只限于下列形状:(一)液状及糊状,包括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及其他分散体和溶液;(二)不规则形状的块,团、包、粉、粒、碎屑及类似的散装形状。
四、本章注释一和品目40.02所称“合成橡胶”,适用于:(一)不饱和合成物质,即用硫磺硫化能使其不可逆地变为非热塑物质,这种物质能在温度18~29℃之间被拉长到其原长度的3倍而不致断裂,拉长到原长度的2倍时,在五分种内能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的1.5倍。
为了进行上述试验,可以加入交联所需的硫化活化剂或促进剂;也允许含有注释五(二)2及3所述的物质。
但不能加入非交联所需的物质,例如,增量剂、增塑剂及填料;(二)聚硫橡胶(TM);(三)与塑料接枝共聚或混合而改性的天然橡胶、解聚天然橡胶以及不饱和合成物质与饱和合成高聚物的混合物,但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以上(一)款关于硫化、延伸及回复的要求。
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版
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版
证据二:美国高粱对华出口表
数据来源:/gta
证据三:美国高粱产区分布图
信息来源:美国农业部网站
https:///Charts_and_Maps/graphics/AS-PL-RGBChor.pdf
证据四:关于美国国内运费的估算依据
信息来源: 世界运费费率网/
证据五:美国各州公路运输重量和体积限制表
信息来源:运费代理网
/resources/RoadlimitationsUSA.html
证据六:美国高粱生产成本与收益的情况表
信息来源:美国农业部网站
证据七:高粱容量与重量单位换算表
信息来源:美国谷物协会网站
/buyingselling/conversion-factors
证据八:美国农业产业财务指标表
信息来源:美国农业部网站
https:///data-products/farm-income-and-wealth-statistics/data-files-us-and-state-le vel-farm-income-and-wealth-statistics/。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前言,第一条《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前言本公约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制定。
缔约各国:切望便利国际贸易;切望便利统计资料,特别是国际贸易统计资料的收集、对比与分析;切望减少国际贸易往来中因分类制度不同,商品需重新命名、重新分类及重新编号而引起的费用,以及便利数据的传输和贸易单证的统一;考虑到由于技术的发展与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必须对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进行全面修改;考虑到上述公约所附的商品分类目录远不能达到各国政府和贸易界在关税及统计方面要求的详细程度;考虑到准确、可比的数据对国际贸易谈判的重要性;考虑到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费计价和运输统计准备采用协调制度;考虑到协调制度旨在最大限度地和商业上的商品名称与编号制度结合起来;考虑到协调制度旨在促进进出口贸易统计与生产统计之间建立尽可能接近的相互对应关系;考虑到协调制度与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之间仍应保持接近的相互对应关系;考虑到希望有一部可供国际贸易有关各界人士使用的税则,统计合并目录以满足上述需要;考虑到保证协调制度不断适应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的重要性;考虑到海关合作理事会设立的协调制度委员会在此方面已完成的工作;考虑到上述商品分类目录公约已证明是达到某些所述目标的有效手段,因此,达到这方面预期效果的最好方法是缔结一个新的国际公约。
为此,经协商同意如下条款:第一条定义本公约中:(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指作为本公约附件的商品分类目录,它包括有税目和子目及其相应的数字编号,类、章和子目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
(二)“税则目录”是指缔约国为征收进口货物的关税按其法律制定的商品分类目录。
(三)“统计目录”是指缔约国为了收集进出口贸易统计资料数据而制定的商品分类目录。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海关总署
附件32012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三期)注:本期中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重点修订部分已用横线标出。
第99页,品目15.09,注释条文,本页第14行将原文修改为:“以上一款所述的初榨油橄榄油与以上二、三两款所述的油类可根据食品法典标准33-1981加以区分。
”第99页,品目15.09,注释条文,本页第15-25行将原文删除。
第117页,品目17.04,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行在本页倒数第3行之后插入新的第十点:“十、以天然蜂蜜为基料制成的糖食(例如,“哈尔瓦甜食”)。
”— 1 —第133页,品目20.08,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4行在本页倒数第4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本品目不包括品目17.04的已制成糖食(包括以天然蜂蜜为基料的糖食)的水果、坚果及植物的其他可食用部分。
”第220页,品目28.17,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3-17行将原文删除并替换为:“氧化锌(锌白)(ZnO)由锌蒸气与空气中的氧燃烧而得。
锌蒸气是由蒸发金属锌而得(非直接法或法国法),或由锌矿(经焙烧的闪锌矿、菱锌矿——品目26.08之类的氧化锌原料经碳还原得到(直接法或美国法)。
在这些工艺中,集尘袋或集尘室中形成越来越纯的氧化物沉积物,从而得到氧化物。
湿法工艺中,锌从含锌原料中沥出后,沉淀为氢氧化锌或碳酸盐。
沉淀物经过滤、洗涤、干燥及焙烧,得到氧化锌。
氧化锌为白色细粉,加热后变为黄色。
氧化锌是两性的,可溶于酸及碱。
氧化锌主要用于油漆工业。
其也用于橡胶工业、陶瓷、玻璃制造、电子工业及制药。
氧化锌还是塑料制造中所用的许多无机或有机盐的前体。
品目28.41的锌酸盐与此类两性氧化物相对应。
”第317页,品目29.22,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10-18行将原文删除并替换为:“子目2922.11至2922.50进行子目归类时,根据相对于胺基的含氧基位置,醚、有机或无机酸酯基也被视为醇、酚或酸基。
在这种情况下,归类时只考虑位于胺基和醚或酯基氧原子之间那个分子的含氧基。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二)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的肉(品目02.08或02.10);(三)因品种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鱼肝、鱼卵及鱼精等)、死甲壳动物、死软体动物及其他死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奔椎动物的粉、粒(品目23.01);或(四)鳄鱼子酱及用鱼卵制成的鳄鱼子酱代用品(品目16.04)o二、本章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少量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三、品目03.05至03.08不包括适合供人食用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品目03.09)o总注释本章包括所有活的或死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罐头工业等)、产卵用或观赏用。
但不包括因其种类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其肝及卵)、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
所称“冷”,是指产品的温度一般降至Oc左右,但产品尚未冻结的。
所称“冻”,是指温度降至产品的冰点以下,使产品全部冻结的。
本章也包括未经制作、保藏或仅经本章规定方法制作、保藏的可食用鱼卵及鱼精。
经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可食用鱼卵及鱼精,或作为鱼子酱或鱼子酱代用品适合直接食用的鱼卵及鱼精,均归入品目16.04。
本章货品与第十六章货品的区别:本章仅限于本章各品目所列状况的鱼(包括肝及卵)、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受此条件限制,上述货品不论是否切割、剁碎、绞碎、磨碎等,均应归入本章。
此外,本章不同品目产品的混合(组合)物(例如,品目03.02至03.04的鱼与品目03.06的甲壳动物相混合)也归入本章。
“然而,烹煮或未按本章规定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仅用面糊或面包屑包裹的鱼片、煮过的鱼)应归入第十六章。
但必须注意,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烹煮了的熏鱼及熏制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仍应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
“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五、合金的归类规则(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所规定的铁合金及母合金除外):(一)贱金属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二)由本类的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所含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三)本类所称“合金”,包括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的贱金属包括贱金属合金,这类合金应按上述注释五的规则进行归类。
七、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规则:除各品目另有规定的以外,贱金属制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果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品归类。
为此:(一)钢、铁或不同种类的钢铁,均视为一种金属;(二)按照注释五的规定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以及(三)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
八、本类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一)废碎料1.所有金属废碎料;2.因破裂、切断、磨损或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
(二)粉末按重量计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九、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以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所述有关名词解释如下:(一)条、杆轧、挤、拔或锻制的实心产品,非成卷,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
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
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
所述条、杆也包括同样形状及尺寸的铸造或烧结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
3.在车厢两侧或后部具有带窗的滑动式、外掀式或提升式车门;
4.在驾驶员和前排乘客所在区间与后部区间之间没有固定隔板或屏障,其后部区间既可载客,又可载货;
5.与乘客区间相连的整个车厢内部具有装饰精致、配置舒适的特征(例如,配置地毯、通风设备、内部照明和烟灰缸等)。
2.沿车厢两侧带有后窗;
3.在车厢两侧或后部具有带窗的滑动式、外掀式或提升式车门;
4.与乘客区间相连的整个车厢内部具有装饰精致、配置舒适的特征(例如,配置地毯、通风设备、内部照明和烟灰缸等)。
13
8703.2362
越野车(4轮驱动)
子目8703.2362越野车,应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的乘用车:
1.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
植物三七的根分为主根、支根及茎基。主根通常长1~6厘米、直径1~4厘米,呈倒圆锥形或圆柱形,表面灰黄色或灰褐色,有断续的纵皱纹及支根痕,顶端有茎痕、周围有瘤状突起,断面灰绿色、黄绿色或灰白色;支根习惯称“筋条”,呈圆柱形;茎基呈不规则的皱缩块状及条状,表面有数个明显的茎痕及环纹,断面中心灰白色,边缘灰色。三七味苦回甜。三七富含三七皂甙、三七多糖、三七素、黄酮等有效成分,具有止血、散瘀、定痛等功效。
12
8703.2361
小轿车
子目8703.2361的小轿车是指具有如下两项技术特性之一的乘用车,但越野车除外:
1.1车身结构为三厢式车身。
1.2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a)座位数不超过5座,座椅(含可折叠座椅)不超过两排且无侧向布置;
b)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7
3901.9010
乙烯-丙烯共聚物(乙丙橡胶)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一章 活动物
三、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动物(品目95.08)。
运输途中死亡的动物,包括昆虫,如果适合供人食用的归入品目02.01至02.05、02.07、02.08或04.10,其余的 归入品目05.11。
01.01马、驴、骡(+
30—
驴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马(母马、未阉雄马、已阉雄马、马驹、矮种马)、驴、马骡及驴骡,不论是畜养或野生的。
二、水牛: 本类包括水牛属、非洲野牛属和美洲野牛属动物。主要包括: (一)水牛属动物,包括印度水牛、亚洲水牛、野水牛、印尼西里伯斯小型野牛、卑格米矮水牛。 (二)非洲野牛属动物,例如,刚果水牛及非洲水牛。 (三)美洲野牛属动物,例如,美洲野牛或“北美水牛”及欧洲野牛。 (四)肉封牛(野牛和家用肉牛的杂交牛)。 三、其他,包括四角羚和扭角羚羊属及薮羚属。
一重量不超过185克: 鸡 火鸡 鸭 鹅 珍珠鸡 一其他: 94 鸡 99 其他 本品目仅包括所列的各种活家禽。鸡属家禽包括普通家鸡及阉鸡,但不包括其他活禽1例如,鹏鸽、野鸡、鸽、 野鸭、大雁(品目01.06))。
子目注释: 子目0105.11、0105.12、0105.13、0105.14、及0105.15 子目0105.11、0105.12、0105.13、0105.14及0105.15所列重量是指每一只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一章 活动 物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 第一章活动物 注释: 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品目03.01、03.06、03.07或03.08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二、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以及 三、品目95.08的动物。 总注释 本章包括所有活的动物(食用或其他用途),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二、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总 注 释
类注一:
本注释是关于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而成,其部分或全部组分属于第七类的货品的归类问题;并仅适用于其各组分准备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产品的配套货品。这类配套货品只要其组分符合本类注释一(一)至(三)款的条件,则应按其混合后的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注释:
一、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必须注意,本类注释一不包括虽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而成,其部分或全部组分也属于第七类范围以内,但在使用时却是相继加入而不是预先混合的货品。这些货品如属零售包装,应按归类总规则〔一般按规则三(二)〕归类;如属非零售包装,则按各单独成分分别归类。
类注二:
品目39.18的货品(塑料地衣品或糊墙品)及品目39.19的货品(胶粘塑料板等),即使以所印的花纹、字符或图画为其主要用途,仍归入上述品目而不归入第四十九章。但所有其他本类所列的塑料或橡胶货品,如以所印花纹、字画作为主要用途,塑料或橡胶仅作为印刷品的载体的,均应归入第四十九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第一期)
注:本期中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
第137页,品目20.09,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的水果汁及蔬菜汁一般通过压榨熟的而且质量好的新鲜水果或蔬菜制得。
制作上可用机械“提取器”榨取(例如,压榨柑橘属水果汁),其操作原理与家庭型柠檬榨汁器相同。
也可用压榨法榨取,不论在压榨前是否经破碎或碾磨(尤其是对苹果)或用冷水、热水或蒸汽〔例如,番茄、黑醋栗(黑加仑子)及诸如胡萝卜、芹菜之类的某些蔬菜〕处理制得。
本品目的水果汁还包括椰子水。
”
第137页,品目20.09,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8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澄清,用澄清物质(明胶、蛋白、硅藻土等)、酶、离心或超滤等方法将液汁与大部分的固体分开,其中超滤还可对产品起到杀菌的作用。
”
第137页,品目20.09,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7行
删除“石棉”,将原文修改为:
“二、过滤,一般采用硅藻土、纤维素等盖面的过滤板过滤。
”
第146页,品目22.0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8行
在本页倒数第8行之后,插入以下新的第二项:
“二、无醇啤酒
本组包括:
(一)由麦芽酿制的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已降至0.5%及以下。
(二)姜汁啤酒及草本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0.5%。
(三)啤酒与无酒精饮料(例如,柠檬水)的混合物,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
0.5%。
”
将原第二项改为第三项。
第146页,品目22.03,注释条文,本页第4行
将原文修改为:
“啤酒是一种酒精饮料,通过用发芽的谷物(最常见的是大麦或小麦)、水,一般还有啤酒花制成麦芽汁,然后再经发酵制成。
某些无麦芽的谷物(例如,玉米或大米)也可用于配制“麦芽汁”。
加有啤酒花可使啤酒产生一股苦的芳香味,并能改善啤酒的耐储性。
有时在发酵过程中加入樱桃或其他芳香物质。
”
第363页,品目29.39,注释条文,本页第1行
仅英文修改,中文不需修改
第363页,品目29.39,注释条文,本页第3行
仅英文修改,中文不需修改
第363页,品目29.39,注释条文,本页第5行
仅法文修改,中文不需修改
第423页,附表《在第二十九章注释中述及的某些产品的化学结构》,本页倒数第2项
仅英文修改,中文不需修改
第465页,品目33.04,排他条款,本页第16行
在本页第16行后插入新的第(三)项:
“(三)人造指甲(塑料制的归入品目39.26;其他材料制的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相应品目)。
”
第553页,品目39.2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行
本页倒数第1行后插入新的第十三项:
“十三、人造指甲。
”
第889页,品目69.02,子目注释,本页第8行
仅法文修改,中文不需修改
第1094页,品目84.15,子目注释,本页第14行
本页第14行,子目注释8415.10第一段后,插入新的第二段:
“所称“置于”是指几乎永久性地放置或安装,可根据其大小、重量、物理结构(例如,是否装有小脚轮或把手)、互相连接方式等因素进行判断。
”
第1435页,品目95.03,注释条文,本页第3-4行
将原文修改为:
“(十九)铁球、跳绳、抖空竹用的空竹及棒、旋转及嗡声陀螺、球(品目95.04 或95.06 的球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