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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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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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容规》

《容规》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当经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对其设计、制造和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证明文件。

第三章使用和检验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应当对其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使用、维修、检验、监察、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应依法经过登记,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装和维修,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严禁超压和过度使用。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了解锅炉压力容器的基本知识,认真学习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运行。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改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和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观是否完好,有无明显破损;(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内部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三)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是否完好;(四)锅炉压力容器的压力是否正常;(五)锅炉压力容器的水质是否合格;(六)锅炉压力容器的交通通道是否畅通;(七)锅炉压力容器的周边环境是否安全。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定期维护制度,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控和维护。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除尘处理,确保燃烧过程中没有大量粉尘排放。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无菌状态。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严禁乱动设备、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锅炉压力容器周围堆放杂物。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加强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和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监督检验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

第二章监督检验机构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或相关科研院所;2. 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或评估;3. 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培训;4. 实验室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第五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六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认真开展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七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公正,对不合格产品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检验要求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强度和刚度满足设计要求;2. 屈服强度和断裂韧性符合相关标准;3. 符合规定的压力和温度范围,能够安全承受压力的变化;4. 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泄压装置。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原材料的合格性检验;2.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结构和性能检验;4.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泄压装置的检验;5.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压力试验。

第四章监督检验流程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监督检验申请;2. 监督检验机构接收申请并组织实施检验活动;3. 检验样品取样、试验等过程;4. 检验结果评定和记录;5.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通报;6. 检验报告的编制和颁发。

第十二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数据和结果。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正常运行、安全可靠。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是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察的行政机关,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全程责任。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和技术标准;(二)开展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查和评估;(三)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四)处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事故,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五)指导和监督被监察单位开展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监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制定相关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正确操作锅炉压力容器。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账,定期进行设备保养、维修和更换,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与评估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安全管理和维护设备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于经过评估或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停止使用,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确保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员工身体安全和公司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工业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全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2.本规定涵盖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流程、监察责任、检查频次、记录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定义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指在发电、供热、蒸汽工艺等过程中经受压力作用的设备,包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釜等。

2.监察:指通过检查、测试、评估等手段,对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性、可靠性的监测和评估。

第二章监察责任第四条监察责任的划分1.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订立本公司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监察制度、布置监察人员,并对监察工作负总责。

2.监察人员负责执行监察工作,包含布置监察计划、进行监察检查、记录监察结果等。

第五条监察人员的资格要求1.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识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相关标准、规范。

2.监察人员应持有相应的监察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监察计划的订立1.监察人员应每年订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监察计划,并报告企业管理负责人备案。

2.监察计划应依据锅炉压力容器的紧要性、使用情况、历史记录等因素确定监察频次和检查内容。

第七条监察检查的内容和方法1.监察检查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泄放装置、安全附件、维护记录等。

2.监察方法包含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设备测试、料子分析等。

第八条监察结果的记录和处理1.监察人员应认真记录监察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并及时上报企业管理负责人。

2.企业管理负责人应依据监察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三章监察流程第九条监察计划的执行1.监察人员应依据监察计划的布置,定时进行监察检查,并将监察结果记录在相应的监察报告中。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____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锅炉压力容器的定义、分类、等级及符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必须健全,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三个层面的责任。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措施,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当采取定期检查、定期维修、及时修理和事故处理等措施,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稳定性。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和监督检验。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建立并保持良好的质量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控。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工艺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厂。

第三章安装与改造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和制造要求进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对于新建项目、改造项目和废旧设备的使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许可。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改造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才能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改造必须按照设计和制造要求进行,改造过程中必须进行必要的停炉、减压和焊接等工作。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生产(以下简称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退役后重新启用等环节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电管局、电力局所属发电厂,各种集资、合资、独资经营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

其他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督第四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新型电站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合同谈判和设计审查;2.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督;3.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4.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监督与定期检验;5.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大修改造方案综述。

第五条国产和进口电站锅炉和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必须接受安全性能监督检查,主要部件应在制造厂进行监造或预检验。

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监督法规或合同中双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

第六条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严格执行安装质量三级验收制度,并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简称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经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委员会(简称局锅监委)审批后可进行自检,并接受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简称锅检中心)的监检。

如果设备有重大问题或自检单位有困难,则无法保证检验质量,以及其他单位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由电管局、电力局或部设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进行。

第八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大修改造技术方案,由主管机关锅炉监督机构审查批准。

第九条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通知书制度。

及时指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章、严重威胁安全的问题,并发出锅炉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改进。

逾期不改正的,要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或给予处理。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知识第一章压力容...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知识第一章压力容...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知识第一章压力容器基本知识第一节压力容器界限压力容器定义的所谓容器,通常的说法是由曲面构成用于盛装物料的空间,通俗的讲,就是化工、炼油、医药、食品等生产所用的各种设备外部的壳体都属于容器。

不言而喻,所有承受压力的密闭容器均被称为压力容器,或者被称为受压容器。

一、划分压力容器的界限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事故危害性的大小两个方面。

一般说来,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时,其危害性大小与工作介质的状态、工作压力及容器的容积等因素有关。

二、我国压力容器的界限范围。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对其做了明确划分。

《容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作为特殊设备来管理:(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兆帕(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指在1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的压力容器界限范围有所扩大,《条例》规定“压力为0.1兆帕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均作为特种设备来管理。

具体执行时,仍要考虑到工作介质和容器等因素,即符合《容规》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容器按《条例》和《容规》的要求进行管理,对不符合《容规》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容器按《条例》并参照《容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节压力容器的工艺参数压力容器的主要工艺参数为压力和温度及介质。

一、压力1、工作压力。

工作压力也称为操作压力,系指容器顶部在正常工艺操作时的压力(即不包括液体静压力)。

2、最高工作压力。

系指容器顶部在工艺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最大压力(即不包括液体静压力)。

压力超过此值时,容器上的安全装置就要动作。

容器最高工作压力应不超过设计压力,为此容器上往往要装设安全泄放装置。

3、设计压力。

系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容器计算壁后及其元件尺寸的压力。

最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全文

最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全文

最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的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

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本条例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

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非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劳动局(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三类容器的设计,还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焊接受压元件。

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同意。

对于制造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蒸气锅炉的单位和制造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还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由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制造许可证。

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这种设备。

对于产品质量低劣又无改进的制造单位,应取消其制造资格。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国电总[2000]465号).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国电总[2000]465号).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简称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订的。

用于规定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长期停用及重新启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和委托管理电力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司系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对其它电力企业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时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2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3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4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管理;5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6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合同谈判中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制造资质审查;设计总图审查;设计、制造所采用的标准;监造、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产品应提供的设计、制造条件。

进口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特别情况不能满足我国安全法规基本要求的,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执行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体系。

第七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第八条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锅监机构)要参加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化学清洗和整套启动验收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颁布日期】:1982-2-6【颁发部门】:国务院【法律文号】:【执行日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的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条例.本条例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第二章监督检查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非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劳动局(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三类容器的设计,还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焊接受压元>.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同意.对于制造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蒸气锅炉的单位和制造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还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由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制造许可证.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这种设备.对于产品质量低劣又无改进的制造单位,应取消其制造资格.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锅炉制造厂应缴纳检验费.锅炉、压力容器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才准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必须有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生产,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才准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必须有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第八条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施工质量.锅炉安装前,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距离的图纸,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第九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司炉工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独立操作.第十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也可以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检验所进行.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他们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检验所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被检单位应缴纳检验费.第十一条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理价值时,应做报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交回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已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第三章机构和职权第十三条国家劳动总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主管全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工业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主管所管辖区域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报上一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从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中选任.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监察员,由国家劳动总局任命;地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任命,报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监察员由任命机关发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监察员证由国家劳动总局统一印制.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是:(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策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三)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行为时,有权通知该单位予以纠正.(四)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可以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或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通知停止该设备的运行.(五)监督有关单位对司炉工、焊工的培训和考试,发给合格证.有权制止没有合格证的司炉工独立操作锅炉,制止没有合格证的焊工焊接受压元>.(六)有权参加或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监察员凭其证>,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制造、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报告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技术标准的情况,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难.第十七条监察员必须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得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否则,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后,当地公安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在上述人员到达前,除了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现场.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后,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必要时应邀请科研等有关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事故分析中的试验费用,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承担.第二十条因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原因,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一条对严重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到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处理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制定.第二十四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化工生产正常进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二、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职责范围1.公司(总厂)设备动力处(1)负责监督和协调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应配备专管人员。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劳动部门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程、规定及文件。

(3)负责企业压力容器使用证、自制自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及修理工作。

(5)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6)负责审定三类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8)负责组织编制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统计年报和事故报表。

(9)参加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调查。

2.设备动力科(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计划和统计年报。

(3)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和档案资料。

(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5)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方案,参加检验和竣工验收。

(6)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及上报,并对预防事故的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7)检查车间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

(8)监督检查容器的运行。

参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中的若干意见》进行维修。

(9)协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10)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11)设备动力科负责对企业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及技术鉴定工作。

3.使用单位(1)车间设备主任应负责全车间压力容器的管理,组织编制本车间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促进工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质量监督和抽查检验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六条设计、制造和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或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颁发的相关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资质,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确保其性能满足技术要求。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

第三章使用和维修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锅炉压力容器,严禁擅自改变和违反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维修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压力试验和安全评价,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活动。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对其设计、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的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安装技术要求进行安装,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标准和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上设置安全标志,并保证安全标志的清晰、完整。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

第四章检验和监察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正常运行和使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全部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车间、工地、设施等相关生产环境。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的选择和采购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选择应依据企业生产工艺的需求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

第四条采购锅炉压力容器应依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经过合法的供应商甄选程序,不得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五条采购锅炉压力容器时,应向供应商索要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并检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输、装卸和存储应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不损坏和安全。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维护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八条安装过程应进行必需的检查和测试,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连接、安装和固定坚固可靠。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和保养应定期进行,排查设备存在的隐患和缺陷,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和更换。

第十条维护保养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维护过程中的安全和效果。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和修理和更换应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不得擅自操作,确保维护和修理质量。

第四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合格证明,并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熟识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在工作前必需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各项设备,包含安全阀、压力表等是否完好可用,并确保实现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应依照生产工艺要求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超负荷运行,确保操作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问题,应立刻停止操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做好安全处理。

第五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与监督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包含日常巡检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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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 火力发电厂能量转换的基本过程
锅炉
燃料的化学能 蒸汽的热能
汽轮机
转轴的机械能
发电机
电能
现代电站锅炉最为庞大、复杂,技术成套 性强,是多学科、多门类工业产品综合而成的 蒸汽发生装置。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工业锅炉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机 车 船 舶 锅 炉 ( 火 车 上 常 用 的 锅 炉)
2.锅炉分类 1)按用途:电站锅炉、工业锅炉、机车锅炉、船用锅炉
电站锅炉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小资料: 1、2004年底我国发电装机容量提高到447GW (4.47亿千瓦),年发电量达12500亿KWH,火电 占82.3%,属于耗煤大户。 2、我国火电厂主力200~300MW燃煤机组的供 电煤耗超过进口30%以上。 3、每年我国电站锅炉、工业炉窑与工业锅炉, 耗煤占煤炭总消费量的2/3左右,也是造成我国 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锅炉是能源利用领域中的重要设备和环 节,关系国计民生,拥有巨大节能潜力。
第一节 概述


一 定义 1 什么是锅炉?
锅炉是一种能量转换设备,在锅炉中
通过燃料燃烧,将燃料的化学能转变为 热能,再通过传热将热能传给工质——
水,并使水变成蒸汽或较高温度的水。
简言之,锅炉是生产蒸汽或加热水的设 备。生产蒸汽的锅炉叫蒸汽锅炉;加热
水使其升温但不汽化的锅炉叫热水锅炉。
第一节 概述
4 ~ 10 ,是亚临界压力以 下锅炉的主要形式。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强制循环汽包锅炉
具有汽包和循环泵,利 用循环回路中工质密度差 和循环泵压头使工质循环。 循环倍率约为 3 ~ 5 ,只能 在临界压力以下应用。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直流锅炉
无汽包,给水靠 给水泵压头一次通 过各受热面产生蒸 汽,循环倍率约为1, 可在高压以上任何 压力下应用
参数: 名义壁厚——设计壁厚向上圆整到钢材标注的厚度(图 样上标注的厚度) 计算壁厚——按应力计算公式计算所得的厚度(不包括
壁厚附加量)
设计壁厚——计算厚度+壁厚附加量 有效壁厚——名义壁厚减去壁厚附加量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3.压力容器分类
分类方法多种多样,从安全管理和技术监督的角度,
一般对压力容器作以下分类 (1)固定式容器 固定的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使用操作人员也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锅炉压力容器基础知识
第二章 锅炉的工作原理 第三章 锅炉压力容器应力分析 第四章 锅炉压力容器强度设计及制造要求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装置
第六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与管理
第七章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分析
前 言
学科特点和研究方法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是一门以设备安全为中心的系统 安全工程技术。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特别是锅炉压力容器 爆炸,是承压贮能设备破裂瞬时释放能量的结果。保证设 备在承压贮能过程中不破裂,就从根本上解决了锅炉压力 容器的安全问题。 锅炉压力容器破裂爆炸,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工 作条件严重恶化,远远超过设计工作条件,比如严重超压 或超温;二是设备本身隐含或产生缺陷,使设备承受不了 正常的设计工作压力。
也需要了解确保安全的一系列知识,涉及数学、材料力学、
流体力学、热力学、金属学及热处理、化学、管理学等多 个学科,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只要有意识地综合应用各个 学科的有关知识,循序渐进,逐步积累,坚持理论与实践 相结合,就不难掌握基本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第一章 锅炉压力容器基础知识
教学目标

1 掌握锅炉压力容器基本概念,了解锅炉压力容器 的应用及其安全特性 2 了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体制,熟悉有关锅炉 压力容器的法规与标准体系 3 熟悉锅炉压力容器的分类 4 掌握锅炉压力容器的结构及主要承压部件的作用 , 掌握锅炉工作过程 。
第二节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2 法规
1)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广泛性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发布,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颁布 并实施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如:《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3)按燃料和能源:燃煤、燃油、燃气、废热、废料、电 加热、原子能等。
燃煤锅炉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燃油锅炉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燃气锅炉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余热锅炉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5)按燃烧方式:层燃、沸腾、室燃
方式 层燃炉 燃料 块状
室燃炉 粉状、雾状、气态
1 承受压力和温度
2 接触腐蚀性介质 3 局部应力比较复杂 锅炉压力容器通常都有开孔接管或其他形状的不连续结 构,在局部区域内存在着较高的应力,在不利的使用 环境或载荷条件下,会导致承压部件破裂。
物理性腐蚀(介质冲刷)和化学性腐蚀(酸、碱、氧)


4 连续运行不易检验
第一节 概述


四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危害
三大类:
1)监督管理规定与办法 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2)安全监察规程 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技术检验规则 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二节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5 引用标准 如:《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一 锅炉的分类
1.锅炉特性参数 描述锅炉工作特性的基本参数主要有:容量、工作压力、 工质温度。 容量表征: 蒸汽锅炉 额定蒸发量(锅炉铭牌上的蒸发量) 符号 D 单位 t/h 热水锅炉 额定热功率(锅炉铭牌上的热功率) 符号 Q 单位 MW
第二节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3 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的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 件。 如:《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节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4 技术规范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授权签署,以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名义公布,技术性突出的文件


第一章 锅炉压力容器基础知识
教学基本内容

1 概述 2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3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4 锅炉的结构和型号
5 压力容器的基本结构
第一章 锅炉压力容器基础知识
教学重难点

1 锅炉压力容器基本概念及事故危害 2 锅炉压力容器的结构及主要承压部件的作


3 锅炉工作过程
流化床炉 固体颗粒
旋风炉 固体颗粒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6)按结构:锅壳(火管)、水管、水火管
锅壳锅炉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水管锅炉
水火管锅炉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7)按工质的流动方式:自然循环、强制循环、直流锅炉
自然循环汽包锅炉
具有汽包,利用下降 管和上升管(水冷壁) 中工质密度差产生工质 循环。循环倍率 ( ?) 约为
1 爆炸冲击波的危害 爆炸后85%的能量用以产生冲击波,如果压源压力达0.1MPa, 就可以使距压源1m以内的人员死亡。
第一节 概述


2 爆炸碎片的危害 3 泄露介质的危害 高温或有毒或引发二次爆炸。
第二节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一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体制
1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体制
1)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完善 2)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全过程的安全监察,所谓全过程, 即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到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 行安全监察。这种监察具有强制性、体系性和责任追究性。
第二节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二 锅炉压力容器法规标准简介 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应该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技术规范-引用标准”五个层次。
1 法律 制定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 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1.压力来源 一类为介质充装后对容器壳体的压力;另一类为介质 送入容器后,其物理状态、密度、温度发生变化,或在 容器中发生体积增大的化学反应,使容器壳体承受压力。 2.主要技术参数 1)工作压力、最高工作压力和设计压力 2)设计温度与工作温度 3)公称直径 4)壁厚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前 言
课程地位
专业必修课 (3学分) 以设备安全为中心
教材及参考书目
教 材:孟燕华主编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中国劳动 社会保障出版社 第一版
参考书: [1] 刘清方,吴孟娴编.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北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2] 窦照英,周军编. 锅炉压力容器腐蚀失效与防护 技术.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 [3] 谭蔚编.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技术.北京:化学 工业出版社.2006 [4] 王时龙,周杰,康玲主编.机械设备安全 学.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
第三节 锅炉压力容器分类
二 压力容器的分类 纳入我国安全监察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需具备三个条件: 1)最高工作压力 p w ≥0.1MPa;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Di ≥0.15m, 且容积V≥0.025m³ ;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 准沸点(标准大气压对应的饱和温度)的液体。
内容:监察体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 和责任追究
第二节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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