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9条

合集下载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双方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
效力的原则。

在法律上,合同相对性是由一系列法律依据所支撑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是
合法的协议,当事人自愿订立,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法律依据明确
规定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合同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法律依据进一步强调了合同相对性的
原则,即合同只对参与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不对第三人产
生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合同的
权利和义务一般不得转让。

这一法律依据也从侧面确认了合同相对
性的原则,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综上所述,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11条、第29条和第42条的规定。

这些法律依据确立了
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的原则,为合同相对性提供了明确的
法律支持。

在合同范本的撰写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和遵守这些法律依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试论违约金的性质——兼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试论违约金的性质——兼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60 6) 1 0 4
三 、 善 我 国 违 约 金 制 度 的 立 法 建议 完 ( ) 确 违 约金 支 付 在 先 , 偿 金 支 付 在 后 的 原 则 。 到 底 是 一 明 赔
总 结 出 了我 国 违 约 金 制 度 的 弊 端 , 后 , 者 总 结 认 为 违 约 金 的 性 质 应 最 笔 是 一 种 事 后 评 价 , 兼 有 补 充 性 和 惩 罚 性 ; 违 约 金 的 比 例 限 定 不 应 以 其 对 实 际损 失 来 判 定 , 应 以 合 同 所 涉 及 的 标 的 额 为依 据 来 进 行 限 定 。 而 【 键 词】 约金 ; 罚 性 ; 偿 性 ; 同 关 违 惩 补 合
偿 金 条 款 的生 效 也 应 当 以 实 际 发 生 的损 害 为 前 提 , 然 受 害 人 可 虽 以不 必 证 明损 害 的 范 围 , 如 果 没 有 实 际损 失 是 不 能 适 用 赔 偿 金 但 的, 而违 约 金 的 支 付 不 以实 际 损 害 发 生 为 前 提 的 , 是 只要 有 违 约 但 行 为 存 在 , 管 是 否 发 生 损 害 , 应 当 支 付 违 约 金 。这 样 , 仅 减 不 都 不 少 了实 践 中操 作 所 带 来 的不 便 , 即实 际损 失 的计 算 , 时 在 实 际 损 同 失 少 于 当 事 人 约定 的 违 约金 时 , 能 以违 约 金 的 方 式 来 弥 补 非 违 也 约 方 。 由此 可 见 , 约 金 作 为 当 事 人 之 间 的一 种 约 定 具 有 赔 偿 金 违 无 法 比拟 的功 能 , 国 立 法 应 该 明确 违 约 金 先 行 支 付 , 我 如果 仍 然 无
试 论 违 约 金 的 性 质
— —

最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9

最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9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9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9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释义】本条是对未迟发而迟到承诺的规定。

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这是大陆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大陆法有关国家如德国、日本等以及我国台湾一般都有类似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49条规定:“承诺通知迟延到达时,如果要约人可能知道依通常传达情形可以及时到达,而且以前尚未有过同样情形的,要约人应在收到承诺通知后,立即将迟延情况通知承诺人。

要约人怠于发出上述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延。

”英美法以信件、电报发送承诺采用发信主义,发出即生效,因此不存在这个问题。

《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9条第2款作了与公约一致的规定。

通则对此问题的解释是,只要承诺是因受要约人未及时发送而逾期,一般认定其无效,除非要约人有明确相反的表示。

如受要约人已及时答复,只是因为不可预料的传递延迟导致承诺逾期送达要约人,情况则不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对能够及时送达承诺的信赖应该得到保护,其结果是逾期的承诺视为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地拒绝。

本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唯一条件是,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可以表明其传递正常,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

合同法 解释(二)第29条第2款

合同法 解释(二)第29条第2款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合同法规定了关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的情况,其中第29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一定情况下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29

合同法解释二29

合同法解释二29合同法解释二29,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十九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具体解释和规定。

该解释涉及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部分重要事项,以下将对该解释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合同法解释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履行标准、支付金钱、合同转让等内容。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履行,并禁止恶意拖延履行、拒绝履行、不正当履行等行为。

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即信用原则,强调了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精神,保持交易的公平和信任。

第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标的物。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标的物,确保履行的物品具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这一规定保护了交易双方的权益,确保履行的物品符合双方的约定。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支付金钱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支付金钱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金钱进行支付。

第四条规定了合同标的可以转让的情况。

合同标的是指在合同中确定的权益和义务的对象。

根据本条规定,合同标的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前提是对方同意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转让。

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合同标的的转让。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下,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一方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解除合同会对解除方造成过大的损失,解除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其在对方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除上述规定外,合同法解释二十九条还对其他一些具体履行事项进行了规定,如合同金钱支付顺序、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和方式等。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规范合同履行过程,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30%怎么理解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30%怎么理解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30%怎么理解一、合同违约赔偿标准30%怎么理解《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可以要求予以调整)。

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违约金最高约定不应超过损失的30%。

但需要说明的是,这30%的计算基数是“损失”,而不是“合同标的金额”,这一点在实务中许多人会理解混淆。

正是因为在合同签署时,根本无从了解损失会是多少,所以许多人就参照合同标的金额来约定30%违约金,并慢慢成了惯例。

对此,或许有些人会问:为什么30%基数不是已经确定的“合同标的金额”,而是不确定的“损失”呢?这个回答要从违约金的性质、目的来进行了解。

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对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

怎么理解这个表述呢?百律一一说来:(1)我们知道,违约金是可约定,也是可以不约定的。

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并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也要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个是法定赔偿责任,比较好理解。

(2)同时,在法定赔偿责任之外,合同法又有一个违约金赔偿责任。

而这个违约金是独立于法定赔偿损失的。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过错方既要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又要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

(3)而违约金不超过损失30%的规定,就是基于公平原则,针对“赔偿责任”+“违约金赔偿”发生叠加时,对“过高违约金”的一个限制。

或就是说,在有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被违约方最高能获得的损失赔偿是损失的100%(法定赔偿责任)+30%(违约赔偿责任限额)。

通过上面的分析,进而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技巧性经验,在实务中运用:(1)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你不打算违约,那建议你尽量加上违约金。

因为如果对方违约导致你遭受损失,你可以在损失赔偿之外另外获得30%的补偿;(2)在确定违约金金额时,不要盯着合同交易金额来算30%。

而要以你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30%来计算违约金,否则你有可能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合同法 解释(二)第29条第2款

合同法 解释(二)第29条第2款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合同确定合同的类型和主题,如“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的缔约方信息:
甲方(出租方/卖方/服务提供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注册号)、住所地;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乙方(承租方/买方/服务接受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注册号)、住所地;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签订日期:确立合同生效的时间点。

合同的有效期限:确定合同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或者期限。

合同的履行地点:约定合同义务履行的地点。

合同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约定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转账等)、支付时间(如每月、一次性等)。

合同的服务或商品描述:详细描述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等。

合同的价格或报酬:明确约定交易的价格、租金、报酬等。

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当事人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等条款。

合同的解决争议方式:约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解决、仲裁、诉讼等。

其他约定事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添加其他必要的条款,确保合同全面、明确、具体。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都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希望有所帮助!关于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

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a.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罚款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罚款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罚款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那么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各个国家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下面是收集的定的违约罚款,欢迎采纳!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

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那么,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平安的重要措施,其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

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A.回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B.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不适当履行分为以下几类:a.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b.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c.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者于履行利益之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d.履行方式的不完全;e.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详细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那么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中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开展。

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合同法 解释(二)第29条第2款

合同法 解释(二)第29条第2款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个从事[行业/领域]的公司,致力于[简要描述甲方业务]。

乙方是一个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经验和资源的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简要描述乙方业务]。

双方希望通过本协议建立一种合作关系,以便共同实现[合作目标/目的]。

双方同意如下:1. 合作内容1.1 甲方和乙方同意共同开展[具体项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具体内容]。

1.2 双方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资源共享和技术支持。

1.3 具体合作事项将通过双方协商并形成书面文件来确定。

2. 权利与义务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1 甲方应按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具体资源/支持]。

2.1.2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合作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产品]进行监督和评估。

2.1.3 甲方应承担[具体责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事项]。

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2.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服务/产品]。

2.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以顺利完成合作。

2.2.3 乙方应承担[具体责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事项]。

3. 合作期限3.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时间],期满后自动续期,除非任一方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3.2 若双方希望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具体时间]书面通知对方。

4. 费用与支付4.1.1 甲方承担[具体比例]。

4.1.2 乙方承担[具体比例]。

4.2 费用支付的具体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具体时间]。

4.3 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费用发生变动,双方应重新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5. 保密条款5.1 双方承诺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予以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或事先获得对方书面同意。

5.2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公开或不再具有商业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合同的法律地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国家保护合同自由,禁止非法干涉和限制合同自由。

第六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明确;(四)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经营方式和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约定合同条款。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中文书写。

第十条当事人利用因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原则,并按照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合同的内容、格式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受限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主张合同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数量等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信赖利益:法律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间的均衡——评析中国《合同法》第28条和第29条

信赖利益:法律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间的均衡——评析中国《合同法》第28条和第29条
李 亮
( 浙江警察学 院 法律系 , 州 3 0 5 ) 杭 10 3 摘 要 :合 同法》 2 《 第 8条和 第 2 9条 关于不能在承诺期 限到达要 约人 的承诺的法律 效果的规 定严重地 影响人们
借法律预期进行理性选择 , 而减弱 了多元化社会 关系中个体问的利益信赖 。 从 从先 契约义务 , 利益均衡配置 , 交易效益 和交 易安全 等方面出发 , 确认要 约人对 于发生承诺超过期限到达的原因负有 审查 义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受 承诺 。第 2 9条 要 求 要 约 人 “ 时通 知受 要 约 人 因 承诺 超 过 及
现 行 中国《 同法》 第 2 合 在 8条 和第 2 9条分 别对不 能在 承诺 期 限内到达要 约人 的承诺 的两种情 形作 Ⅲ两 种不 同的 规定 。第 2 8条基于受要约人主观原 因—— “ 超过承诺期 限发
的 问题 。
受要 约人 在承诺期 限内发出承诺 , 其有且 只有三种后果
收 稿 日期 :0 9 0 — 8 2 0 — 2 0
中受要 约人具 有更强 的可信赖 力 , 因为前 者在 “ 承诺 期 限内 发出承诺 ” 而后者“ 过承诺期 限发出承诺” , 超 。
通过 以上分析 , 2 第 8条 和 第 2 9条 合 理 性 和 完 美 性 几 乎 毋 庸 置 疑 , 乎 正 验 证 着 — — 用 来 描 述 法 条 的 文 字 是 世 界 上 似 最 优 美 的语 言 。然 而 , 抽 茧 拉 丝 般 剖 析 , 会 发 现 某 种 潜 在 再 便
关键 词 : 赖 利 益 ; 信 受要 约 人 ; 约人 ; 诺 ; 易 要 承 交 中 图 分 类 号 : F 1 文 献 标 志码 : 文 章 编 号 :6 3 2 1 20 ) 8 0 1— 3 D 48 A 17 — 9 X(0 9 1— 13 0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违约金毕竟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其具体数额不可能与事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完全吻合。

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途径予以适当调整,即本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违约金的调整也作了具体规定,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1999)

合同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1999-03-15实施:1999-10-01法律修订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正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29条

合同法第29条

合同法第29条合同法第29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是合理的;一方提供虚假的合同内容,对方基于误解而与其订立的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下面将对合同解除权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9条,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当甲方支付了货款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29条,当一方提供虚假的合同内容,对方基于误解而与其订立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蒙骗对方,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当乙方在合同订立时故意隐瞒货物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在交付货物后发现质量存在问题,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29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后,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例如,天灾、战争和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总结起来,合同法第29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

根据该条规定,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提供虚假合同内容,对方基于误解而订立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在解除合同时,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包括违约方的行为是否重大、损失情况以及是否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等。

当合同解除权行使后,双方应根据约定对已经履行的义务进行处理,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同的解除权,一方应合理行使,不能滥用解除权,以免影响合同交易秩序和合同的约束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第29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合同法》第114 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9 条如何理解
上周五到中院学习时,曾有人提出违约金过高应如何调整,现就《合同法》第114 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9 条如何理解的问题,笔者不揣浅薄,谈一下自己的管窥之见。

1999 年10 月施行的《合同法》第114 条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中,对“过高” 、“过低”的标准,各地法院乃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掌握尺度都不尽一致。

经过十年审判实践的探索和调研,最高法院于XX年4月出台了《合同法解释二》,该解释第29 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据此,有观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降低后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倍。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合同法》第114条第2 款表述的“适当减少”所对应的参照系是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根据约定的办法计算出来的违约金,只不过对“过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已。

《合同法解释二》第29 条第2 款针对此问题,对何为“过高”作了一个明确的解释,即把当事人所受损失的倍作为一个红线,低于此红线,不属于“过高”;高于此红线,则属于“过高” 。

当事人请求降低,可以“适当减少” 。

这里的“适当减少”是相比
原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而言的,并没有说必须减少到当事人所受损失的倍以下。

换言之,当事人所受损失的倍仅作为“过高”、“过低”的标准,而不能作为调整后的违约金的上限。

理由是:针对违约金过低如何调整,《合同法解释二》第28 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条明确规定了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降低后的违约金也要以实际损失额的倍为上限,为何《合同法解释二》第29 条不作出明示的规定?对法律条文解释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文义解释,而通过该方法,得不出“降低后的违约金要以实际损失额的倍为上限”的结论。

XX 年7 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 条规定:“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尽管该意见有“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的表
述,但从中也解读不出有“降低后的违约金要以实际损失额的倍为上限”的意思。

再者,从当时该意见下发背景的看,XX年,因全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