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实用版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2篇)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进出口、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存在着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构成潜在危险的化学物质或者物品。
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要求,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立法、制度建设、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等方面介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首先,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要求,并规定了违反管理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效保障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落实。
其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还包括完善的制度建设。
这包括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制度、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等。
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急预案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加强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追责,重视事故教训的总结与应用。
此外,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还包括建立健全的监管措施。
这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另外,国家还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预警和应急处置,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救援和事后评估,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对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影响。
最后,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还包括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是指对人体、动植物、环境等有害影响或可能产生有害影响的化学品,应该得到严格管理和监督。
那么,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哪些基本要求呢?本文将从立法、分类管理、标识、储存、使用、运输等方面进行阐述。
立法中国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主要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临时规定》等法律法规来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规定,以及加强行政管理的措施等内容。
分类管理为了更好地管理危险化学品,可以根据危害程度、物理化学特性、用途等不同因素将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管理。
例如按照危害程度分类可以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危险化学品。
按照化学特性可以分为氧化剂、还原剂等不同类别。
这样的分类管理可以更好地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标识危险化学品标识是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标识应包括名称、成分、类型、包装物、规格、危害等级等信息。
危险化学品标识的完善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识别、分类危险化学品,以及组织正确的储存、运输、处理危险化学品的操作。
储存安全储存是化学品管理中一个关键的环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以减少引起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例如,危险化学品应该放置在具有防火、防爆、抗腐蚀等防护功能的储存容器中,应避免突发事件等情况发生。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佩戴防护器具、进行必要的通风等。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以避免安全事故。
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需要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该使用专业化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包装、标识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过程需要防止热源、火源、高温等因素造成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20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_图文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条 件和要求
•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 • 2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 •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要求 • 4 对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
的规定 •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 本要求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 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 能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 采购,调拨,销售等活动。
二、经营单位的条件
• 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备符合国家要求 • 2主要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训练,并
取得上岗证。 •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其他条件。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要求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是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 2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 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 生活和日用化学品。
• 3 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 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四。对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 剧毒化学品的规定
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和数量 ,用途。 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 丢失,误售等情况,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关部门 报告。 • 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 售剧毒化学品。
• 2 危险化学品的审批条件:有符合国家保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有符合储存 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智能全管理制度;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安全,避免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制定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标识要求,以便人们能够识别和辨识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风险等级。
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和使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包括工艺控制、设备设施要求、防护措施等;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储要求,包括存储条件、容器标识、防火防爆设施等;规定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要求,包括使用条件、应急预案、操作规程等。
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条件和要求,包括运输车辆、包装容器、装载方式、运输标识等,以保障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和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救援措施、应急处理程序、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等。
5. 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和执法:确定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责任机构和执法职责,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体制和执法机构,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和监督,打击违法行为。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科学管理和监管手段,确保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2024年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三篇)
2024年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四、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废弃及其他环境中可能对人体、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要求。
1.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国家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并在包装上标识出其危险性质和等级。
根据危险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管理和使用这些化学品。
2. 管理制度和责任:国家要求建立健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这包括制定安全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销售。
3. 应急管理和应对措施:国家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措施。
相关单位应具备应急处置能力,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4. 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储存,国家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
这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事故报警系统、防火设施等,以防范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国家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 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国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企事业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7. 信息公开和知情权保护:国家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信息进行公开,向公众提供安全使用和防范知识。
同时,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及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8. 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国家要求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鼓励研发和推广环保型的替代产品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范本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范本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火灾、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性质的化学物质。
由于其特殊性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着严格的要求,以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以下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范本。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存储管理要求1.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条例》执行相关生产操作。
2. 生产区域与储存区域应分开设置,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分离储存。
3. 生产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设备,包括防火、泄漏应急材料及沟槽等。
4. 发生泄露、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险扩散和二次灾害。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与装卸管理要求1. 运输企业应经过相应的审批和备案手续,符合相关运输标准和规定。
2. 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完好无缺,防止发生泄露和事故。
3. 车辆司机和操作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
4. 运输车辆和装卸区域应设有专门的警示标识,并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和装卸危险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与处理管理要求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2. 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装备、设立警示标识等。
3. 使用完毕后要妥善存放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和排放。
4.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要求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是必要的,应定期组织,并确保各参与单位的协同配合。
2. 发生事故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避免危害扩大。
3. 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要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快速、有效的处理和处置。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与执法管理要求1. 国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机制,确保监管到位。
2. 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推动企业自我管理能力的提升。
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的安全要求
一、储存的基本要求
1、危急品露天存放应符合防火、防爆平安要求。
2、储存化学危急品的仓库必需配备具有专业学问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和场所应设专人管理,并配备牢靠的个人防护用品。
3、储存的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
4、储存危急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
5、各类危急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如易燃液体不得同氧化剂、助燃气体混合储存。
二、储存场所的要求
1、储存危急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2、储存场所内的电气系统均应符合有关平安规定,有易燃易爆危急品储存场所应符合防爆平安规定。
3、储存易燃易爆危急品的建筑,必需安装避雷设施。
4、储存场所必需安装通风设备,并留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5、储存危急品的建筑采暖应用水暖,其温度不应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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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2024年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很抱歉,我不能直接为您提供2024年的文件,因为我无法获取到未来的信息。
但是,根据常规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2. 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露或事故。
运输车辆需要配备专业的物流设施,驾驶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环境的安全管理,确保储存设施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储存设施需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危险化学品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4. 危险化学品使用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使用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企业需要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
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要求: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和救援。
这些要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如需查看更具体的要求,建议您参考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或政策。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实用版
YF-ED-J1760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实用版提示:该操作规程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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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1.储存要求(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
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 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 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 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八条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 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 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 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 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 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 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 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 安部门规定。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 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 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废止
本法规已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 年 1 月 26 日 实施日期:2002 年 3 月 15 日)中被废止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 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 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对人体、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
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出了以下基本要求。
1. 加强立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国家应通过和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和分类标准,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以及罚则和监管措施等。
2.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机制国家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危化品企业、危化品使用单位和相关行业协会等的职责和协作关系。
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动、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全面和有效性。
3. 完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许可制度国家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许可制度。
这一制度应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对申请者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企业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4.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国家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这包括建立严格的存储条件和管理规范,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建立规范的运输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事故。
5. 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国家应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要加强应急救援能力的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装备,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6.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国家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这包括开展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培训,加强媒体宣传,提高公众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认识和支持度。
7. 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国家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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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四、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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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518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
本要求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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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
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
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
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
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
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
并适时调整。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四、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
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
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五、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