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皮张检验检疫操作指南
入境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指南(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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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指南(佛山)一、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星期一、星期四下一、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星期一、星期四下午1:00—4:30二、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佛山江湾一路21号,一楼12号窗口。
电话:83980105三、初审受理条件和时限(一)初审受理条件1.申请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为禁止进境物;输出和途径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等。
2.视申请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或特许审批物的不同,所需材料提供是否完整性和保持有效。
(二)初审受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生产、加工、存储、隔离场所考核的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日内,由受理机构在受理时告知)。
四、办理检疫许可证的依据和范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五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类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上几条规定,是动物检疫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对动物检疫审批的范围做了如下规定:(一)动物检疫审批1.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2.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的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
(国际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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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进出口商品检
验检疫周期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周期1、化工、矿产品类
2、机电、轻工、纺纤、包装产品类
3、植物及其产品类
4、动物及其产品类
5、食品类
6、水产品类
7、报检、签证类
备注:
①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周期是指企业预约确定抽样或现场检验检疫之日起至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工作日;
②进口商品检验检疫周期是指产品抽样完毕至出检验检疫证稿的工作日。
实验室检测周期
1、食品实验室
2、植物检验检疫实验室
3、动物检验检疫实验室
4、机电轻纺产品检验实验室。
1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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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第一篇:1 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一、出入境船舶(一)入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1、申报(1)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2)受入境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3)受入境检疫的船舶,按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发给入境检疫证之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白天:悬挂“Q”字旗,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悬挂“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夜间:悬挂红灯三盏,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悬挂红红白红四盏灯,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2、检疫地点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检疫锚地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3、检疫方式检疫方式分为4种:锚地检疫、随船检疫、靠泊检疫和电讯检疫。
持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通过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向港口或锚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二)出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1、船舶必须是在最后离开的出境港口接受检疫。
2、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境检疫手续,提供所需的资料。
3、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二、出入境航空器入境飞机检疫申报1、按来自疫区与非疫区区别受理申报:(1)、来自非疫区的飞机可通过地面航空站与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电讯进行检疫申报;(2)、来自疫区的飞机,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2、飞机出境检疫申报。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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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10号1992年4月2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产品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物种类表(动物检疫部分)》。
第三条国家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境动物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对进境动物产品的装卸、运输、加工、存放等环节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对加工、存放进境的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蜂蜜、蚕蛹、蚕茧、蚕卵等动物产品的工厂、公司、饭店、宾馆、专用仓库等,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四条输入动物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时,要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第五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动物产品进境前提前3-7天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预报其重量、运输工具种类、启运时间、启运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进境时间等,并提供有关和约、协议副本等资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据此做好有关检疫、消毒器械的准备工作。
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具报检单,并持《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单》、和约或协议、货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及过境国家或地区兽医官签发的检疫证书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接受报检。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第七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下属规定进行现场检疫:1.查询动物产品的启运时间、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等。
(产品管理)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产品管理)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596c9a013c1ec5da50e270bb.png)
(产品管理)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黑龙江检验检疫局)1.适用范围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
1.2.1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1.2.2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2.1登记注册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
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2.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2.2.1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向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境产品的种类、年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三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和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之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图片介绍:企业外貌、和生产各环节关联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
动物检验检疫:皮张现场检疫
![动物检验检疫:皮张现场检疫](https://img.taocdn.com/s3/m/fa12bd0c80eb6294dd886ce5.png)
1.样品的处理 先将皮毛剪碎,称取3g左右放人灭菌三角瓶中,加入适量的0.5%洗涤液以充分浸
泡为宜。 2.分离培养
取水浴后混悬液0.05ml接种于血平板中,用L型玻棒涂匀,37℃培养18~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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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张现场检疫
(二)实验室检疫
3.鉴定 (1)菌落特征;(2)细菌形态;(3)噬菌体裂解试验;(4)串珠试验;(5)荚膜肿胀试验。
4.结果判定 具有典型菌落和菌体形态特征,且炭疽w噬菌体裂解试验、串珠试验均为阳性的
芽孢杆菌为炭疽杆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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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检验》
皮张现场检疫
目录 Contents
1 询问查证
2 实验室检疫
动物皮张包括生毛皮、生板皮、鲜皮、 盐渍皮、猪鬃、马鬃、马尾、羊毛、驼毛、 鸭绒毛、羽毛等。
皮张现场检及流行情况,同时索取检疫证 明和消毒证明,并查对证物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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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张现场检疫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3cfb1b66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31.png)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2022
备注:1.II级及以下风险产品不受口蹄疫、禽流感等疫情限制,但应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等兽医卫生要求;相关动物疫病包括口蹄疫、禽流感、牛结节性皮肤病、绵羊痘和山羊痘、非洲猪瘟和猪瘟。
2.BSE风险可忽略国家(地区)由海关总署评估认定。
3.有关产品界定:羊毛落毛指原毛经过高温和酸处理,特别是炭化去草过程后梳理下的断毛和散毛;长吐指桑蚕茧在缫丝过程中经索绪、理绪取下的乱丝加工成的绢纺原料;滞头指用桑蚕茧经过缫丝后剩下的蛹衬加工、整理成的绢纺原料;落绵指绢纺原料(长吐、滞头等)经精炼、圆梳抽取长纤维后剩余的短纤维;生丝指桑蚕茧缫丝(经80℃温水煮丝等处理)后所得的产品。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8265dd6d02768e9951e73883.png)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
一、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通关:给海关出具证明)
1、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放行前要收费,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处理,之后发放《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检验检疫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或《检验检疫证书》(索赔用),准予销售使用。
(通知书,不合格)
2、入境货物异地施检:口岸报检通关;目的地检验检疫。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1、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a、口岸即产地:施检合格直接发放《出境货物通关单》
b、口岸非产地:产地施检,合格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并发送电子数据给口岸商检;口岸验证,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检验检疫程序
1、与货物一并施检: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
未检前不得任何动作。
2、出境拼箱货,口岸施检;整箱货,凭起运地商检“换证凭条/单”换证(通关单)放行(也可口岸)。
3、运输工具和人员在离境口岸、进境口岸接受检疫;检疫前不得任何动作。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1、报检/申报(审核)——抽样/采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签证放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2、检验检疫的方式:全数检验,抽检,型式试验,过程检验,登记备案,符合性验证,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免于检验。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da3275aa83d049649b665857.png)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一. 适用范围: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
二. 受理报检1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且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内的,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木质包装有关信息,同时按规定附货物有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但货物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内的,针对木质包装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现场检疫1、抽查比例集装箱装载货物木质包装的抽查比例1) 以海运方式进境的集装箱,按每批报检的集装箱数作为一个抽查单位,每个抽查单位内随机抽查集装箱的比例不低于20%。
2) 以陆运方式进境的集装箱,按同一个收货人、同一发货人及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的集装箱数为一个抽查单位,每个抽查单位内抽查集装箱的比例不低于20%。
散件货物木质包装件数抽查比例见下表。
木质包装件数抽查件数比例5≦100%6-20 50%(不少于5 件)21-50 30%≧51 20%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进境货物无木质包装的,但经评估认为很有可能使用了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抽查和检疫。
2 现场检疫需实施检疫的,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包括码头、机场、口岸查验场、仓库等)接受检疫。
装载于集装箱的货物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开启箱门,以防有害昆虫传播、扩散。
核对货物的产地、包装物类型、数量、唛头等内容。
集装箱开箱时,先检查箱门内壁、门口四周有无活虫,用射灯或强光照射木质包装缝隙和集装箱底板,重点检查木质包装上是否有松材线虫的为害状,是否有天牛、白蚁、蠹虫等钻蛀性害虫,必要时可以实施掏箱检疫;装载货物的木箱应拆开实施检疫。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大抽查和查验比例1) 出口商信誉不良的(多次发现违反检疫规定)。
2) 出具有关检疫证书的机构出具证书信誉不良的。
3) 现场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害生物为害严重的。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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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2017年11月08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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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①II级风险及以下有关产品不受口蹄疫、禽流感疫情限制。
②BSE风险可忽略国家或地区由国家质检总局评估认定。
③有关产品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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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毛落毛指原毛经过高温和酸处理,特别是炭化去草过程后梳理下的断毛和散毛。
长吐指桑蚕茧在缫丝过程中经索绪、理绪取下的乱丝加工成的绢纺原料。
滞头指用桑蚕茧经过缫丝后剩下的蛹衬加工、整理成的绢纺原料。
落绵指绢纺原料(长吐、滞头等)经精炼、圆梳抽取长纤维后剩余的短纤维。
生丝指桑蚕茧缫丝(经80℃温水煮丝等处理)后所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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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皮张检验检疫操作指南
![进境皮张检验检疫操作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c449d5178762caaedc33d456.png)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皮张检验检疫工作指南(试行)1 总则1.1目的为规范进境动物皮张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皮张检验检疫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原皮(指经未经任何处理或经冷冻、盐渍、直接晾晒或盐渍后再晾晒等处理的动物原皮和经初加工的灰皮、浸酸皮等)、蓝湿(干)皮和已鞣制毛皮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1.3检验检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4)《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检疫审批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1〕575号)(5)《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2]559号)(6)《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7)《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质检动〔2002〕80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皮毛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6〕156号)(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11号2 进境原皮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批准2.1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原皮的企业,应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得进境原皮定点加工企业(以下称定点加工企业)资格。
2.2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原皮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申请成为定点加工企业的程序见附录1。
3 检疫审批3.1输入原皮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贸易合同签订前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2申请办理进境原皮检疫许可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资格(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可直接对外签约,即具有进出口资格;(3)向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数字证书(电子智能密钥),密钥经申请单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授权后生效。
检疫检验工作流程
![检疫检验工作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ad61904b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e8.png)
检疫检验工作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1.入境货物法定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先报检,后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2.特殊入境货物检验检授工作程序(1)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2)对于最终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按规定应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的货物除外),即在口岸只办理报检和通关手续,货物的检验检疫和出证等工作均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评定-通关放行1.申请报检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报检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2.受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有关单证,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然后转施检部3.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4.合格评定及通关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及通关(1)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2)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将电子信息发送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并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报检人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入境检疫基本流程
![入境检疫基本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46e1996902768e9950e73802.png)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入境检疫基本流程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第一个步骤:报检第二个步骤:受理报检第三个步骤: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第四个步骤: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对于合格的,有两种情形1、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是同一个地方,那么就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2、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方不一致的,则开出《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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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进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https://img.taocdn.com/s3/m/6a22efcf0508763231121293.png)
进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检查机构: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闵行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奉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崇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山办事处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检查内容: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毛类、生皮张、动物水产品、肉类、奶制品、血液、骨、蹄、角等必须实施检验检疫。
检查程序:一、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⒈输入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须事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⒉动物产品从输出国或地区运抵到达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未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
⒊输入的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检验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或货物现场实施检验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
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
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规定采取样品。
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⒋经现场检疫后的动物产品由口岸检疫机关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蓝湿皮、洗净毛、碳化毛、毛条等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对需要调离入境口岸海关管辖区而运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检疫及监督加工、使用、贮存的动物产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3)对上述(1)、(2)规定以外的动物产品根据规定进行采样带回实验室检验检疫。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及《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
⒌当进境动物产品从入境口岸调往该地以外指定地点进一步检疫、处理及存放、加工的,启运前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通知被指定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85b5d81e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88.png)
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黑龙江检验检疫局)1.适用范围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
1.2.1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1.2.2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2.1登记注册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
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2.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2.2.1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境产品的种类、年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与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图片介绍:企业外貌、与生产各环节相关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
入境货物报检流程入境报检工作流程
![入境货物报检流程入境报检工作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05b5c4c15901020206409c5f.png)
入境货物报检流程入境报检工作流程入境报检工作流程一、从公司业务部或者操作部接收报检所需资料,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提单。
其中合同、发票、装箱单需盖上公章,产地证与植检证书需官方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是自己制作的模板。
二、由于系统录单时必填船舶航次号,所以我们拿到资料时必须到相应的船代换取D/O才可以进行输单发送。
所以这里需要操作部及业务部有个配合之处,就是必须做好预申报工作。
预申报要求船到港前24小时向海关申请,越早越好,所以业务部及操作部同事切记船到港前24小时将中文补料给到船公司,相应船代需要接到船公司的相关资料才有信息换取D/O给到我们。
换取D/O 所需文件(提单两份,其中一份背面需写上换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并盖上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部分船代还需保函)三、进入__检验检疫备案申报服务系,点击出入境申报----入境运输批申报,根据D/O及合同信息资料进行录入、发送并接收回执,待收到正确回执后将报检单打出。
四、打好报检单后整理好整套资料即可去货检二科递单,递单整套资料包括工作流程单、报检单、代理报检委托书、合同、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提单、许可证、提货单(D/O)。
五、到货检二科后,先在前台登记并开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和提柜单。
并将整套资料交由前台初审,初审后交给科长签名____。
六、科长签名____后,到检务大厅审单、计费、缴费。
然后打印通关单,最后签名____盖章。
七、待货到港后,负责查柜的同事要到码头先将柜子吊出来,码头在吊柜纸上盖章确认已将柜子吊出后方可联系查柜科员到码头查柜。
与科员到码头查柜前需要在货检二科先领取样品袋以及开好抽样单。
八、接货检二科查柜人员到码头后,带他们到我们的柜子前,工人方可开箱并卸下几箱货物供查柜人员查验。
查柜人员会开箱查货并抽取送检的样品。
注意:国检局抽取了多少样品,并要求后续送检几箱,我司负责查柜的同事需在抽样单上签上自己的姓名确认,谁去查柜就签谁的姓名。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查验流程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查验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d0423978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f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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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牛皮检验检疫模板
![进口牛皮检验检疫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7ddae6f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37.png)
进口牛皮检验检疫模板摘要:一、进口牛皮检验检疫的重要性二、进口牛皮检验检疫的流程1.申报2.检验3.审批4.放行三、进口牛皮检验检疫的标准1.疫病防控2.残留物检测3.皮革质量四、注意事项及建议正文:进口牛皮作为我国重要的皮革原料,其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关系到我国皮革产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因此,进口牛皮的检验检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进口牛皮检验检疫的流程、标准以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解析,以供参考。
一、进口牛皮检验检疫的重要性进口牛皮检验检疫的目的在于确保进口牛皮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防止疫病传入、有害物质残留和其他质量问题。
这对保障我国皮革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口牛皮检验检疫的流程1.申报:进口商应在货物抵达我国口岸前,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进口申报单,包括货物名称、数量、来源地、用途等信息。
2.检验:检验检疫部门将对进口牛皮进行现场查验,重点检查货物包装、标签、证书等,并对货物进行抽样检验。
3.审批:检验检疫部门将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货物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4.放行: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牛皮,检验检疫部门将颁发检验检疫证书,货物方可入境。
三、进口牛皮检验检疫的标准1.疫病防控:进口牛皮应符合我国动物疫病防控要求,不得携带我国规定的疫病病原体。
2.残留物检测:进口牛皮中不得含有我国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
3.皮革质量:进口牛皮的皮革质量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包括纹理、色泽、厚度、强度等方面。
四、注意事项及建议1.进口商应熟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进口牛皮符合规定。
2.进口商应加强与出口商沟通,明确货物质量要求,确保货物顺利通关。
3.进口商要关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防疫措施,防止疫病传播。
4.进口商要做好进口牛皮的售后管理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总之,进口牛皮检验检疫关系到我国皮革产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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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皮张检验检疫工作指南(试行)1 总则1.1目的为规范进境动物皮张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皮张检验检疫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原皮(指经未经任何处理或经冷冻、盐渍、直接晾晒或盐渍后再晾晒等处理的动物原皮和经初加工的灰皮、浸酸皮等)、蓝湿(干)皮和已鞣制毛皮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1.3检验检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4)《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检疫审批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1〕575号)(5)《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2]559号)(6)《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7)《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质检动〔2002〕80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皮毛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6〕156号)(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11号2 进境原皮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批准2.1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原皮的企业,应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得进境原皮定点加工企业(以下称定点加工企业)资格。
2.2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原皮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申请成为定点加工企业的程序见附录1。
3 检疫审批3.1输入原皮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贸易合同签订前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2申请办理进境原皮检疫许可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资格(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可直接对外签约,即具有进出口资格;(3)向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数字证书(电子智能密钥),密钥经申请单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授权后生效。
密钥申请程序详见信城通平台(http://www. )。
3.3申请程序3.3.1申请单位凭有效数字证书登陆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报系统(/index.jsp),网上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需标记随附的申请资料种类(见3.4)。
3.3.2申请单位通过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报系统将《申请表》报送进境原皮定点加工企业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初审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检总局终审。
3.4申请资料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表》之前,应先将应随附的书面材料送负责初审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部门,必需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2)进境原皮定点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关于定点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存放能力的考核报告;(3)同一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附上一次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称《检疫许可证》,含核销情况)原件;(4)申请单位与定点加工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还需提交与定点加工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委托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协议。
3.5《检疫许可证》的签发和管理3.5.1检疫审批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终审批准的,由负责初审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审批人员签发《检疫许可证》,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审核不合格的,由负责初审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批通知单》。
3.5.2 进境原皮的《检疫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可跨年多次使用。
3.5.3《检疫许可证》一式四联,货主凭第一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3.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3.5.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2)在许可范围内,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3.5.6申请单位取得《检疫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4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4.1报检及受理报检4.1.1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1.2进口原皮报检时,报检单位应提交入境货物报检单、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贸易合同、产地证明、信用证、发票、装箱清单、提单等资料和单证;进口蓝湿(干)皮、已鞣制毛皮报检时,提供除《检疫许可证》以外的资料和单证。
4.1.3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核对货主提供的《检疫许可证》正本与《检疫许可证》第二联是否相符,核对有效期,并在第一联背面的核销表上核销实际的进口量,同时进行网上核销。
核销工作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
电子报检随附单证由施检人员在收取随附单证时审核。
4.1.4进境货物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或者《检疫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或者来自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禁止进境国家或地区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1.5发现有变造、伪造检疫单证的,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4.2现场检疫4.2.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人员现场登机、登车、登船等查询动物皮张的启运时间、港口、途径国家和地区。
4.2.2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志是否相符。
4.2.3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虫体。
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有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进口单位或者代理人负者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
对蓝湿(干)皮、已鞣制毛皮,应确认为蓝湿(干)皮、已鞣制毛皮。
4.2.4在入境口岸结关的,对运输工具、场地及货物的外包装等相关部位进行消毒处理。
4.2.5在指运地结关的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实施箱体外表消毒处理。
4.2.6进境蓝湿(干)皮、已鞣制毛皮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2-1-1(2000.1.1)],做放行处理。
4.2.7根据《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要求,进境原皮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具四联《入境货物通关单》[2-1-1(2000.1.2)];不需要调离的,出具两联《入境货物通关单》)[2-1-1(2000.1.1)],。
4.2.8进境货物现场查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4-2(2000.1.1)],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4.2.9现场查验货证不符的,货物做销毁或者退回处理。
5指运地检验检疫5.1进境原皮应调离到《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定点加工企业加工,并接受检验检疫和检疫监督。
5.2申报进口单位或代理人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时,应提交4.1.2规定的相关资料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5.3指运地现场检验检疫5.3.1检验检疫机构按《检疫许可证》的要求,核对进境原皮的名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记等。
经现场查验合格的卸离运输工具。
5.3.2消毒处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及时对运输工具的相应部位及装载货物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6.实验室检验检疫6.1采样用具剪子使用前应洗涤干净,包装,干热灭菌消毒,采样袋应是新的,完整未开封的灭菌瓶或袋。
6.2采样6.2.1检疫采样在每张皮的腿部或腋下边缘部位,割或(剪)取样皮,样品大小为2平方厘米,采集后在常温下保存,每个样品应写好标签,做好记录,并放于阴凉处保存。
6.2.2按照《检疫许可证》或《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18088-2000)标准确定采样数量。
6.2.3采样后出具《抽/采样凭证》{5-4(2000.1.1)}6.2.4样品应严密包装后附《送检单》送实验室进行相关检测。
6.3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6.3.1根据《检疫许可证》的要求确定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检疫许可证》没有明确检验检疫要求的,参照附录2确定检验检疫项目。
6.3.2检验完毕后,实验室向送检单位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单》。
6.3.4样品自发出检验检疫报告后须保存6个月方可处理。
6.3.5经实验室检验合格的样品,全部运到指定的场所作销毁处理。
对皮革类使用5%氢氧化纳浸泡,5-10分钟后作废弃处理,对毛皮类使用2%HCL+5%NaCL溶液浸泡40小时后废弃。
7 检疫放行或处理7.1经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定点加工企业生产、加工进境原皮。
7.2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处理对炭疽检验阳性的货物,应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并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整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货主需要对外索赔的,出具《检验证书》。
对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预警通报要求在口岸检验检疫的货物,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实施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退运、销毁或除害处理。
8 监督管理8.1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定点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核制度。
8.2日常监督管理8.2.1监管频率在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每月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在企业短期停产或不连续生产时,在恢复生产前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8.2.2监管内容对照企业填写的《进境原皮定点加工企业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手册》(附录3),检查企业兽医卫生防疫条件和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情况;原皮专库存放、专人管理情况;核查出入库记录和相关的记录资料;检查存放、使用或加工进境动物皮张的场所进出通道、人员通道和车辆消毒槽(垫)的消毒药的更换情况;监督企业对存放、加工进境动物皮张的场所、工作台、设备、搬运工具、装运容器的消毒处理;监督企业按照申请定点加工企业时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加工;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工作人员定期体检进行监督。
每次监管均需填写《进境原皮定点加工企业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记录》(附录4)一式两份,分别由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存档。
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监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在《进境原皮定点加工企业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记录》跟踪检查栏签署意见。
8.3年度审核8.3.1定点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对定点加工企业进行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