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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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二○○九年九月二日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重大专项课题会计审核及核算细则

重大专项课题会计审核及核算细则

重大专项课题会计审核及核算规定一、目的为加强重大专项预算和资金管理,规范重大专项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专项办[2010]002重大专项课题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文)及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重大专项课题支出审核要点(一)设备费支出。

对于购置固定资产,核对合同、固定资产登记卡、发票、招标文件、合同审批单,确定金额是否一致。

核对设备是否为预算内设备。

设备单价是否超预算单价,如超过预算单价,请经办人提交书面原因。

对于试制设备,审核是否有资产管理部的内部验收报告。

(二)材料费。

由于材料经过采购、付款、到货、入库、出库环节,因此材料费可能在付款时不能确定是重大专项用,在领料时才能确定,这样将发生垫支行为。

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重大专项用材料由研发部门提出采购计划,交由采购部门采购,采购部门在采购重大专项物资时须在请款单中注明课题名称、课题编号,材料会计手工登记每笔专户开支的借款。

采购员凭票报销时,材料会计根据手工登记借款表核对发票是否为专户开支借款,发票、合同、入库单金额是否一致,入库单存货编码应设置重大专项专用存货编码。

材料出库时,仓库保管员核对领料单上是否注明课题名称、课题编号,是否有项目负责人签字。

领用的材料存货编码是否为重大专项专用存货编码。

仓库制单员选择用途应为“研发”领用,该领用指定科目“研发支出”,项目名称为课题项名称。

材料会计每月审核领料单和出库单金额是否一致,存货编码是否为重大专项专用存货编码。

对于试制改造设备过程中须领料的,仓库保管员须核对领料单上是否注明课题名称、课题编号、该设备的资产编号,领料单材料是否在资产配置清单内。

存货编码是否为重大专项专用存货编码。

仓库制单员选择用途应为“固定资产改造”领用,该领用指定科目“在建工程”,项目为该设备的资产编号。

三)测试加工费用支出,核对有发票、测试加工合同金额是否一致,是否附有测试报告。

重大专项预算调整规定补充通知

重大专项预算调整规定补充通知

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日期:2012年09月19日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2009年,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针对《暂行办法》执行中存在问题,现就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调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发生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二、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但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四、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牵头组织单位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五、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六、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管理制度汇编-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

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管理制度汇编-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

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管理制度汇编华中师范大学财务处二○一四年目录一、科技经费管理与监督1.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12〕7号 (1)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教技〔2012〕14号 (4)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教监〔2012〕6号 (8)4.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加强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系列文件答记者问(涉及科研经费管理的内容摘编)2012年12月31日 (11)5.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2012年2月6日科学技术部国科发计字〔2012〕86号 (13)6.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教育部教财〔2011〕12号 (16)7.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1日科技部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 (19)8.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年8月21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办发〔2006〕56号 (23)9.华中师范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2013年4月16日华师行字〔2013〕168号 (26)10.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科研管理体制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4月20日华师党政字〔2013〕5号 (32)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11.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2007年9月12日教育部教技〔2007〕6号 (34)1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9日教育部教技〔2012〕2号 (39)1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6月2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1〕171号 (41)14.华中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术活动经费资助管理办法2007年5月15日华师行科〔2007〕9号 (42)15.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2013年4月19日华师行字〔2013〕446号 (44)16.华中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4月19日华师行字〔2013〕446号 (49)17.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科研行为的实施意见2013年4月17日华师行字〔2013〕447号 (52)18.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19日华师行字〔2013〕543号 (55)19.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57)20.华中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61)21.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64)22.华中师范大学校内自建和校企共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65)23.华中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自然科学)管理暂行办法 (67)24.华中师范大学挂靠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70)25.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报告会管理办法 (71)26.华大人文学术沙龙管理办法 (72)三、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7.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年9月14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11〕434号 (73)28.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6〕159号 (76)29.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3年9月30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6〕160号 (82)30.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0日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财教〔2006〕163号 (88)31.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2月19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7〕428号 (94)32.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9月18日财政部财教〔2009〕218号 (97)3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教〔2002〕65号 (104)3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财政部财教〔2007〕30号 (107)35.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4月2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2〕36号 (111)3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教〔2002〕64号 (114)37.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8月1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2〕123号 (117)3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5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9〕173号 (121)39.华中师范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23)四、科技经费相关制度奖励40.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财预〔2006〕489号 (126)41.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 (130)42.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财行〔2001〕73号 (133)43.华中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2013年9月5日华师行字〔2013〕300号 (136)44.华中范大学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2013年7月4日华师行字〔2013〕131号 (138)45.华中师范大学在岗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办法(摘要)2005年3月26日华师行字〔2005〕121号 (139)五、招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46.华中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141)47.华中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49)48.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8月13日财政部财教〔2010〕200号 (155)49.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28日财政部财教〔2009〕192号 (158)5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2009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教〔2009〕495号 (163)51.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3月12日财政部财教〔2008〕13号 (164)52.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13日华师行字〔2008〕71号 (170)53.华中师范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实施细则2008年10月12日华师行字〔2008〕600号 (176)54.华中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华师行字〔2010〕106号 (180)55.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1月13日华师行字〔2011〕639号 (186)56.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2008年5月12日华师行字〔2008〕72号 (189)六、票据管理办法57.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19日财政部财综〔2010〕1号 (192)58.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年11月28日财政部财综〔2010〕111号 (196)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12〕7号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中央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以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创新驱动战略

以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创新驱动战略
有 随着科研 投入 的大 幅增长 而 涌现 。科研 经费 管理
现: 2 0 0 3 年 至今 ,该 院共立案 侦查科研经 费领域 职务犯罪 1 7 件2 1 人, 其 中, 利用科研 经费监管漏 洞违法违规贪污 、 挪用类犯罪较为集 中 , 涉 案人员
不 少 为 高 级 知 识 分 子 。教 育 部 在 2 0 1 2年 1 2月 l 8
诚然自2009年开始我国已做了积极的政策改进允许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人员绩效支出来曲线承认并部分补偿科研人力资本支出但与美英等国从项目直接成本中支项目承担科研人员的薪金报酬相比这一改革作法还显得偏于保守迈的步子过小仍远远不足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快落实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先后明确了国家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列支办法并规定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短缺 的时代 ( 万钢 , 2 0 1 1 ) , 科技事业也进 入了历史 上最好 的发展 时期 ,科技 经费使用 和管 理的规范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8 — 3 0 [ 作者简介 ] 刘军 民, 综合室副主任 , 研究员 , 博士 , 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
构) ” 榜单 中 , 竟 没有一 家 中国企 业或科 研机构 能
合 国教科 文组 织科 学报 告 2 O l O  ̄ , 中国科技 人力
资 源数 量居 全球 之 首 ,科学 论 文发 表数 量 跃居 世界 第二 位 。2 0 1 2 年 中国 国家知识 产权 局 受理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相关财务问题浅析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相关财务问题浅析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重要意义。

重大专项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财务部门主要依据是《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关于落实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财函[2010]384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0]308号等相关规定。

一、重大专项部分课题承担单位存在转移、挪用、挤占中央财政资金1.课题承担单位在经费执行过程中,列支预算外设备购置费,与预算严重不符。

由于现在某些设备更新速度较快、设备出厂价格也不断增长,此外还有汇率、国际形势等的变化会导致预算不能满足现有设备的支出,导致设备购置费与预算不符。

2.课题承担单位从特设账户提现,用于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支出。

除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特设账户资金资金一律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福利经费和办公经费支出等日常经营活动支出,如有上述情况需退回。

3.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专家咨询费中列支非专家劳务费,以及单位课题负责人以他人身份证冒领劳务费。

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务费是指发放给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以及不属于单位但承担课题项目组指定任务的人员人工费用。

咨询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和评审专家的费用。

探讨高校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实务过程管理

探讨高校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实务过程管理

探讨高校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实务过程管理作者:王丽李晓冬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8期摘要:2011年,财政部、科技部调整了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将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实施课题经费间接成本补偿机制。

近两年来,地方财政、科技部门顺应改变科研经费管理模式,高校陆续出台科研间接费用管理规定,本文结合相关文件对间接费用进行分析,探讨间接费用科研管理实践中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关对策,以提高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水平。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实务管理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2009年,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联合发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规定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在广泛倾听我国科技人员的呼声后,在研究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科研项目支出政策,以及总结我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科研活动特点和实际需要,2011年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进行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调整了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明确课题专项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类,增加了绩效支出。

近两年来,地方财政、科技部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精神,进行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根据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地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陆续出台了地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对科研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明确,增列绩效支出。

一、高校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现状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间接费用比例以上经费除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其他科研经费的绩效支出均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5%。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 教 (0 0 7 2 1 3 6 3号
各 民 口科 技 重大 专项 领导 小组 组 长单位 、牵头 组 织 单位 ,国务 院有关 部 委 、有 关 直 属 机构 ,有 关 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 局) 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 费的管理和使用 ,保障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顺利开
展 的重大 问题 研讨 与调研 、专 项实 施情 况监测 与
作 经费 ( 以下简称 管理 费 )的管 理和 使用 ,保 障 民 口科技 重 大专项 ( 以下简 称专 项 )工作 的顺 利 开 展 ,提高 资金使 用效 益 ,根据 《 口科 技重 大 民 专 项资 金管 理暂行 办 法 》 ( 财教 (0 9 28号 ) 20 ] 1 和 国家有关 财政 财务 规章 制度 ,制定 本 办法 。
育 ,限期改 正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 成犯 罪 的 ,依 法追 究刑 事责 任 :
民政 部 门责 令 限期改 正 ,并恢 复 原状 ;造 成损 失 的 ,依 法承 担赔偿 责 任 。 第 三十 二条 集 中供 养对 象 应 当珍 惜 荣 誉 ,
部 门文件
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 照执行 。
财 政 部
二。 一。 年十 二月三 十一 日
民 口科技 重 大 专 项 管 理 工 作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条 为 了规范 民口科 技重 大专 项管 理 工
领导 小组 、领 导小组 办公 室和 专项 咨询专 家组 开
报 ,列 入科 技 部 部 门预算 。其 中 ,项 目 ( 题 ) 课
和支 付 。 第 四条 管 理 费按 照 “ 年 核 定 、滚 动 使 分

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培训手册

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培训手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培训手册财政部教科文司目录第一部分手册正文一、财务验收工作总体安排和要求 (1)(一)重大专项基本情况 (1)(二)财务验收对象 (2)(三)验收原则和依据 (2)(四)验收内容和结论 (3)(五)验收组织管理 (3)(六)财务验收系统 (5)(七)纪律要求 (5)二、验收申请 (5)(一)验收申请流程 (5)(二)相关方职责 (6)(三)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7)三、财务审计 (8)(一)财务审计流程 (9)(二)相关方职责 (9)(三)审计报告 (10)四、财务验收 (10)(一)验收内容 (11)(二)验收依据 (11)(三)验收方式 (12)(四)验收组织 (12)(五)验收指标 (14)(六)验收结论评定标准 (17)(七)验收专家意见和专家组意见 (18)(八)财务验收报告 (18)五、财务验收抽查 (19)(一)抽查范围 (19)(二)抽查方式 (19)(三)抽查结果应用 (19)(四)相关方职责 (20)第二部分手册附件附件1: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办法 (21)附件2: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72)附件3: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95)附件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指标 (121)附件5-1: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意见 (127)附件5-2: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129)附件6: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 (133)第一部分手册正文2011年度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培训手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期间启动的第一批项目(课题)大多数已经完成,即将进入验收阶段。

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财政部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并计划本年度启动首批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

为做好财务验收组织指导工作,特编制本培训手册,供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使用。

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

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

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和要求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按照《办法》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牵头组织单位目前已在执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业务流程不变。

牵头组织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及时规范办理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业务,加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金支付有关工作的组织指导。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以及牵头组织单位有关要求,做好特设账户开立、资金支付与会计核算管理等各项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二、特设账户的开立特设账户是指由财政部门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专门用于接收、使用和核算项目(课题)经费的银行账户。

(一)代理银行选择。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特设账户,应当统一在财政部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

项目牵头单位应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及时通知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结合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管理需要,在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经营网点)作为本单位特设账户开户银行。

电子科技大学科研人员绩效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科研人员绩效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科研人员绩效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承担各类相关项目的管理,提升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科学合理地执行,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的精神,针对项目经费中绩效费用支出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863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四川省科技计划等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绩效费用支出是在对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执行。

第四条绩效费用支出额度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及基本建设费后的5%。

第二章发放原则及考核流程第五条项目经费到校后,绩效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

绩效费用发放的原则是:先考核,后发放。

第六条项目考核工作由科技处及科研二级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

经费500万及以上的项目由科技处负责组织考核,经费500万以下的项目由科研二级单位负责组织考核。

考核结果报科技处分管科室,由分管领导审批,报财务处执行。

第七条每年年底科技处及科研二级单位组织对项目进行考核,项目组提交《XX项目XX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报告》(见附件1),科技处及二级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考核。

第八条考核成绩分为两档:合格、不合格。

第三章发放流程第九条绩效费发放标准严格按照考核成绩进行发放。

考核合格的项目给予发放绩效费用;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发放绩效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条项目组负责人根据项目考核结果,结合科研人员的任务分工及完成情况,对科研人员考核并发放绩效费用。

第十一条绩效费发放需要出具《关于发放科研绩效费用的情况说明》及科研人员考核成绩表(见附件3、4),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发放。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对于绩效费用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间接费用采用重大专项项目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在专户内按月核算编列相应支出。

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第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间接费用支出内容根据试点项目、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确保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我市科技重大专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执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年至2020年国家重点实施的16个科技重大专项。

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十八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的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及市财政拨款、区县政府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取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示范区内的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国家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等.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科技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间接费用采用重大专项项目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在专户内按月核算编列相应支出。

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第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间接费用支出内容根据试点项目、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探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财务管理问题

探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财务管理问题

项为重大专项, 其 进 度 往 往 已完 成 大 半 , 其当 有 专门用途 , 是 严 格 按 预 算 进 行 支付 的 , 增 值 关 规 定 判 断 。 该 重 大 专 项 课 题 经 立 项 是 进
初 项 目预 算 可 能 只 是 初 步 计 划, 项 目在 具 体 税 的进 项 税 额 无 论 是 否 抵 扣, 是 存 在 不 同级 入 了研 究 阶 段 , 是否形 成成果 , 要 最 终 经 过 执 行 过 程 中需 要 对 原有 计 划进 一 步 论 证 、 试 次 的。 企 业 进 项 税 额 抵 与不 抵 ? 进 项 税 额 若 财 政 部 组 织 或委 托 专家 评 审 通 过 。 那 么可 有 验和修正。 项 目预 算 需 要 在 课 题 结 题 前 需 要 不 能 抵 扣 , 则 按 属 地 原 则 增 加 当地 的 税 收 收 以下 几 种 情 况 :
位和企业 为主体进行技术研发。 为 加 强重 大 督 、 检 查 权。 企 业 收 到重 大 专 项 资 金 按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额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抵 扣。 Ⅸ 中华
专 项 资 金 的有 效 管 理 , 财政 部、 科 技部、 发 改 设 立 专 项 账 户, 按2 1 8 号 文要 求, 支 付 项 目所 人 民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第
委于2 0 0 9 年 联 合 发 布 了 民口科 技 重 大 专 项 发生 的 支 出。 其 资 金 是 否 恰 到好 处 是 需 要 专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及 条 例 第 十 条 相 关规 定, 相 关
其 溢 余 资金 原 则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抵 扣 的五 种 情 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 财教[ 2 0 0 9 1 2 1 8 号, 以下 家组 进 行 验 收 确 认 和认 可, 简称“ 2 1 8 号文” ) 。 2 1 8 号 文对 重 大 专 项 预 算 管 上 是 返 还 财 政 部 。 但 资 金 在 会 计 账 务 上 如 形 以及 明 确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规 定。 其 进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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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三部门、财政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前提和基础。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并核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决算等。

第九条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十二条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11. 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单独核定。

第四章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第十六条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落实除中央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的资金。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时,应当提供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汇总项目(课题)预算时予以重点审核。

第十九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单位。

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二十一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汇总编制重大专项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当年“一上”部门预算前一个月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有两个及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联合其他牵头组织单位汇总报送。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结合评审结果及当年财力状况,批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确定下年度项目(课题)预算控制数,下达至牵头组织单位,同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

有多个牵头组织单位的,预算控制数分别下达至各牵头组织单位。

第二十四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组织编报“二上”预算。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将批复情况函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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