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之欧阳家百创编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引言《论犯罪与刑罚》是克罗斯托夫·贝哈辛的著名作品,本书通过对犯罪与刑罚的深入探讨,引发了读者对于正义与法律的思考。
在阅读此书后,我对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观点,并对于如何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犯罪的多重因素贝哈辛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宣称,犯罪是由多重因素引起的,而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
他认为,社会环境、教育和心理因素等都对一个人是否会成为罪犯起着重要作用。
我深深赞同这一观点,犯罪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首先,社会环境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穷困、失业和不公平的社会制度等都是犯罪的温床。
如果一个人没有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他可能会为了谋生而违法乱纪。
此外,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犯罪现象也会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使他们误入歧途。
其次,教育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良好的教育能够培养孩子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让他们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和后果。
然而,现实中很多人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这导致他们缺乏正确的道德指导,从而可能会误入犯罪的道路。
最后,心理因素也不容忽视。
部分人由于遭受创伤、情绪不稳定或人格缺陷等心理问题,容易产生犯罪倾向。
对于这部分人,刑罚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应该结合心理辅导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疗。
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贝哈辛认为,刑罚应该是一种教育和改造的手段,而不仅仅是惩罚。
他批评了当时的刑罚体系,认为它过于以报复为主,忽视了犯罪者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因素。
我完全赞同贝哈辛的观点,刑罚不应该仅仅是一种惩罚,而是应该通过教育和改造使犯罪者恢复正常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首先,为了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我们需要关注犯罪者的社会背景。
某些犯罪行为可能与一个人成长背景和生活环境相关,因此在判决时应该考虑这些因素。
例如,贫困家庭中的青少年犯罪者,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社会援助和再教育机会,而不是仅仅判处重刑。
其次,刑罚应该注重教育和改造。
关押犯罪者只是暂时隔离了他们,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有关刑罚哲学的经典著作。
我最近读了这本书,并从中收获了不少启示。
在此,我想分享自己的感受和思考。
首先,书中对于“刑罚的正当性”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以往人们通常认为,犯罪分子需要受到惩罚,以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要求。
但是,本书作者贝克莱却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
他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应该是由被惩罚者的自由意志来决定的,而不是由罪恶行为本身所决定。
这一观点颠覆了以往人们对于刑罚的传统认知,进一步深化了刑罚哲学的研究。
其次,书中提到了一项很有意义的观点,即刑罚并非只是要隔离罪犯,更关键的是要让他们改过自新。
这一观点在当今社会尤为重要,因为我们常常在媒体上看到有关“假释被拒”、“累犯上瘾”的新闻,这些都反映了当今社会对于刑罚的失败。
刑罚应该是让罪犯明白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帮助他们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刑罚的目的。
此外,书中还探讨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罚款、社区服务和缓刑等方式都是可以被运用的,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刑罚只有监禁这一个选项。
关于刑罚的适用条件,本书也提出了一些有启示性的观点。
首先,刑罚应该基于“犯罪的后果”,而不是基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
其次,应当依据犯罪者的个体特征来进行评估,而非一刀切地适用同样的刑罚方式。
这些观点都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让我们不仅要看到犯罪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后果,更要全面地考虑被惩罚者的人性因素。
读完这本书,我对于刑罚的认知得到了很大的更新和提升。
我认为我们应该更深入地研究刑罚哲学,并且将这些理论应用到实际操作中去。
刑罚不仅仅是要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要从根源上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对于人性的看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切实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和进步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精选9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精选9篇)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篇1在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论犯罪与刑罚》,薄薄的一本小册子,却吐露着经典。
本书有47个章节,每个章节用短小的篇幅,精炼的语言,从刑法的起源,效力的来源,犯罪的分类,刑法的目的,行刑方式,预防犯罪等,阐述着犯罪和刑法的方方面面。
阐述的过程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天文学的比喻,使文章更为生动形象,也增添了阅读的乐趣。
在体现作者是一个博学之才的同时,启迪着人们思考。
首先,关于死刑。
死刑是不被推崇的。
在第28章《论死刑》里面,作者明确的说道“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共鸣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作者认为,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只有两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
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
第二个理由是,处死一个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此时实行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法的理由。
卢梭和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社会契约的前提是公民交出自己所有的权利建立政府。
而在作者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我顺着这样理解,国家就好像是一家保险公司,公民把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利益让渡给国家以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其他部分的利益,自己让渡出去的利益是有限的,国家应该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剩余部分的利益,此时的剩余部分既包含让渡时的也包含让渡后新产生的利益,即只要是未让渡给国家的利益,都是国家应该保障的利益。
也就是一种以牺牲自己有限的利益保障自己享受无限的利益的方式。
读《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安排了我们法硕**级专业的学生读一本刑法学相关的著作,从老师发的书单中,最初完全是凭直觉,我一眼选中了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正巧同寝室的小法的同学有这本书,他也十分郑重的推荐给我。
在细细品读之后,我不禁暗自庆幸我的选择是那么准确和幸运,这本虽然只有100页左右的小册子看似薄却承载了那么深奥的刑法学思想跟理论。
在我看来,也就正是这本书将我正式带进了法学的光辉殿堂。
说来惭愧,在之前我所接触的有关法律的书中,无非是一些有关考研与司法考试的教材。
在研究学习法学的时候未免有些狭隘跟急功近利,贝卡利亚的经典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也是我接触到第一本真正意义上的法学著作。
在此我写一篇读后感以作纪念。
首先说说此书作者切萨雷·贝卡利亚先生。
他与1738年3月15日生于意大利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攻读法律专业。
1762年发表了处女作《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
1764年完成《论犯罪与刑罚》并与当年出版,由此他一举成名,并为他赢得了长久的声誉。
1768年成为米兰宫廷学校经济贸易学教授,讲授经济学课程。
1771年成为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成员,先后负责过经济部门和司法部门。
1791年又被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任命为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的成员。
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他的很多思想影响深远。
比如罪刑法定思想、罪刑相均衡思想、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等,在现在看来仍然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
《论犯罪与刑罚》创作与18世纪的欧洲,那时的欧罗巴还处于封建社会,社会发展停滞不前。
但是资产阶级力量日渐壮大,封建制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
那时的刑法尚未取得独立的地位,它同各种习惯、宗教信条、道德规范混杂在一起。
尤其是刑罚权完全受王室君权的支配,以君主个人意志为标准;并且宗教统治也加入进来,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限制人的言论。
但是新兴的资产阶级日益强烈的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得到国家的保护,要求刑法彻底摆脱君主、宗教等束缚,所以刑法改革成为越来越紧迫的社会需要。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犯罪与刑罚是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它关乎着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专业领域中,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研究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最近,我读完了卢梭所写的《社会契约论》和李春华所著的《犯罪与刑罚》一书,此时我想分享一下我的读后感。
首先,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我们可以看到,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因为人本性的自由和无政府状态的存在。
在无政府状态下,人们并没有社会的规范,法律不完备,这导致了人们利用自由去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对他人的利益形成了威胁。
而社会契约的产生,则把人们自由的行为限制在了合法的范围之内,这样可以避免人们的自由破坏了他人的自由。
因此,犯罪行为本质上就是对他人自由的侵犯,而惩罚则可以抵消这种侵犯。
刑罚的本质作用就是保护人们的自由,保持社会纪律的稳定和治安的安全。
进一步来看,李春华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着重阐述了刑罚的作用和稳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他认为,刑罚并非一种复仇或报复的手段,而是一种公义的维护,确保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刑罚具有以下三点作用:惩罚犯罪行为、预防犯罪行为和改正罪犯的不良行为。
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可以让罪犯明白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并鼓励其他人认清犯罪行为的后果,引以为戒。
预防犯罪行为,则可以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让人们不敢轻举妄动,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从而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同时,改正罪犯的不良行为,也可以减少罪犯再次犯罪的风险,达到刑罚的改造作用。
而稳定刑罚的法律规范,则可以保证刑罚公正、严谨和有效。
法律规范化了犯罪行为与对应的刑罚,对罪犯的审判权、量刑权、缓刑权等也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把刑罚的应用范围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刑罚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在我的阅读过程中,我认为刑罚是一种重要的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它能够惩罚罪犯的犯罪行为,预防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能够改正罪犯的不良行为,给罪犯一个改正和重新开始生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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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
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
(2)罪刑相适应。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刑罚人道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
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
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对法律的解释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01总体思想《论犯罪与刑罚》不过区区一本几万字的小册子,然其真知灼见不仅揭露了社会沉疴,并且提出了解决办法,赢得年逾70岁的伏尔泰如此称赞:“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这就不得不让人联想起中世纪水深火热的欧洲。
当时欧洲的刑法,几乎就等同于宗教、复仇、血腥、杀戮。
尽管是作为古代西方文明源头的古罗马和古希腊,也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就拿古希腊来说,为告慰死者灵魂,会进行大量同态等价的血亲复仇。
而洋溢着人道主义光辉的《论犯罪与刑罚》的问世,轰动了整个欧洲思想界,为当时黑暗的欧洲带来了一道曙光,书中的观念被许多国家先后吸收。
例如: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十分欣赏并在立法上汲取了贝卡里亚的学说,废除了刑讯、没收和肢解刑,甚至大胆地废除了死刑。
即使是放到今天来看,这本18世纪出版的著作中提到的许多观点也展示出了它的独到视角和走在历史前沿的眼光,闪耀着理性的光芒。
如书中提到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依旧在为后世刑法制度所沿用,可谓是刑法思潮之滥觞。
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在两个世纪之后依然还存在着,如虽然对刑讯逼供的废止已成为共识,但是在法律的实践当中却仍旧屡禁不止;对死刑的争论至今仍没有答案。
国家与公民“团结”在一起,不遗余力地打击处于对立面的犯罪分子,这是人们对刑法的第一印象。
刑法在大多数人甚至是法学学子的眼中,依然只是打击犯罪的工具。
而《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却把国家列为公民的对立面,从契约的视角来看惩罚权的来源,并具体说明了刑罚的目的和实施原则。
不难看出,贝卡利亚开篇对刑罚的起源和罪行法定主义的探讨,带有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观点的影子。
他认为,人生来是完全自由的,只是由于生存斗争日益尖锐,才出于平安享受自己自由的目的而将部分自由交给社会统一掌握,这些自由便形成了立法权和惩罚权。
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十八世纪中期以前的欧洲历史是孕育着伟大变革而表面平静的历史。
封建地主阶级依旧主导着这片土地。
社会被等级壁障所分裂。
只有贵族才能在军队中担任高级官员,在国家机关中占据显要位置。
罗马教廷仍试图掌握对西欧各国人民精神的控制,照旧阻碍先进思想的发展,培植宗教的狂热和蒙昧主义。
教皇的宗教裁判所在十七至十八世纪仍然继续自己的惩罚活动。
此时的刑事法律制度也沾满着封建落后的因素。
统治者以言代法,随意出入人罪。
犯罪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刑罚手段极其残忍,贯穿着报复主义的思想。
刑罚的标准和强度与犯罪是很不相称的。
“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
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接受了启蒙思想中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并以此作为其理论出发点。
在此基础上,贝卡里亚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学说。
在犯罪方面,贝卡里亚批判了以意图作为认定犯罪标准的观点。
他认为犯罪意图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
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行为还要具有违法性,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
在刑罚方面,贝卡里亚从其功利主义的视角出发,倡导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贝卡里亚的一句名言。
为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贝卡里亚提出了以下的刑罚适用原则:第一,刑罚的确定性。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这本书首先给我最强烈的冲击就是它对刑罚的看法。
以前我就觉得,罪犯嘛,犯了错就得狠狠地罚,最好让他们再也不敢犯罪。
但这本书就像是一盆冷水,把我这种简单粗暴的想法给浇灭了。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而是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你家小孩调皮捣蛋,你打他不是为了让他疼,而是让他知道这么做不对,以后别再犯了。
刑罚也是这个道理,不是单纯地为了让罪犯遭罪,而是要让整个社会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少。
这就好像是给社会这个大机器上了一层保护罩,让那些想犯罪的人看到刑罚的后果就打退堂鼓。
书里还提到了罪刑法定这个概念,这就像是给法官们画了一个圈,告诉他们,“你们可不能乱来,得按照规定来判定罪行和刑罚。
”这一点我觉得特别重要,不然法官要是随心所欲,那我们普通老百姓可就惨了。
比如说,今天法官心情不好,你犯了个小错,他就给你判个超级重的刑罚;明天他心情好,罪犯犯了大罪,却轻轻放过。
这社会还不得乱套啊?所以罪刑法定就像是游戏规则,大家都得遵守,这样才公平。
而且作者对死刑的讨论也让我陷入了深思。
我以前觉得死刑是理所当然的,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就该死。
但作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觉得死刑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这就像是在告诉我,死刑可能就像是一个表面上很厉害,但实际上有点虚张声势的东西。
有时候,终身监禁之类的刑罚可能比死刑更能让罪犯感受到惩罚的痛苦,同时也能让社会更好地从他们身上得到一些补偿,比如让他们劳动什么的。
当然啦,这并不是说我现在就完全反对死刑了,只是让我认识到这个问题并不是我以前想的那么简单。
读这本书的过程就像是一场奇妙的冒险,它把我那些固有的、幼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想法打得七零八落,然后又一点一点地帮我重新建立起一个更加理性、更加全面的观念。
它让我看到,处理犯罪和刑罚这件事,就像是在走钢丝,得小心翼翼地保持平衡,既要考虑到受害者的权益,也要考虑到罪犯的权益,更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
这就像是做一道超级复杂的大菜,少了哪一种调料都不行。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一开始看的时候,我就在想,这书得有多严肃啊,讲犯罪和刑罚呢。
结果读着读着,发现它就像一个特别聪明的朋友在跟你唠嗑,不过唠的都是特别深刻的事儿。
书里对犯罪的剖析那叫一个透彻。
它让我知道犯罪可不是简单的做坏事这么个概念。
犯罪的背后有好多复杂的东西,比如说犯罪的动机可能千奇百怪。
有的可能是一时冲动,就像有人在马路上因为别人多看了他一眼,就热血上头动起手来;还有的是经过精心策划的,那背后可能是对利益的贪婪追求,就像那些为了钱去诈骗或者盗窃的家伙。
这让我觉得,要想真正理解犯罪,就得像个侦探一样,去挖掘犯罪者的内心世界。
再说到刑罚,我以前觉得刑罚就是惩罚坏人嘛,让他们为自己做的坏事付出代价。
但是这本书告诉我,刑罚可不是随便乱罚的。
它得讲究个度,这个度可太重要了。
如果刑罚太重,那可能就变成了一种报复,而不是公正的审判。
比如说,有人就偷了个面包,你要是把他判个终身监禁,这显然不合理呀,就像拿大炮打蚊子,太过头了。
而且太重的刑罚还可能引发其他问题,比如说让罪犯破罐子破摔,出来之后更加仇视社会,继续作恶。
反过来,如果刑罚太轻呢,那又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就像给调皮的孩子轻轻拍了下手,他根本不当回事儿,下次还敢犯错。
我特别欣赏书里提到的刑罚的目的,那就是预防犯罪。
这个观点可太酷了。
就好比我们在果园周围围上篱笆,不是为了惩罚那些想偷果子的小动物,而是为了让它们一开始就打消这个念头。
对于人也是一样的道理,合适的刑罚是要让那些潜在的犯罪者看到后果之后,不敢轻易去犯罪。
这就像在他们心里装了个小警钟,每次想干坏事的时候就“当当当”地响起来。
还有一点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关于死刑的讨论。
这可是个超级沉重又超级有争议的话题。
书里说死刑可能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有威慑力。
我想了想,好像有点道理呢。
那些犯下大罪的人,在犯罪的时候可能根本就没有想过死刑这个后果,或者他们觉得自己不会被抓到。
而且死刑一旦执行,就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万一有冤案呢?那可就是无法弥补的大错。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我看完《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后,对于犯罪和刑罚的问题产生了深刻的思考。
本书的作者弗洛伊德·贝克尔以有条理、清晰的论述讲述了犯罪和刑罚的本质问题,其文笔生动、思路清晰,有着深刻的洞察力。
他对于犯罪的定义是:“犯罪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个人行为不
符合法律的行为。
”犯罪的本质,就是法律的违反,也就是说,只有
那些被定义为非法行为的才是犯罪行为,而法律的违反,就是犯罪的原因。
而关于刑罚,他认为,刑罚的重要功能是“威慑和惩罚”,这就
是说,刑罚有两个目的,一是让犯罪者明白犯罪的后果,以防其再次犯罪,二是让社会充分意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从而使犯罪者受到社会的威慑和惩罚。
面对犯罪和刑罚,我认为,犯罪者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以示例教,但同时也要尊重犯罪者的人权,避免滥用刑罚。
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者深刻认识到错误的行为,并使社会能够以一种和谐的方式运行。
《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犯罪和刑罚的本质,以及如何更好地处理犯罪和刑罚的问题,让我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5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5篇第一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口气读完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感触颇深。
但是总感觉欲言又止。
总想全面的体系的解读一下这本书,却总是无处着手,但是每每读到某一细节,确实醍醐灌顶。
贝卡里亚对犯罪的本质,刑罚的起源,各类犯罪,诉讼法上的重大问题,实体法上的重大问题等进行了批判性或者提示性的论述,有些不仅在当时,在现在也具有重要意义。
书中确立了许多现在刑法的重要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说……经典之所以为经典,能够传承至今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永远也不过时。
读经典的目的也就在于从先人那获取知识来反思现实现状,找寻解决途径。
贝卡里亚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的观点,认为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利的基点是君主所享有的人们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大部分自由而牺牲的一部分自由的全部总和,他只是合法的保存者和管理者。
人们要形成群体来生存,就必须付出这部分自由,这也就是公权力惩罚犯罪的正当性。
普遍的说,只要有群体存在,利益的驱动那么犯罪就不可能消亡,因为他们想夺回交出的那部分自由。
但是这伤害了集体存在的利益。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回到过去的混乱。
这就需要刑罚的力量,而不是单纯的雄辩,说教或者是卓越的真理来说服罪犯。
犯罪与刑罚的不可消灭性才使我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讨论有意义。
一关于死刑,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的重大问题,诸如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
书中的观点基调是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从刑罚的产生发展来看,死刑确是一个悖论。
滥用极刑也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即使我们为君主的刑罚权找到了其合法性,也不能说是死刑就是一种权利。
而且有谁会把自己的生命权去让渡出去?也就是说死刑不仅从合法性还是功能上都是一个畸形。
贝卡里亚在结论一章中曾提到严酷刑罚不应存在的理由:一,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的严酷刑罚当然违法,没有存在的必要。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读《论法律》有感拜读了培根的《论司法》,感慨颇深,惊叹于这样一篇隽永的短文中蕴含如此丰富的法律智慧。
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这样一句话:“不能把法律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天罗地网。
”这让我对于“严刑峻法”进行了一系列的思考。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历史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统治阶级倾向于采用严刑峻法,认为被统治者会因为出于对严刑峻法的畏惧而顺服他们的意志,不敢肆意妄为,如此社会秩序就安定了,统治更加稳固了。
然而,严刑峻法真的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吗?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
纵观中国历史,多少朝代因为推行严刑峻法导致社会动荡甚至走向灭亡的命运——正是暴秦严苛的法律规定“失期,法皆斩” ,陈胜、吴广才萌生“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之念,发动了起义;隋文帝杨坚晚年“用法益峻” “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
” 他颁布诸如“盗一钱以上皆弃市”“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死”之类的苛刻刑法,致使百姓惶恐不安。
而隋文帝推行严刑峻法也是导致隋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中国历史上这一屡见不鲜的现象进行了概述:“中国的著述家们有一种永恒的评述,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愈严厉,革命就愈接近。
” 由此可见,当法律严苛到了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天罗地网”的程度,此时非但不能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当法律变成压迫人民的工具时,人民便会奋起反抗。
这里的“反抗”蕴含着两层意味,一是指人民无法忍受因为法律使人动辄得咎而不得不每日生活在提心吊胆、惶惶不安的状态下,于是企图用包括推翻统治者统治的各种手段来摆脱这种状态;二是指当法律规定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与情节严重的犯罪所面临的恶果相差无几时,人们就更敢于逃避刑罚甚至犯下更多的罪行,以“破罐子破摔”的心态蔑视法律。
但无论是前者或是后者,对统治者的统治秩序都有着极大的破坏力。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在17-18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制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
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
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他首先在致读者中写道:“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的契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
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说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
”“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
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
既然每个人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
”这样,他就为自己的下面探讨划下了正当的领域,即这种探讨既是必要,又不违反上帝的意志。
以今天的划分来看,贝卡利亚是属于刑事古典学派的。
由于“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印象”,贝卡利亚清楚地指出当时刑法的要害之处被看做是向封建裁判的宣战书。
他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
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
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论犯罪与刑罚》的主要观点《论犯罪与刑罚》是一部充满思想性和深度的巨作,作者费多尔·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深入探讨,揭示了人性的黑暗面和社会的矛盾。
该书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陀思妥耶夫斯基坚决反对以死刑和酷刑来惩罚犯罪者。
他认为,通过死刑和酷刑来报复犯罪者不仅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反而会加剧社会的矛盾,造成更多的暴力和仇恨。
他强调,刑罚应该是为了改造犯罪者,让他们能够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陀思妥耶夫斯基对个人的责任和自由做出了深刻的思考。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责任去追求真理和道德,而不是沉溺于自我的欲望和冲动。
他强调,个人的自由应该建立在对他人的责任和关爱之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的社会。
最后,陀思妥耶夫斯基非常关注社会的不公和贫富差距。
他认为,社会的不平等和剥削是导致犯罪的根源,只有通过改革社会制度和缩小贫富差距,才能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
他反对将犯罪者完全归责于个人的道德问题,而认为社会环境和制度的问题同样重要。
二、《论犯罪与刑罚》给我带来的思考读完《论犯罪与刑罚》,我深受震撼和思考。
首先,这本书让我对犯罪和刑罚这个社会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对犯罪者抱有敌视和仇恨的态度,认为他们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然而,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对犯罪者内心的描写和对刑罚的批判,让我感受到每个犯罪者背后都有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故事。
其次,陀思妥耶夫斯基对个人责任和自由的思考,让我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产生了深刻的反思。
现代社会追求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但往往忽略了个人责任的履行和他人关爱的重要性。
通过读这本书,我意识到个人的自由和责任应该相辅相成,而不是互相对立。
只有在关注他人的同时,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自我价值的全面发展。
最后,陀思妥耶夫斯基对社会不公和贫富差距的思考,让我更加关注社会的发展和改革。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的不公现象日益增多。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在17-18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制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
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
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他首先在致读者中写道:“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的契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
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说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
”“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
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
既然每个人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
”这样,他就为自己的下面探讨划下了正当的领域,即这种探讨既是必要,又不违反上帝的意志。
以今天的划分来看,贝卡利亚是属于刑事古典学派的。
由于“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印象”,贝卡利亚清楚地指出当时刑法的要害之处被看做是向封建裁判的宣战书。
他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
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
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
警示教育片观后感之欧阳法创编
警示教育片观后感今天观看了由县纪委组织的警示教育片。
观看教育片,心情感到压抑了许多。
这些犯法人员,他们许多都是国家机关干部,都曾身居高位,曾有好的工作环境、较高的收入、幸福的家庭,曾为国家做出过突出的工作成果、深受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而被委以重任,却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迈出了罪恶的一步,把自己送入了天堂之门。
他们辜负了领导和同事的信任,也让自己陷入了心灵的泥淖。
他们因为贪污和挪用公款,造成了国家财富的损失而要面对漫长的刑期。
高墙隔开的是自由,是一片美丽的蓝天;电网拦住的是一颗颗已经失去自由的心,是被禁锢的身体,使自己真切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的反差,一幕幕、一出出,惊心动魄;一声声、一句句,发人深思,受益非浅,感慨良多,极年夜的震撼了我的心灵。
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几位现身说法者用他们声俱泪下的懊悔,用他们痛悔莫及的警醒,用他们对自由2021.03.09 欧阳法创编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
通过这些典范案件说明,党员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招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成长;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冒犯法令受到制裁,最终酿成人民的罪人。
那些败北分子也做出过贡献,随着位置逐步的升迁,权利的逐步扩年夜,逐渐淡薄了自己手中的权利是人民付与的,在市场经济年夜潮中,在金钱的诱惑下,步入了罪恶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
从中我也清醒的认识到,只有不竭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革,才干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办事的宗旨,才干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坚决抵抗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各种诱惑,才干面对市场经济年夜潮坚持警省、坚持冷静、坚持操守,立于不败之地。
作为一名机关工作人员,我将牢记党的宗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办事的思想观念,正确看待和行使党和人民付与我的权力,不竭检查自己,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居安思危,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堂堂正正做人,老老2021.03.09 欧阳法创编实实工作,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之欧阳文创编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简介: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
上学期通过学《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正文开始>>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
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
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
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
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
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
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之欧阳化创编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
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
(2)罪刑相适应。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刑罚人道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
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
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 对法律的解释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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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欧阳家百(2021.03.07)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
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
(2)罪刑相适应。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刑罚人道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
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
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 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
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用刑法的恣意性。
否则,如果规定的刑罚法规含混不明,就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是违背刑法定主义的宗旨的,从而认为是无效的。
贝卡里亚在书中也提到:如果说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那么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
因为刑罚的捉摸不定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而且作者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此时如果刑法规定的含混不清又怎能让人确切地预测到自己是否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呢?在刑罚规定必须明确之外,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也应当是肯定的。
即,一定要构成犯罪才能科处刑罚,不能存在或然性。
(二)刑罚的宽和
1、贝卡里亚在书中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但是在处理罪犯的过程中,人们仿佛已经背离了刑罚的目的,统治者往往更喜欢用最残酷的方法来惩罚犯罪的人,然而残酷的惩罚结果只会让罪犯更想逃避惩罚,同时刑罚若变得日益残酷,人的心灵也会越来越麻木,刑罚将会失去它最初的目的,变成暴力与暴力的较量。
刑罚的宽和就要求我们有一个宽松的生活环境,一个人如果触犯了法律,让他尝受到他所承受的后果大于他所得到的好处,刑罚就达到了目的。
对于刑讯逼供,我觉得这完全是没有能力也没有人性的暴政者所热衷的。
他希望用手中的权利,用肉体的惩罚来弥补自己在侦查过程中的不足,不讲求事实证据,而是期待嫌疑人承受不了肉体的折磨而自己承认自己的罪行。
这种行为很容易将无辜者屈打成招。
不讲求证据,对于无辜者不论怎样都是不公平的,如果承受不住酷刑,他将坐牢,如果承受住了,免受牢狱之灾,他所受的肉体刑似乎也是白受的。
反而真正的罪犯,若承受住了肉体刑就将逃避了更重的刑罚。
所以对于执法者要更讲究证据与事实,不要随便用手中的权利,将刑讯严酷的加在无辜者身上。
现在有很多智慧的询问人员,深知心理战术和观察一个人的神态,从一个人的语言,动作就可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在说谎。
所以我们要加强学习新的审讯手段,用智慧有效的方法查明时间真相。
2、关于死刑
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对死刑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学者,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
这位法学家终其一生都在为人道尊严和生命价值而工作着。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用了将近1/10的篇幅来宣传自己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观点,他把死刑的弊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作用。
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
统治者为了加强死刑的威慑作用,一般都公开以残酷的手段执行死刑。
因而在
部分人眼里,死刑等酷刑已成为一种表演。
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
贝卡里亚从心理效应的角度论证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
这是贝卡里亚等启蒙学者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
他们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心灵很残酷,而这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
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
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
第五,死刑的错误是不可挽回的。
由于司法错误是难以避免的,死刑的适用就使这些司法错误成为无可挽回的。
(三)关于犯罪
在近现代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说”发端于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在该书经典性的论述中,贝卡里亚明确指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
并指出三种错误观点: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被害者的地位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而不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罪孽的轻重程度是衡量犯罪的标尺。
作者认为法律不惩罚意向,并不是说,当罪犯刚开始以某种行动表露出实施犯罪的意向时不值得处以刑罚,即便是一种比实施该犯罪所受的要轻的刑罚。
为了制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
但是对犯意的刑罚与对已遂犯罪的刑罚之间可以有一个区别,这样,
针对已遂犯罪的较重刑罚就可以促使人们悔罪。
犯罪如何被止于最初的阶段,如何在源头上制止犯罪,这是立法者所追寻的终极目标。
我觉得在预防犯罪中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我们不应该一味的打击犯罪行为,也要适当的停下来思考一下造成这些人犯罪的根源是什么,从制度上进行一些改变。
对此作者提出以下几种预防犯罪的方法:
(1)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
(2)应该让光明伴随着自由。
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
当光明普照国家的时候,愚昧无知的诽谤将停息,丧失理性的权威将发抖,法律的蓬勃力量将不可动摇。
(3)应该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
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威越小(尤其是同冒险相比较),他们对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就越不感兴趣。
(4)奖励美德。
在明智的分配者手里,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
(5)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
(四)总结
法国启蒙派思想家伏尔泰曾经评论《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称这本书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解药一样。
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接受了启蒙思想中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并以此作为其理论出发点。
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学说,最后总结出一条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
这本书对于后世的刑事制度的改革以及发展,有着极大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