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相关法律规定及征收标准.doc1112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排污费是指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者征收的一种环境管理费,是一种环境保护税收。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对于环境保护和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排污费的概念、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排污费的概念。
排污费是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征收的一种费用,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来约束和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排污费的征收是一种环境管理的手段,可以有效地调控企业的排污行为,促进企业进行清洁生产,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一般是根据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污染物的环境影响等因素来确定的。
政府会根据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和征收。
征收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从而制定合理的费用标准。
再次,排污费的计算方法。
排污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根据相关的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测和核算,然后按照一定的费率进行计算,确定排污费的具体数额。
企业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排污费的申报和缴纳,以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综上所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对于环境保护和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合理地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和征收。
企业也需要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推动清洁生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通过合理的排污费征收,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投入,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局面。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有所帮助,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排污费是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量征收的费用,是一种环境保护税收。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环保成本和环境保护效益,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和环境容量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不同种类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其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排放量是影响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排放量越大,征收的排污费也会相应增加。
环境容量则是指环境所能承受的污染物的最大容量,超过环境容量的排放将会面临更高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排污费计算方法。
1. 固定标准法。
固定标准法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固定排污费标准来计算排污费。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适用于一些污染物排放量较小、排放稳定的企业。
但是,由于固定标准法无法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可能导致排污费与实际污染物排放量不相适应。
2. 按污染物排放量计费法。
按污染物排放量计费法是指根据企业实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来确定排污费的计算方法。
这种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排放情况,有利于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
但是,这种方法需要监测设备的支持,成本较高,对监测设备的精度和准确性要求也较高。
3.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排污费的计算方法。
这种方法能够更全面地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但是也更加复杂,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成本较高。
三、结语。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环保成本和环境保护效益。
合理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能够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因此,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并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排污费征收制度,以推动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节约资源。
本文将探讨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指排放单位根据对应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进行缴纳的费用。
这些标准通常由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根据国情、地区特点以及环境质量要求等因素进行调整。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排放物种类确定的单项标准,二是根据排放量和超标排放的倍数确定的综合标准。
1. 单项标准单项标准针对不同污染物的排放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
例如,在某国家制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中,对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设置了单项标准,企业根据废气排放中这些污染物的浓度进行缴费。
2. 综合标准综合标准主要考虑排放量和超标排放的倍数。
即企业根据排放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排污费的征收。
这种标准一般会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进行调整,以促进资源节约和减少污染。
二、排污费计算方法排污费的计算方法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正确计算排污费可以避免企业因为付费问题而面临罚款或处罚。
1. 单项计算方法单项计算方法是根据排放物的浓度和排放量来计算排污费。
以废气排放为例,企业首先需要监测废气中污染物的浓度,然后根据排放标准中设定的费率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排污费 = 污染物浓度 ×排放量 ×费率2. 综合计算方法综合计算方法主要考虑排放量和超标排放的倍数。
以废水排放为例,企业需要监测废水的排放量和超标排放倍数,并根据制定的排污费率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排污费 = 排放量 ×超标排放倍数 ×费率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排污费计算方法和费率并不完全相同,企业在计算排污费时应参考相关法规和标准。
三、排污费的优势和应用排污费征收制度的推行有着诸多优势。
首先,它可以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降低环境风险和资源浪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自2015年7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格、镉、类金属碑)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二)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三、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5o表5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模版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模版1. 排污费征收标准介绍:排污费是指对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染物所征收的环境保护税费。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积极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不同排污来源、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采取差别化征收,以保障环境质量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2. 排污费征收计算方法:(1) 单位排放量法:按照单位排放物排放的总量来计算排污费。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排污费=排污量× 单位排污费用其中,排污量指单位时间内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单位为吨。
单位排污费用根据不同污染物的环境影响程度和排放来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 污染物浓度法:按照排放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来计算排污费。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排污费=排污浓度× 单位排污费用× 排污量其中,排污浓度指单位时间内排放的单位体积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升。
(3) 污染物收益方法:根据排放单位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和带来的社会成本来计算排污费。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排污费=损害系数× 单位收费标准× 排污量其中,损害系数是根据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的,单位为无量纲。
单位收费标准是根据环境保护政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的,单位为元/吨。
3.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
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时,可以参考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虑:(1) 污染物特性:根据不同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处理成本的差异,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
(2) 排放单位规模:对于大型排放单位,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以促使其加强环境管理和减少排放。
(3) 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需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4) 引导机制:通过排污费的征收,引导排放单位采取更环保的生产工艺和节能减排措施,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排污费:指排放污染物所需支付的费用。
2.征收机构:指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的政府机构。
3.使用管理:指以收取排污费为手段,对排污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排污费的征收第四条征收对象凡属在国内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五条征收标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征收机构根据环境保护情况和排放污染物的性质确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征收方式排污费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定额征收、比例征收、区间征收等形式,具体方式由征收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建立征收档案征收机构应当对排污费的征收情况建立档案,保存相关数据和文件,并进行定期归档和备份。
第三章排污费的使用管理第八条使用范围排污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治理和修复;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维护;3.环境监测和数据统计;4.环境教育和宣传;5.罚款和补偿。
第九条使用原则排污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用于环境治理和修复;2.公平、公正、公开;3.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4.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十条使用管理机构征收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使用管理机构,负责对排污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排污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计划使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每年的排污费使用计划,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使用计划要明确使用的项目、金额和时间安排等。
第四章监督执法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监督执法机构环境保护部门是排污费的监督执法机构,具体责任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执法机构共同履行。
第十三条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对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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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1X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X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公布自201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
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
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
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
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
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
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三年一月二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
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全文)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全文: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
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排污费征收依据、缴纳程序、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依据、缴纳程序、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缴纳排污费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排污费征收规范
排污费征收规范一、排污收费依据(一)排污收费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二)排污收费法规5、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6、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7、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43号)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10、重庆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程序及办法二、排污收费程序1、排污申报:排污者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动工15个工作日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申报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收费指南 .doc
排污收费指南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征收排污费的对象凡是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都必须依法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否则将视为环境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自然人除外。
三、排污收费的种类排污收费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收。
有关种类和标准如表7.2.1.1所示。
表7.2.1.1 排污收费的种类和有关标准排污费种类分类执行征收标准执行排污标准征收条件排污费污水《办法》附件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两者之间较严格的限值。
达标、超标排放污水废气《办法》附件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达标、超标排放废气危险废物《办法》附件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噪声《办法》附件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超标排放噪声四、征收程序排污费征收按图7.2.1.1所示程序操作。
五、排污申报排污者必须按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的要求于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报送《月/季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如实申报上月或上季排放污染物情况,同时上报水费单、燃料进货单、燃料检验单及有关材料复印件。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排污者应当于每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上一月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doc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方法全文导语: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方法》。
现予,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提供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方法全文,欢送参考。
第一条为标准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方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以下排污收费工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方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方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达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依据、标准及程序
排污费征收依据、标准及程序排污费征收依据、标准及程序排污收费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严格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管理,规范排污收费行为,确保依法、足额、公正征收排污费,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国务院部门规章、省市相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排污收费依据(一)排污收费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排污收费法规6、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284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缴纳排污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9、《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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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征收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通过,2008年6月1日起第二次修改施行。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
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31号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
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四、《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
五、《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执行。
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3、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4、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BOD 5)和总有机碳(TOC ),只征收一项,PH 、色度、大肠菌群、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废水排污费物料衡算征收标准
9.4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如果污水进水水质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其在第8.4 条项下的义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按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进水水质超标,甲方应向乙方给予适当补偿:
1.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有能力处理达标,则甲方应补偿因增加处理负荷
所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
2.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没有能力处理达标,并持续七(7)天,由甲乙
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制订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改造费用应由甲乙双方承担。
在新的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本协议附件2的规定调整出水指标。
9.5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因执行甲方要求改变的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造成运行成本的增加或资本性支出,甲方应给予适当补偿。
9.6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乙方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应按附件14要求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