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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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按照“三一”事项必须由决策人员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公司。

第三条“三一”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四条对“三一”事项进行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一”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务实高效,重视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调研工作,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三)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三一”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党组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重大战略决策。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公司发展的重要思路和措施等;

(三)公司重大治理、改革事项。包括:

1. 公司管理体制;

2. 公司机构设置;

3.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规则;

4. 公司薪酬机制;

5. 公司其他重大治理、改革事项。

(四)重大年度工作安排事项。包括:

1. 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其他年度重大生产经营计划;

2.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3. 公司年度工作报告。

(五)利润分配方案。

(六)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

1. 企业的设立、撤并、改制、兼并重组、破产;

2. 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调整、重大股权和产权变动等。

(七)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会、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八)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高管人员和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根据上级组织建议,任免公司高管人员;

(二)制定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管理办法和规定,包括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等;

(三)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调整、奖惩,以及后备人选的确定;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资本市场融资、重大项目融资和对外担保项目;

(二)公司系统重大投资项目,以及计划外追加的重要投资项目;

(三)国(境)外注册公司重要项目;

(四)期货年度套期保值方案,以及期权、其他高风险业务等重大事项;

(五)重大科技路线、科技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排;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或者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超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对外捐赠、赞助;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主体及权限

第九条公司“三一”事项决策主体为公司董事会、党委会议。

第十条董事会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体董事,党委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部党委成员。

第十一条董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一”事项包括:(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一”事项包括:(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款,第三款第3项;

(二)本办法第六条(除第一款外)规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和有关决策;

(三)需要党委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以外,其余所有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均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方案,报董事会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授权下列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有关“三一”事项。

(一)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大宗物资、重大设备和重要服务采购的安排,以及公司集中招标的评标结果等事项;

(二)公司授权的其他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授权范围内的“三一”事项。

第四章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一节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的议题,应在总经理办公会拟订方案后,由公司办公室在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列出。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应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党委成员或非党委成员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委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节调研论证

第十八条决策所需文件、材料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准备。

第十九条“三一”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形成专题报告。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听取公司纪委意见;

(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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