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七月十二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24•【字号】湘运管客货发[2005]173号•【施行日期】200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运管客货发〔2005〕173号)各市(州)运管处(局)、各县(市、区)运管所(局):为全面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10号令),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湖南省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乐道路客运)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道路客运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的经营者及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四条道路客运线路实行经营期限制,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和旅游客运经营期限为5年,县际、县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6年。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期届满,客运经营者的线路经营权自然终止。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客规》中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许可权限和市场准入条件,在做好客运市场信息调查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工作,科学配置道路客运市场资源,做到合理投放、协调发展、有序竞争。
客运管理规定
客运管理规定客运管理规定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客运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客运的客运量逐渐提高。
但是客运在得到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包括客运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比较差以及信息化技术在客运中运用比较少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客运管理规定。
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201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
201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细化了进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市场的经营许可制度,设定了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经营管理及客运站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的多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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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道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道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1-1)基本信息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承诺件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审批方式:审批是否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是收费情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川价发[2005]110号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4元。
应交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二)企业章程文本;(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六)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应交材料备注说明审批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八条。
流程(一)申请企业持申请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审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复,并书面说明理由。
备注办理地点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0827)5280280交通运输局地址:巴中市巴州镇状元桥街346号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5280708市交通运输局:(0827)5266328(1-2)基本信息事项名称: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承诺件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审批方式:审批是否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是收费情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川价发[2005]110号文,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纸质每个4元,铝质每个55元。
应交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二)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影响等;(三)进站方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黑交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黑交发(2009)62号)各市(地)交通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现将《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道条》)、《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道条》)、《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许可程序》)、《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是指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不含出租客运和公交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境内申请从事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加班客运、包车客运及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和管理。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因素,对道路客运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供求状况是指要充分考虑道路客运市场供求情况,运力和运量基本保持平衡,适度超前发展。
普遍服务是指要充分考虑不同消费群体,在道路客运市场形成大、中、小型结合,高、中、普档配套的运力格局。
方便群众是指要充分考虑道路客运的比较优势,合理安排发车站点、班次,为旅客提供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根据道路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证明。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委托书。
4.安全运营方案。
5拟投车辆承诺书。
包括客车的数量。
类型及等级,座位数量及客车外廓长。
宽。
高等。
如果是现有客车,应当提供驾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许可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7.申请材料核对表。
8.可行性报告,包括到班线的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9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点签订进站意向书,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10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1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正本,副本)
12。
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复印证。
13.市场维稳方案。
14.调研意见表或审批表。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受理申请机关专用一、申请人基本信息项目内容申请人名称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个体经营者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经办人姓名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经营许可证编号如系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不必填写“经营许可证编号”项;已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需填写此项二、已获许可经营范围(请在□内划√)项目内容已获许可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已获许可客运班线类型一类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县内)□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间)□三、现有营运客车情况项目内容营运客车总数(辆)高级营运客车数量(辆)中级营运客车数量(辆)四、申请许可客运班线情况(请在□内划√)项目内容始发地终点地拟始发地客运站是否已签意向书□拟终点地客运站是否已签意向书□项目内容途经主要地点途中停靠点营运里程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里程公里占总营运里程% 日发班次个申请经营期限年客运班线类型一类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县内)□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间)□班车类别普通□直达□五、拟投入营运客车情况序号厂牌型号数量座位数车辆类型及等级车辆技术等级新购还是现有1 2 3 4序号厂牌型号数量座位数车辆类型及等级车辆技术等级新购还是现有5合计(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六、拟聘用营运客车驾驶员情况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取得相应驾驶证时间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证类型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123...(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七、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内划√)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本表)□2.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进站承诺,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3.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4.已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o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o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八、声明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填写说明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填写说明
1、“已获许可经营范围” :是指经许可且已在营运的经营范围,按照实际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或者选择多项。
2、“已获许可客运班线类型” :是指经许可且在营运的班线类型,按照实际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或者选择多项。
3、“现有营运客车情况” :是指在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各类型班线经营活动的所有营运客车总数及座位总数。
另外,高一级以上客车和中级客车总数及座位总数,应分别列出。
4、“日发班次” :应按贯彻实施意见第16 页附件4《客运班次表示说明》中所列的表示形式填写。
5、“客运班线类型” :按所申请班线属于哪一类型的,则选择哪一项,不能选择两项或者多项。
6、“班车类别” :分为“普通班车客运”和“直达班车客运”,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7 、“拟投入营运客车情况” :属于高一级以上的客车,应按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 JT/T325 )的规定,规范填写;属于中级客车的,应按各省核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标准规范填写。
8 、“经营方式” :表中有三个选项,对于我省来说,不存在挂靠经营,所以,只有两个选项,即:“公车公营”或“承包经营”。
9、“对开客运经营者名称” :属于对开班的,必须填写并且签订对开协议书,双方所填写申请表第二页的内容要对应一致。
10、“拟聘用营运客车驾驶员情况” :按申请拟投入的车辆数,确定拟聘用驾驶员的人数,按表中内容逐一填写。
11、“申请材料核对表” :是指申请经办人,按该表内容准备所有材料,所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其申请才有可能被受理。
12、“声明”:必须由企业负责人及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签署日期。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1. 公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等证件齐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公路客运站的行政许可。
同时,经营者应定期对公路客运站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公路客运站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 公路客运站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旅客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公路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
4. 公路客运站应建立健全车辆运行管理制度,对进出站的客运车辆进行审核和登记,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对于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车辆,应及时予以淘汰或修复。
5. 公路客运站应根据客流量和服务需求,合理规划站内设施和服务设备。
公路客运站应提供清洁、卫生的候车区域,舒适的候车椅和娱乐设施,方便旅客使用。
6. 公路客运站应为旅客提供准确、及时的车次信息和服务信息。
公路客运站应配备专门的客服人员,为旅客提供咨询、投诉和服务解决等服务。
7. 公路客运站应建立健全运行监测机制,对车辆运行情况、客流量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统计分析。
并及时发布运行信息,对于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及时组织应急处理。
8. 公路客运站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
员工应穿着整洁、礼貌待客,并提供周到的服务,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
9. 公路客运站应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交通衔接、安全检查、旅客救护等工作。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和报告。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公路客运站的服务质量,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路客运站是指为旅客提供公路客运服务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长途汽车站等。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7.2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0日)修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交通部发布根据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行为的管理,特制定《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三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县级市和设区的市下辖乡镇的区。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四条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凡在我省申请、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的,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二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1. 公路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具备开展公路客运站业务的经营资质,必须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 公路客运站应提供安全、舒适、秩序良好的候车环境,包括宽敞整洁的候车厅、洗手间、饮水设施等。
4. 公路客运站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站务管理、车辆调度、票务管理、安全防范等。
5. 公路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经过规范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6. 公路客运站应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在线售票、公告信息发布等服务。
7. 公路客运站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营。
8. 公路客运站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工作。
9. 公路客运站应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做好噪音、污染物排放等环境管理工作。
10. 公路客运站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和纠纷。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3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便利,促进公路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客运站是指为旅客乘坐客车提供上下车、售票、候车、停车、加油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公路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安全、便利、文明、高效的原则,保护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证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四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业的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设施设备,保证客运站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施设备第五条公路客运站的基本设施包括车站大楼、售票厅、候车室、货运区、停车场等。
第六条车站大楼是公路客运站的主体建筑,应具备坚固、美观、通风、亮度适宜等基本条件,能够容纳旅客的集散、候车、购票等需要。
第七条售票厅是公路客运站的票务管理区域,应设置售票窗口、自助售票机等设备,保证旅客购票的通畅和便利。
第八条候车室是公路客运站旅客休息和候车的场所,应设有舒适的座椅、通风设备、便利设施等,保证旅客的舒适度。
第九条货运区是公路客运站货物储存和装卸的区域,应设有货物检查台、货物储存区、货车停靠区等设施,保证货物的安全和便捷运输。
第十条停车场是公路客运站停放客车的场所,应设有合理的停车位、专用通道、引导标识等设施,保证客车的有序停放和安全出入。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公路客运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处理客运站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遵循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平公正的服务,切实保护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路客运站应配备足够的安全检查员和售票员,确保安全检查和售票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最新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简介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式样及内容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定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
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此次修改是将原《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合并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种旧证同时废止。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字样。
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副本用于记录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检查(考核)结果、变更结果等情况。
对经许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者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包含“X交运管许可X字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范围、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等内容。
X交运政许可X字1号,其中第一个“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个“X”为地市的简称,1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为自然数编号。
副本除有与正本相同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及地址、变更记录、检查(考核)记录。
“证件有效期”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四年,经营者应当在到期前十日内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
分支机构及地址填写分支机构名称、地址。
核发机关盖省级或地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专用章。
变更记录是记载经营者变更的情况。
省、市际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事项资料提交清单
省、市际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事项资料提交清单一、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一)适用范围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原有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申请从事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设立子公司,申请变更经营主体。
(二)申办材料1、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原有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申请从事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③企业章程文本(属个体的则不需提供);④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⑥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并已办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对签章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维修管理部门审核签字签章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实车核定表”及其复印件;⑦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⑧可行性分析报告;⑨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含自有资金购车、自有员工经营,一律不得承包或挂靠等内容);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属公司分立成立新公司的,还应提供:原公司同意分立的报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11 公司需提供安全员、车辆技术管理员及GPS监控员相关证件及养老保险和劳动合同;○12申请包车或旅游客运经营的需提供与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
○13经营场所,停车场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2、申请设立子公司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②企业章程文本;③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⑤拟投入车辆(从母公司调剂)汇总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对签章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⑥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⑦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⑧可行性分析报告;⑨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含自有资金购车、自有员工经营,一律不得承包或挂靠经营等内容);⑩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2母公司出具的同意该子公司按照其已取得的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书面材料;○13 公司需提供安全员、车辆技术管理员及GPS监控员相关证件及养老保险和劳动合同;○14申请包车或旅游客运经营的需提供与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15经营场所、停车场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三)申请变更经营主体1、企业申请变更经营主体的报告;2、企业章程和章程修订案;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变更情况证明”;4、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5、班线、车辆转户报告和承诺(由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意见);6、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开具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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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客运经营者名称
(如果有)
拟聘用营运客车驾驶员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取得相应驾驶证时间
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证类型
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1
马秀权
男
42
旅客运输
无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内划√
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
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
输证》复印件、或者企业等级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客运站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日期
负责人职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受理申请机构专用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下载打印。
一、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
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本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
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
2354
1354
1000
申请许可客运班线情况请在□内划√
始发地山阴
终点地太原
拟始发地客运站山阴汽车站是否已签意向书 □
拟终点地客运站太原汽车站是否已签意向书 □
途经主要地点大运高速
途中停靠点无
营运里程225公里
其中:高速公路里程225公里 占总营运里程100%
日发班次1个
申请经营期限6年
客运班线类型 一类班线 □ 二类班线 □
手机电子邮箱
申请许可事项
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需填写下列内容
已获许可经营范围请在□内划√
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
已获许可客运班线类型
一类班线□二类班线□三类班线□四类班线□
现有营运客车情况
总数
高级客车
中级客车
客车数(辆)
69
40
29
座位数(个)
三类班线 □ 四类班线 □
班车类别 普通 □ 直达 □
拟投入营运客运车情况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 车辆类型 车辆技术 车辆外廓 新购还
(个) 及等级 等级 长宽高 是现有
1
金龙牌XMQ6118Y1
1
47
大型高一级
一级
11460*2490*3540mm
现有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经营方式
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
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
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
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如为拟聘用人员的还应提供聘
用人员承诺书)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山阴顺达客运有限公司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者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
负责人姓名毕润兰经办人姓名马志伟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
通信地址朔州市山阴县县城二级路东
邮编036900电话0349--70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