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税务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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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

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

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吸收合并是会计处理的一种重要方法,其实质是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或者两家公司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公司。

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吸收合并的会计程序可以帮助公司掌握公司内部成本记账、利润分配、财产负债和报表披露等程序。

吸收合并会计处理通常分为三个主要步骤,即合并准备、合并和整合会计。

合并准备是指在开展合并之前进行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记录被吸收公司历史账户和审计准备。

合并是指新公司合并前被吸收公司的账户,以此确定未来的经营战略,包括可能的资产分摊、负债调整和股权变动等。

最后一步是整合会计,它是指将新公司合并后的账户整合到一起,然后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更新相关账户。

在吸收合并会计处理中,需要记录历史账户,即被吸收公司的账户,这些账户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等。

记录历史账户的目的在于清楚的确定吸收公司的财产负债情况以及利润分配、报表披露等会计程序。

此外,在开展吸收合并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被吸收公司的成本。

例如,当审计师在记录被吸收公司历史账户时,要确定其成本情况,以便为新公司精确估算成本。

同样,在新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之前,需要确定应付账款和存货情况,以及应认收账款和应收账款情况,并要确保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保持良好的成本控制。

在会计处理中,税务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吸收合并的过程中,需要对两家公司的税务进行详细的比较,以判断收购公司应向被收购公司支付的税款是多少。

而且,在新公司进行经营之后,需要正确计算税款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综上所述,吸收合并会计处理在企业进行重组和经营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此种处理,可以正确确定企业的成本、利润分配、财产负债和报表披露情况,从而确保企业经营正常并且符合税务相关规定。

此外,企业应时刻注意成本控制,以保证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企业合并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企业合并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 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 可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 的计税基础 , 以被合并 企业 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 由合并企业承继;
应付账款 递延所得税负债 负债总额
净资 产
40 0 5 0 11 O 5
() 冀 嚣 £ ( 蕈
式作为合并对价 ,在合并 日按 照取得被 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 值 的份额作 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被合 并方 : 一般情 况下 , 需要对股东 的更换做 出会 计处理 , 仅 除非出现 经批准国有企业改制成立新公司或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
项目
银 行 存款 应 收 账 款
大基本类型—— 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并。众所周 知, 两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很 大差异 . 么在税 收处理及相 应确认 那
“ 递延所得税 ” 方面是否也有差异昵?本文分别从 同一 控制下的企 业合并与非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入手 , 阐述有关 “ 企业合 并中的 会计处理 与税收处理”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
得或 损失。
以下用实例具体说 明: 例 1 A、 C公司分 别为甲公 司控 制下的子 公司 ,其 中 A于 : B、
20 0 6年 3月 成 立 时 ,由 甲 、 D分 别 以 8 0万元 、0 0 2 0万 元 银 行 存款
出资 , 分别占 A注册 资本 的 8 %、 O 2 0 0 2 %。 0 9年 7月 3 O日, B以增
账面价值
6O 0 60 2
公允价值
60 0 7O O
计税基础
60 0 70 0
10 0 %股权 的情况下 , 合并方按确 定的可辩 认资产 、 被 负债 的公允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听起来好像很高大上,其实也就是两个企业合并成一个。

这个过程可不是随便就能搞定的,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税务处理。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讲讲这个过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同一控制下企业。

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人或者两家人共同拥有一个企业,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同一控制关系。

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比如兄弟姐妹开的公司、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等等。

那么,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是怎么进行的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把其中一个企业“吃掉”。

具体来说,就是把被吸收的企业改名为新的公司名称,然后把原来的股东变更为新的股东。

这样一来,原本的两家公司就变成了一家公司,实现了吸收合并。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这个过程需要注意哪些税务问题。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吸收合并不是一件免费的事情。

在进行吸收合并的时候,双方企业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款。

具体来说,就是需要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等。

这些税款的数额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所以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计算。

除了税务问题之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的问题。

比如说,在进行吸收合并的时候,双方企业需要签订一份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未来的发展计划等等。

这份协议书非常重要,因为它能够保证双方企业在合并之后能够顺利地运营下去。

我想再强调一下的是,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进行这个过程的时候,我们需要仔细地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税务问题、公司管理问题等等。

只有把所有问题都考虑到了,才能够确保这个过程顺利完成。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

如果我们想要成功地完成这个过程,就需要仔细地研究各种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条文,并且要与对方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整个过程顺利进行。

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分析

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分析

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分析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业务活动合并到一起,从而形成一个新的企业实体。

企业吸收合并一般分为合并者和被合并者两个角色,其中,合并者为接收被合并者的资产与业务活动的企业,被合并者则指被接收的企业。

1.合并日的会计处理:在合并日,吸收合并的企业需要根据吸收合并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业务活动的公允价值。

2.合并前期的会计处理:在确定合并日之前的期间,被合并企业需要按照原有会计政策进行记账,吸收合并的企业需要对被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重分类和调整。

3.合并后期的会计处理:吸收合并之后,需要对吸收合并的企业进行合并计算,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合并计算。

4.合并报表的编制:在进行吸收合并之后,需要编制吸收合并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等。

吸收合并对纳税也会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吸收合并后,可能会产生由于资产和业务的变动而引起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对于吸收合并所涉及的资产转让、业务变更等,可能会触发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2.资产重估影响:在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价值可能需要进行重估,重估后的资产价值将作为新企业的税基和资产基础。

因此,资产重估将直接影响到新企业的纳税额。

3.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吸收合并后的企业可能会面临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因为吸收合并而产生变化,对企业的纳税额和纳税负担产生影响。

4.合并企业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在吸收合并后,合并企业的利润分配可能发生变化,对于新的利润分配方式,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吸收合并具有较为复杂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分析工作,需要企业财务、税务等部门的密切合作与配合,以确保吸收合并过程中的会计准确性和纳税合规性。

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的税务和会计处理作者:王庆山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股东在交易中属于股权转让或股权处置行为,因此存在依法纳税义务,而且也要求会计上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本文以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分析研究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作为企业合并中的股东应进行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一、税务处理吸收合并的合并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又称为购买方),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达到购买被合并方的产权并将其解散的目标:(1)通过直接向被合并企业股东收购其持有的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以下统称股权),达到持有被合并企业100%股权时,在接收其全部资产负债后将其撤销;(2)通过与被合并企业股东协商,达成收购被合并企业产权的协议,由被合并企业自己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向合并企业移交资产负债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解散。

不论采用哪一种方式,合并企业的股东都必须放弃其持有的被合并企业的股权,而取得的利益则是出售股权的价款或被合并企业清算时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

这符合转让资产或处置财产权利的一般特征,因此应按规定计算相应税金。

(一)涉及股权转让、股权处置及分得被合并企业剩余财产税收处理的规范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1)企业转让、处置投资资产,应计算资产转让收入,而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9号文件(以下简称59号文件)规定:(1)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2)被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3)对于以股权支付以外的资产或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非股权支付金额占全部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同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一、吸收合并的法律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项、第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二、吸收合并的税务问题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被合并企业主体资格注销的为吸收合并,合并各方主体资格均注销而成立新的企业主体的为新设合并,被合并企业主体资格续存的为控股合并。

一、吸收合并的优势1、与控股合并不同,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直接把被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纳入个别财务报表,2、相对于其他合并方式而言,企业合并不用支付现金或少付现金而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的方式进行,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并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

目标公司股东可自动成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合并后企业的整合和运作。

3、企业合并协议是在合并双方相互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的自愿联合,相对于敌意收购而言,操作简便,避免了敌意收购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风险。

4、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而言,由于企业合并主要不以现金进行交易,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吸收合并的程序(程序上各种合并方式差别不大)(一)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分别作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4、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5、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6、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

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7、合并形式;8、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继承方案;9、违约责任;10、解决争议的方式;11、签约日期、地点;12、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吸收合并流程及会计处理

公司吸收合并流程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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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浅谈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涉税的方法-精品

最新 浅谈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涉税的方法-精品

浅谈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涉税的方法在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大多数企业都不同程度选择了多元化发展的公司战略,所涉猎的行业越来越广,为优化资源配置,往往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实现业务板块化、专业化。

然而企业重组过程中往往面临高昂的税务成本,阻碍了企业之间的重组进程。

为降低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税务成本,财政部及国家税务局不断推出企业重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本文将结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讨论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的涉税事宜。

一、各税种分析(一)营业税及增值税为减轻参与重组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了2011年13号、51号公告,其中13号公告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进行了明确、51号公告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是否缴纳营业税进行了明确,公告指出重组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即采用企业合并或者企业分立亦或者资产出售、资产置换等方式,将自己拥有的实物资产(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转让过程中受让方一并承受与实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并接受转让方转移的劳动力,满足上述条件的重组不属于我国营业税及增值税规定的征收范围。

在受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整体并入合并方,且人员劳动关系一般由合并方承接,在这种情况下,营业税、增值税无需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相关规定复杂,税收优惠较多,具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企业合并中更需要进行筹划,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重组,降低重组过程中被重组企业股东、被重组企业所得税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9年59号文,通知对特殊税务重组需要符合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此后国务院下发2014年14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2014年10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5年第40号、48号公告,对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及适用特殊税务重组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账务处理

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账务处理

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1日朱莹莹一、被合并企业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一)非持续经营原则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范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停止或大规模削减业务。

在企业被撤并时,这一基本前提已不复存在,因此必须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于预提、待摊的之类跨期摊配费用,应立即予以核销,其他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的项目处理规范,也必须随之变更处理原则。

(二)尽可能与企业所得税处理规范相衔接的原则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纳税;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纳税。

会计上应与上述规范相衔接的,一是不论被合并企业终止经营、进入清算程序的时间是否已届月底年终,均应该以当年初至清算开始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按正常年度决算和年报编制规范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企业清算前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报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如母公司),对于应在日常会计业务中处理的事项,均应纳入最后一期年报中反映;另一方面,最后经营期“年报”报出后,企业还应以全部清算过程中的会计业务编制一套清算财务报表,凡是与合并清算相关的业务事项,如审计、评估等的清算费用、因合并而应付职工补偿金、清算所得税等,均应在清算财务报表中反映。

2.税务上清算申报表主要设主表(内容为清算损益)和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会计上清算财务报表的格式,也应尽可能与税务上清算申报表相衔接。

因为:(1)由于清算结果资产负债都转销为0,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都应以0填报,“年初余额”在清算时又应以清算开始日余额填报,实际不填“年初余额”,因此清算结果的资产负债表以不报为宜;(2)原来以持续经营假定为前提设置的利润表,已无法适应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的清算内容,比如利润表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是主要项目,但清算时已不再“营业”,其他项目与清算内容也难于对口衔接。

【税会实务】公司吸收合并账务处理浅探

【税会实务】公司吸收合并账务处理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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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公司吸收合并账务处理浅探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经常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资源整合,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整体实力。

本文仅对吸收合并的操作程序、税务、账务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吸收合并的操作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吸收合并规定的法律操作程序是:合并各方共同签订合并协议后,合并方、被合并方均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并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被合并公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且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清洁。

同时,合并方、被合并方的账务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须进行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

此外,合并方、被合并方应分别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0]119号)做了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并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但在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以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即被合并企业可弥补的亏损额:合并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合并后企业的公允价值。

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

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各方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研究——以同一控制下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为例

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各方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研究——以同一控制下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为例

1 5 0 1 5 0
公司与 B公司的合并中, A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审计费 用、 评估费用、 法律服务费用等共计 3 8 万元。
2 0 1 2年 6月 3 0日, B公 司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为 9 0 0万元 , 已提 坏 账 准备 金 额 为 1 2 0万 元 ; 固 定 资产 账
用不 同的税务 处理方法 , 其会 计处理将存在 比较大的
其 中 吸 收 合 并 是 指 合 并 方 通 过 向 被 合 并 方 的 股 差 异 , 具体见表 1 。
表1 一般 性税 务 处理 方法 和特 殊 性税 务 处理 方 法对 比表 合 并方 取得 的被 合 并方 资产 和负债 税务 处理 方 法 是否 产生 新 的 是否 需要 重新
蔡 旺清
蔡 旺
【 摘
要】 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业务 中涉及合并方、 被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股 东等 多方关系人 。 根据税法的
相 关规 定 , 合 并各 方 应 区分不 同条件 分 别 选用一 般性 税务 处理 方 法或 特殊性 税务 处理方 法 。在 不 同 的税 务 处理 方 法
下, 其会 计 处理迥 异 。 由于选 用特 殊性 税务 处理 方 法的 限制 条件 比较 严格 且财 务 处理和 税务 处理 并不 复杂 , 故 文章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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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吸收合并 中合 并各 方会 计与税务处理 的研 究
以同一控制 下合并各 方均选 用一般性税 务处理 方法为例
广 州大 学松 田 学 院管 理 学 系
百 色学 院经 济 与 旅 游 管理 系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探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探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探究摘要:新形势下,企业为提升市场竞争力,抓住机遇抵御风险,需在决策效率、运营成本、资源配置等多方面改善,实现外部环境下的企业内部资源最优配置。

文章主要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实践案例展开剖析,结合高速公路企业的特点,以吸收合并为出发点,介绍合并中涉及的财税概念。

希望通过分析企业在合理运用财税规则下的吸收合并操作实践,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效益,及企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同一控制;吸收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市场竞争瞬息万变,重大战略机会稍纵即逝,企业提升决策效率、质量势在必行。

为此优化组织机构,压缩管理层级,加快提质增效,谋求企业内部资源重组的相应案例也逐渐增多。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股东通过支付相应的合并价格获得被合并方净资产,而被合并方注销成为合并企业组成部分,整个过程涉及合并方、被合并方及股东,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后虽然已经失去独立法人地位,但是合并方仍属于独立法人。

企业吸收合并与企业发展有着直接关系,其不仅符合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也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而企业在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吸收会计与税务处理工作不仅可帮助企业优化管理工作,也可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增强综合竞争力。

一、相关概念阐述(一)公允价值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公允价值即为可变价值,是根据市场价格所确定的一种价值。

公允价值在会计准则中规定其是在资产或负债交易过程中双方在交换资产及债务清偿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双方认同的交易价格。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合并需根据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将其作为公允价值。

(二)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在进行资产重整时,可以通过吸收合并、分立出售等方法将有形财产及相关债权债务进行整合;向其他机构或人员转移劳工等。

前者指合并企业前后受到同一方(多方)最终控制,这种控制不是暂时的,主要包括吸收合并、新增合并、控股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大家好,我今天要和大家聊聊一个关于企业经营的话题,那就是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

这个话题可能对很多人都比较陌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能会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

那么,什么是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呢?它又有哪些程序和税务处理呢?接下来,我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为大家详细解析这个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

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条件下,一个企业通过收购另一个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从而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之间,或者两个兄弟公司之间。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规模扩大、优化资源配置等目的。

那么,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有哪些程序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1. 意向协议:在进行吸收合并之前,双方需要签订意向协议,明确吸收合并的基本条件、价格等内容。

意向协议是吸收合并过程的开端,也是双方正式达成协议的基础。

2. 谈判与协商:意向协议签订后,双方需要进行详细的谈判与协商,以便最终达成正式的吸收合并协议。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需要就吸收合并的具体细节、条件等进行反复磋商,确保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

3. 合同签订:在谈判与协商结束后,双方需要签订正式的吸收合并协议。

这份协议应当包括吸收合并的具体内容、条件、价格等信息,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审批与批准:在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后,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与批准。

这通常包括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

只有经过这些机构的批准,吸收合并才能正式生效。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税务部门需要密切配合,确保吸收合并过程的顺利进行。

那么,吸收合并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税务问题呢?1. 资产评估:在吸收合并过程中,需要对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

这个评估结果将作为交易价格的基础,也是税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2. 交易价格: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吸收合并的交易价格。

大连会计税务实务: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划

大连会计税务实务: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划

大连会计税务实务: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划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用公式表示,即为A+B=A或B。

从吸收合并的定义可以看出,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涉及合并方、被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股东三方。

本文将探讨合并方、被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股东在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以理清它们之间纷繁复杂的关系,为会计和税务相关人员解决类似问题提供指导。

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合并方,是指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一方面,合并方应当根据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于合并日采用权益结合法确认取得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即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合并方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确认取得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认取得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合并方取得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在合并日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原账面价值确定;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以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时,以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不会产生新的暂时性差异,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时,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通常存在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

被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被合并方,是指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的一方。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吸收合并,这个词听起来可能有点生疏,但其实它就是一个公司把另一个公司“吃掉”的过程。

在同一控制下进行的吸收合并,更是让整个事情变得简单又直接。

想象一下,一家大公司像个“大家长”,把旗下的小兄弟们抱进怀里,这样的合并不仅能提升整体效率,还能减轻税负,真是一举两得。

首先,程序是合并的第一步。

虽然听上去复杂,但其实也没那么难。

合并的第一步是制定合并方案。

就像准备一场盛大的宴会,先得有个计划。

这个方案需要写清楚合并的目的、方式、以及涉及的各方。

这是个细致的活,得考虑到每个小细节。

比如,合并后怎么分配资源,员工的去留问题等等。

这一步完成后,接下来的就是召开董事会,进行决策。

紧接着,合并方案需要提交给股东大会。

这个环节可不能马虎,毕竟股东们可是企业的“命根子”。

要向他们说明合并的好处,为什么要走这一步。

生动的讲解和详实的数据支持是必须的,大家得心服口服。

这一环节过了,接下来就得准备法律文件了。

法律文件是合并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要确保合并的合规性,避免日后麻烦。

这些文件一般包括合并协议、资产转移文件等等。

律师团队在这方面可得多费心思,确保每个条款都万无一失。

完成所有文件的准备后,就可以向相关的监管部门申请批准了。

这个步骤可能会稍微有些繁琐,因为不同地区的法规要求都不一样。

比如说,有的地方需要进行反垄断审查,这个可是大事,必须谨慎对待。

说到税务处理,这可是吸收合并的另一个重要话题。

合并完成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这直接影响到税务筹划。

税务的处理可以说是个门道,有时稍不留神就会陷入麻烦。

合并后,吸收合并方会继续存在,而被吸收的企业则会消失,财产和负债都将转移。

在税务上,吸收合并一般会面临一些特殊的优惠。

比如,合并过程中的资产转移可能会涉及增值税的问题。

但在一些情况下,这部分资产的转移是免税的,这可是一项难得的福利。

只要合并符合规定,往后经营也能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

企业吸收合并税务及会计处理

企业吸收合并税务及会计处理
企 业 吸 收 合 并 税 务 及 会 计 处 理
口文 / 李永波
新企业所得税 的 合以下规定:1具有 合理的商业 目的, ( ) 且不 以 提要 根据现有税法规定, 企业 吸收 合 题 的通知等 。随着两税合并, 其 20 年 月 财政部 减少、 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 目的;2 () 并可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 实施 , 中很多条款失效 ,09 5 , 同 2 9第 9 0 2个月内不改变被合并企 时, 根据新准则,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 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了财税 [ O] 5 企业合并后的连续 1
l9号关 于企业 合并 分立 业务有 关 所得税 问 1 企业吸收合 并选择特殊税 务处理 必须符 2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 的企业 合
会计管理重视 以人为本 ; 一方面 重视企业人力
做一名合格 的会计人 员, 必须具备优化 的 得十分重要而迫切 , 树立终身 学习的意识成 为
( 作者单位: 南阳市 新华书 店有限 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新和全面创新, 才能保持经济不断发展。发展
知 识经济, 需要培养具有创新 能力 的人才。培
八、 会计人员应树立终身学习意识
亚太经济合作 与发展经济 (E D 在其报 [ 冯淑萍. OC) 1 】 关于我国当前环境下的会计国际
关键词: 吸收合并; 税务处理; 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2 文献标 识码: F3 A
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4 ( )企业合并
1按照一般合并进行税务处理: 、 ①合并企 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 在重组后连续
企业 资产 与产权重 组是 当前 企业 改革的 业应 按公允价值确定接 受被合并企业 各项资 1 个月 内, 2 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公司吸收合并流程及会计处理

公司吸收合并流程及会计处理

公司吸收合并流程及会计处理
公司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合并另一个公司,被合并公司终止,合并后只有一个存续公司。

吸收合并的流程和会计处理如下:
一、吸收合并的流程:
1.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拟定合并方案。

2. 各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通过合并方案。

3. 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和债权债务清偿。

4. 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債務,并进行交割。

5. 存续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

6. 被合并公司办理清算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二、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
1. 合并日被合并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

2. 存续公司应当确认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公司所有资产、负债。

3. 存续公司在合并日应当直接确认资本公积,不确认商誉或负商誉。

4. 被合并公司在合并日的账面净资产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5. 合并日后,存续公司应当对被合并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等按存续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账务处理。

6. 存续公司应披露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信息。

综上,公司吸收合并需要各方协商确定合并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进行资产负债评估过户,最终由存续公司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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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作者:王庆山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股东在交易中属于股权转让或股权处置行为,因此存在依法纳税义务,而且也要求会计上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本文以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分析研究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作为企业合并中的股东应进行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一、税务处理吸收合并的合并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又称为购买方),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达到购买被合并方的产权并将其解散的目标:(1)通过直接向被合并企业股东收购其持有的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以下统称股权),达到持有被合并企业100%股权时,在接收其全部资产负债后将其撤销;(2)通过与被合并企业股东协商,达成收购被合并企业产权的协议,由被合并企业自己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向合并企业移交资产负债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解散。

不论采用哪一种方式,合并企业的股东都必须放弃其持有的被合并企业的股权,而取得的利益则是出售股权的价款或被合并企业清算时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

这符合转让资产或处置财产权利的一般特征,因此应按规定计算相应税金。

(一)涉及股权转让、股权处置及分得被合并企业剩余财产税收处理的规范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1)企业转让、处置投资资产,应计算资产转让收入,而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9号文件(以下简称59号文件)规定:(1)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2)被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3)对于以股权支付以外的资产或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非股权支付金额占全部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同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60号文件(以下简称60号文件)规定:(1)被清算企业全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与法定补偿金、结算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收、清偿企业债务后,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2)股东分得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与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股息所得,分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与股权转让所得之与,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2)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五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剩余财产分配与股息、投资转让净收入的确认吸收合并时,被合并企业应编制《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至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印发)。

其中附表三上半部第10行为“剩余财产”,第11、12行分别为“其中:累计盈余公积”、“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附表三下半部“剩余财产分配”横向各栏目分别为行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投资额、分配的财产金额、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

被合并企业股东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以被合并企业填列并经其主管税务机构审核认定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三的相关数据为准,并根据60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被合并企业股东的股权投资处置所得或损失。

股权转让(处置)净收入=分得的剩余财产金额-其中股息所得分得剩余财产中股息所得=被合并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累计盈余公积、累计未分配利润合计×本股东持股比例,或=被合并企业申报表附表三下半部本股东“分配的财产金额”的“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

(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纳税申报与纳税调整1.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纳税调整,应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及其附表十一、附表三实现(格式示意如表一、二)。

表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表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金额单位:万元2.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纳税申报。

本处所谓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是按股权转让净收入与投资成本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且如果为转让损失在当年即可扣除(即附表十一第8、9、15列合计不小于0)。

在此种情况下,对于附表十一,除正常填表外,还应注意如下事项:(1)分得剩余财产中经计算确认为股息的金额,应填入第8列或第9列;(2)第11列应填列按以上公式计算的“股权转让(处置)净收入”;(3)第12列填写被合并企业清算时本企业拥有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含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调整、减值准备等);(4)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应包括初始投资成本、增(减)投资成本,如果此前曾从被合并企业分得股票股利而会计上按规定不作账务处理,且分得股票股利当年纳税申报时已在附表十一第8或第9列填报,则应作为追加投资计入税收上的投资成本;(5)如果注销投资时股权账面价值中包含“其他权益调整”,则会计上会随之将原记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权益调整金额转入投资损益,在填制附表十一时,这一金额应填入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

附表十一填列完毕时,应将该表第10列的金额填入附表三第7行第3列(或第4列),第16列的金额填入附表三第47行第3列或第4列;附表十一第8列的金额,还应填入附表三第15行“免税收入”的第4列。

3.股权处置损失结转扣除的纳税申报。

按规定,如果附表十一第8、9、15列的的合计数之与小于0,小于0的部分则必须结转以后年度用税收上的长期股权投资股息红利与处置收益扣除,至第5年末仍未扣除的,在第6年一次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清算当年,附表十一第16列合计转入附表三第47行的金额,除应按该列的合计数填写外(该列负数为调增,正数为调减),如果附表十一第8、9、15列的合计数小于0,小于0部分的绝对值还应填入附表三第47行的第3列(调增),并同时填入附表十一的“补充资料”第一年“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金额”,以后年度实际扣除时,应填报该“补充资料”的“本年弥补金额”,尔后转入附表三第47行第4列(调减),直至扣除完毕。

(四)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申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如果股权处置全部采用股权支付方式,即被合并企业股东收到的全部为合并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或者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则不必作为股权处置申报,即不填报附表十一与附表三。

但如果实际存在非股权支付的,则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填报附表十一与附表三。

这就产生了三个难题,一是投资转让净收入当如何计算?二是分回剩余财产当如何在股息红利与投资转让净收入中分配?三是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当如何确定?笔者根据6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提出如下处理方案:1.投资转让净收入当如何填列?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上股权支付部分不作转让处理,不确认转让损益;而在会计上,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有确认损益与不确认损益两种做法。

这样,势必造成税收上的净收入与会计上的净收入不相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作者认为可在附表十一第11列与第12列之间,增设第11B列,填报税收上的“净收入”:投资转让净收入(11B)=(股东分回除股权支付以外的剩余资产-相关税费)-其中股息所得;另外,第15列项下计算式“(11-13)”也应改为“(11B-13)”。

2.按非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总额比例计算股息所得。

分回剩余财产中的股息所得=被合并企业累计盈余公积与累计未分配利润合计×本企业的持股比例×(企业合并中的非股份支付金额÷被合并企业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3.倒轧投资转让税收成本:(1)税收上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股权公允价值-股权计税基础)×(企业合并中非股权支付金额÷被合并企业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2)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转让所得(或+投资转让损失)。

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申报表附表十一第2、3、4列涉及投资成本的栏目,笔者认为仍应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应填金额填报。

这样,初始投资成本应会与“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有差异,这一差异应视为与股权支付对应的投资处置未作转让处理,不确认转让损益。

(五)其他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各方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征税。

二、会计处理(一)一般性税务处理时的会计处理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1)被合并企业股东一般只需确认处置股权损益,即按分得被合并企业清算的剩余财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注销股权已提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注销股权的调整项目,贷(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按注销股权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2)如果股权账面价值中包含“其他权益变动”,注销股权后还应将原记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权益变动转出,借(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的会计处理1.会计处理原则与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高于75%的,应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59号文件规定,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总额比例不得低于85%,股权属非货币性资产,因此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在会计上应定性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账务处理应适用7号准则的相关规定:(1)满足准则规定具有商业性质条件的,按注销股权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再加上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按收到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应注销股权的账面价值,贷(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2)不能满足准则规定具有商业性质条件的,以上分录中注销股权公允价值应改为“账面价值”,会计上不再确认股权处置损益。

2.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转回。

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符合商业性质条件的,会计上以注销的股权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收到(分得)股权的入账价值的,由于占分得剩余财产85%以上的用于股权支付的股权按规定应以其原持有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因此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新股东即原被合并企业的老股东持有的股权中属对合并企业的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额,如果该股东企业的基本情况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条件,则应按其差额与预计未来所得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或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或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以后处置该项股权时,再作与以上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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