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争取资金奖励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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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

向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调动全局机关及企业单位争取资金的积极性,促进我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及企业单位。二、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公正透明、注重实绩、讲求效益。三、认定标准

1、纳入考核的上级资金是指争取的上级无偿资金和无偿专项资金,不包括年度内上级正常拨付的资金。

2、上级资金的到位方式包括:上级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至局财务科或相关单位账户。

3、争取的当年到位资金必须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4、以财务到位资金为准,奖励资金按单位实行年度结算的办法,一年一清算,不重复计奖。

四、奖励标准

以全年主动争取资金数额50万元为基础,对达到或超出基础数额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依据如下标准:

1、争取资金在5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的,按实际到位

资金的4‰给予奖励;

2、争取资金在150万至250万元之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

3、争取资金在250万至400万元之间的,按实际争取到位资金的6‰奖励;

4、争取资金在400万以上的,按实际争取到位资金的8‰奖励;

全部奖金由林业局财务科统一支付。五、认定所需材料

1、通过上级专款文件下达的资金需提供上级专款文件(考核单位加盖公章)。

2、直接拨付的上级资金,需提供划款凭证复印件(考核单位加盖公章)。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所指的向上争取资金不含县(局)本级安排的资金。

2、在县(局)重大政务活动中,集体争取到的资金不在本办法考评、奖励范围。

3、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012年7月19日

扩展阅读: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奖惩暂行办法

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奖惩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镇和县直部门向上争取项目及资金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嘉鱼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目标考核、以奖代补等新机制

第一条县政府每年以文件形式下达各镇及有关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指导性计划,并以此作为考核目标,半年一小结,全年一考核。

第二条完善向上争取项目及资金以奖代补激励机制:财政每年预算向上争取项目以奖代补奖励基金60万元,用于奖励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的单位、工作专班及个人。其中奖励单位40万元,奖励工作专班及个人20万元。

第三条建立先借后还的大项目前期投入机制:对于大项目前期费用实行财政先垫付,待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抵扣的办法,用于缓解前期投入不足的。

第四条建立部门定期会商协调的机制:由常务副县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商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

第五条建立项目建设问责机制:对完不成年初县定争取项目资金争取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展严重滞后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实行通报、通报批评、缓增部门预算等问责形式。

二、具体细则

第六条以奖代补规定

(一)奖励对象:单位是指从事项目申报、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镇、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专班是指各镇、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项目申报的工作人员。专班人员奖金由专班牵头人负责分配安排。

(二)奖励范围:

1、各镇、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向国家各部委、省、市上级业务部门争取到的支持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各类无偿资金;

2、上级下拨的扶贫、救灾、抚恤、优抚、农村医疗救助、低保、养老金、再就业资金、新农合医疗资金、城镇居民医疗资金、社区卫生服务补助、计生家庭奖励、计生免费手术费、计生特困家庭救助、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公检法司中央政法补助、各类企业补助资金、实物、主管部门拨付的自身建设资金等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并以2008年实际争取额为基数,增加部分适当计奖。

3、承接上级交办的事务或会议接待等补助的资金,不予以奖励。(三)奖励标准:

争取资金奖励标准实行分档、分类考核的办法。对单位的奖励,延续老办法,凡全年主动争取资金在100万以上的,按千分之五的比例计奖;通过做工作获得上级政策性补助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视不同情况予以适当奖励。凡与发改部门联合上报项目,在其奖金总额中,县发改局与有关部门各占50%,全部奖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对工作专班的奖励,按以下不同性质分别给予奖励:(1)从上级部门争取的无偿资金

①以单个项目(下同)数额达20万元为基数进行奖励。

②各镇、各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总额在20--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100万元),奖励项目专班1000元。

③各镇、各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总额在101万元--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500万元),奖励项目专班3000元。④各镇、各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总额在501-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1000万元),奖励项目专班5000元。⑤各镇、各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总额在1001-5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5000万元),奖励项目专班10000元。

⑥各镇、各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项目专班2万至5万元。

(2)政策性资金

以2008年年底项目考核认定资金额度为基数,每年以10%的增幅作为目标值,各镇、各部门争取的各类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实际到位情况给予2000至20000万不等的奖励。

(3)借贷性资金

以2008年年底项目考核认定资金额度为基数,每年以10%的增幅作为目标值,各镇、各部门争取的政策性贷款按到位资金额情况给予2000至20000万不等的奖励。。(四)奖励认定和程序:

以上级正式批文日期或财政到位资金为准,奖励资金按单位实行年度结算的办法,一年一清算,不重复计奖。

县政府成立引进资金奖励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奖励项目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考核、认定等工作。年初由乡镇、部门向认定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并附争取资金的有关依据(申报材料、资金批文、到帐证明等)。审查委员会依据程序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五)其他规定

(一)对我县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争取到立项或有实质性进展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二)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较大促进作用或使我县避免较大经济损失,以及增加我县财政(其他)收入、减少我县各类支出的,根据工作努力程度以及增加收入或减少支出的额度,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第七条先垫后还规定

根据县发改局提供的项目建设情况,县财政每年要作部分项目前期经费的预算。凡是事关县域经济发展大局或重大民生工程等大项目的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专家评审等前期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开支,经项目单位申请,发改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可由县财政先行垫付,待项目正式批复,上级补助项目资金到位后归还。对于已做项目前期投入,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没有批准,其前期投入由财政从项目单位经费中扣除。第八条责任制考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局积极配合,抽调工作专班,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底汇总排名,并据此授奖或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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