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淮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淮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淮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2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18日淮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道路施工、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砂浆混凝土搅拌、物料运输和堆放、河道整治、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防治、分类施策、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拆除、装饰装修施工,混凝土搅拌,城市公共绿化项目施工以及职责范围内广场、公园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扬尘污染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扬尘不仅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影响,也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了诸多隐患。
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扬尘污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扬尘污染管控标准为了确保扬尘污染防治的效果,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扬尘污染管控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针对不同行业的扬尘排放标准,例如建筑工地、物流中心等;二是针对不同地区的扬尘污染管控标准,根据当地的气候、地理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控制要求。
这些标准的实施,有效降低了扬尘排放量,改善了空气质量和环境。
二、扬尘治理措施为了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扬尘治理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扬尘污染监测体系:通过建立扬尘污染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和评估扬尘排放情况,为科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2. 完善扬尘治理技术:通过引进和研发扬尘治理技术,提高污染物处理效率,降低排放浓度。
例如,使用喷雾系统降低扬尘排放,采用覆盖材料减少裸露土地等。
3. 加强行业监管:增加对扬尘污染重点行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形成有力的行业规范。
4. 提高宣传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扬尘污染危害的认知,倡导绿色出行和生活方式,共同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效果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从数据来看,扬尘排放量有所下降,城市空气质量得到了改善。
同时,通过管控标准的制定,一些高污染行业得到了有效监管,违规排放现象有所减少。
此外,扬尘治理措施的实施也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举个例子,在建筑工地上,采用喷雾系统、覆盖材料等扬尘治理技术,大大降低了扬尘污染的程度。
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和宣传教育,让企业和公众更加重视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为规范和管理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工业园区、交通要道、建筑工地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区域。
四、扬尘污染防治措施1. 建立监测和警报机制建立扬尘污染监测站点,定期监测大气颗粒物浓度。
设立警戒值,一旦超过警戒值,启动应急预案。
2. 加强源头治理重点治理露天堆放、装卸作业、道路施工等扬尘污染源。
推动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技术,降低排放。
3. 加强督查检查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形成震慑。
4. 宣传教育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开展环境保护主题教育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五、责任分工1.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各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 有关企业和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管理,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的,将采取进一步严厉措施。
七、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修订,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发布执行。
2. 温州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 增加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不断完善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标准。
以上为《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共同营造干净美丽的生态环境。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扬尘、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施工现场的防扬尘、防噪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种建筑工程、道路施工、矿山开采等活动场所。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防扬尘、防噪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扬尘污染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扬尘污染预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扬尘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一)尽量使用无尘作业或低尘作业的工艺和设备。
(二)在扬尘源头采取封闭、密闭、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
(三)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扬尘源,定期清理施工现场。
(四)优先使用环保材料和设备,减少扬尘的产生。
改。
(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扬尘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合适的扬尘监测点位,并定期进行扬尘监测,确保扬尘污染的控制效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排放台账,记录扬尘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扬尘排放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扬尘污染控制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转嫁或外包。
第三章噪声污染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适的噪声检测设备,并进行噪声污染预评价。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噪声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噪声污染防治:(一)尽量使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
(二)控制施工设备的噪声排放,采取隔声、吸音等措施。
(三)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噪声源,减少噪声的产生。
(四)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噪声。
改。
(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噪声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
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烟台市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9日烟台市政府令第152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装卸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采矿取土、园林绿化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松散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扬尘污染,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鼓励、引导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防治职责第七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扬尘污染的预防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对扬尘污染进行预测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三章扬尘污染的控制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扬尘监测点,定期监测扬尘浓度,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九条对于扬尘污染严重的施工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施工单位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档案,记录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扬尘监测点或者未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虚构的,仅作为示例,实际的《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公布。
温州市环境保护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温州市环境保护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保护温州市环境,减少扬尘污染对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影响,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范围内的所有施工、运输和堆放等活动中的扬尘污染预防和管理。
1.3 定义1. 扬尘污染指由于施工、运输、堆放等活动造成的地面或空中的颗粒物悬浮在空气中,影响空气质量和可见度的现象。
2. 扬尘污染源指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运输车辆、堆放场所等。
二、管理要求2.1 扬尘污染源控制1. 施工工地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将施工现场封闭,减少扬尘污染的发生。
2. 运输车辆应配备封闭式运输设备,减少尾气和道路扬尘的产生。
3. 堆放场所应采取覆盖措施,防止颗粒物扬尘。
2.2 管理措施1.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2. 进行扬尘污染源监测,定期对施工工地、运输车辆和堆放场所进行检查。
3.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三、监督与管理3.1 监督机构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2 监督措施1. 对不符合规定的扬尘污染源进行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3 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破坏环境质量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附则4.1 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
4.2 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4.3 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五、结语通过制定和实施《温州市环境保护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全市范围内的环境质量,减少扬尘污染对社会和人群健康的不良影响。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四篇)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扬尘防治资____障制度为了加强项目部扬尘防治管理,保证扬尘防治资金的有效投入,以改善环境,防止扬尘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环境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明确扬尘防治____(以下简称____)使用、管理要求,根据《____环境保____》《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j13349-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财务应单独设立“扬尘防治____”科目,使____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二、须将合同工程造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____,每个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编制扬尘防治资金计划,上报公司财务、安全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____根据不同阶段对扬尘防治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原则上由项目部按计划进行支配使用,项目部扬尘防控员提出申请,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____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现场围挡设置费用2、场地扬尘防治的费用(1)道路硬化。
(2)裸土覆盖。
(3)易扬尘材料覆盖。
(4)场地管养。
3、车辆冲洗费用。
4、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5、施工降尘费用。
6、扬尘信息化费用。
7、扬尘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1)扬尘防治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扬尘防治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他扬尘防治费用。
(4)应急预案措施费、演练费。
四、项目部在编制扬尘防治资金计划时,在充分考虑扬尘防治需要的同时,还要考虑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设施,挖掘潜力,讲究实效,扬尘防治资金的投入与工程进度同步,避免扬尘防治资金脱节现象。
五、属于____范围内费用的使用与报销,按财务规定要求,经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向财务部门报销,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部使用情况每季度予以汇总,并同项目部对账,发现差错,及时整改。
六、公司财务部与项目部每季度出____投入与使用的报表:(1)《扬尘防治费用年度预算汇总表》。
(2)《扬尘防治费用年度预算表》。
山东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地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地区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依法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技术支撑和科学监测,强化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促进各方合作,实施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章扬尘源监管第四条扬尘源指工地、运输车辆等可能产生扬尘的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扬尘源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审批、验收,并配备必要的防尘设施。
第六条扬尘源应定期进行扬尘治理,确保扬尘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扬尘源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测和报告义务,建立健全监测记录和报告制度。
第三章扬尘治理技术第八条扬尘治理技术应采用节能、环保、科学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
2.路面硬化和封闭。
3.提高运输车辆的密封性。
4.植被覆盖等绿化措施。
第九条扬尘治理技术应经过专业机构评估,保证治理效果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章监管执法第十条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执法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对于扬尘治理不到位的单位,监管执法机构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监管执法机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生产、停工整顿等。
第五章合作与公众参与第十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加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推进扬尘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众有权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十五条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的能力。
附件:1.扬尘源规划审批验收办法。
3.相关扬尘治理技术标准。
法律名词及注释:1.扬尘:指固体颗粒物在空气中悬浮的现象。
2.污染防治:指通过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措施来减少或消除污染的过程。
3.执法机构:指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和监督执法的相关机构。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成都市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问题。
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扬尘管理办法。
一、扬尘的来源与危害扬尘主要来源于建筑施工、道路施工、物料运输、堆场作业等多个方面。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土方开挖、物料装卸、混凝土搅拌等环节都会产生大量扬尘;道路施工中的路面破除、渣土运输等也会导致扬尘飘散;物料运输过程中,如果车辆未进行有效遮盖,物料洒落也会造成扬尘污染;堆场中的物料如煤炭、砂石等在风吹或装卸时同样会产生扬尘。
扬尘污染不仅会降低空气质量,导致雾霾天气增多,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细小的扬尘颗粒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引发呼吸道疾病,长期暴露在扬尘环境中还可能导致心血管疾病等。
此外,扬尘还会影响植物的光合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成都市扬尘管理遵循“源头控制、综合防治、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源头控制要求从产生扬尘的源头入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综合防治则强调运用多种手段,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法律措施等,进行全面治理;部门联动要求环保、住建、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公众参与旨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扬尘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
管理的目标是有效降低扬尘污染,使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更加舒适。
具体指标包括减少扬尘排放量、降低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的浓度等。
三、具体管理措施1、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围挡,对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配备洒水、喷淋等降尘设备,并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土方作业时应当采取湿法作业,对裸露的土方和物料进行覆盖。
施工车辆进出工地时应当进行冲洗,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2、道路施工扬尘管理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采取分段施工、半幅施工等方式,减少施工面积。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山东省面临着严峻的扬尘污染问题。
扬尘污染不仅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了威胁,还对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山东省制定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治理和监管,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总则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该管理办法的宗旨是加强源头控制、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源头控制为了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和排放,山东省将加强对各类行业的源头控制措施。
首先,要求工业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排放,例如使用封闭式设备和湿法处理等技术手段。
其次,要求建筑工地和道路施工单位采取防尘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扬尘排放不超过规定标准。
此外,还将加强农业和港口等行业的扬尘管控,减少农作物收获和物料装卸过程中的扬尘排放。
三、监测与评估为了及时了解扬尘污染的情况,山东省将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定期对各类排放单位的扬尘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达标的情况。
同时,将对环境质量进行评估,确定扬尘污染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四、技术支持与培训为了提高各类排放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山东省将加强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
通过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班,推广先进的扬尘污染控制技术和设备,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促进技术的创新和推广。
五、法律责任与处罚。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政府令第287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22年1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山东省的大气环境质量,防止扬尘污染的发生和扩散,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保障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所有扬尘污染源的防治工作。
扬尘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建筑工地、交通运输工具等。
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基本要求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进行控制,确保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条扬尘污染控制应当采取合理的工程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扬尘防治设施、封闭作业场所、控制裸露土地、覆盖料堆等。
第五条扬尘污染源应当制定扬尘防治措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监测、反馈、整改,确保控制效果达标。
第三章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安装、调试、使用扬尘防治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建筑工地应当制定扬尘防治方案,采取湿法施工、封闭施工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的产生和扩散。
第八条交通运输工具应当安装扬尘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减少扬尘排放。
第九条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扬尘污染源进行执法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第十一条对于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扬尘污染源,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扬尘污染:指由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工地等活动产生的固体颗粒物悬浮在空气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污染。
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8•【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4年10月28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扬尘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或者在工程施工、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矿山开采、考古发掘等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
开发园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降尘监测、工业企业内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城市道路保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地方铁路、国省公路、水运、民用机场等交通运输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裸地、矿山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珠府〔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矿山开采作业、养护绿化工程、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运输与堆存、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中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防治扬尘污染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协调和督促各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扬尘污染工作,将防治扬尘污染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并将防治扬尘污染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和长效管理机制。
工程施工扬尘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
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工地管理1.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2.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采用密目网进行覆盖,防止扬尘扩散。
3. 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路面应保持清洁,防止泥土飞扬。
4.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降尘,洒水频率应结合天气和风力条件进行调整。
5. 施工单位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减少道路遗洒。
(二)拆迁工地管理1. 拆迁工地应设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采用密目网进行覆盖。
2. 拆迁过程中,应采取湿法作业,防止扬尘产生。
3. 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在施工现场堆放。
(三)道路扬尘管理1. 扩大道路喷水清洁措施,增加道路清扫频次。
2. 加强道路遗洒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绿化和铺装1. 完成三环路以内道路、规划四环路内已建成道路、裸露地面的绿化和铺装。
2. 对新建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应采用防尘、降噪、环保材料。
四、法律责任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 未设置围挡或围挡高度不足的;2. 未进行硬化处理或路面不清洁的;3. 未进行洒水降尘或洒水频率不符合要求的;4. 未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道路遗洒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五、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管理办法由本地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扬尘污染问题逐渐凸显。
温州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也面临着扬尘污染防治的紧迫需求。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温州市制定并实施了《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定义和范围本办法中的扬尘污染定义为工地施工、道路施工、运输作业等活动产生的粉尘,以及建筑装修、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可吸入颗粒物。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内所有扬尘污染相关活动。
2.责任分工《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分工。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市建设局负责制定相关扬尘防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环保人员,负责日常扬尘防治工作。
3.工地施工管理工地施工是扬尘污染的主要源头之一。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了工地施工的管理要求,包括在施工前应制定扬尘防治方案,采取覆盖、湿法施工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定期清洗工地周边道路等。
4.道路施工管理道路施工也是扬尘污染的重要来源。
为了减少道路施工引起的扬尘,本办法规定了对道路施工单位进行扬尘防治技术培训的要求,强调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洒水、覆盖等方式控制扬尘。
5.运输作业管理针对运输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温州市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方面,要求车辆必须安装封闭或覆盖装置,防止散发扬尘;另一方面,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6.公众监督和处罚机制为了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督和处罚,本办法规定了公众可举报扬尘污染行为的渠道和举报奖励制度。
对于违规行为,市环境保护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建立违法企业名单,定期公布。
三、成效与展望自《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温州市扬尘污染得到明显改善。
工地施工、道路施工和运输作业等环节的相关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了技术措施的使用和管理。
居民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空气质量提高。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管理。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坚持“依法管理、综合治理、分类施策、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应注重科学研究、技术支撑和经济发展的综合平衡,推动扬尘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扬尘污染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认知和参与度。
第六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监测、评估、报告、发布、应急处置等体系,及时掌握扬尘污染状况,做好管理评估和应急响应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厉打击扬尘污染行为。
第二章扬尘污染源控制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采取的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覆盖裸土、湿法施工、喷雾降尘等。
第九条城市道路清扫、清洗单位应加强对道路上的扬尘清扫工作,保持道路的清洁。
第十条渣土运输和地面装卸作业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采取的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覆盖运输车辆、进行湿法装卸等。
第十一条矿山开采单位应配备先进的扬尘控制设备,确保矿山开采活动不产生明显的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其他涉及扬尘污染的行业和领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扬尘控制措施。
第三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三条应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措施,加强规划设计,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应加强对建筑施工、道路清扫、清洗、渣土运输等单位的监管,促使其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第十五条应组织开展科研项目,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第十六条应建立扬尘污染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扬尘污染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四章扬尘污染防治机构与人员第十七条扬尘污染防治机构应由相关部门设立,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划、指导、监测和管理。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分类管理。
第四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要求第五条南京市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要求,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制定防治措施,确保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扬尘污染防治目标主要包括降低PM2.5、PM10等细颗粒物的浓度,减少扬尘污染源的数量和排放量。
第三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八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源的监管,建立健全扬尘排放清单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措施。
第九条南京市应当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的治理,推广使用防尘网、覆盖材料等防治设施,加强水洒、喷淋等降尘技术的应用。
第十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建筑拆除、装修施工等扬尘污染源的管理,建立施工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处罚力度。
第十一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散煤、散煤炉等燃煤污染源的治理,推广清洁能源替代,提高燃烧效率,减少煤炭的使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定期进行扬尘污染源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防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附件一、南京市扬尘排放清单附件二、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PM2.5:指空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
2、PM10:指空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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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大气颗粒物浓度和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八条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九条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进行管线和道路施工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禁止工程施工单位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道路保洁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第十三条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第十四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对堆场物料应当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城区及周边地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第十七条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绿色信贷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
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
考核评价制度,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
(二)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
(三)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
(四)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
(二)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三)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保洁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
(二)对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
(三)对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当日清运并在道路上堆积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未保持整洁的;
(二)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的;
(三)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四)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五)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六)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