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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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或代替大地的导电体)的电位; 2. 引导地电流流入和流出大地(或代替大地的
导电体)。 接地的两种结构型式:
A型(单独的水平/垂直接地体) B型(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或围绕建筑物的环型人 工接地体)
接地分析(1)
l 接地电阻是表征接地体向大地泄散电流的一个基本 物理参数,在接地设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l 地分为保护性接地、功能性接地和重复接地。
l 影响接地电阻的主要因子:
l
影响接地电阻的最重要因素是接地电极周围
大地的电阻率,次要因子是接地电极的形状和尺寸

l 接地电阻的估算方法:
l
R=0.5ρ/ A
l
其中,A为建筑占地面积(m2)
l
ρ为土壤电阻率(Ω·m)
A型接地分析
1.不少于2个接地极 2.在土壤电阻率很低, 接地电阻很容易低 于10Ω时, 无 其他要求 3.土壤电阻率较高, 接地电阻不易达到 10Ω以下时, 对各类防雷建筑物的接地体有 一长度要求。
闪击击在大地或其上突出物( 例如,建筑物、防雷装置、户
2 术语
6.外部防雷装置 : 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 注 :外部防雷装置完全与被保护的建筑物脱离者称为独立 的外部防雷装置, 其接闪器称独立接闪器。
7、内部防雷装置: 由防雷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间隔距离组成。
8、接闪器: 由拦截闪击的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以及金属屋 面、金属构件等组成。
③ 换土。
l
④采用降阻剂。
接地分析
在高频(如1MHz)下, Ω=Rf+2πfL 很大,接地线成了天线 问题一: 环路感应出高电位
Uoc/max=μ0b l H1/max/T1 问题二: 引下线长度为干扰频率的波长λ的λ/4或奇数位时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实用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要求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实用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要求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策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首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雷电环境特征的分析和评估分析和评估当地雷电活动的频率、强度、分布特征等,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建筑物所需的防雷等级,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

2.防雷等级的确定和分类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性质和周围环境的雷电危险性等因素,确定适当的防雷等级,并将建筑物分为不同的防雷区域,为每个防雷区域制定相应的防雷策略。

3.建筑物内外的防雷设施设计建筑物内的防雷设施包括雷电接地系统、保护接地系统、减雷装置等;建筑物外的防雷设施包括避雷针、避雷网、避雷带等。

设计防雷设施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结构特点、用途要求以及当地的雷电环境等因素。

4.防雷设施的施工和验收要求防雷设施的施工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可靠性。

防雷设施的验收应由专业的防雷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此外,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还应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设备和材料的防雷保护要求,以及防雷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要求等内容。

在具体进行建筑物防雷设计时,还应充分考虑以下几点:1.建筑物的高度和结构特点建筑物的高度和结构特点是设计防雷设施的重要依据。

高层建筑物和高耸结构物通常需要设置更为复杂和强大的防雷设施,以提供更高的保护水平。

2.建筑物的用途和耐雷能力需求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对雷电的耐受能力要求不同。

例如,对于一些重要的公共建筑物,如医院、学校、火车站等,应采取更高的防雷等级,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3.当地雷电活动特征的分析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因素都会对当地的雷电活动特征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防雷设施设计时,应对当地的雷电活动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合适的防雷措施。

总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物及其使用者免受雷击灾害的重要保障。

在设计防雷设施时,需要针对建筑物的特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并充分考虑当地的雷电活动特征。

只有科学合理地设计和设置防雷设施,才能有效地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并保护建筑物及其使用者的安全。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过程中,防雷系统的规范要求至关重要。

建筑物防雷系统的设计目的是保护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以防止雷电击中并引起火灾、爆炸或其他损害。

本文将介绍建筑物防雷设计的一些基本规范要求。

1. 地面系统地面系统是建筑物防雷系统的基础,其主要作用是将雷击能量引导至地下,确保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

根据规范要求,地面系统应具备以下特点:- 具备足够的导电性能,以有效引导雷击能量。

- 采用合适的接地装置,确保良好的接地效果。

- 锚入地下足够深度,以确保接地电阻符合规范要求。

2. 避雷针和避雷带避雷针和避雷带是建筑物防雷系统中常见的主动防护措施。

规范要求如下:- 避雷针应安装在建筑物高处,以提供较好的导电路径,将雷电引入地下。

- 避雷带应安装在建筑物周围,以形成闭合回路,将雷电引导至地下。

- 避雷针和避雷带的材料应选用具有良好导电性能的材料,如铜或铝。

3. 接入装置和引下线接入装置和引下线将建筑物内部的设备和电缆与防雷系统连接起来,以确保雷电击中建筑物时能够及时引导雷击能量。

规范要求如下:- 接入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适当位置,以方便与防雷系统的连接。

- 引下线应选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导电材料,且长度要达到规范要求,以确保雷电能够有效引导至地下。

4. 接地网和接地装置接地网和接地装置是建筑物防雷系统中重要的 pass 模块。

规范要求如下:- 接地网应布设周围的接地装置,以形成连续、均匀的接地系统。

- 接地装置应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并按照规范要求埋设或固定。

- 接地网和接地装置的导电性能和接地电阻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5. 雷电释放装置雷电释放装置是建筑物防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减轻建筑物受到的雷击能量,保护建筑物和其内部设施。

规范要求如下:- 雷电释放装置应安装在建筑物的高处,与避雷针相连接,形成导电路径。

- 雷电释放装置的导电材料和电阻值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以确保其导流能力和释放能力。

《建筑物防雷设计要求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要求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要求规范》第一章:总则1.1规范的适用范围与目的该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物、工业建筑和特种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并旨在确保建筑物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1.2术语和定义对于规范中涉及到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规范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防雷设计基本原则2.1安全原则保证建筑物及其周围区域的安全,防止雷电对人员和财产的伤害。

2.2可靠性原则确保防雷措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概率。

2.3经济性原则在保证安全和可靠性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防雷设备和工程的投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章:防雷设计的分类与要求3.1分类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特点,将防雷设计分为家庭住宅、办公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建筑等多个分类。

3.2要求对建筑物不同分类的防雷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雷电保护等级、接闪装置的要求、接地装置的要求等。

第四章:防雷设计的具体措施4.1进线处的防雷措施规定了建筑物进线处的防雷措施,在供电系统中设置接闪装置和接地装置,以保护建筑物与供电线路的连接处。

4.2建筑物本体的防雷措施确定了不同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包括安装防雷装置、接地装置、导线、避雷针等,以保护建筑物本身免受雷电侵害。

4.3建筑物周围区域的防雷措施制定了建筑物周围区域的防雷措施,包括设置避雷针、接地装置、避雷网等,以减少雷电对建筑物周围区域的影响。

第五章:施工与验收5.1施工质量管理规范了防雷设备安装的施工质量管理,包括工艺要求、安全措施、材料选择等。

5.2验收标准明确了防雷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标准,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防雷装置的功能验收。

第六章:维护与管理6.1维护管理提出了对防雷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以确保其功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6.2规范更新规定了规范的更新周期和程序,以跟上业界的最新技术和要求。

以上是《建筑物防雷设计要求规范》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执行该规范,建筑物的防雷能力将得到有效提升,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适用于h100m附录附录a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当h100m时106当h100m时其周边在2d范围内与其等高或较低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不100m的保护范围内时ae可减去d2两建筑物平行边长之和106km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制造使用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具有1或2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国家级会堂办公展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档案馆大城市重要给水水泵房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预计n006005次a的部省办公建筑及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预计n03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民建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预计n0012001次a006005次a的部省办公建筑及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预计n006005次a03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民建预计n006005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综合评估后确定需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td15da地区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建筑物td15da地区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建筑物建筑物防雷分类建筑物防雷分类爆炸火灾危险环境0区
保护角法适用于外形简单的建筑物,但受高度限 制; 网格法适用于对平面表面的保护。
接地 earth;ground
一种有意或非有意的导电连接,由于 这种连接,可使电路或电气设备接到大 地或接到代替大地的某种较大的导电体。
注:接地的目的是:a.使连接到地的导体具有等于 或近似于大地(或代替大地的导电体)的电位;b.引导 入地电流流入和流出大地(或代替大地的导电体)。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57-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五节其它防雷措施第四章防雷装置第一节接闪器第二节引下线第三节接地装置第五章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第一节接闪器选择附录一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附录二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附录三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与附录四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附录五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无线塔、共用无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 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建筑物抗雷设计规范GB完整版

建筑物抗雷设计规范GB完整版

建筑物抗雷设计规范GB完整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建筑物抗雷设计规范GB的完整版。

该规范是为了保护建筑物免受雷击的侵害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及其设备,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和工业建筑等。

2. 抗雷设计的目的- 防止雷击对建筑物及其设备造成损坏;- 保护建筑物内部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减少雷击风险对建筑物运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3. 抗雷设计的基本原则- 合理布置和选用避雷针和避雷网等防护设施;- 合理布置和选用接地装置,确保良好的接地效果;- 合理布置和选用防雷装置,例如避雷器和避雷母线等;- 保证建筑物的金属导体间的电气连续性;- 控制和减小雷电电磁脉冲对建筑物及其设备的影响。

4. 抗雷设计的要求- 建筑物应配备避雷针或避雷网,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布置和选用;- 建筑物应考虑恶劣的天气条件,如大风、暴雨等,制定相应的防雷策略;- 建筑物应设置接地装置,确保建筑物与地面的良好接地;- 建筑物应配置适当的防雷装置,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布置和选用;- 建筑物内部各金属导体应具备良好的电气连续性;- 建筑物应采用屏蔽措施,减小雷电电磁脉冲对设备的影响。

5. 抗雷设计的检测与验收- 建筑物抗雷设计完成后,应进行相关的检测和验收工作;- 检测和验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检测和验收结果应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6. 总结建筑物抗雷设计规范GB为建筑物的安全运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通过合理布置和选用防护设施、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小雷击对建筑物及其设备的损害和影响。

在进行抗雷设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并进行相应的检测和验收工作,以保证建筑物的抗雷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参考文献- 建筑物抗雷设计规范GB- 相关标准和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 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无线塔、共用无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具有0 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 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六、具有2区或Ⅱ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 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2.1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 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表3.2.1┌─────────┬──────┬─────┬─────┐│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排放物的比重│管帽以上的│距管口处││空气压力的压力差││垂直高度│的水平距离││ (kPa) ││(m) │(m) │├─────────┼──────┼─────┼─────┤│<5│重于空气│1│2│├─────────┼──────┼─────┼─────┤│5~25│重于空气│2.5│5│├─────────┼──────┼─────┼─────┤│≤25│轻于空气│2.5│5│├─────────┼──────┼─────┼─────┤│>25│重或轻于空气│5│8│└─────────┴──────┴─────┴─────┘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 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1.地上部分:当hx<5Ri时,Sai≥0.4(Ri+0.1hx) (3.2.1-1)当hx≥5Ri时,Sai≥0.1(Ri+hx) (3. 2. 1- 2)2. 地下部分:Sei≥0.4Ri (3.2.1.3)式中Sa1一空气中距离(m);Se1——地中距离(m):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图3.2.1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距离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1. 当(h+l/2)<5Ri时,Sa2≥0.2Ri+ 0.03(h+l/2)(3.2.1-4)2. 当(h+l/2)≥5Ri时,Sa2≥0.05Ri+0.06(h+l/2) (3.2.1-5)式中Sa2--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h一一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l——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当(h+l1)<5Ri时,Sa2≥1/n〔0.4Ri+0.06(h+l1)] (3.2.1-6)当(h+l1)≥5Ri时,Sa2≥1/n〔0.1Ri+0.12(h+l1)] (3.2.1-7)式中l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m):n--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第3.2.2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士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 可不跨接.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五款的要求.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第3.2.3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人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15m:l≥2√ρ式中l--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理于地中的长度(m):ρ--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二、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幅25m,左右接地一次,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士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第3.2.4条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二、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的要求.四、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五、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六、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1.当土壤电阻率P小于或等于5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半径√A/√π大于或等于5m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 对等效圆半径√A/√π小于5m 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lr=5 - √A/√π (3.2.4 -1)式中lr--补加水平接地体的长度(m):A——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mz).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lv=(5-√A/√π)/2(3.2.4 - 2)式中lv--补加垂直接地体的长度(m).2.当土壤电阻率P为500Ω.m至30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会大于或等于m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 对等效圆半径√A/π小于(11ρ-3600/380)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总长度应按下式确定:l=((11ρ-3600)/380)-√A/π (3. 2. 4 -3)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总长度应按下式确定:lv={((11ρ-3600)/380)-√A/π}/2 (3. 2. 4 -4)注: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时.可不计及冲贞按地电阻值.七、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1.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没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2.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扦、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八、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第3.2.5条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 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m.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3.1条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 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井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第3.3.2条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 应按下列方式保*一、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遣合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要求.二、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u区和2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1条三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娣览鬃爸孟嗔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 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第3.3.3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 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第3.3.4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Se2≥0.3keRi (3.3.4)式中 Se2--一地中距离(m):ke--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 两根引下线及擦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在为0.66,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图3.3.a).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环形接地体.图3.3.4 分流系数k.第3.3.5条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2.0.3条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尚宜利用其作为接闪器.二、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 %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拥母纸睿浣孛婊芎筒挥π∮谝桓本段?0mm钢筋的截面积.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S≥4.24kc(3.3.5)式中S--钢筋表面积总和(m^2).五、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3.5的规定.┌────────────┬──────┬────────────┐│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m) │扁钢(mm) │圆钢,根数×直径(mm) │├────────────┼──────┼────────────┤│≥60│4×25│2×ψ10│├────────────┼──────┼────────────┤│≥40至<60 │4×50│4×ψ10或3×ψ12│├────────────┼──────┴────────────┤│<40│钢材表面积总和≥4.24m^2│└────────────┴───────────────────┘注:1.当长度相同、截面相同时,宜优先选用扁钢;2.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2倍;3.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按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3.3.6条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0Ω·m时,在防雷的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防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但其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规格尺寸表3.3.5注:①当长度相同、截面相同时,宜优先选用扁钢;②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2倍:③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汁入箍筋的表面积.一、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六款1项的要求,但土壤电阻率ρ的适用范围应放大到小于或等于3000Ω·m.二、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作为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所包围的面积A大于或等于80m^2时,可不另加接地体.三、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防雷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另加接地体:1.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2.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防雷装置互相连成整体;3.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一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0.82m^2.第3.3.7条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上,可不另设接地装置.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二款的要求,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三、建筑物内防雷电磁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第3.3.8条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当lx<5Ri;时,Sa3≥0.3kc(Ri+0.1lx) (3.3.8-1)当lx≥5Ri时,Sa3≥0.075kc(Ri+lx) (3.3.8-2)式中 Sa3-——空气中距离(m):Ri--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Ω):lx--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的长度(m).二、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Sa4≥0.075kclx(3.3.8-3)式中Sa4--空气中距离(m):lx--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m).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三、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士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四、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的击穿强度应与空气击穿强度相同;砖墙的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1/2.当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二款的要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五、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的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当低压电源线路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时,宜在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处装设过电压保护器;当Y,yn0型或D,yn11 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在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的情况下,宜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的情况下,除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第3.3.9条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低压线路全长采用埋地电缆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的电缆引入时,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金属线糟接地;对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上述金属物尚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二、本规范第2.0.3条、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 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低压架空线应改换一段埋地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本规范(3.2.3)表达式的要求, 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2.均雷暴日小于30d/a地区的建筑物, 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内,但应符合下列要求:(1)任入户处应装设避雷器或设2-3mm的空气间隙,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的接地装置上,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2)入户处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余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Ω.三、本规范第2.0.3条一:二.三、八、九款规定的建筑物,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低压架空线转换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时, 其埋地长度应大于或等于15m,尚应符合本条第款1项的其它要求.2.当架空线直接引入时,在入户处应加装避雷器, 并将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靠近建筑物的两基电杆上的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四、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遣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入、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 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3.3.10条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 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一、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钢筋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的要求;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三、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第3.3.11条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壁厚不小于4mm 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当防雷的接地装置符合本规范第3.3.6 条的规定时,可不计及其接地电阻值.放散管和呼吸阀的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要求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4.1条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第3.4.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但对本规范第2.0.4条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第3.4.3条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士屋面板、粱、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规定:一、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S≥1.89kc^2 (3.4.3)式中S——钢筋表面积总和(mz).二、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规格尺寸表3.4,3┌────────────┬──────┬────────────┐│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m) │扁钢(mm) │圆钢,根数×直径(mm) │├────────────┼──────┼────────────┤│≥60││1×ψ10│├────────────┼──────┼────────────┤│≥40至<60 │4×20│2×ψ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_50057_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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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 2010版2012年4月完美整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完美整理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57-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 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五节其它防雷措施第四章防雷装置第一节接闪器第二节引下线第三节接地装置第五章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第一节接闪器选择附录一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附录二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附录三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与附录四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附录五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无线塔、共用无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 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 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 区或10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 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 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1.设计目标和原则:-保护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免受雷击的损害;-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防止雷电引发火灾或坍塌;-确保通信、电力和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遵守国家和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用途进行设计。

2.环境特征考虑:-考察建筑物所在地雷电活动的频率和性质;-考虑当地的地质、气候和气象条件;-考虑建筑物周围的环境因素,如高层建筑、树木和周边设备。

3.防雷系统的设计和安装:-使用合适的防雷系统,包括避雷针、导线、接地装置等;-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用途,确定防雷系统的配置;-使用合适的材料和设备,确保防雷系统的可靠性和耐用性;-防雷系统的接地与建筑物的地基接地系统相连接,确保电流有效地流向地下。

4.电气系统的防护:-对建筑物的电气系统进行防雷设计;-安装合适的过电压保护装置;-对电缆、开关设备和传感器等进行有效的防雷保护;-确保电气设备的接地可靠,防止由于雷击引起的电流冲击。

5.通信系统的防护:-对建筑物的通信设备进行防雷设计;-安装合适的防静电装置;-针对不同的通信设备,采取不同的防雷措施;-确保通信系统的接地和屏蔽措施可靠。

6.数据线路的防护:-为建筑物内部的数据线路提供防雷保护;-使用合适的防雷插座和过电压保护器;-对数据线路进行合适的接地和屏蔽工作;-避免数据线路与电力线路相交。

7.消防系统的防护:-对建筑物内部的消防设备进行防雷设计;-使用合适的防雷装置保护消防设备;-确保消防设备的可靠性和自动化控制的持续性;-避免雷击引起的火灾。

8.监测和维护:-定期对防雷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防雷设备;-对新建建筑物进行初次验收和防雷系统的调试;-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防雷系统的稳定工作。

以上是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一些重要内容,设计人员和工程师在进行建筑物防雷设计时应该遵循这些规范,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同时,相关部门和机构也应该加强对建筑物防雷设计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建筑物和人员的安全。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规范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策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土建工程中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土建工程中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土建工程中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在土建工程中,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是重要的一环。

它不仅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性,还涉及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建筑物防雷设计需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以确保建筑物能够有效地抵御雷击灾害的威胁。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的基本原则建筑物防雷设计的基本原则包括:1. 导流原则:通过合理的避雷装置布设,将建筑物上的雷电放电通道引入地下,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的直接打击。

2. 分流原则:将雷电分散到建筑物周围的导电体上,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的危害。

3. 屏蔽原则:采取屏蔽措施,减少外界雷电对建筑物内部电气设备的影响。

4. 接地原则:确保建筑物接地系统良好,提供良好的导电路径,将雷电引入地下。

二、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防雷设计的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防雷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防雷设计的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一般要求防雷设计单位具备防雷工程设计注册资质,并有相关工程经验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设计团队。

2. 建筑物的雷电保护等级划分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雷电活动频率和建筑物的用途,将建筑物进行雷电保护等级划分。

一般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进行划分,将建筑物分为四个保护等级:特别重要、重要、一般和不重要。

不同等级的建筑物对防雷要求有所不同。

3. 避雷装置的布设要求根据建筑物的形式、高度和环境等因素,合理布设避雷装置。

通常情况下,避雷装置应设于建筑物顶部,并且要满足导流、分流和屏蔽的原则要求。

4. 接地系统的设计要求建筑物的接地系统是防雷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接地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接地电阻的要求、接地体布置的要求以及接地系统与其他系统的连接要求等。

5. 对内部电气设备的保护要求建筑物内部的电气设备也需要进行防雷保护。

常见的保护措施包括使用合格的防雷器件、合理布置电气设备,并采取必要的屏蔽措施,以减少雷电对设备的影响。

6. 监测与维护要求建筑物防雷设计完成后,需要进行监测与维护。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防雷装置检测和维护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查其是否正常工作。 对于损坏或失效的防雷装置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防雷装置的检测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04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措施
安装防雷装置
接地措施
建筑物应安装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等 防雷装置,以避免直接雷击对建筑物造成 损害。
建筑物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将雷电流 引入地下,避免雷电电磁脉冲对建筑物内 设备造成损坏。
屏蔽措施
等电位连接
建筑物内的电缆、金属管道等应采取屏蔽 措施,以减少雷电电磁脉冲对建筑物内电 子设备的干扰。
建筑物内的金属物体应进行等电位连接, 以减小雷电电磁脉冲引起的电位差,避免 设备损坏和人员触电。
电涌保护器选择与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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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2
03
04
根据设备的重要性和可能遭受 的雷电威胁,选择合适的电涌
保护器等级和规格。
电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应靠近 被保护设备,并确保连接线尽 可能短,以减小电感效应。
电涌保护器的接地线应与防雷 接地装置相连,以确保可靠接
地运行。
电涌保护器测试和维护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contents
目录
• 防雷设计基本原则 • 防雷分类与防雷措施 • 防雷装置与安全要求 •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
01
防雷设计基本原则
目的和意义
保护建筑物和人身安全
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通过防雷设计,减少雷电对建筑物造 成的损害,降低人员伤亡风险。
一般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是指为了确保建筑物及其设备的安全,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设计要求和规范。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点:
1. 基本原则:建筑物防雷设计应遵循“保护建筑物、保护人员、保护设备”的基本原则。

2. 导体系统:建筑物应设置良好的导体系统,包括避雷针、大地网和大地引线等,以将雷电的能量引导到地下。

3. 避雷针:建筑物的高点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高度应满足安全要求,并与建筑物的导体系统连接。

4. 大地网:建筑物应设置大地网,通过铺设足够的导体网格来分散和吸收雷电的能量。

5. 大地引线:建筑物的导体系统和大地网应通过适当的大地引线连接,确保导体系统能够有效地导向地下。

6. 金属管道保护: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应进行有效的防雷保护,包括设置避雷帽和接地装置等。

7. 防雷设备:建筑物应设置防雷设备,如避雷器、避雷器熔断器、过电压保护器等,用于确保建筑物内部设备的安全。

8. 绝缘防护:建筑物内的电力和通信线路应设置绝缘保护设备,
以防止雷电对设备的直接损害。

9. 隔离保护:建筑物内的电子设备和敏感设备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如设置防雷隔离间、信号隔离器等。

10. 维护检测:建筑物的防雷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各部分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总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物及其设备的安全,通过合理的导体系统、防雷设备和维护检测等措施,降低雷击事故的发生概率,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能够有效地保护社会成员免受雷击的侵害,避免出现重大损失。

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规范,并应安装有效的防雷设备,以确保建筑物完整、安全,从而降低财产损失的风险。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基本原则1.尊重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考虑室内设备、环境条件等,满足建筑物的实际防雷要求。

3.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防止建筑物内部火灾,以及安全协调,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安全性。

4.确保防雷技术和设备的有效性,按有关规定正确安装和调试。

二、建筑物防雷设计基本要素1.建筑物室外排气窗开口设置。

在建筑物的每层楼,室内的窗户应采用防雷装置,在建筑物的每层楼的外观部分应设有排气窗开口,以防止雷电穿过室内空床,造成内部触电或火灾。

2.建筑物室内电器安装安全性。

建筑物室内的电器设备,如电视机、空调、洗衣机等,应采用专业防雷装置,其安装应缘分不小于3450V以上,确保室内电器安全运行。

3.建筑物室外接地装置安装。

室外防雷接地设备应采用专业防雷接地装置,并且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以保证建筑物室外接地设备的有效性。

4.室外防雷装置及配件安装。

建筑物室外防雷装置及其配件,如防雷箱、防雷柱、插座等应采用专业防雷配件,按有关规定安装,以确保建筑物室外的防雷设备的有效性。

三、防雷设计的审核要求1.防雷设计书应提交有关机构审核,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2.防雷设计计算书和拓扑图应准确无误,从设计原理、防雷措施等方面达到设计要求;3.防雷设备、配件的选型和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应选用正规的、可靠的设备、配件;4.实施防雷设计施工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5.防雷设备、配件的安装、调试应按《国家电线电缆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6.调试、检测完毕后,应准备检测报告,以供有关机构审核评定。

综上所述,建筑物防雷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减少雷电损害的风险,而且能够有效地确保建筑物安全、完整,减少财产损失,避免火灾。

建筑物屋面防雷工程设计规范

建筑物屋面防雷工程设计规范

建筑物屋面防雷工程设计规范一、引言本文旨在阐述建筑物屋面防雷工程设计规范,以确保建筑物屋面的全面防雷措施落实,并提高建筑物和屋内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合理的防雷设计规范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雷击事故的发生,还能保护建筑物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二、基本要求建筑物屋面防雷工程设计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 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形状和结构材料的导电性选择适当的防雷措施;2. 合理配置屋面避雷针、避雷带等防雷设施;3. 采用可靠的接地措施,确保雷电流的及时排放;4. 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雷电活动频率和强度,确定相应的防雷措施级别;5. 防雷保护措施需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防雷设计程序1. 屋面防雷设计的前期调研和预测,包括对建筑物所在地的雷电活动情况进行分析与预测;2. 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形状和结构材料的导电性,选择适当的防雷措施级别;3. 进行防雷系统的布置和设计,确定合理的避雷针、避雷带、接地装置等配置;4. 对防雷系统进行防护区划分,在屋面不同区域设置不同级别的防雷措施;5. 确定合理的接地电阻要求,进行接地设计;6. 考虑建筑物屋面的维护和检修问题,设计可靠的防雷设备并进行布线。

四、屋面防雷设施配置1. 避雷针的配置:根据建筑物高度和形状,合理布置避雷针,并保证避雷针与建筑物的导体之间的间距满足规范要求。

2. 避雷带的配置:根据建筑物结构材料的导电性以及建筑物不同部位对雷电的需求,设计合理的避雷带布置方案。

3. 接地装置的配置:采用可靠的接地装置,确保屋面的所有金属设备都能及时将雷电流排放入地。

五、防雷材料的选择1. 避雷针材料:选择导电性好、耐腐蚀、耐候性强的材料作为避雷针的基本材料。

2. 避雷带材料:根据建筑物的不同要求和避雷带的功能,选择合适的导电性能优良的材料。

3. 接地装置材料:选择导电性较好的金属材料,并采取合适的措施确保接地电阻满足规范要求。

六、维护与检修1. 定期检查屋面防雷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_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_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 2010版2012年4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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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策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一节 -般规定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2.1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表3.2.1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

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1.地上部分:当hx<5Ri时,Sa1≥0.4(Ri+0.1hx) (3.2.1-1)当hx≥5Ri时,S a1≥0.1(Ri+hx) (3.2.1-2)2. 地下部分: S e ≥0.4Ri (3.2.1-3) 式中 S a1—空气中距离(m); S e1—地中距离(m);R i —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H x —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图 3.2.1 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距离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1.当(h+l/2)<5R i 时,S a2≥0.2R i +0.03(h+l/2) (3.2.1-4)2.当(h+l/2)≥5R i 时 S a2≥0.05R i +0.06(h+l/2) (3.2.1-5)式中S a2 — 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 h — 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 l — 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

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当(h+l 1)<5R i 时,S a2≥1/n 〔0.4R i +0.06(h+l 1)〕 (3.2.1-6)当(h+l 1)≥5Ri 时,S a2≥1/n 〔0.1R i +0.12(h+l 1)〕 (3.2.1-7)式中l 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m); n —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 1的个数。

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

第3.2.2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 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 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 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 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五款的要求。

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第3.2.3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人,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15m:(3.2.3)式中 l —金属错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ρ—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二、架空金属管造,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第3.2.4条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

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

二、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的要求。

四、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

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

五、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

六、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1.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5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3.2.4 - 1)式中 lr —补加水平接地体的长度(m);A —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m2)。

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3.2.4 - 2)—补加垂直接地体的长度(m)。

式中lv2.当土壤电阻率ρ为500Ω·m至30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注: 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值。

七、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1. 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2. 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八、在电源引人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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