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铁运〔2015〕263号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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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文件

上铁运〔2015〕263号

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行车设备检查

(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运输站段,各房产建筑段,各直属非运输企业,各建筑、给水公司,各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处,电化局京沪高铁蚌埠、苏州维管段:

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路局管内实际,现将《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

理办法》(技术规章编号:SHG/YS127-2015 )重新公

布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SHG/YS127-2015

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 )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局管辖各区段。下列区段及范围在路局调度所调度台(以下简称调度台)办理登销记,其他区段在车站、线路所、动车运用所等处所办理登销记。

1.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规定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以下简称驻所登销记区段)。

2.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应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

第3 条“登记簿”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办理有关登销记的原始记录,是确认行车设备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加强行车设备养护,提高设备质量,明确责任划分,确保行车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4 条各单位在组织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正确使用“登记簿”。有关人

员在“登记簿”办理登销记时,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二章设置与保管

第5 条车站(含线路所、动车运用所,下同)行车室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分检修及故障处理、轨道电路分路不良两种);路局调度所行车调度台以及相关的专业调度台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使用用途。驼峰、编尾、货场作业区、机务(折返)段等其它处所需设置时,由运输站段规定。

第6 条“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开始使用日期,使用结束后应在封面上注明截止日期,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保管单位许可,不得将“登记簿”带出保管场所。

第三章登记使用范围

第7 条凡在路局施工日计划、路局维修天窗作业计划公布的项目,均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其他作业项目均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

第8 条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由调度员(指路局调度所各工种调度,下同)与相关人员办理登销记。

第9 条按规定应在行车调度台办理登销记时,由列车调度员与驻所联络员办理登销记手续。

按规定应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时,由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

应急行车人员、车站规定人员(以下简称“车站行车人员”)与驻站联络员办理;办理接发列车行车设备的登销记(不影响行车的除外)时,车站行车人员必须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登销记内容。

涉及联络线的施工、检修作业地点包含既有线调度台和高速铁路调度台管辖地段时,应在既有线调度台管辖的车站办理登销记,由既有线调度台发布施工或检修调度命令,并抄送给相关高速铁路调度台。

第10 条凡与行车有关的工务、电务(含通信,下同)、房建、给水、电力、牵引供电、车辆、货运、客运、信息系统等设备均应纳入行车设备的范畴,并按本办法办理登销记作业。

第11 条需申请手摇把时,作业人员应在车站办理登销记,车站行车人员应及时签认。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的作业需申请手摇把时,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的作业需申请手摇把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作业人员申请手摇把时,应先向车站行车人员提出申请,经车站行车人员签认后方可领取、使用。

第四章登记方法与作业要求

第12 条登记时要做到内容准确,用语规范,字迹清晰。登记(打印粘贴)的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及编号、影响范围及要点时间等内容要如实、准确、完整。

第13 条施工、维修、故障处理完毕,设备已恢复正常使用时,销记内容应有“XX作业(XX故障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使用”的字句;如设备已达到行车条件,但需要限速运行或对行车条件有限制的,销记内容应

有“XX作业(XX故障处理)完毕,恢复使用” 的字句,并写明行车限制条件[如自动闭塞区间工务换轨施工开通前,电务人员应对换轨区段轨道电路分路特性进行测试,存在分路特性不达标时,销记内容应注明“换轨区段轨道电路分路特性不达标,停用X站至X站间XX线自动闭塞追踪功能”;如线路施工开通后需限速运行时,销记内容应注明“限速XX

km/h ”;]。遇施工结束后有行车限制条件时,由施工主体单位在销记内容内注明行车限制条件,施工开通前,由设备管理单位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行车限制条件(按计划限速时除外),待行车限制内容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使用后销记。

故障处理完毕的销记内容中应注明故障原因,故障原因不明时应注明“故障原因待查” 。

第14 条道岔定位或反位一个位置无表示、另一位置表示正常时,经电务人员检查确认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注明“停用经由X 道岔(定/反位)的列车和调车信号”、工务人员工务线路设备正常使用的销记后,未停用的位置可按正常使用。

第15 条普速铁路区段未设电务工区的车站,因道岔夹异物不能转换到位,经工务人员现场处置道岔恢复正常,并销记故障原因为夹异物时,车站即可恢复正常使用。电务人员到场后,应对故障道岔进行检查确认,并按规定办理销记手续。

第16 条施工、维修作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工需要延点,在车站办理登记时,由作业主体单位驻站联络员提前30 分钟通知车站值班员,提前20 分钟完成续点登记,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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