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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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课程考核情况表
20 15—20 16 学年第 1 学期
学院:信息科技学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学分: 2 学号姓名: 20114214 李安琪
考核方式:平时成绩+课程论文
考核内容:出勤情况+课堂作业完成情况+课程论文撰写情况
评语:
成绩:
教师签名:
时间: 2010.1
本学期的知识产权法,老师不仅向我们讲授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知识,同时在课堂上引入了很多案例,让我们来充分探讨。在这个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知识,也对知识产权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案情简介】
云南旅游信息网是由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一个集旅游宣传促销、旅游电子商务、旅游信息发布等于一体的非经营性网站。该网站成为了云南省科技厅2008年度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扶持的项目之一,并得到了云南省科技厅的150万元科研开发经费。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的网站(是由被告开设,用于发布相关旅游信息以及宣传该旅行社等内容。
2009年10月起,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下在其所开设的海棠网上,越过原告云游网主页,直接对云游网上的“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设置了链接,将其链至海棠网的“景点介绍”和“民族风情”栏目下。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复制了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部分HTML源代码。该部分HTML源代码是用于“景点介绍”和“民族文化”两个栏目的网页框架设计,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
【案例分析】
本案原告起诉的是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计算机互联网网络链接的法律问题,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的主要行为表现为越过原告云游网主页,直接对云游网上的“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设置了链接,将其链接至海棠网的“景点介绍”和“民族风情”栏目下。链接是互联网上快捷地传递和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网络链接行为能够引发多种法律问题,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存在侵权问题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提供搜索引擎链接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该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原告主张其被侵权的HTML
源代码部分,虽然只是用于对网页框架的设计,但该HTML源代码部分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其在编写之后,是通过计算机浏览器解释执行,并在浏览器上表现出网页形式及视觉效果。从这个方面来看,该HTML源代码部分应该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即该HTML源代码部分应当视为计算机程序而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未经得原告许可而大量复制了原告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HTML源代码,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中国中信集团(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原名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79年10月,注册使用“中信”商标。1999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金融服务上的“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该集团的主要经营业务在金融业、房地产开发、信息产业、基础设施、实业投资和其他服务业领域,同时其全资或控股公司名称大多冠以“中信”字样,以表明与中信集团的联系,如中信控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中信网络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中信文化传媒集团等。
天津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信)成立于2004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等,并在商业项目及活动中大量使用冠以“中信”字样的名称或简称。如中信广场、中信置业、中信名都商厦、中信美食城、中信广场京津美食休闲MALL等,同时在对外宣传材料、2006年台历、招牌、职工名片中使用了“中信”注册商标。。中信集团2005年对天津中信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津中信停止使用中信集团“中信”注册商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
1、根据案件事实,中信集团对其在第36类中取得的“中信”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天津中信是2004年依法设立,并经天津市工商局审核后颁发营业执照,其使用“中信”字样不具有主观恶意。中信集团所注册的商标为第36类,虽然该类别中并不包括房地产的销售,但因中信且天津中信对该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不持异议,故在本案中应对“中信”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此,天津中信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中信集团的实际损失与天津中信的非法获利均难以计算,法院应依法根据中信集团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及天津中信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
侵权持续的时间及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天津中信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2、中信集团注册使用的“中信”商标,曾被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被上诉人天津中信对上诉人中信集团提供的“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及“中信”商标的相关保护记录等证据未提出异议。天津中信无论是将与中信集团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还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中信”字样,均容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天津中信与中信集团有某种联系,或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致使中信集团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天津中信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予制止。
【案情简介】
2001年4月4日,针对王玉山拥有的名称为“清洁器吸棉管废棉截留装置”的ZL 982486294号实用新型专利,如皋市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吉科公司)以权利要求1~10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爱吉科公司提交了证据5,用来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使用。证据5是江苏昌升集团如皋市纺织机械制造厂于1998年7月1日发布,7月10日实施的《AJQ 型系列吹吸清洁机》的企业标准Q/320682KC011998。该标准记载了有关AJQ II 型吹吸清洁机的技术参数和附图,其附图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同。该企业标准已在如皋市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在爱吉科公司提交的证据5复印件上有“如皋标准备案注册”章,并注明“867号-1998-J及2001年7月”字样,爱吉科公司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原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3月26日作出宣告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9无效,维持权利要求10有效的第49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例评析】
1、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的强制性规定对生产的产品制定企业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这种备案是否当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技术成果在依照技术质量部门的要求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后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观点截然相反。按照二审法院判决,企业在按照国家强制性的要求对产品进行企业标准的备案,该产品所含的技术就当然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最高法院的判决充分尊重了我国对于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的现实情况,厘清了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在公开内容上的区别,统一了关于企业标准备案是否必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认识,澄清了企业对于企业标准备案制度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