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宁夏回族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计划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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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宁财规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要求,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宁发改经财〔2022〕199号),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就2022年承租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房屋(以下简称“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减免对象全区范围内承租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进行认定。

二、减免标准国有房屋所在行政区2022年未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2022年累计减免3个月租金;本《通知》发文之日后,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在减免3个月租金基础上,再追加减免3个月租金,减免期到2022年12月31日止。

国有房屋所在行政区2022年在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2022年累计减免6个月租金。

在区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减免方式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

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负责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库后,返还承租方。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郑大鹏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为城市社区工作“减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明确责权定位,提高服务效能一是厘清权责边界。

提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社区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0〕42号),明确清单以内的事项,属于社区自治的不得转嫁其他组织;属于社区协助的,街道和职能部门不得转嫁社区承担,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经费和工作条件,由社区协助做好入户核查、信息采集等工作;清单以外的事项,社区有权拒绝。

二是制定准入制度。

印发《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实行清单管理和新增事项“准入制”,新增事项由各级社区治理领导小组研究,严把下沉事项关口。

会同自治区35个部门制定《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责事项指导清单》,划定6类64项管理和服务事项,明确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协助服务、协助管理等职责。

三是下沉服务资源。

召开自治区基层政权与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全区基层治理不良现象专项整治调度会,会同自治区18个部门编制印发《城乡社区治理部门大联动服务清单(2023年度)》,整合部门下沉资源12类75项,增加城乡社区服务供给,形成部门联动长效机制。

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年度任务落实措施清单》,以“一老一小”为重点优化服务供给,以“便民利民”为导向制定《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指导目录》,推动服务供给下沉到村(社区)。

四是完善服务功能。

民政厅联合自治区21个部门出台《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实施意见》,强化城乡综合服务功能,依法协助办理政务服务、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积极引导农民自我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宁党办[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4]55号)近日,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中发[2004]15号),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做出部署。

为切实把全区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上来,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对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上来,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努力实现我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预期目标,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如下措施和建议。

一、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今年以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继续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加强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克服制约发展的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国民经济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增长。

到7月底,全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27.1亿元,同比增长11.6%。

其中:一、二、三产业各完成增加值23.5亿元、122亿元、81.6亿元,分别增长2.3%、15.6%、8.8%。

工业生产增势强劲,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在自治区加快工业化进程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全区工业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生产、销售和效益等指标均创1998年以来同期最好水平。

1-6月,全区工业完成增加值82.01亿元,增长17.4%,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5.7%,工业拉动GDP增长7.4个百分点,贡献率达6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专项工作考核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专项工作考核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专项
工作考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06
•【字号】宁政办明电发[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专项工作考
核的通知
(宁政办明电发[200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为了严肃、规范考核工作,减少各种名目繁多的考核验收活动,减轻基层的负担。

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给5个地级市和51个区直部门、单位下达了效能目标考核责任书,对各种考核进行了精简整合,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各市和区直各部门、单位的考核工作,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厅局对市县考核过多过滥、基层疲于应付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原则上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各市、自治区各部门、单位的考核工作,各厅局不再单独组织对市县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二、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工作,如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确需单独进行考核的,必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经同意后方可组织考核,但要做好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效能目标考核的衔接。

三、考核过程中要轻车简从,注重实效,不搞迎来送往,不做表面文章,能
够几个厅局联合进行考核的,尽量合并进行。

要重视工作实效,简化考核程序,多进行现场查看,多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真正考出实绩、考出干劲,切实促进跨越式发展。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宁政发[2010]195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10〕1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快工业园区发展,充分发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对外开放、体制创新、促进发展的示范作用和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带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整合园区建设扶持资金,利用三年时间,集中力量支持园区解决一批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治污、共性技术研发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问题,推进园区建设上台阶。

各市、县(区)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园区建设的投入,合力推进工业园区快速发展。

规范园区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继续实施税费优惠。

严格执行和用活用足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园区企业税费负担。

地方政府、工业园区可通过返还或部分返还地方留成所得税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优势产业和企业入园。

入园新建项目在办理用地、建设、资产确权等手续时,地方行政事业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低限收取。

三、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完善适合工业园区运行特点的信贷管理方式,优化贷款报批程序,扩大对入园企业的信贷投放规模。

支持有条件的园区与当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金融部门开展灵活多样的协作,吸引社会多元投资,共同组建为园区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

鼓励担保机构向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

积极支持、试点、推广企业互保贷款模式,多渠道解决园区企业融资问题。

四、建立用地保障和退出机制。

建立园区用地高效鼓励机制。

对园区投入和产出强度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高的市、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工业园区适度倾斜,优先用于重点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助企减负纾困实施方案

助企减负纾困实施方案

助企减负纾困实施方案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并解决困境,我们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1. 负债评估和管理:企业应对自身负债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债务规模、偿还期限、利率等因素。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债务管理计划,如与债权人协商延期偿还、债务重组等措施,以减少企业的债务负担。

2. 引导融资支持:政府可通过开展融资政策宣传和引导,帮助企业寻找合适的融资渠道。

例如,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银行贷款政策,推动创新型融资工具的发展,提供贷款担保等措施,以便企业能顺利获得资金支持。

3. 降低税费负担:政府应适当减免企业的税费负担,例如提高免征额度、降低税率等措施。

同时,减少各类费用,如行政审批费用、考核费用等,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4. 提供培训支持:针对企业面临的困境,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培训课程,提供技能培训和管理咨询,帮助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5. 扶持创新发展:政府应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提供创新引导资金、知识产权保护等支持措施,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6. 完善法律环境: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及时修订不合理的法规,减少企业的合规成本。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纠纷
解决机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们为助企减负纾困所提出的实施方案,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我们相信企业的负担将会得到有效减轻,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1999.03.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明显提高,整体实力大大增强。

同时,我区经济生活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更加突出,工业发展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做好1999年的经济工作特别是工业经济工作,对于全面完成“九五”计划,实现我区跨世纪发展的奋斗目标至关重要。

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1999年要突出抓好工业。

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二次全体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紧紧围绕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结构调整,加快科技进步,培育特色,发挥优势,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大力开拓市场,全面提高全业素质和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努力保持全区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目标是:全区工业增加值增长8.5%左右: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亏损面低于40%,其中,大中型企业亏损面低于35%;全区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面年底达到80%左右,小企业改制年内全部完成;工业经济效益好于1998年。

一、切实加快走业改革,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1)进一步加大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力度。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提出明确严格的要求,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改变,区属企业改革进展缓慢的状况。

既要重视进度,又要注重实效,坚决防止名为改制实则“翻牌”的形式主义。

在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的同时,通过出让部分产权、股票上市、法人参股、职工增资配股、外商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将国有独资企业逐步改造为产权多元化的法人实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1998.08.14•【字号】宁党发[1998]29号•【施行日期】199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8年8月14日宁党发〔1998〕29号)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职责。

它关系着改革的成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

因此,必须积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有关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根据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其中,前3年重点解决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

1998年,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并使其中50%的人实现再就业。

各地、市、县,区直各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要求,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建立健全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和下岗职工登记管理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10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

第三条工会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承担团结引导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2013年1月10日宁党发〔2013〕7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两大战略”,扎实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投资领域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清理并废止一切限制民间投资的不合理政策、规章,除国家明令限制民间投资进入的行业外,其他一律放开。

(一)鼓励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公路、铁路、油气管网、商贸物流等项目,参与经营公铁联运、铁海联运等物流业务。

支持依法参与煤炭资源开采,煤矿经营、煤炭洗选加工和煤化工等项目;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和大型炼油等项目,开展煤炭等矿产品进出口和加工贸易。

支持参股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支持独资或参股建设各类电站。

(二)鼓励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支持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投资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宁夏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鼓励参与园区建设。

支持民间投资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物流园区、慈善园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和运营,依法保护其所有权、受益权和处置权,同等享受国家有关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宁人社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8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稳就业工作,完成好保居民就业任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全区就业局势和社会大局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一)对2020年已经享受上年度稳岗返还50%失业保险费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将返还标准提高至100%。

各市、县(区)自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高部分依据之前审核发放企业名单直接返还企业。

(二)从2020年1月1日起,凡参加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企业申请稳岗返还分别执行以下返还标准:1.大型企业按照申请前连续12个月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执行。

2.中小微企业,包括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按照申请前连续12个月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100%执行。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1)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10
•【字号】宁发改环资〔2019〕139号
•【施行日期】2019.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方案》
的通知
宁发改环资〔2019〕139号
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加快推进我区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引导企业集群、产业成链、发展集约,加快形成绿色循环低碳产业体系,推动各类园区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75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
区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宁党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07]57号2007年6月2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现就加快我区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区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我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就业、提升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服务业有了很大发展。

特别是近几年,传统服务业规模不断壮大,新兴服务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在推动全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年全区服务业增加值达到280亿元,占全区生产总值的39.6%,服务业从业人员达到95.9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 30.9%,服务业税收达到32.7亿元,占全区税收总额的35.2%。

但是,我区服务业与国内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服务业经济总量小,企业规模小,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不强。

二是结构不合理,产业层次低,传统行业比重大,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薄弱,企业竞争力较弱。

三是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完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特色不鲜明。

四是体制机制不健全,开放度不够,市场化程度不高。

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党中央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制定出台了若干政策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01•【字号】宁政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坚持政府与企业双轮驱动、双向发力,更好地发挥实体企业降成本的主体作用,支撑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一)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用户范围从目前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上的大型用户逐步放宽,2019年底前全部放开。

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范围从公用火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逐步放宽至承担社会责任的自备电厂。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二)降低新增负荷投产初期成本。

2017年1月1日起,3年内对新建企业、项目新增负荷的工业用电,免征0.01元/千瓦时城市附加费。

国家批准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内落地的新建项目,根据园区和新增企业的需要,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将公共配电网络建设至企业厂区地界。

(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三)对诚信用电企业实行电费旬末结清制。

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期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

(责任单位: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四)推进售电侧改革。

加快推进售电公司准入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率先成立园区售电公司,开展电力直接交易。

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开展增量配电业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

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城镇新增就业、登记失业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及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等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考核指标,积极落实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地税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国税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促进产业发展与挖掘就业潜力协同。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在推进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冶金、建材等传统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积极发展枸杞、葡萄酿酒、生态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2023年3月13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推进大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3〕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场主体梯度培育提质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党办〔2023〕10号),推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民营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便利化水平1.推行民营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

深化民营市场主体开办“一网通办”,实行登记自助办理、名称自主申报、住所自主选址、经营范围自助选定、电子照章多维应用等改革举措,全面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探索实施“自主申报+告知承诺+智能确认”,实现全流程无纸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办理,提升企业开办0.5个工作日办理质效。

支持银川市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公示”改革。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督管理处、信息中心,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管局)2.推行民营企业办事“一照通行”改革。

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层级互认互信,新设立民营企业100%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宁政办发[2004]209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09号2004年9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国资委)建立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体制上、机制上健全和规范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出资人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形式。

我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成立3年多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能,依法履行职责,深入监督检查,初步摸清了企业家底,促进了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

同时发现了一些违法违纪线索,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当前,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对监事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必须着眼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个根本,准确把握职责定位,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时效,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监事会工作的主要任务监事会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实施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其主要任务或职责是:保证和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在国有企业的贯彻落实;以国有资产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活动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向自治区政府及时报告企业经济效益、利润分配、重大投融资活动、资产处置及运营等方面的情况,提出调控意见和改进措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
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3.22
•【字号】宁价商发〔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
政策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8﹞6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减轻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动燃煤消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要求,自2018年4月1日起,对我区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以自治
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公布的名单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3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04]5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04]5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04]55号2004年3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全国一些省区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区养禽业特别是种鸡场、养殖园区和规模大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切实保护和促进我区家禽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种鸡种苗生产,保护种禽生产能力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区逐步建立起了家禽良种繁育体系,现有的6家种禽场已初具规模,承担着全区优质种鸡的引进、试验、推广和繁育,是养禽业发展的基础。

自治区财政要安排必要资金,对取得自治区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给予引种补贴。

对种禽场、养殖园区和养殖大户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和消毒,所需疫苗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解决,自治区动物防疫部门负责组织货源并免费提供;所需消毒药品费用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种禽场和养殖园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治疫情发生。

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研究落实。

二、实行定点屠宰,集中免疫,确保禽肉产品安全针对我区活禽屠宰点多面杂情况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促进外销”的原则,以县城和中心集镇为单位,迅速建立起禽类定点屠宰点(场),实行定点屠宰,集中免疫。

建设资金以承担定点屠宰任务的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为主,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可给予贴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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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计划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专项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和《20××年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分工》(宁党发〔20××〕6号)的通知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转方式,调结构,上水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着力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现就做好20××年全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提出以下要点。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20××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巩固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重要一年,全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一中心任务,以治理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切实抓好惠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严格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对向企业收取捐赠、拉赞助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增加企业负担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着力推进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长效机制,努力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为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切实抓好各项惠企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
1、督促落实已经公布的涉及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政策。

对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政策要全面、深入、认真梳理,制定实施措施。

对已经明确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明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坚决降下来,不得变换名目向企业收取,也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项目变相继续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为企业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对向企业收取捐赠和拉赞助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一是积极宣传《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二是明确任何部门和机构强制企业捐赠、赞助都是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是变相摊派;三是教育动员企业坚决抵制,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各级企业减负工作机构要联合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强制企业捐赠、赞助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3、深入推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适时扩大实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企业的范围。

督促相关收费部门及企业严肃《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对不履行企业缴费登记的相关收费部门和企业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向社会通报。

4、加大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处理力度。

对非法增加企业负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违纪违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严格实行“三乱”案件举报制度、督办制度和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制度。

对违纪违规问题要限期纠正,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布。

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严肃处理,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如数退还给企业,对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组织开展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突出问题的专项调研。

各级企业减负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检查方式,自下而上的排查加重企业负担的各类突出问题,经综合分析,属明显违纪违规的予以坚决制止,属警示性问题的予以预警告诫,属政策规定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突出问题的意见建议,上报研究。

(二)积极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
为巩固涉企收费专项治理成果,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发改委等14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79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

1、对清理涉企收费工作进行“回头看”。

重点查看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是否严格落实了国家自20××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的3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是否严格执行了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是否严格执行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2、对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工作进行“回头看”。

对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是否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力求从源头上遏制增加中小企业不合理负担和损害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逐步消除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
体制性障碍,加快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完善涉企收费政策措施,健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标本兼治,加强源头治理,积极探索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

3、对公路“三乱”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

重点查看和继续治理“三乱”反弹的问题。

一是有无乱设收费站点的问题。

二是对企业原材料、产成品等运输车辆的通行费是否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办理;交通运输部门、交警部门是否杜绝了双向拦车、处罚不开具处罚通知书、随意界定处罚额度、随意扣留当事人证件、让不具备执法资格主体人员参与交通执法活动等现象的发生。

三是治超检查站点是否做到交通、公安联合执法,治超是否凭目测罚款,随意设点罚款和只罚款不开票;绿色通道是否畅通。

(三)帮助企业做好维护合法权益工作
1、开展企业负担调查研究工作。

对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和影响发展的政策性问题,当前实施的经济调整政策对部分企业增加了较重负担的问题等,通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建议。

2、加强企业维权体系建设,健全企业维权投诉机制和维权服务网络。

企业减负的方法和着力点要从对权力机关的监督转变到对企业维权的引导和帮助,完善企业维权渠道和维权保障,搭建“企业呼声直通车”服务平台,引导和方便企业、群众举报及投诉,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维权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维权意识。

发挥社会力量和社团组织在扩大企业参与、反映企业诉求、消除不满、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企业维权营造社会化的服务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企业减负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察工作。

重视减负工作组织机构建设,确保减负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四到位”,通过不同形式培训,进一步增强企业减负工作人员的政治责任感,不断提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严格落实责任,注重协调配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五市减负办和自治区减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牵头、配合单位于6月20日前和12月15日前,及时提交半年和全年书面总结报告,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企业反映问题强烈、存在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三)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

要以督促检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为重点,以治理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活动,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确保减轻企业负担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遏制“三乱”反弹。

(四)加大查处力度,认真处理案件。

企业减负工作要有声势、有力度、有成效,必须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

要继续发扬敢于碰硬的精神,认真执行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度,努力做到举报案件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要通过查处案件,既解决现实问题,又达到教育警示、加强监管、完善机制的目的。

(五)强化制度建设,探索长效机制。

继续坚持企业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严禁擅自越权审批,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收取范围;继续坚持减轻企业负担
工作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源头治理,努力在“治本”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舆论宣传,实现社会监督。

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文件和政务信息,公布收费减免目录,宣传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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