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张圣翠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商法张圣翠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商法课后分析题第一章1.1本案如果发生在美国,Y能提起派生诉讼;因为A公司为B公司的担保行为直接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且附带损害了Y的利益,但没有单纯地损害Y的利益;2本案如果发生在我国,Y不具备对X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Y在2009年12月~2010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股东Y持股比例符合规定,但持股时间不符合“连续180日以上”的规定;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股东乙没有通过“监事会”,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规定;3P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题目中,B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4%,P在B公司任职,则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W也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题目中,W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1%的股份,所以W不能担任独立董事;21A享有优先购买权;德国的合伙规则与很多其他国家一样,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伙协议并没有其他约定,因此合伙人A享有优先购买权;2B无权要求C偿还其房屋升值部分的25万欧元;合伙人出资后,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3A、B还应当与C共同承担对Y公司剩余25万欧元的赔偿责任;因为在德国,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的对外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 第二章1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在合同法上不能成立;因为李昌镐小同学所患的急性肺炎并不是投保人事先预知的,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合同时并不存在欺诈;争议中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起草的,保险公司一方面承诺保险期限为1年,另一方面又在实际上除了规定的方式不区别任何情形地缩短了保险期限;根据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格式合同内容矛盾时,做出对非起草人即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21N是否能提出以上的抗辩理由要依第三人的情况而定:如果第三人是合法善意地持有票据,则N不能对第三人提出那些抗辩理由;否则,可以;(2)N与E存在共同办企业的合同,他们之间应遵循诚信原则;本案中,E显然对N做出了欺诈的违约行为,N可寻求合同法上的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等救济措施;第三章1l被告分行的上述高级经理表示提供信贷的信件构成要约;因为该信件的内容非常明确、肯定,包含了要约所必须的明确性条件;2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尽管东京总行并没有批准该笔贷款并在最后决定拒绝提供该笔贷款,但是,被告分行的上述高级经理在作出要约时使原告产生了合理的根据相信被告的代理人即该高级经理其伦敦董事会已批准该笔贷款的信息,换句话说,被告分行的上述高级经理有表见代理权;3就此案而言,被告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是:必须加强其员工的国际商事代理法教育,尤其要了解表见代理规则;21如果丙大学在英美法系国家打官司,在乙公司披露甲公司是被代理人的情况下,可选择甲公司或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本案中的代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属于未经披露的代理,在发生纠纷时作为第三人的丙大学知悉了被代理人,就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一人主张权利;但是,在乙公司始终未披露甲公司是被代理人的情况下,则丙大学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丙大学只知道乙公司是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丙大学在大陆法系国家打官司,则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间接代理,未经乙公司的转让,丙大学不能要求甲公司履行任何义务; (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丁公司为被告;因为订立合同时,丙大学明确地告诉了乙公司其是丁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并且对其代理签订的合同无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履行责任;第四章1l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时,如果不存在明示或暗示的法律适用条款,则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中国A公司8月26日的回电构成要约;因为该回电的内容非常明确、肯定,不仅包含了交易对象、价格和数量这三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要约明确性条件,而且还包含了装运时间等内容;3对方9月12日的来电构成承诺;因为该来电虽然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运的袋装”的内容,该附加内容并没有实质性改变中国A公司8月26日的要约条件;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来看,中国A公司要约中本来就暗含着其应当提供良好的适合海运的包装义务;4根据公约,中国A公司不能于9月12日前撤销要约;因为公约只允许在没有注明接受要约的日期或使受要约人无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情况下,赋予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本案中,A公司8月26日的回电非常明确、肯定,且注明了接受要约的日期,该要约无疑是不可撤销的要约;5中国A公司9月13日的复电不构成有效的拒绝,其理由也不充分;因为美国B公司9月12日的来电已构成有效的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已成立了合同关系,货物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的涨跌是常事,中国A公司不能以这种商业上常见的事为理由单方撤销合同;2lW公司针对S公司第二批货物的违约行为可采取退货、要求更换或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因为规格错误属于一种根本违约行为,根据公约买方有权针对该批货物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买方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转而要求卖方更换货物和/或赔偿;2如果W公司坚持取消其他批次的合同,S公司可以寻求公约下的所有违约救济措施,因为冰箱并不是一种成套设备,各冰箱或各批次冰箱是相互独立的,一冰箱或一批次冰箱的不合规格并不能导致其他冰箱或批次冰箱不合合同的目的,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S公司会使今后批次货物违反合同的情况下,W公司无权终止整个或大部分合同或退回余货;第五章11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牙规则等国际条约和有关的国内法,在海上救助人命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2大型设备跌落大海损失依情况而定;如果X海运公司事先经A公司的同意而置该货物于仓面,则不负责;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3船舱螺丝松动导致的湿损也依情况而定;如果承运人在开航前没有进行适航检查而未发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就存在螺丝松动的情况,则承运人应负责;如果开航后因暴风雨或救助人命等导致了螺丝松动,则可免责;4卸载时两箱燕麦食品落水损失应由X海运公司负责,因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有义务谨慎地保管、照料和装卸货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2B无权拒绝继续卸货,因其与承运人事先约定卸完后才付运费,当然不能反悔;第六章1保险公司不赔;因为本案案情表明:运输途中既无自然灾害,也无任何意外事故的风险,这说明商品本身具有内在缺陷,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21本案中导航设备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为是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不具有共同海损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而为之的特征;2B轮上述从礁石上向大海拖拽的费用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因为它具有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而为之且合理等共同海损的要件因素;3B轮上述的船底受损应定性为单独海损;因为它是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不具有共同海损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而为之等要素;第七章1(1)y的理由不符合票据法,因为(2)即使加上了不可流通的字样,本票的出票人也要无条件的偿付本票确定的金额2(3)A银行拒绝向X公司付款的前一理由不成立,后一理由在英美法系国家不成立,但在大陆法系国家成立;因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伪造背书的后手一般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只要背书具有连续性且善意,就可以取得票据权利;2A银行拒绝付款后,X公司可以向E公司追偿;因为E公司是其票据的直接出让人,对票据具有保付及不做出伪造背书的义务;3本问题的答案及理由与问题1相同;即票据关系成立后,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解除不影响票据关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伪造背书的后手一般不能向伪造背书之前的前手追索,在大陆法系国家,只要背书具有连续性且善意就可以向前手追索;31A银行有无权利对丁公司拒绝付款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丁公司在取得票据时不存在过失,A银行便无权拒绝支付,否则有权;2乙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也取决于丁公司取得票据时是否为善意的;如果丁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抗辩的影响;第八章1大马士革商业银行的异议不能成立;因为该加注只具有提示其自身的作用,不能改变信用证本身的不可撤销性和付款保证的功能;21W银行所称的第一个不符点是正确的,但第二个不符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商业发票上的货物品牌必须与信用证一致,否则可以视为不同的货物;然而,根据UCP600第14条j款,各单据上显示的受益人地址只要在同一国家,即使描述不同都不能视为单据之间的不一致或冲突;2本来,本案中W银行可以仅凭上述第一个不符点行使拒付权,但是,该行在行使此权时没有遵循UCP600第16条d款下提交单据之次日起5工作日内作出的时限要求,因而丧失了该种拒付权;第九章11成立;先使用原则;2如果甲公司败诉且无新颖性,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如果专利有效,由于不是一般许可,而是独家许可,甲公司可以订约时无法预见为由向W 公司主张要求变更合同;23第十章1迅雷方面表示,供他人下载的是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迅雷只是提供了搜索和链接服务,本身并没有侵权;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迅雷立足于为全球互联网提供多媒体下载服务,其对链接下载影视作品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搜索引擎;法院认为被告迅雷公司不仅客观上参与和帮助了第三方网站传播涉案侵权影片,而且对此行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2法院在此案中判定“提供物质设备的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及时对出现在网络上的侵权内容采取技术措施,以制止侵权内容的存在和传播,也即其在权利人提出合理请求时,应当及时采取技术措施消除侵权信息,否则,将因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3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南虹印刷厂注册的“中美史克.中国/CN”域名,主要部分为中美史克,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在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鉴于南虹印刷厂未在注册域名时尽到应有的避让义务,且在注册成功后长达5年的时间内未使用该域名,可以认定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判决;4第十一章1该方便面的生产商应当依据其所在国H国的法律对A的损失承担产品责任;如果该方便面是在日本购买的,生产商就应当依据日本产品责任法承担责任;如果该方便面从未经商业渠道销往日本,就有可能不适用日本产品责任法,且也可能不适用H国产品责任法,而按一般侵权责任处理;2本案产品责任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是否存在火鸡里无骨头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二是火鸡里有骨头是否属于缺陷产品,然而,以违反担保为由起诉市政府,可能焦点在于是否存在火鸡里无骨头的明示或默示担保;存在火鸡里无骨头的明示担保情况下,原告可能胜诉;如果以默示担保为由,对高中生学生而言,其胜诉概率不大;3本案产品责任涉及两大问题:一是该果冻本身是否属于缺陷产品,二是该果冻的警示是否存在缺陷,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产品为缺陷产品;但在缺陷的认定上,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对该产品的特性所具备的常识所能预见的程度为标准;果冻这类食品因可融性差,对于咀嚼、吞咽能力较弱的人食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一特点已经被大众认知并接受;这是合理的危险;本案中,陈俊超夫妇并未举证证明,华元食品生产的该型果冻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可融性更差、危险更大,即无法说明该果冻具有其特有的缺陷,因此华元食品所生产的该果冻并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陈俊超认为包装存在缺陷;他说,“我上周又到市场上看了一下,华元食品最新生产的果冻包装上,危险提示的文字字号已经增大,而且是按照玩具的危险提示标志设计的;可见商家自己也已经意识到,此前自己在产品包装的安全提示上是有瑕疵的”;但法院认为,华元食品生产的果冻已在产品包装上印有警示标识,该警示标识明显、用词恰当,足以引起购买者的注意,并不存在瑕疵;45第十二章11本案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要依情况而定,如果甲公司先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被受理,则H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甲公司可视为诉讼意义上的原告,可根据原协议与补充协议,甲公司既可以选择在被告A公司所在地美国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C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如果A公司作为原告向作为被告的甲公司所在地的H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则只能由该法院处理,因为仲裁协议必须遵循自愿等原则才有效且应受制于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即在索赔人不先向被索赔人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有效;2如果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发生在诉讼阶段可由法院解决;但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仲裁期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C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2不符合;因为纽约公约中没有这一拒付理由;。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doc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3章 二、案例分析题(1)由A承担债务。
因为A是个人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
(2)合同有效。
因为个人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合同无效。
因为个人企业法禁止受聘人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第4章 四、案例分析题1、(1)詹某违反他对麦某和合伙企业的义务,违反了“自我交易限制”义务。
(2)法院应支持麦某的主张。
自我交易所获收益由合伙企业地使归入权。
2、甲的上述行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甲擅自处理而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3、(1)甲说法不成立。
因为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乙、丙、丁说法不成立。
因为其是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
(3)戊说法不成立,因为入伙协议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欠银行的贷款由甲、乙、丙、丁、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5章 四、案例分析题1、法院应判决原告胜诉。
理由如下:(1)股东享有知情权,股权转让并不消灭知情权的救济权;(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但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原告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发现某会计公司账务存在问题时起算。
2、C银行可要求甲、乙两股东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法律依据。
3、(1)甲董事长的行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2)股东乙的诉讼性质是“股东代表诉讼”。
第6章 四、案例分析题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
因为其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拘束力。
2、A公司违约。
因为独家代理只能选择一个代理人,不能有两个。
3、判决的依据是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4、(1)赵某行为是有权代理。
(2)本案中的代理人接受了贿赂,本人有权向代理人索还,或撤销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5、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人B公司未根据授权行事,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答案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国际商法的案例答案讲解
4.某船撞上冰山,货物受损。没有 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没有 过失 出现过失。
5.某船撞上冰山,原因是驾 驾驶 驶人员麻痹大意,玩忽职守。 过失
承运人不赔偿(一 般来说,没有过失 泽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驾驶船舶过失免责)
6.由于船东没有培训船长、船员 了解和掌握对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 用,导致他们对灭火一无所知,致 使船长、船员在灭火时只释放出了 一半二氧化碳,结果无法制止火势, 造成货损。
7.某船装载水泥,船员在离开货 舱时没把防水盖关好,后因海水入 舱使水泥受损。
8.某轮船由于没有配备最新的航 海地图,导致航行触礁搁浅,导致 货损。
不适航
管船过失 或管货过 失
不适航
承运人承 担责任
承运人不 承担或承 担责任
承运人承 担责任
注:中国和美国都是公约的成员国。
答案; 合同已经成立。原因:中国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到达美国公司时,美国公司的承诺已经发出,所以该撤销 要约的通知是无效的。要约生效时间:6月2日。承诺生 效时间:6月17日
要约能否被撤销?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价是不
可撤销的;或
B.受发价人有理由相信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 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德国建筑商于1993年8月与美国的钢铁生产商联系,要求美国钢 铁生产商向德国建筑商发出出售4万吨钢缆的发价,并明确的告诉 美国生产商,德国建筑商将会以此次发价的价格作为基础计算某项 工程的建设成本,然后以该成本为基础向某招标公司进行投标,投 标于10月1日开始,10月10日可以知道投标的结果。
卖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应为6000元。即总的损失中 减去由于买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根据《物权法》第27条关于占有改定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 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 生效力。本题中,买卖合同的成立日期为签订日,即1月2日 ,故B项错误;甲、乙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暂不转移占有,故乙 于1月2日即取得所有权。
A市的甲与B市的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出售1吨货物给 乙,由甲负责运输,运送车队应于1月2日从A市开出。后甲到 1月5日才电话通知乙车队刚出发,正将货物运往B市乙处。乙 称由于甲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货物不需要运过来了。正在此时 ,C市的丁告诉甲急需该货物1吨,于是甲通过手机与车队队 长联系,即刻将该批货物运往C市。车队在开往C市的途中恰 遇山洪爆发,货物全部被毁。请问风险由谁承担( ) A.甲 B.乙 C.丁 D.车队
2009年8月25日,河南高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河南纵横燃气管 道有限公司支付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报酬5万元,驳回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 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 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 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 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 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 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 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 费。
一份中国农产品出口美国的CFR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 为准。当货物抵达美国港口时,检疫机关发现该货物有大量的虫 卵和活虫,严重违反卫生条例,因而被海关扣留。货物在被扣留 的期间因火灾全部被烧毁。 问题: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 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 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 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 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 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 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 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 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 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汇总国际商法张圣翠思考题答案
本科《国际经济法》复习题参考答案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本科《国际经济法》复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交付货物必须( A )A.与合同约定相符 B.同时转移所有权C.同时转移风险 D.同时得到买方的货款2.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 )A. 卖方交货时 B.买方收取货物时 C.双方约定的时间 D.合同成立时3.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享有出席组织会议和参加讨论的权利,但无表决权的是( C )A.正式成员 B.纳入成员C.准成员 D.观察员4.世界最大,也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组织是( A )A.欧盟 B.东盟C.亚太经合组织 D.南锥体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 B )A.最高标准 B.最低标准 C.最惠国待遇标准 D.国民待遇标准6.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 C )A.合同发生在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之间B.合同的贸易对象为无体的技术C.技术实施或使用权利不受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的限制D.技术实施或使用权利受到合同约定的使用地域的限制7.迄今最为重要的关于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国际公约是( B )A.《海牙公约》 B.《纽约公约》C.《华沙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8.根据有关协议,温哥华奥运会主办方应向美国电视台提供奥运会实况卫星传输信号,这属于服务贸易中的( A )A.过境交付 B.境外消费C.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9.《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 ( C )A. 私人提供的服务 B.未列入成员国服务贸易承诺表的服务C.政府提供的职务服务 D.《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后产生的服务10.国际投资法主要调整的关系是 ( B ) A.国际投资关系 B.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C.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投资关系 D.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11.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议是( C )A.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B. 世界银行协定C. 巴塞尔协议D. 牙买加协议12.WTO最高权力机构是( A )A.部长级会议 B. 总理事会 C. 理事会 D. 委员会13.对服务贸易的特点以下描述错误的是( D )A. 无形性与不可储存性 B. 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C. 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D. 管制主要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14.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属于下列哪种关系? ( D )A.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属于托收合同关系B. 开证申清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C.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没有直接关系D.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15.根据《华盛顿公约》,下述关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权的论述,正确的选项是( C )A.中心受理资本输出国与其国民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B.中心受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公司之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C.中心受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D.中心受理东道国政府与其国民间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16.下列哪一个国际组织不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 C )A.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B.国际开发协会 C.WTO D.国际金融公司二、名词解释17.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商(卖方)的一种在一定金额和时间内凭规定的单据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18.融资租赁协议融资租赁协议通常是指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解析第三章贸易术语的选用【案例1】天津某外贸公司收到美国一客商函电,欲订购我格兰士微波炉300台,邀我报每台FOB SANFRANCISCO价。
试问:如按《2000通则》报价,我应如何报价?【解析】1.美商是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去操作的。
美商是有可能是要求卖方在出口国(中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甚至在进口国(美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按这一种价格术语的解释,卖方要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将货物送买方固定指定地点,这种报价对我不利,不宜接受。
2.每台XX美元FOB天津。
【案例2】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
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
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解析】卖方不应该负责。
根据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界限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自己承担。
【案例3】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油菜籽。
合同规定:“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负担相关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
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卖方将撤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的船5月5日才到。
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
(1)卖方可否拒绝交货?(2)卖方能否取消合同?(3)如索赔,应包括什么项目?【解析】(1)可拒绝交货,因FOB要求买方派船,但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违约在先(2)能取消合同,因买方违约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违反要件(3)索赔项目包括:28天仓租费、利息、保险费、其他意外损失等【案例4】某年,我外贸公司接到一份来自美国客商的定单。
国际商法参考答案(新教材)
第一章一、思考题(略)二、案例分析(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国际商事合同,具有“国际性”。
判断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就其标准而言,各个国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主要有国籍说、住所地说和综合说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综合说的标准。
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英国公司,另一方为中国公司,完全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具有国际性。
(2)应当适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最具影响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法律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另一方面也约束法官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了“FOB”这个贸易术语,如果就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法官就应当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来解决双方的争议。
当然,如果《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没有规定的,法官还要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法律或者有关的国际公约来解决双方的争议。
第二章一、选择题1. C D2. C3. C4. A5.B C6.B7. A8. A9. B C10. D11.B12. A B二、思考题(略)三、案例分析题1. 应当由甲乙丙丁四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虽然甲一年之后转为有限合伙人,但是该项30万元债务是在甲为普通合伙人时发生的,因此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合伙企业》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
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合同的成立》二、哈威诉富赛案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
”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
”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
国际商法讲义课后思考题答案.doc
【第二章课后思考题答案】1、按照国际惯例,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卖方和承运人都是十分不利的。
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即使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还可要求卖方退还。
本案中,虽然卖方迟延交货一天不足以构成根木违反合同,但是,由于卖方与承运人串通倒签提单。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且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卖方和承运人负责。
2、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达斌公司与原告签订购货合同后,不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坤甸原木,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泰坦公司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正本提单,并依据该提单以及其它伪造的单证,企图收取货款。
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达斌公司是蓄谋欺诈。
被告泰坦公司明知未收到达斌公司交付的坤甸木货物,却签发了坤甸木已装船清洁提单,嗣后又数次向海口外轮代理发电,配合达斌公司制造货已装船并即将到港的假象,为达斌公司骗取货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以上事实说明,两被告利用合同和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共同实施欺诈,以此骗取原告货款,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达斌公司为实施欺诈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以及泰坦公司签发的假提单和伪造的发票等单证均属无效。
造成上述合同和单证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两被告,两被告共同侵权,应对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请求赔偿其对3家客户的违约损失、银行开证费、货物保险费、营业损失和贷款利息有理,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一、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与被告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无效;原告对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开具的受益人为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不予支付。
二、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和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5296& 15元以及外汇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美金47637. 61元。
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答案.doc
1.1本案中不合法之处有以下几点: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本案例中资本总额400万元不合规定。
2.对于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也就是140 万元,本案例中125万元不符合规定。
3.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但 70+180+200=450万元矛盾。
4.该公司的设立原本就不是合法的,在公司未成立时,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而本案中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因此是违法的。
1.21.符合。
有2个法人共同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达到了。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不符合。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所以股东的货币出资应该是15万元。
4.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31.甲公司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属于批准设立。
因此,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经过下列程序:(1)制订公司章程;(2)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3)股东缴纳出资,验资机构验资;(4)申请设立登记;(5)签发出资证明书。
2.公司合并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国际商法课件中案例分析的详细参考答案
国际商法课件案例分析答案(仅供参考)1.(国际商法)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邓律师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几个依据:(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中作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观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观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界广泛接受。
(不确定)问:(1)什么是我国的法律渊源?(2)邓律师提出的3各依据是否可能被法庭在审判中所采纳?答:(1)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其包括:①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②国际商业(贸易)惯例(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明确内容,属于任意性规范)③国内法(2)根据以上可以判断。
2.(代理法)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
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
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
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
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答::(1)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
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
3.(代理法)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
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
国际商法课后答案
试题自测题参考答案:第1章一、判断题(1)错(2)错(3)错(4)错(5)对二、选择填空题(1)A(2)B(3)D三、简述题1.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的发展过程,尽管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的区别。
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这被认为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
这种商人自治组织制订和编撰习惯规则,这些习惯规则被因袭沿用,形成了系统的商人习惯法,这一时期的商人习惯法具有国际性的特征。
16世纪后,欧洲一些国家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国家统治阶级开始注意对商事的立法,行使立法权,把商人习惯法变为国内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许多国际组织也都在积极从事研究和制订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工作。
这样,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
2.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立法权属于各个州,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只对有关州际或国际贸易事项有立法权,美国50多个州都有自己的商事立法。
由于美国独立较晚,对法律适用的态度更为灵活与实际,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大量制定法的出现和广泛适用,典型的商事立法当属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供各州自由采用。
美国商法的另一特征是商法体系中的很多其他内容,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组成的,各州的公司法不尽相同,1928年和1950年美国有关社会团体起草了《统一商事公司法》和《标准商事合同法》,向各州议会推荐,其中《标准商事合同法》已被30多个州部分采用或修改后采用,对其他州制定公司法也有着较大的影响。
3、(1)如果是州法,州下级法院受州上级法院判例的拘束,直至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2)如果是联邦法,联邦法院判例的判例受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拘束,受上级直至受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但如果联邦法院审理的为州的案件,则在不违反联邦法的前提下,受州法判例的拘束;(3)联邦或州的最高法院是立法机构,其可以不受判例的约束,通过新的判例确立新的法律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商法课后分析题第一章1.(1)本案如果发生在美国,Y能提起派生诉讼。
因为A公司为B公司的担保行为直接损害了A 公司的利益且附带损害了Y的利益,但没有单纯地损害Y的利益。
(2)本案如果发生在我国, Y不具备对X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题目中,Y在2009年12月~2010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
股东Y持股比例符合规定,但持股时间不符合“连续180日以上”的规定。
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题目中股东乙没有通过“监事会”,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规定。
(3)P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题目中,B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4%,P在B公司任职,则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W也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题目中,W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1%的股份,所以W不能担任独立董事。
2(1)A享有优先购买权。
德国的合伙规则与很多其他国家一样,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合伙协议并没有其他约定,因此合伙人A享有优先购买权。
(2)B无权要求C偿还其房屋升值部分的25万欧元。
合伙人出资后,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A、B还应当与C共同承担对Y公司剩余25万欧元的赔偿责任。
因为在德国,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的对外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
第二章1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在合同法上不能成立。
因为李昌镐小同学所患的急性肺炎并不是投保人事先预知的,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合同时并不存在欺诈;争议中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起草的,保险公司一方面承诺保险期限为1年,另一方面又在实际上除了规定的方式不区别任何情形地缩短了保险期限;根据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格式合同内容矛盾时,做出对非起草人即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2(1)N 是否能提出以上的抗辩理由要依第三人的情况而定:如果第三人是合法善意地持有票据,则N不能对第三人提出那些抗辩理由;否则,可以。
(2)N与E存在共同办企业的合同,他们之间应遵循诚信原则。
本案中,E显然对N做出了欺诈的违约行为,N可寻求合同法上的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等救济措施。
第三章1(l)被告分行的上述高级经理表示提供信贷的信件构成要约。
因为该信件的内容非常明确、肯定,包含了要约所必须的明确性条件。
(2)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尽管东京总行并没有批准该笔贷款并在最后决定拒绝提供该笔贷款,但是,被告分行的上述高级经理在作出要约时使原告产生了合理的根据相信被告的代理人即该高级经理其伦敦董事会已批准该笔贷款的信息,换句话说,被告分行的上述高级经理有表见代理权。
(3)就此案而言,被告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是:必须加强其员工的国际商事代理法教育,尤其要了解表见代理规则。
2(1) 如果丙大学在英美法系国家打官司,在乙公司披露甲公司是被代理人的情况下,可选择甲公司或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因为本案中的代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属于未经披露的代理,在发生纠纷时作为第三人的丙大学知悉了被代理人,就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一人主张权利。
但是,在乙公司始终未披露甲公司是被代理人的情况下,则丙大学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丙大学只知道乙公司是合同的当事人。
如果丙大学在大陆法系国家打官司,则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间接代理,未经乙公司的转让,丙大学不能要求甲公司履行任何义务。
(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丁公司为被告。
因为订立合同时,丙大学明确地告诉了乙公司其是丁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并且对其代理签订的合同无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履行责任。
第四章1(l)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时,如果不存在明示或暗示的法律适用条款,则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中国A公司8月26日的回电构成要约。
因为该回电的内容非常明确、肯定,不仅包含了交易对象、价格和数量这三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要约明确性条件,而且还包含了装运时间等内容。
(3)对方9月12日的来电构成承诺。
因为该来电虽然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运的袋装”的内容,该附加内容并没有实质性改变中国A公司8月26日的要约条件。
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来看,中国A公司要约中本来就暗含着其应当提供良好的适合海运的包装义务。
(4)根据《公约》,中国A公司不能于9月12日前撤销要约。
因为《公约》只允许在没有注明接受要约的日期或使受要约人无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情况下,赋予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本案中,A公司8月26日的回电非常明确、肯定,且注明了接受要约的日期,该要约无疑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5)中国A公司9月13日的复电不构成有效的拒绝,其理由也不充分。
因为美国B公司9月12日的来电已构成有效的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已成立了合同关系,货物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的涨跌是常事,中国A公司不能以这种商业上常见的事为理由单方撤销合同。
2(l)W公司针对S公司第二批货物的违约行为可采取退货、要求更换或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
因为规格错误属于一种根本违约行为,根据《公约》买方有权针对该批货物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然,买方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转而要求卖方更换货物和/或赔偿。
(2)如果W公司坚持取消其他批次的合同,S公司可以寻求《公约》下的所有违约救济措施,因为冰箱并不是一种成套设备,各冰箱或各批次冰箱是相互独立的,一冰箱或一批次冰箱的不合规格并不能导致其他冰箱或批次冰箱不合合同的目的,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S公司会使今后批次货物违反合同的情况下,W公司无权终止整个或大部分合同或退回余货。
第五章1(1)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牙规则》等国际条约和有关的国内法,在海上救助人命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2)大型设备跌落大海损失依情况而定。
如果X海运公司事先经A公司的同意而置该货物于仓面,则不负责。
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3)船舱螺丝松动导致的湿损也依情况而定。
如果承运人在开航前没有进行适航检查而未发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就存在螺丝松动的情况,则承运人应负责。
如果开航后因暴风雨或救助人命等导致了螺丝松动,则可免责。
(4)卸载时两箱燕麦食品落水损失应由X海运公司负责,因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有义务谨慎地保管、照料和装卸货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B无权拒绝继续卸货,因其与承运人事先约定卸完后才付运费,当然不能反悔。
第六章1保险公司不赔。
因为本案案情表明:运输途中既无自然灾害,也无任何意外事故的风险,这说明商品本身具有内在缺陷,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2(1)本案中导航设备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是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不具有共同海损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而为之的特征。
(2)B轮上述从礁石上向大海拖拽的费用具有共同海损性质。
因为它具有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而为之且合理等共同海损的要件因素。
(3)B轮上述的船底受损应定性为单独海损。
因为它是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不具有共同海损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而为之等要素。
第七章1(1)y的理由不符合票据法,因为(2)即使加上了不可流通的字样,本票的出票人也要无条件的偿付本票确定的金额2(3)A银行拒绝向X公司付款的前一理由不成立,后一理由在英美法系国家不成立,但在大陆法系国家成立。
因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伪造背书的后手一般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只要背书具有连续性且善意,就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A银行拒绝付款后,X公司可以向E公司追偿。
因为E公司是其票据的直接出让人,对票据具有保付及不做出伪造背书的义务。
(3)本问题的答案及理由与问题(1)相同。
即票据关系成立后,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解除不影响票据关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伪造背书的后手一般不能向伪造背书之前的前手追索,在大陆法系国家,只要背书具有连续性且善意就可以向前手追索。
3(1)A银行有无权利对丁公司拒绝付款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丁公司在取得票据时不存在过失,A银行便无权拒绝支付,否则有权。
(2)乙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也取决于丁公司取得票据时是否为善意的。
如果丁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抗辩的影响。
第八章1(大马士革商业银行的异议不能成立。
因为该加注只具有提示其自身的作用,不能改变信用证本身的不可撤销性和付款保证的功能。
2(1)W银行所称的第一个不符点是正确的,但第二个不符点是不正确的。
因为,商业发票上的货物品牌必须与信用证一致,否则可以视为不同的货物。
然而,根据UCP600第14条j 款,各单据上显示的受益人地址只要在同一国家,即使描述不同都不能视为单据之间的不一致或冲突。
(2)本来,本案中W银行可以仅凭上述第一个不符点行使拒付权,但是,该行在行使此权时没有遵循UCP600第16条d款下提交单据之次日起5工作日内作出的时限要求,因而丧失了该种拒付权。
第九章1(1)成立。
先使用原则。
(2)如果甲公司败诉且无新颖性,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如果专利有效,由于不是一般许可,而是独家许可,甲公司可以订约时无法预见为由向W公司主张要求变更合同。
23第十章1(迅雷方面表示,供他人下载的是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迅雷只是提供了搜索和链接服务,本身并没有侵权。
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迅雷立足于为全球互联网提供多媒体下载服务,其对链接下载影视作品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搜索引擎。
法院认为被告迅雷公司不仅客观上参与和帮助了第三方网站传播涉案侵权影片,而且对此行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